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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大工作与政治文明建设大家谈

2016-04-20

人大研究 2016年4期
关键词:主席团人代会职权

滕修福:乡镇召开人代会不能再循惯例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大常委会滕修福撰文说,循惯例,乡镇人代会一般每年初召开一次例会,乡镇长一般都被推选为主席团成员,乡镇人大主席要在人代会上作《乡镇人大主席工作报告》。文章说,如此这些,在今年的乡镇人代会上要改改,不能再循惯例。一是要变每年一次例会为乡镇人大“半年会”。2015年,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就认真开好乡镇人大会议,对乡镇人代会的次数和会期,提出明确要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一般每年举行2次”,“没有选举事项时,乡镇人大会议不少于1天;有选举事项时,会期适当增加。”因此,乡镇人代会不能每年初只召开一次了事,一般每半年要召开一次;乡镇召开人代会不能走过场只开半天,应不少于1天。文章认为,中央有关文件的这一具体要求,变惯例年会为乡镇人大“半年会”,可以有效地弥补乡镇人大闭会期间没有常设机关的不足;强调乡镇人代会不少于1天,可以腾出更多的时间让代表们议政决策、履职尽责。二是乡镇长不要再推选为主席团成员。中央有关文件就加强乡镇人大建设,特别强调“乡镇人大主席团成员不担任乡镇政府的职务”。其实,关于乡镇政府领导人员能否推选为乡镇人大主席团成员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早有答复:“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乡镇政府领导人员如果是代表的,可以被选为主席团成员,以后的例会不再安排。”因此,以后不能再循惯例推选乡镇长为乡镇人大主席团成员了。文章认为,中央有关文件的这一特别强调,可以进一步强化乡镇人大主席团行使职能的独立性,也可以有效地避免乡镇长作为主席团成员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权责混乱和尴尬。三是乡镇人大主席要作主席团工作报告。中央有关文件就加强乡镇人大建设提出修改地方组织法,要求明确乡镇人大在闭会期间的职权和活动方式。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十六次会议,对地方组织法进行了第五次修正,在第十五条增加第二款规定:“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地区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听取和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工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将第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处理主席团的日常工作。”因此,人大主席在乡镇人代会上作工作报告,不能再循惯例作人大主席工作报告,而是要依法作《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报告》,提请审议。文章认为,中央有关文件提出、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地方组织法,赋予了乡镇人大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相关具体职能,实际上已经将乡镇人大主席团定位为乡镇人大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或机关);至此,乡镇人大主席团不仅仅是人代会的法定召集者和主持者,同时也是乡镇人大闭会期间人大工作和代表活动的召集者、组织者和主持者。

魏殿余:主任会议无权提出“审议意见” 辽宁省朝阳县人大常委会研究室魏殿余撰文说,近年来,在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实践中,常见监督方式方法创新之举措,其中不乏“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并提出审议意见交付‘一府两院研究处理”的做法。认真审视这种做法,似有不妥甚至违法之嫌,当予以规范。所谓“审议意见”,通常是指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后提出的相关意见、建议,是常委会组成人员集体意志的表达。监督法规定,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并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报并向社会公布。由此可见,依法形成的“审议意见”具有法律的强制约束力,是仅次于常委会决议、决定,而高于一般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法律文书。依法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并提出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主任会议是法律为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特别设置的具有程序决定权和准实体性权力的职权机构。地方组织法规定“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具有准立法性质的《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释义与解答》对此释义,“主任会议是处理常委会重要日常工作的常设组织,无权代替常委会行使任何职权,只能为常委会行使职权服务”;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常委会主任会议有哪些职权”问题的解答为:“关于主任会议处理的常委会重要日常工作包括哪些具体内容,地方组织法没有具体规定,但是,地方组织法规定由人大常委会行使的职权,如制定地方性法规、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任免国家工作人员、授予地方荣誉称号等,不能由主任会议行使。”梳理法律关于主任会议职权的相关规定,包括决定性质职权(确定召开常委会会议的时间、会期等)、主导性质职权(提出议案等)、组织性质职权(协调常委会工作机构)、操持性质职权(筹办人代会、常委会)以及监督性质职权(监督议题的确定权、实施监督的提请权、提请监督的裁决权、监督形式的选择权、监督公开的主导权、视察和专题调研权)。从中可见,法律关于主任会议的所有规定,皆立足于“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这一法定职责,由主任会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并提出审议意见的做法不妥,没有法律依据,是超越职权行为。文章说,工作实践中,主任会议虽不能提出“审议意见”,但对“审议意见”的形成和落实却能发挥积极作用。对已经列入常委会议程需要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在常委会召开前可由主任会议预先审阅或听取,提出意见建议,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完善,应该说是可行的,有时也是必要的;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审议意见,经有关工作机构汇总整理后,由主任会议审核把关,亦当属于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范畴;对于“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主任会议可以决定书面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也可以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作出决议;对于一些涉及重大问题或办理不力的“审议意见”,主任会议则可以听取办理工作情况报告进行督促;对于办理“审议意见”不认真、敷衍塞责的有关部门负责人,主任会议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运用询问、质询乃至罢免、撤职等监督方式的建议,从而更好地保障审议意见落实到位。

