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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环保法对环境监测工作的影响

2016-04-26段小平

科技视界 2016年9期
关键词:环保法环境监测影响

段小平

【摘 要】充当环境保护哨兵和耳目的环境监测工作,是保障环境质量的核心部分,它贯穿于环境监管的各个领域。2015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新《环保法》),环境监测首当其冲。本文主要针对新环保法的实施对环境监测的影响进行浅要的分析。

【关键词】新《环保法》;环境监测;影响

新《环保法》是一部凝聚了党心民意的基本法,是一部能对社会极大关注的污染现象重拳出击的法律。它的贯彻执行是国家在新常态下平衡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制度支撑,它的实施效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对于污染治理的迫切需求能否得到满足。它在完善制度、支撑管理、保证质量等方面,赋予了环境监测更为重要职责和任务,对环境监测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给环境监测工作出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环境监测人员要以深入贯彻实施新环保法为新起点,不断创新管理,强化业务和技术能力,积极构建和主动实践生态文明建设。

1 我国环境监测现状分析

目前,由于历史等因素,环境监测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制度不完善。由于相关部门监测职责划分不清、监测系统体制机制不健全等原因,制约环境监测事业发展的一些深层次、体制性、结构性矛盾尚未突破。二是,环境监测技术落后,技术人员缺乏和分布不均,监测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如生态失衡、土壤、有机物的污染等一些新型问题,以我们现在的监测技术水平难以解决,一些地区因技术人员缺乏某些因子的监测不得不请求其他地区技术人员支援,有的监测数据因取样、时限、分析等因素可能存在较大误差。三是,监测信息公布不全面、不及时,影响了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四是,法律监管不力,责任追究落实不到位。一些监测机构缺乏大局观,或盲目追求利益最大化,或迫于不良行政干预,监测数据存在伪造、篡改等等。这些将影响环境监测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2 新环保法对环境监测的影响

2.1 监测制度得以进一步完善

新《环保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这对设置环境监测机构,理顺环境监测体制,解决长期以来制约环境监测事业发展的一些深层次、体制性、结构性矛盾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可待探索空间。

2.2 环境监管责任得以落实,业务水平得以提升

新《环保法》规定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负责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将承担法律责任。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机构给予处罚,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这将使监测数据能更大程度地免受不良行政干预,保证其真实可靠性,对保证环境监测质量、树立环境监测权威极为重要。同时也要求了监队伍人员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提升业务水平以便在购买监测设备、现场采样送样、分析以及报告编制等工作中能把握准方向,作出准确的监测结论。

2.3 环境监测任务得以加剧

新《环保法》赋予环境监测机构以下新任务:一是,辅助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编制环境保护规划,制定经济和技术政策,制定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是,辅助调查、监测、评估、预警环境资源的承载能力,做好环境状况的调查和评价。三是,辅助理清环境质量、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及环境风险的状况。四是,辅助落实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五是,辅助落实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突发环境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鉴定评估、结果公布制度;六是,辅助落实新《环保法》确定的各项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制度和政策。这些新的任务,虽然赋予了监测机构新的权力,但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压力。

2.4 环境监测主体得以明确

新法规定了环境监测的责任主体为政府和排污者。政府具有开展环境状况和环境污染公共监测工作的责任;排污者具有开展法律规定的环境监测工作的责任。

环境监测的实施主体分为政府环境监测机构、社会化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和排污单位。政府环境监测机构负责环境状况和环境污染公共监测;社会化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可辅助政府环境监测机构参加部分政府环境监测工作和其他排污单位的委托监测;排污单位可据情况自行监测或邀请社会化环境监测服务机构监测。

2.5 环境监测地位得以提升

新《环保法》规定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直接负责人将会受到相关处分;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将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这条规定将监测数据质量上升到法律层面,免受不良干扰,极大程度地保障了监测业务的独立性,提升了环境监测的法律地位。

新法规定按日连续处罚;超标排污企业,可限产停产甚至停业、关闭;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同时对责任人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企业作为环境监测责任主体之一;严禁偷排漏排、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新法提高了企业的环境违法成本,增强了企业自上而下的环保意识,促使其主动开展污染防治和环境监测工作,引起了企业对环境监测的重视,提升了环境监测的社会地位。

2.6 环境监测信息得以公开

新《环保法》第五章单独对环境信息的公开和公众参与作了要求,规定了环境信息发布的责任主体部门和公开内容。环境监测信息作为环境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之一,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应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其他环境监测信息应由相应政府环保部门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公开。重点排污单位应如实公开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监测信息的公开,将在很大程序上帮助公众参与环境监督,是改善环境监测机构和公众矛盾的重要措施,是督促企业加强环境治理的有效手段,也是督促环境监管部门履行职责的有效措施。

3 环境监测部门应如何适应新环保法

当前,如何适应新《环保法》的要求,推动新《环保法》落到实处,提升环境监测水平,是环境监测工作人员的一项重要任务。

3.1 加强对新《环保法》的学习

借新法实施的东风,进一步更加准确理解和把握新《环保法》的精神实质,全面提升环境监测的法治意识。

3.2 规范环境监测管理

按照新法对环境资源承载力监测预警机制、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制度等机制的新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环境监测质量控制管理体系,严格按照监测规范开展监测工作。

3.3 强化责任担当

进一步强化做好全市环境监测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客观真实地反映环境质量现状,严防在监测工作中弄虚作假、修改数据和谎报瞒报等失职渎职行为。

3.4 加大社会宣传力度

一方面,要加强对环境监测人员宣传教育,领会和掌握新要求,增强守法意识。另一方面,要向社会大众广泛宣传,使其正确理解环境监测工作,增强公众对环境监测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3.5 大力提升科学监测和诚信监测水平要多角度、多方面地学习业务知识,提高自己业务水平。加强社会监测服务机构监管,规范准入制度,建立诚信档案,强化违法违规责任。

【参考文献】

[1]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Z].1989.

[2]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Z].2014.

[责任编辑:王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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