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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之求因——以相对剥夺论与紧张理论的糅合为视点

2016-04-27王永浩

王永浩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武汉 430073)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之求因
——以相对剥夺论与紧张理论的糅合为视点

王永浩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武汉 430073)

摘要:受贿犯罪是在原因与条件共同作用的情形下发生的,犯罪原因的研究能够为犯罪预防做出提示。然而犯罪原因理论在适用犯罪类型与犯罪生涯方面具有局限性,相对剥夺理论与紧张理论并不能毫无违和感地独立地解释受贿犯罪原因,基于对受贿犯罪贪利性的考量,唯有将二者糅合起来方能获致准确解释。公务员只有在接受最大可能获取财富的文化目标的前提下才可能经过与参照体的比较产生相对剥夺感,进而在二者的作用下发挥主观能动性获取财富,寻求相对剥夺感的满足。但由于公务人员获取财富的制度性手段受到国家、政党规范严格限制加上受个体素质的影响而进一步被压缩,正是在文化目标与制度性手段断裂的客观环境下,在相对剥夺感驱动下受贿犯罪才得以发生。

关键词:受贿犯罪;原因;相对剥夺论;紧张理论

当下,我国反腐败斗争进入前所未有的高潮期,大量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事实被曝晒到公众面前,拍手称快、震惊慨叹之余,人们总不禁提出一个老生常谈却众说纷纭的问题——受贿犯罪原因何在?如何预防?提出这样的问题,首先意味着我们就“事出有因”达成了共识;其次意味着受贿犯罪原因与预防之间有着某种关联——预防需要原因的提示。本文基于相对剥夺论与紧张理论*本文所说的紧张理论并非广义上的,而仅指美国犯罪学家罗伯特·K·默顿所提出的紧张理论。的糅合探求公务人员受贿犯罪原因,但求论述能达致自圆其说,并希冀为贿赂犯罪预防作出些许“提示”。

一、一些前提问题之阐明

否定前提常常是否定一种观点的捷径,但是任何科学研究、学术讨论甚或是普通谈话都必须站在一致的前提之上,否则便成了各执一词而喋喋不休。为了后续讨论不至于引起突兀感甚至遭致误解,一些前提问题之阐明显得具有意义而十分必要。本部分的内容旨在服务于阅读的流畅性和逻辑的清晰性。

(一)犯罪原因适用力之有限性

康德在其《纯粹理性批判》第一版的序言当中写道:“人类理性在其知识的某个门类里有一种特殊的命运,就是:它为一些它无法摆脱的问题所困扰;因为这些问题是由理性自身的本性向自己提出来的,但它又不能回答他们,因为这些问题超越了人类理性的一切能力。”[1]综观理论犯罪学发展史上就犯罪原因所提出各种解说,它们或者昙花一现或者影响深远,但着实给我们以惊奇,遗憾的是,并没有哪一种犯罪原因理论可以完美地适用于所有类型犯罪、许多犯罪原因理论也不能够毫无违和感地解释某人犯罪的整个生涯。具备相同控制变量的研究对象,有的人会犯罪、有的人则循规蹈矩,有的人犯此种罪、有的人犯彼种罪,这样的问题始终困扰着努力的理论家们。犯罪原因适用力的有限性已然成为我们不得不接受的事实。

1.适用犯罪类型的有限性

理论家们似曾认真地去构建一种理论以解释所有类型的犯罪的原因,或者从人类学角度、或者基于社会结构亦或者立足于社会过程去探究这样一种放之四海皆准的伟大存在,然而残酷的现实是:这种尝试并没有取得令人十分满意的结果。这当然不能否定设计者有意为之的因素,例如诸种理论定位于青少年犯罪原因的研究,但这不恰好说明理性在庞杂不一的犯罪原因面前的谦虚吗?各种理论相互间的批判与质疑不也恰好说明它们对不同类型犯罪的原因的解释力具有有限性吗?正如经典力学在微观世界丧失话语权一样,我们必须承认各种理论对不同类型犯罪的原因的解释力具有有限性。理性选择论面对激情犯罪与青少年犯罪原因的解说几乎不具有说服力;天生犯罪人论面对那些善良的但同样拥有“天生犯罪人”体征的人则无言以对;亚文化理论对白领犯罪表现出它的苍白,如此种种。笔者毫无鄙夷之意,相反对这种努力与追求满怀赞叹与倾佩之情。

