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国际税收协调,服务“一带一路”战略
2016-04-25赵越
赵 越
加强国际税收协调,服务“一带一路”战略
赵 越
“一路一带”建设,是我国重要的发展战略,它的贯彻实施需要有相应的税收制度和政策。我国现行税制已基本适应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要求,但由于沿线国家的税收法规及征管环境与中国有着较大的差异,企业“走出去”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因此,要加强与沿线国家合作,建立并完善区域税收法治环境.,发挥税收协定的作用,加强涉外税收管理,优化涉外纳税服务,使之能更好地为“一带一路”战略服务。
一路一带;税收协定;国际税收
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务部2015年3月28日联合发布的《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指出,“共建‘一带一路’旨在促进经济要素有序自由流动、资源高效配置和市场深度融合,推动沿线各国实现经济政策协调,开展更大范围、更高水平、更深层次的区域合作,共同打造开放、包容、均衡、普惠的区域经济合作架构。”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和我国对外开放水平的不断提高, ,特别是“一带一路”发展战略的深入推进,中国企业“走出去”步伐日益加快的同时,各类风险也逐渐显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大多数是发展中国家,税收制度可能存在不完善,再加上缺乏际税收方面的经验和执法力量,税法环境不是很好,这些都给“走出去”企业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应对这些层层叠加的涉税风险,既要企业加强自身,也需要国家完善各方面的税收政策,为企业“走出去”保驾护航。
一、加强税收协定谈签
税收不仅关系到企业的成本与利润,同时也影响着企业的发展。税务部门服务‘一带一路’最核心的措施之一就是要签订税收协定,维护‘走出去’企业在东道国的税收权益。与此同时,由于不同国家税收政策不同,税务纠纷问题日益严重,要解决税务纠纷,就必须由双方主管当局对税收管辖权划分和税收关系协调达成共识,形成统一的协定或法律。
通过签署税收协定,以国际法的形式为我国企业“走出去”提供稳定、透明、的税收环境,保障企业在缔约国享受税收优惠待遇。要充分利用税收协定下的双边磋商机制, 协调处理跨境税收问题,降低我国企业在东道国的税收风险,提高税收确定性,解决涉税争议,维护我国企业在缔约国的合法税收的权益。
加大税收协定谈签和执行力度。对已签署的税收协定,在认真执行的基础上,根据形势变化和发展进一步修订完善。同时,加大具体案件相互遽商力度,通过谈签转让定价相应调整协议和双(多)边预约定价安排,更好地帮助我国“走出去”企业,化解境外税务争端,避免重复征税,降低纳税人在海外投资经营税收风险,避免税款损失。
二、加强国际税收协调
建立与完善税收协调机制。协商制定税收协调的法律框架,为税收协调奠定法律基础 ;成立税收协调机构,包括税收协调的执行机构、研究机构和仲裁机构,为税收协调机制提供组织保障 ;建立税收利益补偿机制,对经济一体化发展和税收协调过程中产生的利益不均衡进行再协调 ;建立税收争端解决机制和协商程序,为税收协调措施的顺利实施提供法律保障 。
充分利用现有合作平台,推动多层次、差异化的税收协调与合作。利用现有的各种区域合作平台,主要是在优惠贸易安排和自贸区的基础上,提升关税的协调能力 ;利用《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税收情报交换协议等合作平台,加强税收情报交换和征管合作 ;利用现有多边合作机制,加强相关国家沟通,扩大各种区域合作的深度与广度,以此带动税收协调向更高层次发展。
三、加强跨境税源管理
“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对优化跨境税源监控制度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由于国家税收主权问题,一国税务当局通常很难直接在另一国进行税务稽査,会出现“避税地”的情况,造成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影响国家税收利益。要严厉打击逃避税,为“走出去”企业营造公平税收秩序。
加强跨境税源管理,优化税源控制度,建立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机制,加强和拓展与全球特别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税收合作,利用双边税收协定项下的情报交换机制,相互提供税收信息,提高税收透明度。加强企业境外涉税信息申报管理制度,监督企业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建立境外税收信息专门档案,不断完善境外税务信息体系。建立分国家、分地区跨国企业利润水平指标监控体系,严厉打击利用国际税收规则和征管漏洞的逃避税行为,防止跨国企业通过不良税收筹划侵蚀我国税基,损害我国利益。
四、完善国内税制,适应外向型经济发展要求
完善企业所得税制。改进境外企业所得税抵免办法 :将现行分国限额抵免改为综合限额抵免。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对境外所得有条件地实行免税法代替现行的抵免法。抵免法特别是间接抵免,操作复杂,管理成本高,基于我国正处于鼓励企业“走出去”的对外投资上升期,企业对外投资和国家境外税源管理经验不足,可以考虑先选择高新技术等部分行业尝试实行有条件的免税法代替抵免法。改进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可以考虑允许改按来源国税法规定确定收入、费用和损失。完善对外投资企业亏损结转和追补机制,允许税前提取对外投资风险准备金,降低企业对外投资损失的风险。
完善出口退税制度,提升税收政策的国际竞争能力。进一步改革出口退税制度,除“两高一资”以及出于国家安全、产业导向原因而限制出口的项目以外,原则上应实行彻底的出口退税制度。
五、优化涉外纳税服务
加强企业境外涉税信息申报管理制度,监督企业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建立境外税收信息专门档案,不断完善境外税务信息体系。探索跨境税收风险管理,依托现有征管数据,扩展第三方数据,根据国际经济环境变化以及对外投资特点,研究涉税风险特征,设置风险监控指标,逐步建立分国家、分地区的风险预警机制,不断积累和探索企业税收风险管理的办法和经验。
为“走出去”企业提供“一带一路”沿岸国家和地区的税制信息,提供对外投资者最迫切需要的当地信息,帮助企业了解相关的税收制度,降低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税务部门应该积极宣传中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的相关信息,让相关纳税人多了解相关税收信息, 从而发挥税收协定的功能作用。同时,税务部门应积极听取和采纳相关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税收协定,以便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税务机关还要根据不同的行业、不同的境外投资经营组织形式和经营业务种类,给予基础性的办税指引。
国际税收协调是消除税收障碍的最有效手段。通过税收协调削减或取消关税壁垒;签订税收协定解决税收分配,避免国际重复征税,进一步协调税收制度,减少差异与税收歧视;强化税收管理的合作等措施可以有效地消除制约各国商品和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的税收障碍,实现资源的优化合理配置,从而带动经济效率和社会福利的提高,促进各国经济的发展。
加大税收协定谈签和执行力度,以及涉税争议解决的力度,通过通过双边磋商解决我国对外投资者的境外税务纠纷,充分发挥国际税收协调作用,为“一路一带”的实施,为企业“走出去”清障搭桥、保驾护航。(作者单位:辽宁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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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越,辽宁大学,税务硕士,研究方向:纳税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