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自由的困惑
2016-04-20罗敏
罗敏
摘 要:崇尚自由向来是人们心中的理想,但是自由悖论的出现却加剧了人们对于自由的手足无措感。本文旨在社会心理学家弗洛姆的《逃避自由》中对自由的再认识为起点,探讨自由的两面性及其关系,并指出在当今社会中如何最大限度的实现人们的积极自由。
关键词:积极自由;消极自由;实现自由
一、 自由的两面性
自由是人类永恒的追求。不管是匈牙利诗人斐多菲的“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 ,二者皆可抛。”还是西班牙小说家塞万提斯的“自由是上帝赐给人类的最大幸福之一”和法国思想家卢梭的“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都表明了自由是神圣不可侵犯的,都是人类永远的价值追求。或许我们也从未否认过自由的内涵和意义,直到遇见这本《逃避自由》。
《逃避自由》是弗洛姆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通过对当时社会状况的观察,从心理学的角度对社会做出的系统而强烈的批判。面对法西斯的极权残暴统治,他重新审视了自由的价值,并指出了摆脱这种自由负价值的逃避机制即自我丧失和机械趋同。只有这样,人们才不会在纷繁复杂的世界中认为自己是微不足道的,才能克服个性所带来的恐惧感。弗洛姆认为,自有是有两方面含义的。第一方面是,人们冲破了传统权威的束缚获得了自由,但同时又是孤独和无能为力感,当然这主要是指消极自由;第二方面则意味着通过自发性的爱和创造性的活动来充分实现个人的潜能。
而提到自由的两个方面,不得不提到英国哲学家以赛亚·伯林。“成为某人自己的主人的自由, 与不受别人阻止地做出选择的自由。这似乎是两个在逻辑上相距并不太远的概念, 是同一个事物的消极与积极两个方面。”这是他关于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的论述。在伯林看来,积极自由是自己决定自己去做什么;而消极自由是不受别人干涉的行动和领域。对于这两种自由,伯林更倾向于消极自由。如果积极自由的势头更强劲的话,就会让一部分人所歪曲的利用,走向它的反面。虽然积极自由会促使人们去追求真善美的东西,但是人们不知道甚至知道了也不知道如何去追求这些所谓真善美的东西。这时候就会有一部分人以某种更高尚的名义去引导人们追求。这种引导可能是正确的,当然也有可能是错误的。一旦如此,积极自由便成了助纣为虐的精神载体。所以伯林则更为倾向于消极自由。
二、自由之我见
虽然弗洛姆和伯林对于自由的划分角度不同,所得结论也不同。但二者所承载的精神实质确是相同的。弗洛姆主要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谈人本真的自由状态。随着生产力的进步和人们思想的提升,人们从传统权威的束缚中摆脱出来,成为了真正的“个人”,我们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实现了自由(这里主要是指消极自由)。但是面对庞大的国家机器和现代化的生产技术,人们似乎处于无关紧要的地位。我们被迫在外力的推动下生存,被迫把外在的要求内化于心,成为自己的一部分并假定那就是自己的一部分。只有当生产力极大发展,物质财富极大丰富,人与人之间高度平等时,人们才会真正追求属于自己幸福。伯林则主要从人的权利层面来谈自由。但是弗洛姆按照自己本真想法的积极自由和伯林自己决定自己去做什么的积极自由并无二意;反过来,弗洛姆所认为的人的被迫选择的消极自由和伯林的所被允许去做什么的消极自由也是一致的。这里的一致性可以借助一个例子来理解。现代广告利用社会名媛等权威形象的影响来进行销售,实际上与商品质量毫无关系。人们处在这种琳琅满目的购物环境中,在无足轻重之中去消费,这也恰恰是被允许去做的。只不过作为心理学家的弗洛姆,他的消极自由更加深刻地强调了人的情感。因此柏林对于消极自由的青睐就值得商榷了。在两者的追求当中,我们更应该追求的是积极而非消极自由。
上面谈到了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那么二者到底有什么关系呢?在我看来,两者是符合对立统一关系的。对立性不言而喻,这里主要探讨一下二者的统一性。首先,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是互相依赖的。如果没有积极,我们也很难把自由划分为正负两个方面;其次,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是统一于社会发展的进程之中的。消极自由为积极自由的实现提供物质基础,反过来,积极自由又是消极自由的归宿。社会的发展是一个过程,消极自由的历史是必经阶段,只有突破了现有的生产力水平,才能为人潜能的发挥提供物质保障;而消极自由也绝不是我们所追求的状态,我们更倾向于把它作为一个过渡状态用以最终实现积极自由。