失望不可避免,消极显得极不理性。科学甚至人类事业就是在这样充满缺憾的情境中寻得前进道路的。适用犯罪类型有限性的现实并不妨碍我们通过综合分析或者独立应用的方法去成功解释各种犯罪的原因,进而指引预防犯罪的努力取得良好的效果。适用犯罪类型有限性的初衷旨在强调探究不同类型犯罪的原因需要不同的犯罪原因理论。

2.适用犯罪生涯阶段性

本文所指称的犯罪生涯是基于较长时期内犯罪人多次实施某种犯罪的假设而提出的概念,依据其进程中呈现出的不同特征又可以划分为不同阶段。在一些类型的犯罪中,犯罪生涯发展模式(相当于阶段,笔者注)相当一致,而在另一些类型的犯罪中,生涯的发展则具有很大的差别性[2]。犯罪生涯不同阶段的犯罪原因可能是不一致的,因而部分犯罪学理论只能适用于某一个阶段或者某几个阶段的原因解释,申言之,犯罪学原因理论的解释力具有阶段性。认为犯罪根源于贫困的理论很难说明行为人在拥有大量绝对及相对财富以后的偷逃税赋、诈骗犯罪;习得理论与天生犯罪人论的天壤之别也暗含着二者解释力的阶段性,即对未经学习的天生之恶(常常是未经学习的初犯、儿童犯,比如儿童暴力)与后天经习得的犯罪(如诈骗犯)的解释是“分段而治”的。当然部分犯罪原因理论是具有无可辩驳的说服力而只能因循其脉络前进的,并且这些理论多是基于对社会结构的分析而得出的,例如迪尔凯姆的失范论大体上几乎无可挑剔,因为我们很难想象一个人人都遵循规范、安分守己而又组织极优的乌托邦会发生什么犯罪。

适用犯罪生涯阶段性提示我们,在不同的阶段可能需要寻求不同的原因,这必然会涉及采用或者设计哪一种犯罪原因理论的问题。当然犯罪原因自成一个复杂的系统,单一理论揭示的只能是某一个或某些方面,这也是其有限性的一种表现,考虑到本文的讨论无涉于此,就不再画蛇添足。

(二)受贿犯罪贪利性之明确

刑法学者从规范的角度认为,惩罚受贿行为不外乎因为它侵犯了“‘职务的公正及对其的信赖’或者‘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亦或者‘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与公正性’又或者‘公务员的职务廉洁性’”[3],但是从犯罪学角度来讲,贪利性无疑是更具有意义的,原因在于“贪利”本身昭示着受贿犯罪的原因及心理形成机制。弗洛伊德将人格结构区分为本我、自我、超我三个部分,认为人格健全者三部分是处于平衡状态的,但当“本我”过于强势,“自我”与“超我”处于劣势时,就处于难以控制欲望的状态;亦或者当“自我”与“超我”过于强势,“本我”受到过分压抑时,就处于欲求不满的状态,这两种状态下都容易产生越轨甚至犯罪行为。其言外之意是:欲望是犯罪的根源。人作为社会性动物,其生存与生活必须依赖于一定的物质或者精神条件,也就是说生存与生活本身产生了需要。国家工作人员同其他社会成员一样,天然地对物质利益具有需要。合理控制下的需要本身是无可厚非的。但犯罪人的需要有两个特点:一是个人需要与社会需要处于对立地位,二是畸形的、膨胀的需要[4],收受贿赂的行为就是由这种犯罪需要主导下的“欲求不满”的状态激发的。受贿犯罪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就是为了满足膨胀的物质欲望,具有鲜明的贪利性。

二、两种理论要义的申明

相对剥夺论更加关注受贿犯罪人的内心世界,紧张理论则旨在诠释受贿犯罪的客观原因,唯二者的有机结合所具有的解释力才是充分的,也才能够从主、客观方面准确挖掘出受贿犯罪原因。前者仅仅是表明相对剥夺感是受贿犯罪的主观动因,并没有很好地说明为什么会产生相对剥夺感以及为什么存在相对剥夺感就可能走上犯罪道路,后者则恰好相反。在结合运用相对剥夺论与紧张理论探究受贿犯罪的原因——这样复杂的论述前,有必要对它们的核心主张做一个简明的介绍,以便利于分析与理解。

