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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主任会议不宜审定常委会审议意见

2016-04-20沈彦科

人大研究 2016年4期
关键词:过半数职权人大常委会

沈彦科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中,对“一府两院”向会议作出的报告进行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针对报告中的相关事宜提出审议意见,经归纳整理转交“一府两院”在工作中改进落实。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大部分都是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厅)归纳整理后提交主任会议进行研究把关,以会议纪要形式交“一府两院”办理,笔者认为此做法不可取。

一是受会议制度的限定。人大常委会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实行集体行使职权,在审议“一府两院”有关专项工作报告中,对于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建议,经归纳整理后形成审议意见,应该是以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才能形成具有约束性的监督意见,转交“一府两院”进行办理。而主任会议只是研究常委会交办的日常事务工作,且以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构成,人数仅占常委会人数的五分之一左右。

二是受职权限制。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一府两院”相关工作报告,是依照地方组织法规定的十三项职权开展监督工作。而该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职责主要是为人大常委会服务,概括为:研究制订各项工作方案,提出会议日程、议题等草案,讨论修改常委会工作要点、总结、视察、检查、调查报告,协调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开展视察或专题调查,指导协调人大各专委会或者各工作机构的工作,提名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和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在大会闭会期间,由主任会议提名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人选,由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作为主任会议对于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只能履行修改完善的工作职责,对修改后的意见建议提请常委会审议表决形成审议意见。主任会议只是为常委会行使职权做好服务工作的组织形式,不具有审定常委会审议意见的职权。

三是受上下级关系的限制。二者属于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主任会议是在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是为人大常委会行使权力、履行职权服务的组织形式,不属于行使权力的机构。在隶属关系上,没有下级审定上级意见的做法,也没有少数人审定应由常委会集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并形成审议意见的做法,所以不宜由主任会议审定常委会会议形成的审议意见。

(作者单位:陕西省宁强县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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