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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起算点之争:始于分居还是始于离婚?

2016-04-28若星

女性天地 2016年4期
关键词:抚养费法官夫妻

若星

婚后起风波

时间回溯到2002年初,在福建南安打工的周谦认识了同在南安打工的老乡杜琼,周谦随即展开了猛烈的爱情攻势。

周谦年近三十,杜琼不到二十岁。虽然年龄有些差距,但共同的处境、相同的语言拉近了彼此的距离。到了2003年年底,杜琼一满20周岁,便和周谦回乡领证结婚。2004年10月,儿子明明降生。

然而,当婚姻初期的新鲜感退却后,夫妻矛盾开始显现,周谦和杜琼常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1年5月的一天,再一次与丈夫激烈争吵后,杜琼一气之下冲出家门。

这一次,周谦像往常一样不当回事儿,几天后,他以为妻子消气了,才赶到几十公里外的岳父母家接妻子,没想到却扑了空,岳父岳母客气地接待并告诉他,杜琼没有回娘家。妻子没回娘家,那她去哪儿了?

让周谦万万想不到的是,妻子这次冲出家门,竟是一去不回头。他拨打妻子手机,开头妻子还接电话,却不肯告诉他去向,到后来,妻子连他的电话也不接听,甚至换了电话号码,与他断绝了联系。

究竟发生了什么?种种怀疑涌上心头。周谦四处打听,得到的只是妻子的蛛丝马迹。听说妻子在怀化,他便赶到怀化,却没见到妻子的踪影;有人告诉他,妻子去了深圳,等他赶到深圳,又扑了空;又有人传来消息,妻子回了娘家,可他到丈母娘家一看,还是不见妻子……

2013年3月,失踪近2年的杜琼突然现身,这次她不是要与周谦重修旧好,而是以一纸诉状将周谦告上法庭。

杜琼诉称,其与周谦虽系自由恋爱,但性格不合,感情并不好,婚后常因琐事发生争吵,且多次遭遇周谦暴力殴打,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诉请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由其抚养。

寻妻和好突然变成应诉离婚,周谦该作何选择?

丈夫独立抚养儿子

“离婚”,l两年风雨寻妻路,周谦没想过这两个字。当法院的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送到家里,他仍然无法接受妻子提起离婚诉讼的事实。或许对簿公堂是一次转机,而且还有法官居中调解,亲友从中调和,说不定就峰回路转柳暗花明。

1个月后,杜琼诉周谦离婚案公开开庭审理。法官斟酌再三,鉴于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决定再给周谦一次机会,判决双方不准许离婚。

对夫妻二人来说,判决不准许离婚并不一定是终点。当事人之间可能重归于好,也可能矛盾加深。周谦继续为挽救婚姻而努力,可是杜琼没有给他任何机会,庭审一结束,她又消失了。

挽救婚姻的努力再次变成寻找妻子的行动,与前两年不同,这一次周谦寻找的是妻子的“情人”。周谦坚信,妻子肯定给他戴了绿帽子。他想方设法弄到妻子的手机号和QQ号,还花钱找人进行手机定位、QQ定位,又到定位范围内隐蔽观察数天,结果一无所获。妻子和妻子的“情人”都没找到,婚姻该何去何从?周谦无比烦躁,无比恼怒,却又无计可施。

杜琼离家出走,没有给孩子带来过多的负面影响。明明出生后,和爷爷奶奶一起生活,母亲“失踪”时,他已是小学一年级学生。周谦也不是全天候地寻妻,而是边务工边打探,得到妻子的消息,再请假或辞工前往寻找。挣的钱,他留下必要的生活费用,余下的寄给父母,作为儿子的学习生活费。

2014年7月,周谦迎来了第二次离婚诉讼。与上次离婚诉状相比,杜琼的起诉状没作过多修改,只是增加了一条:自2013年4月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没有任何联系,未能和好。杜琼坚决要离婚,而周谦拒绝离婚的态度也坚不可摧。考虑到杜琼离婚的起因不过是家庭琐事争吵,及周谦为挽救婚姻作出的百般努力,考虑到双方共同育有一个孩子,法官认为,这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可能,遂再次判决不准离婚。

第二次判决不准离婚后,杜琼又玩起了“失踪”,抚养孩子的重担仍旧由周谦承担。

分居期间抚养欠账,分手之时能否追偿?

又过了一年,杜琼第三次走进法院。

时间是治疗情感创伤最好的良药,周谦终于接受了婚姻破裂的现实,毕竟这几年他与妻子并未一起生活。可一波刚平一波又起,几年来,儿子从一年级读到五年级,生活费、教育费怎么算?分居期间的抚养费又引起这对怨偶的争执。

起诉状中,杜琼的诉求有两项,一是离婚,二是儿子由她抚养。针对妻子的诉求,周谦提出答辩意见。一、儿子在杜琼离家出走期间,一直由他或其父母带养,由他抚养儿子当优先考虑,而且儿子已年满10周岁,在父母就子女抚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儿子的意见,儿子不可能选择杜琼。二、离婚后,杜琼应当负担儿子抚养费,要求其自离婚之日起每月承担抚养费1000元。三、自2011年5月之后,杜琼未履行抚养之责,未支付任何抚养费用,应当支付分居至今所欠抚养费5.7万元。

2016年初,杜琼诉周谦离婚案在法院开庭审理。离婚与否已无过多争执,儿子抚养胜败其实早已明了,离婚后抚养费只有数额之争,焦点则集中在分居期间儿子抚养费负担上。

离婚诉讼中,未成年子女抚养费起算点往往是离婚之时,现在,周谦要求把起算点提前到分居之时,是想当然,还是理所当然?杜琼表示反对,分居是事实,但分居期间收入当属夫妻共同财产,周谦一人抚养等同于夫妻共同抚养,抚养费不能从分居之时起算。自离婚之日至儿子成年之时,杜琼愿一次性支付抚养费2万元。2万元的数字,周谦无法接受,先还旧债,再算新账,他坚持己见。杜琼有杜琼的说法,周谦有周谦的道理,抚养费起算点,法官又怎样看?

鉴于双方分歧过大,矛盾激烈,承办法官把着力点放在调解上。但要成功调解,先得回答一个法律问题,夫妻分居期间,未成年子女抚养费怎样承担?基于此,承办法官释法析理,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3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未成年子女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是可以的。杜琼与周谦分居近5年是事实,分居期间杜琼未支付抚养费也是事实,那么,周谦的抚养不能等同于夫妻共同抚养。

最终,杜琼表示愿意增加抚养费数额。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经过一番协商,表示愿意离婚,并达成了孩子由周谦抚养,杜琼一次性支付抚养费3.6万元的调解协议。

点 评: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独立承担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情况并不鲜见,尤其是因感情不和分居之时。从分居之时到离婚之时,抚养账怎么算?独力抚养一方不提,遵循不告不理原则,自然不去管它,但若独力抚养一方离婚时要明算账,又该怎么办?

途径一,分居后主动与配偶协商,就分居期间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如此可免去将来发生的纠纷。不过现实中,分居的双方已然不忿,能心平气和地坐下来协商的又有多少呢?若是不能,也无法勉强,只能退而求次。途径二,分居后于适当时机以子女名义起诉,诉请对方承担抚养责任,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3条的明确规定,诉求获得支持当无问题。途径三,像本案周谦这样,离婚之时溯及既往,先算旧账,再算新账。当然,如果法院调解不成,分居期间的抚养欠账不一定能够一并处理,那样的话,只能再求补救之策,以子女名义另行起诉追讨了。(文中当事人系化名;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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