王治全:强化“四种”意识推进人大工作 甘肃省环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治全撰文说,随着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人大工作显得越来越重要。这就要求各级人大一定要顺应发展形势,适应工作要求,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全面依法推进工作。文章说,首先要强化责任意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重大方针政策,人大是重要的参与者和推动者。地方各级人大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必须要自觉地强化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要紧扣党委的重大决策部署,结合人大工作实际,创新思路举措,主抓工作关键点,依法履行人大及其常委会各项职责。要结合加快发展,转型跨越发展的新思路、新举措,自觉把人大工作放在中心工作大局中去谋划、去部署、去推进,主动置身于经济发展第一线,主动参与,积极作为,要努力做推动经济跨越发展的积极参与者和有力推动者。要充分发挥人大的职能作用,紧紧围绕发展大局,依法行使各项职权,督促和支持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真正把心思集中在学习研究政策经验上,把精力凝聚在加快发展上,把目标紧盯在精准扶贫和增加人民幸福指数上,努力发挥人大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服务保障作用。要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优势和特点,强化发展之责、为民之责和落实之责,深入调查研究,收集民情民意,集中民智民力,积极提出意见建议,使人大工作与中心工作相适应,与社会发展的要求相适应,与人民群众的期盼相适应。其次,要强化法治意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站在推进民主法治建设的第一线,把加强民主法治建设作为根本任务,努力推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把学习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和首要任务来抓。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断提高人大常委会工作人员的法律水平和适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来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法治能力。要通过聘请专家学者开展法律法规的学习辅导,举办宪法、依法行政等内容的法制专题讲座,举办人大机关工作研讨培训班等形式,不断提高人大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和工作水平,为履行职责奠定基础。要增强公民法制教育。全力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增加普法的针对性、实效性、可持续性。促使公民学法、知法、守法,切实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促进法治建设。其三,要强化监督意识。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人大常委会履行法定职能的重要内容,也是人大常委会推动党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保障民生改善、促进改革发展的重要途径。监督工作的成效,是群众衡量和评价人大工作质量的一把尺子。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能。要深入贯彻执行监督法,充分发挥人大依法监督的职能。按照尽职不越位、监督不包揽、切实不表面的原则,健全监督机制,完善监督程序。要敢于监督和善于监督,努力提升人大监督水平。要创新监督方法。监督方式方法的创新,是增强监督工作实效的重要途径。要突出重点监督,精选好监督议题。科学选择监督议题是提高人大监督工作的基础和着力点,在监督重点选择上,紧扣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监督,把监督人和事结合起来,采取视察、评议、工作满意度测评、质询、罢免等强有力的监督手段,督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民掌好权、用好权。要坚持调查研究,掌握深、透、准、实第一手资料,拓宽思路,议深议透,提高监督质量。要突出监督向监督与支持并重转变,被动监督向主动监督转变,事后监督向全程监督转变,柔性监督向刚性监督转变。依法监督是前提,监督办理是关键。人大的监督最终要体现在效果的提升上。在增强监督实效上,一定要坚持交办制度,坚持满意度测评制度,坚持跟踪问效制度,不断提高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质量和实效。其四,要强化服务意识。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身建设是做好人大工作的重要保障,也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好职权的重要前提,要在学习型机关建设上有新突破,不断增强学习意识、发展意识、创新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把学习的成果转化为搞好人大工作的动力,自觉地把学习作为工作的指导思想、发展的科学思维和工作的重要方法,同时在制度建设上要有新的创新,作风建设上要有新的改进,确保人大工作更好地贯彻落实。要把增强对代表服务的意识,为代表履职提供保障作为做好代表工作的基本要求。要加强同代表的联系,采取多种形式,开辟多种渠道,加强对代表的培训,为代表执行职务创造条件,提供服务,保证代表的作用能得到充分发挥。同时要建立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制度,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代表开展视察、检查、审议、评议活动。要密切同群众的联系。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把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认真履行职责,努力为群众办实事。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是做好人大工作的根本保证。要深刻认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特征,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要摆正党的领导与人大依法行使职权的关系,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时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和自觉行动。要围绕党委的决策部署开展人大工作,围绕中心不偏离,服务大局不懈怠,依法履行不缺位,使人大的工作与党委的思路合拍,与“一府两院”的工作合力,与人民群众的愿望合心。要主动接受党委的领导,认真执行向党委请示汇报工作制度,争取党委的重视和支持,确保人大工作深入推进,不断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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