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医结合治疗早期糖尿病肾病的临床效果评价
2016-04-26张伟
张 伟
哈尔滨市南岗区哈影医院 黑龙江哈尔滨 150086
中西医结合治疗早期糖尿病肾病的临床效果评价
张 伟
哈尔滨市南岗区哈影医院 黑龙江哈尔滨 150086
目的:研究在早期糖尿病肾病治疗过程中实行中西医结合治疗的临床疗效。方法:本次研究样本均选自我院2015年3月至2016年3月期间诊治的54例早期糖尿病肾病患者,采取抽签法分为两组,每27例为一组,将实行单独西医治疗的作为参照组,将实行中西医联合治疗的作为实验组,对比两组患者治疗效果。结果:实验组患者微量白蛋白排泄量、总有效率等改善情况对比参照组差异显著,P<0.05,统计学有意义。结论:将中西医结合疗法应用在早期糖尿病肾病治疗中效果显著,值得临床上广泛借鉴。
中西医结合;早期糖尿病肾病;效果
糖尿病肾病是临床中常见的糖尿病并发症,检查中如果出现微量蛋白尿,此时可以确定为早期糖尿病肾病[1],如果能够予以及时、有效的治疗,能够延缓病情的发展,改善患者生存质量,现对我院收治的54例患者进行研究,将结果进行以下报道。
1 资料与方法
1.1 基础资料
54例早期糖尿病肾病患者均是从2015年3月至2016年3月期间来我院就诊的人员中选取,采取抽签法随机分为参照组以及实验组,参照组患者中女性13例,男性14例,最大年龄72岁,最小年龄 40岁,中位年龄(52.35±5.24)岁;实验组患者中女性15例,男性12例,最大年龄71岁,最小年龄41岁,中位年龄(51.36±5.87)岁。对两组患者基础资料实施统计学软件分析,差异并不显著,P>0.05,统计学并不存在意义。
1.2 方法
所有患者入院后均予以健康教育以及饮食控制干预,参照组患者单独西医治疗,初始肌肉注射胰岛素剂量是0.3~0.5U/kg,依据患者情况对药物剂量进行控制,但是剂量需要控制在0.8~1.0U/kg范围内,在有效控制血糖之后,予以每天口服一次40mg氟伐他汀与80mg缬沙坦,每天三次口服50mg阿卡波糖。
实验组患者在上述基础上予以滋肾固精凉血法,组方为:枸杞子、白芍、女贞子、覆盆子、旱莲草各15g,何首乌、丹皮、菟丝子各20g,淫羊藿、药用桑椹各12g,取1000ml水煎,每天1剂量分早晚两次服用。
两组患者均进行为期2周的治疗。
1.3 观察指标
中医证候积分疗效>70%,临床体征与症状改善情况比较显著判定为显效;中医证候积分疗效>30%,临床体征与症状所有改善判定为有效;上述指标均没有显著变化判定为无效。
1.4 统计学方法
本次我院实施研究的 54例早期糖尿病肾病患者均应用SPSS19.0软件处理所有数据,两组患者尿微量白蛋白排泄量对比采用(均数±标准差)形式表示,并且实施t检验,两组患者治疗后总有效率度对比采取率(%)形式表示,并实施卡方检验,当数据差异性显著且P<0.05时结果为存在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实验组患者微量白蛋白排泄量、总有效率等指标均显著优于参照组,P<0.05,统计学分析差异显著,统计学均存在意义。
表1 两组患者指标对比
3 讨论
糖尿病肾病是常见的糖尿病微血管并发症[2],中医中属“消中”、“消渴病”范畴,糖尿病肾病主要是“本虚标实”,是因素体六腑、五脏虚弱,阴津持续耗伤,炼津成痰,阴虚燥热,阴损及气,灼血致瘀等症状引发的[3]。
中医滋肾固精凉血法是治疗肾虚的有效方式,拥有清热除湿、固精缩尿、滋阴补肾的临床作用。本次治疗组方中女贞子拥有滋肾补阴功效;枸杞子可改善肾脏功能以及线粒体结构;桑椹、何首乌存在补肾益血、补血滋阴之功效。诸药联用可以显著改变患者机体微循环,具有健脾补肾的临床作用[4]。
笔者研究中发现,单独使用西药治疗虽然具有一定效果,但是相比较联合中西药治疗而言效果并不十分显著,中西医结合治疗可以降低患者尿微量白蛋白水平,有效控制患者血糖水平。
综合以上结论,在早期糖尿病肾病临床治疗效果采取中西医结合治疗比较显著,可以降低不良发应,改善患者肾功能,有效控制患者血糖水平,值得临床中大量应用与借鉴[5]。
[1]周莉莉,楼晓佳.中西医结合治疗对2型早期糖尿病肾病患者血糖、肾功能和生活质量的影响[J].南京中医药大学学报,2014,30(2):124-126,188.
[2]陈琴.自拟平糖固肾方联合西医治疗老年早期糖尿病肾病患者的疗效[J].中国老年学杂志,2015(3):599-601.
[3]韩暄,刘笑慈,王谦等.自拟中药汤剂联合胰岛素治疗早期糖尿病肾病临床观察[J].中国中医急症,2014,23(9):1620-1621,1629.
[4]李博.中西医结合治疗早期糖尿病肾病的疗效观察[J].中国民族民间医药,2016,25(9):89-91.
[5]吕娟,白甫.中西医结合治疗对早期糖尿病肾病尿微量白蛋白的影响[J].中国临床医生杂志,2015,43(11):53-54.
R587.2
A
1672-5018(2016)10-12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