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地方警察机构设置的主要做法
2016-04-26赵旭辉
赵旭辉
主要类型
国(境)外地方警察机关的机构设置,根据中央与地方管理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4种类型:
1.中央垂直管理型,以法国为代表。法国国家警察总局隶属法国内政部,下设总督察局、司法警察中央局等9个业务局,黑豹突击队、反恐办等10个直属机构,国家警察高等学院、国家警察科学研究所等2个公共机构。其中,总督察局、司法警察中央局、公共安全管理中央局、边防管理中央局等业务局,以及国家警察科学研究所均在地方设置派出机构,实行分级负责、垂直管理,经费由国家财政保障。
2.中央和地方共同管理型,以日本为代表。日本现行《警察法》明确划分了中央与地方警察机关的事权,具有“强化条线、突出重点,以点带面”的制度设计:一是在队伍管理上,将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教育培训以及中高级警官的任免、调动划分为中央事权,其他人事管理权限则下放地方。二是在执法执勤上,将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侦查、皇宫警务、国际警务合作、警卫、信息通信、刑事技术、制定跨区域的刑事犯罪侦查对策、制定全国干线道路的交通规则等划分为中央事权,其他刑事侦查、治安防控、交通管理则以地方事权为主,中央提供指导、监督,支援为辅。三是在经费、装备、技术等警务保障上,国家财政负责地方警察警视正以上警官的工资待遇,以及所有警察教育培训、信息通信、犯罪鉴定、犯罪统计、警用车辆、船舶、警备装备、侦查与国家安全有关的犯罪及其他特殊犯罪、救济犯罪受害者的经费。地方财政负担地方警察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费,但有关警察工资待遇、被装费等,可以在预算范围内向国家财政申请补助。
3.地方统一管理型,以德国为代表。德国地方警察分别由各州内政部统一管理。由于各州的人口、面积、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治安状况各不相同,各州在警察机构设置上因地制宜,并不完全一致,但具有三大共同特征:一是打破行政区划,根据警情、社情需要设置警察机关。二是在警察机关内部构建“大行政、大保障、大刑侦、大治安”的工作格局。三是侦查、治安等部门警种“精简司政后,分工不分家”,即侦查、治安等部门内部有业务分工,但多侦合一,便于合成作战,同时精简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内设机构,有利于更好地服务实战,避免机关化。
4.地方依法自治型,以美国为代表。美国的州、市、县警察互不隶属,依法自治。
需要注意的是,许多国家的地方警察机构设置并非仅有一种类型,而是多种类型并存,并且动态调整。
法国虽然强调中央集权,但也有地方自治的制度设计。法国现有国家警察、国家宪兵、市政警察三大警务主体。其中,国家警察隶属内政部国家警察总局,国家宪兵隶属国家宪兵总局,由内政部、国防部双重领导,以内政部为主、国防部为辅。国家警察、国家宪兵均在地方设有派出机构,实行分级负责、垂直管理,经费预算由国家财政保障。市政警察则根据1999年4月15日的法令,由地方政府招募、领导和保障经费预算,负责维护地方治安、调查交通违法。
美国地方警察虽然强调依法自治,但也具有中央集权的制度设计。美国联邦政府通过发挥职权、资金、信息、技术、教育训练等方面的优势,将大量联邦警察设置在基层一线直接开展执法活动,为地方警察提供相应的警务保障,并通过组建特遣队的形式直接指挥地方警察,确保地方政府执行联邦政府的司法政策和警务战略。
日本在1873年至1948年期间,借鉴法国和德国,建立了中央集权的警察制度。二战结束后,在美国的主导下,日本进行了以地方自治、分权制衡为特征的警务改革,通过1948年3月7日施行的《警察法》,建立了国家地方警察和自治体警察并存的警察管理体制。1954年7月1日,针对各地警察机关林立、各自为政、效率低下的弊端,日本颁布现行警察法,划清中央和地方警察事权的界限,大幅精简各地警察机关,规范警察机关的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构建起“大刑侦”(对应我国的刑侦、经侦、技侦、网侦、刑事技术等部门)、“大治安”(对应我国的治安、禁毒部门以及铁路、交通等行业公安)、“大保卫”(对应我国的国内安全保卫、警卫等部门)、“大综合”(对应我国的办公、人事训练、审计、装备财务、警务保障、国际合作部门)的工作格局,建立了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符合警察工作性质和职业特点的管理制度,有效调动了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通行做法
1.内设机构“精简司政后、指挥扁平化、分工不分家”。即侦查、治安等部门存在业务分工,但行政管理及后勤保障等机构设置相对集中。如,美国洛杉矶市警察局下设8个处,即:行政处(含人事科、公共关系科、警力使用评估科);行动处(含1个中央分部、1个特别行动分部、3个地区分部及21个地区巡逻队);刑事处(含抢劫与凶杀、经济犯罪、刑事支援、青少年犯罪、缉毒、有组织犯罪、实时分析与应急响应等7个科);教育训练处;职业化标准处;风险管理与权益保障处;反恐与刑事情报处;技术支援处(含通信科、技术科、行为分析科)。
2.机构编制根据警情社情需要动态调整。如,新加坡警察部队在纵向上分为“总部、地方警署、邻里警局、邻里警岗”等4个层级,其中,邻里警局按照辖区实有人口10万至15万人并参照选区的划分设置,下设若干邻里警岗,根据警情社情的变化动态调整。
3.建立有别于其他地方的首都警察管理体制。英国、法国、韩国等国家都突出了中央警察机关对首都警务的管理权限,并且在管辖区域、机构设置、警力配置等方面,首都警察与其他地方警察均存在明显不同。如,中央警察机关保留了对首都警察机关负责人的任免权,确保其有效管理首都警务、推行警务改革。又如,首都警察机关设有重特大犯罪侦查等专门机构,而其他地方警察遇有重特大犯罪,则移交中央刑事警察部门查处。再如,首都警力配比均远高于其他地方,伦敦有正式警察3.3万人,警力比为万分之43.7,英国其他地方有16.4万警察,警力比为万分之27.3,巴黎有国家警察3万人,警力比为万分之46.9,法国其他地方的公共安全警察7.8万人,警力比为万分之2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