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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从事信托、证券进负面清单有可能误伤信托产品投资

2016-04-21占昕

投资者报 2016年14期
关键词:分业混业信托

占昕

“禁止商业银行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等业务”这项规定一直都有,但此次重申,容易让社会产生误解,有可能被解读为银行资金不得投资信托产品

日前,发改委、商务部出台《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以下简称“《草案》”),明确列出“禁止商业银行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等业务”。

对此,多位业内人士向《投资者报》记者表示,草案明确了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是监管简政放权和提质增效的重要举措,只是目前尚不具备大规模放开金融混业经营的环境和条件。该草案将在天津、上海、福建、广东四个省、直辖市率先试行。

严肃红线业务

业内人士认为,《草案》明确列出的“禁止商业银行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等业务”,与《商业银行法》现行规定一致。

“条款重复了《商业银行法》的相关规定,多年来一直按照规定操作,可能也不是有什么新的特别的意思。”某信托部门负责人向《投资者报》记者介绍。

据悉,中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重申法律法规看来并无两样,但也有业内人士顾虑,由于对表述理解的不一,重申禁止或许会影响到银行资金投资信托产品。

“商业银行不得从事信托业务众所周知。但现在商业银行是可以购买信托产品的,比较明确是可以通过自有资金购买信托产品,也可以用一部分明确目的的理财资金购买信托产品,该类业务目前仍在延续,但负面清单的措辞是禁止从事信托投资等业务,而非禁止投资信托产品,这有可能使人误解银行资金不能投资信托计划。” 百瑞信托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负责人高志杰博士说。

混业经营待破题

“规定一直都在实施,并不存在实施难度。近年来,各类金融机构业务范围逐步开放,相互渗透,似有混业经营之态,而今重提商业银行禁入范围,也是希望银行严格在红线范围内做业务。”格上理财研究员樊迪认为,规定主要目的是防范金融行业间的风险传导。

“我国一直以来金融行业都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银行和信托由银监会监管,券商由证监会监管。银行作为金融机构的核心,必须严控业务风险,而我国信托业务、证券业务都还处于发展初期,业务水平低,风险较大,为避免信托业务、证券业务对银行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因此暂时禁止银行从事信托业务和证券业务。”樊迪说。

“当下的监管基础仍是分业经营、分业管理,混业经营的冲动大家都有,但从现实基础看,设立专业的控股子公司是一种更容易实现风险隔离,适合国情的混业发展模式。” 高志杰博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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