但是弗洛姆太过于理想化了。因为现在甚至很长一段时间,我们都不可能完全实现积极意义上的自由。因为社会属性是人的本质属性,必须要根据社会的需要来定位自己的角色和目标。这也绝不意味着我们要完全迎合社会,我们可以在现有的条件下最大限度地实现自由。
三、最大限度地实现自由
弗洛姆告诉我们,可以通过自发性的爱和创造性的工作来实现人的积极自由。当然,除了这两种途径,我们还可以采取更为具体的手段来促进个人自由的实现。
(一)加快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法无禁止则自由”。在法治社会的今天,如何及时有效填补目前的法律空白是迫在眉睫的。法律作为人们行为的底线,应尽量避免模棱两可和界定不清,只有这样才能最大化地保障自由权利的行使。
确保人们能够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虽然在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第二章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四十条中都明确提出了出版、结社、集会、人身自由、宗教、通信等自由权利,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还存在很大的问题,比如要求严格,程序繁琐。对此应该出台相关的法规来对其进行完善合理的部署,以确保权利的真正实现。单单靠法律并不能做到尽善尽美,还需要配套的政治体制和司法体制给与一定的扶持。
(二)社会福利向低收入人口倾斜
民生问题是头等大事,吃穿住行也是老百姓最为关心的永恒话题。从社会阶层来说,对其影响最大的还是低收入人群。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我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大到祖国的经济实力,小到人们生活方式。但是欣欣向荣的背后也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目前最为突出的就是贫富差距扩大,社会阶层趋于固化。那些中上阶层的人们,早已摆脱温饱,追求更高层次的东西,当然包括自由。而那以下的阶层,他们可能只能勉强维持生活。对这样的人而言,何来自由?
因此,各级政府要把民生问题的对象重点指向他们,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每月最低生活保障要根据每个家庭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定期给与粮食方面的补贴;提供培训使他们掌握一技之长并提供工作岗位;丰富他们的精神文化生活;给他们的子女提供特殊照顾政策等。
四、保障私人空间的私密性
随着专业化的发展,公共领域的范围不断扩大。私人空间作为外在力量的行为边界正在被不断压缩。伯林曾说过,应该存在最低限度的、神圣不可侵犯的个人自由的领域; 因为如果这个领域被践踏, 个人将会发现他自己处于一种甚至对于他的自然能力的最低限度的发展也嫌狭窄的空间中, 而正是他的那些自然能力, 使得他有可能追求甚或领会各种各样人们视为善良、正确或神圣的目的。因此必须划定私人生活领域与公共权威领域之间的界限。
对于私人空间的确保,是实现个人自由最基本的条件。除了个人要谨慎堤防,外,国家有关部门对于私家侦探,私自在属于个人空间安装监控等行为要给以严格惩戒。
当然,除了外在环境的优化,最重要的还是要不断提升自己,放手去追求属于自己的自由。
参考文献:
[1] 艾里希·弗洛姆.逃避自由[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5.
[2] 依赛亚·伯林.自由论[M].南京:译林出版社,2003.
[3] 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 商务印书馆,1980:16.
[4] 俞伯灵.自由的悖论——重读弗洛姆的《逃避自由》[J].浙江社会科学,2003(04).
[5] 吴玉军.现代社会与个体自由的实现方式[J].理论与改革,20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