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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号令”照进现实,影响有几多?

2016-04-25贾延锋

运输经理世界 2016年12期
关键词:号令经营者运输

文/贾延锋

“1号令”照进现实,影响有几多?

文/贾延锋

2016年年初,《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以下简称“《规定》”)公布,并于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规定》借鉴了发达国家商用车管理先进经验,结合我国行业实际,从科学发展的角度和顶层设计的高度,革新了车辆技术管理的原则和方针,并在此基础上创新了车辆技术管理相关制度措施,为道路运输经营者和企业、道路运输行业带来积极影响。

多年来,我国一直沿用《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原交通部1990年部令第13号,简称“13号令”)。“13号令”对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促进道路运输安全及节能减排、保障道路运输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发挥过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道路运输业转型发展,“13号令”已经不能满足行业以及管理的发展需求。

为了完善道路运输法规体系建设的需要,加速车辆管理创新与制度创新的需要,推进新常态下交通运输科学发展的需要,适应汽车技术发展与社会进步的需要,交通运输部于2013年5月着手启动“13号令”修订工作,历经两年多,《规定》终于出炉。

长期以来,在车辆技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是:企业主体职责和行业监管职责界定不清,交通主管部门对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往往越俎代庖,原有的车辆技术管理制度设计明显滞后于时代发展。面对这些问题,出台一部反映时代要求,而且简政放权、技术合理、安全可靠、便民利民、监管有效,适应依法行政、合法经营需要的道路运输行业车辆技术管理规章已到了必要的时间节点。《规定》厘清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道路运输经营者关于车辆技术管理的边界,突出了运输经营者有效的实施车辆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和适时更新的主体责任;系统地强化了车辆基本技术条件,加强了市场准入。

管理创新激发市场活力,此次修订的亮点是实现了车辆技术管理的“四大创新”。

首先,创新了道路运输车辆维护制度。道路运输车辆维护周期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确定的硬性维护周期,改为由经营者依据汽车维护标准、车辆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等相关技术文件,结合车辆类别、车辆运行状况、行驶里程、道路条件、使用年限等因素,自行确定车辆维护周期。此举最大限度地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市场活力,将车辆技术状况保持的责任落到实处。

其二,创新了车辆技术管理监管方式。根据《规定》,对二级维护竣工车辆不再强制要求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上线检测,而由具备维护竣工检验条件的经营者自行检验,并对检验合格者签发竣工出厂合格证,也可以委托二类以上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进行车辆二级维护作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也不再要求道路运输经营者对二级维护车辆进行备案和签章,以减少车辆送检、办理备案签章手续的时间成本。

“1号令”的实施,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来说,既是挑战也是机遇,经营者们必须牢牢抓住机遇敢于担责

其三,创新了车辆分类管理模式。《规定》改变了原有的车辆分类原则,将“两客一危”车辆列为管理重点和严格检测、加严检测周期频次,明确委托检测原则,界定危货承修条件。

一方面,《规定》严格了车辆综合性能检验周期和频次。客车、危货运输车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不满6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超过6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

另一方面,《规定》重新界定了危货车辆承修条件。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含罐式挂车),应当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资质的企业进行维修。

其四,创新了监管方式。二级周期维护不再强制上线检测,但二级维护必须经二类以上承修单位检验并出具二级维护出厂合格证。采信检测机构车况证明,取消了维护备案签章,允许经营者委托有承修资质的维修企业作业,简化了手续,方便了经营者,强调了依法经营和责任担当。

做好车辆技术状况档案,健全车辆管理档案,道路运输经营者从严依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车辆维修说明书,结合运行状况、使用年限确定车辆二级维护周期时间,及时落实车辆维护作业,切实解决车辆维护不足或过度维护,及时做好车辆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检验记录。加强五年以上车龄车辆技术状况的动态检查及检测周期频次的管理,跟踪车辆零部件的维修周期及日常维护。思想上铭记二级维护是车辆技术状况的安全保障,简政放权不是放任,明确车辆经营者是车辆技术管理的主体,《规定》对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车辆技术管理责任增加,加大了运输企业车辆技术管理的风险意识。

如今,《规定》已经实施了一段时间,从运输经营者具体执行来看,具有两方面特点:

一是运输经营者车辆管理自主权增加,减负不等于减责任。《规定》第四条明确指出道路运输经营者是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运输经营者是独立的市场主体,同时也是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对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确保车辆运行安全、高效、节能、环保,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二是车辆二级维护后,不再强制要求接受相关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但并不表示不需要进行任何检测。对于二级维护竣工车辆,应由具备维护竣工检验条件的经营者自行检验,并对检验合格者签发竣工出厂合格证;受道路运输经营者委托进行车辆二级维护作业并完成后,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向委托方出具车辆二级维护出厂合格证。组织实施车辆维护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或汽车维修经营者必须做好相应的维护记录,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号令”的实施,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来说,既是挑战也是机遇,经营者们必须牢牢抓住机遇敢于担责,享受车辆技术管理对车辆经营者减负的同时,实实在在的做好车辆管理,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延长车辆使用寿命。

(作者单位:绍兴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安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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