(一)相对剥夺论

美国社会学家斯托夫在其著作《美国士兵》中最先使用“相对剥夺”这一概念,他认为所谓相对剥夺感是指“个体或群体对于自身相对状况所持的态度,是一种选定一定的参照系进行对比评估自身利益得失的主观的心理感受”[5],是一种不平衡感,根据参照系的不同又可以分为横向剥夺与纵向剥夺,前者即是与并存他人的比较,后者则指与纵向的参照群体及个人进行比较。相对剥夺论应用于犯罪学研究是与犯罪心理学相亲近的,它着眼于犯罪人主观方面并对某些类型的犯罪动机的形成具有很强的解释力。德国心理学家勒温认为:人的心理、人的行为决定于人的内在需要和周围环境的相互作用。当人的内在需要未得到满足时,就会产生内部力场的张力,而周围环境因素起着导火索的作用。人的行为取决于内部力场与情境力场(环境因素)的相互作用,而主要的决定因素是内部力场的张力[6]。相对剥夺感就是在内外力场相互作用的产物,在它的驱动下行为人就会发挥主观能动性去减弱乃至消弭这种不平衡感,包括采取犯罪的手段。

(二)紧张理论

默顿在迪尔凯姆失范论的基础上发展出了自己的紧张理论。他指出任何社会的文化都确定了一些“值得追求的目标”,并且“文化也通过被认可的规范形式规定了达到目标的手段,或者说是制度性手段”[7]170,但并不是所有人都能够利用这些制度性手段去实现文化目标,这主要决定于个人能力、机遇以及制度性因素等。他认为当时美国社会的文化目标就是最大可能地去获取财富,“但是美国文化对这个目标的倡导,远远超出了这种目标本身能够带来的奖赏”[7]169,获取财富的目标被过分强调以至于制度性手段本身的价值几乎被完全忽视[7]170,这就是美国文化将获取财富作为文化目标所产生的社会状况[7]170,制度性手段被置于严峻的紧张状态之中[7]170。他进一步认为某些群体的文化价值观中会产生严重的紧张是因为:(1)这种文化不成比例地强调了聚集财富的目标并且宣称所有人都能实现这个目标,(2)社会结构有效地限制了这些群体中的人们通过使用制度性手段获取财富的目标的可能性[7]171。在文化失衡与社会结构中,默顿更加关注社会结构对通过制度性手段获取财富的合法机会的分配。默顿认为获取财富的合法机会的分配相对集中于上层阶级,而在下层阶级中这种机会相对缺失[7]172。

依据对社会结构性紧张的不同应对态度,默顿将其分为(表1)五种方式:

表1

三、两种理论的糅合对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原因的解释力

(一)两种理论单独应用的解释力具有局限性

这里所要讨论的受贿犯罪原因不是整个受贿犯罪生涯的原因,而是仅限于生涯的一个阶段——相对剥夺感消弭的阶段,也可以理解为相对财富欲满足的阶段。将原因探讨限定于这样一个阶段是基于笔者在前文试图努力阐明的那一论点,即犯罪原因理论适用犯罪生涯具有阶段性,因为在相对剥夺感消弭之后,两种理论的糅合所具有的说服力就大大下降了。然而即便对这一被限定的阶段的犯罪原因,单独应用相对剥夺论或者紧张理论的解释力也是难以令人信服的。这是因为:

首先,相对剥夺论的视域局限于犯罪人主观方面,可以对受贿犯罪动机的形成作出令人满意的解答,但不能够回答为什么会产生这种相对剥夺感;也不能回答为什么同样存在相对剥夺感的国家工作人员部分走上了受贿犯罪道路部分却没有。当然这是一个多因的复杂的问题,但这并不妨碍紧张理论的解释为我们所欣然认可。

其次,紧张理论在解释受贿犯罪原因时也存在局限。紧张理论通过揭示社会文化目标与实现目标的制度性手段之间的紧张关系,从客观上回答了受贿犯罪的原因,但是并不能说明处于这种紧张状态下犯罪人的主观动因——相对剥夺感;为什么拥有大量绝对财富的公务人员(已经实现文化目标)仍然受贿。而且紧张理论更多地从社会结构这样的宏观高度探求犯罪原因,对个体的关注明显不够。当然默顿显然意识到了紧张理论的局限性,他指出,“前述失范理论(社会结构性紧张,笔者注)可以解决一些被称为犯罪或违法的越轨行为,但不是解决所有的这类行为”[7]175。

