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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执法相关研究

2016-04-25

2016年10期
关键词:税收法律税务税收

李 喆

税收执法相关研究

李 喆

本文首先从税收执法的相关表现方面进行分析,然后对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包括在立法、执法、相关工作人员的素质要求等作出了分析。最后对关于税收执法管理以及落实执法相关问题给出了一些建议。

税收执法;法律制度

Tiebout和oates曾经研究过,关于税收竞争中,在不同的国家和同一个国家民族之间不同的政府之间为了获取必需的生产要素以及税基,会在某些领域和公共资源内展开相应的竞争。中国当然也存在着很多的税收竞争情况,为了吸引更多的外商来投资,获取更多的资产,我国政府有时候会给与非常优惠的税收政策,在这同时,我国的税收法律是非常高度集权的和统一的,在税种的立法权、解释权、修订权这些方面,政府全部掌管,而地方政府反而并不具有调整法定税率的权力。在我国机构中,对于税收方面的不同机构中,有国家税务局和各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负责中央税、关税、增值税,而地方税务局仅仅征收地方税。同时,所得税分享改革,还促使地方政府运用法律手段来开展税收竞争问题。先征后返是各省市政府经常采用的手段。在中国制定的宪法中,有一条这样说明:从形式上讲,我国也可以算作税收立宪的国家。但如果从税收立宪的最根本的标志——税收法定原则来看,我国目前来看还不能称作真正的税收立宪国家。

我们在执行税收法律的同时,也会遇到很多的问题。

首先在税收管理环节,当部分纳税人忘记办理税务相关信息登记,同时办理人员也不了解,而将信息遗漏出现漏填漏管的现象。另一方面,也会存在一些记录的信息缺乏真是可靠性,当纳税人登录自己的信息,可能会存在一部分记录错误或者有些故意申报虚假信息来获得自己想得到的经济利益。这些情况都还没有排除。还有就是可能包含一些不负责任的工作人员,就是在交代的任务和工作没有及时完成,这个工作人员就消失了。这样可能会造成税款流失、发票金税卡遗失等情况。最后就是还有种情况可能也存在就是部分工作人员态度不认真,检查把关不严格,所以将部分导致遗漏错误现象出现。

在税款征收环节的同时,可能会有一些相关工作人员违反相关准则,在征收时间不是规定准时时间,在这之前或在这之后都不符合相关规定,擅自改变相关章程和要求和做出一些与相关法律相互抵触的事情。

在税务检查环节时,可能会存在一些多查漏查,没有遵守对一些举报人进行保护,没有按照规定程序和规定时间去履行,调查取证不完整,证据不足或者采用的法律手段章程不规范,等等。

我国的税收法目前仍需完善,我国 目前的税收立法相关部分大部分是不符合立法法的相关规定的。我们在完善税法的同时,还要保护好公民的基本权利,同时也应掌握好公民的基本义务。规定税收法相关规定,在设定法律的同时,更要明确关于税收的基本事项与法律之间的相辅相成的关系。目前来看,管理部门的相关税收法律的法律级别有些低,因为没有相对专业的司法以及法律身份,会给税收执法带来相应的困难。

还有一个关键因素就是相关税务人员素质因素,现在部分税务工作者的相对专业素养不高,对工作相关知识掌握的少,同时在工作时,对一些工作内容和过程有错误误解,这样会造成相关程度的问题和风险。同时还存在部分税务工作者的相关法制观念淡薄,部分工作人员因缺乏法制观念,有时会为了一时的简便减少必要的工作程序,还有时会因为人际关系,而包容袒护哪个纳税人,还有的工作人员会因为应付必要的考试和测试来没有虚心学习相关知识和信息,导致未来工作并没有做好。在管理层面上来讲,有些疏于管理,有些相关工作者工作时不够认真,存在把关不严、调查不实等多种情况,这些工作人员是缺乏必要的责任心,没有对手里的工作做到尽职尽责。还有些税务工作者思想倦怠,总是拖延,手里的工作没有抓紧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将工作上交时间一直延后。还不排除一些存在滥用职权的工作人员,因为自己管理部分工作而滥用职权,谋取私利,丝毫感受不到工作使命的重要性,而只关注的是个人利益。这有时候会出现一些擅自审批减税、免税、找关系退税、延缓征税时间等不法行为。

我国在执行相关税收法律的同时,应考虑相关的外部执法环境。在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之间的关系,一些地方政府要执行中央政府下发的条令以及规章制度。地方政府也要如实将各地情况上报给中央政府。二是,社会公众涉及维权意识,纪委以及检查机关更应该加强对税务部门的关注度和监督力度。使税收执法的存在风险降到最小。三是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经济的不断增长,现在科技手段越发高新,人们维权意识不断提高,但在这同时更有一些会钻这些空子,会想出更多的新颖的逃税漏税的手段来提升自己的经济利益。手段、方式多种多样。这些情况都加到了税收管理的难度和方便程度,增大了在执法过程中的风险。

关于对我国税收立法的几条建议。首先,建议我国增快关于税收立法的速度,尽早确定以及颁布相关的税收基本法,形成条理清晰的相关法律。在明确规定税收法定规则的同时,要强调开征新税、变更税率、减免税等情况都要有法律明确规定以及指明。在立法的同时,还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其国务院授权进行必要的监督。加强对税收相关文件的管理,无论是省级颁出的文件还是市级颁发的相关文件。都要严格审批,一层一层考察审核,要考察相关文件制度是否具有可行性,同时是否与目前实际情况相符合。严禁存在某部分文件过度制度化同时与实际情况脱离。及时清理处理文件,有关一些时间很早的文件要及时清理审核,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很快,有些过去的文件包含的政策条例并不适合当代社会,这时要及时更改,推陈出新。我们应该嘉庆对税收真实情况的抽查,这样确保税收减少问题以及风险。加强对税收执法系统的监督,对监控税收执法系统加大力度。积极推出听证和公开制度,真正做到公开、公正、透明。如果我国的税收法定原则达到非常完善的程度,必将对我国纳税人群益的保障以及我国国家税收系统的保障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对我国税收立法实现税收法治的目标具有推动作用。(作者单位:东北财经大学)

[1] 刘剑文. 财政税收法[M].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1.[3]

[2] 周广仁《当代税收管理创新与发展》,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年版。

[3] 曾国祥、刘 佐《税收学》, 中国税务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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