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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面纱掩盖不了违法本质

2016-04-29杜云

公民导刊 2016年6期
关键词:权益保护法有权面纱

杜云

汽车经销商在供求关系中处于优势地位,对不愿加价者“暂时无货”,对愿意加价者“立等可取”,并声称这是市场经济的正常现象。笔者以为,即使有这个“自愿”面纱,也难以掩饰店家“加价提车”的违法本质。

根据合同法,经销商的宣传广告均为要约,消费者同意按照广告标注价格购买即为承诺,若经销商没有撤销或者宣布要约无效,那么一经承诺,合同即成立。而经销商单方面要求支付“提車费”“加急费”等费用,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迫交易行为。”强迫交易行为不因消费者的付款行为而获得肯定,若违背消费者真实意思,相应的民事行为仍可予以撤销。

再者,“加价”不计入车价,经销商不开发票,直接将这笔费用塞进腰包,造成了国家税收的流失,涉嫌违反国家税法,应该“叫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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