(二)两种理论的糅合能够解释当前受贿犯罪原因

相对剥夺论着眼于个体的主观的角度,紧张理论基于宏观的客观的考虑,正如犯罪的认定要从违法与有责、客观与主观两个层面来考虑一样,唯有将二者糅合方能够恰如其分地解释受贿犯罪原因。受贿犯罪符合这样一条因果链:行为人接受最大追求财富的文化目标——相对财富拥有量少而产生相对剥夺感——采取行动获得财富——可利用制度性手段受到限制——利用职权收受贿赂获得财富——相对剥夺感的满足。追求财富的文化目标是相对剥夺感的客观来源,如果社会对财富采取鄙夷的态度或者行为人超乎世外、视金钱如粪土绝然不会产生所谓相对剥夺感。追求财富的行动大抵多是为了填平相对剥夺感的沟壑,直至此阶段并没有进入法规范的视野而专属于道德伦理家的业务,同时也是犯罪学的关心之一。然而获得财富的制度性手段毕竟是有限的,受制于个体素质及机遇和社会因素,个人可利用的合法手段进一步压缩,受贿犯罪就是在相对剥夺感驱动下,在目标与方法的断裂的情境中发生的。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是国民价值观急速扭转的三十多年,追求财富的文化目标被过分强调并受到广泛认可,这来源于市场经济的促发及政府的鼓励等,甚至从上个世纪末起伦理家们对当下泛滥于媒体、青年中的拜金主义已经表现出极度的忧虑*中国知网关于“拜金主义”的论文数量很多,学界就拜金主义在我国泛滥基本达成共识,范荣祥老师的文章《拜金主义及其在中国的泛滥》则毫不掩饰地直击这一问题。参见范荣祥著《拜金主义及其在中国的泛滥》,载《理论探讨》1996年第6期。。近年国家大力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某种程度上讲也是基于此种忧虑。作为社会一员的公务人员当然难以超脱世外,众多的腐败案件都表明公务人员价值观已经严重扭曲。基于最大可能获得财富的文化目标,在与能够接触的群体或者个体进行参照的过程中逐渐产生并强化相对剥夺感,这些参照体来自公务员系统内与公务员系统外,前者如腐败官员后者如巨商富贾。相对其他高收入群体来讲公务人员收入较低,且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岗位之间的收入差距也较大,“部分事业单位如电信、电力、有线电视等垄断行业的人员全国平均收入在3 000元以上。而国税、地税、工商、银行、财政、海关等管钱部门的收入平均每月在2 000元左右,收入相对较低的政府、政府职能部门、党委序列部门平均每月大约在1 000元左右”[8]。追求财富最大化的文化目标与相对剥夺感共同作用下,公务人员发挥主观能动性去获得财富,由于国家性质及其职务特性,《公务员法》及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对公职人员获取财富途径作了诸多限制规定,加上公务人员个体素质的限制,公务人员可利用的制度性手段极其有限。由此受贿犯罪的主客观原因“万事俱备”只欠条件——监管缺位、合适的时机等到位即可发生,因而“当前腐败泛化形势与我国所处的社会与体制“双重转型”的历史过程紧密地联系在一起”[9]。

需要特别申明的是,糅合后的理论对当前受贿犯罪原因的解释也是谦卑的。笔者以为它仅能适用于寻求相对剥夺感满足阶段,对相对剥夺感满足后的阶段则说服力有限,当然就预防受贿犯罪来讲这也是最有意义的一个阶段。

四、结语

在探求受贿犯罪原因时,特别应当注意将原因与条件相区分。采用相对剥夺论与紧张理论的糅合能够解释受贿犯罪发生原因——相对剥夺感及文化目标与制度性手段结构性紧张的共同作用,但并不代表原因具备就必然发生受贿犯罪,还必须具备犯罪条件如制度漏洞、合适的犯罪机会等,从原因与条件两个层面努力是预防受贿犯罪的两条正确道路。依照犯罪原因的提示,预防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的着力点一个在于降低乃至消除相对剥夺感,一个在于倡导健康文化追求、创造其获取财富的合法途径。因此适度提高国家工作人员待遇及职位晋升等方面的激励,综合提升其幸福感、减弱或者转移相对剥夺感;拓宽国家工作人员合法增收渠道如探索建立国家工作人员基金,缓和文化目标与制度性手段之间的断裂度。此种路径选择应当说是符合受贿犯罪预防规律的,其效果值得期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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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汪玉凯.巨贪产生的制度性反思[EB/OL].http://news.ifeng.com/a/20150618/44003317_0.shtml,2015-06-18.

[责任编辑:范禹宁]

中图分类号:D924.3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7966(2016)02-0027-04

作者简介:王永浩(1991-),男,山西太原人, 2014级刑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收稿日期:2016-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