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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价提车”合理合法

2016-04-29崔厚元

公民导刊 2016年6期
关键词:协商一致民法通则合同法

崔厚元

汽车买卖是一种民事活动,在消费者认可情况下,4S店“加价提车”行为,符合契约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民法原则。

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购车合同是买卖合同的一种,受法律保護,但在履行过程中,并非是一成不变的。如出现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或者是消费者可以就车型、配置、提车时间等事项,可以向4S店提出变更或补充协议要求。“加价提车”就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其行为合法有效。

当然,如果4S店未经消费者同意,采用欺诈、协迫等方式提出加价提车要求,消费者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111条和合同法第56、57、58条规定,凭订车合同,向生产厂家投诉或到工商部门举报,也可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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