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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失业保险制度分析

2016-04-20杨靖雯

2016年7期
关键词:缺陷对策

杨靖雯

摘 要: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至今已有20多年了,失业保险制度在中国应对劳动力市场冲击,尤其是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我国在经济转轨时期建立的失业保险制度,已无法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失业保险制度面临劳动力供给过大、失业问题日益严峻的挑战。

关键词:失业保险制度;缺陷;对策

一、当前我国就业及失业的基本情况

(一)当前就业的基本情况

从《2015中国统计年鉴》可以看出,2014年,全国就业人员77253万人,比上年增加276万人。从城乡就业结构看,城镇就业人员39310万人,占51%;乡村就业人员37943万人,占49%。城乡就业率基本平衡。

(二)当前失业的基本情况

从《2015中国统计年鉴》可以看出,近五年来(2010—2014),城镇登记失业人口总体呈上升趋势,但失业率保持在4.1%。但对比近20年来的数据,从1995年的2.9%到2014年的4.1%,总体上还是呈上升趋势的。

二、失业保险的功能和作用

(一)它是经济自动稳定器。在经济发展循环上升期间,增加保险收入而减少失业给付支出,以抑制经济过分扩充;在经济发展循环衰落期间,失业给付增加,保费收入减少,以维持一定消费支出,避免经济过分萎缩。

(二)强制储蓄作用。失业保险费平时由工人和雇主分别负担,于工人发生事故时再行领取给付,这对工人和雇主而言都具有强制储蓄的作用。一方面可用失业保险金作为经济发展的基金,另一方面可以节制工人平时浪费,减缓通货膨胀。

(三)作为所得分配的工具。失业保险无论是由雇主单独负担,或与劳工共同负担,或是国家劳资三方共同负担,均具有所得再分配的作用,可以缩短所得差距。

(四)履行共同的社会责任。失业保险在雇主、劳工、政府的共同支持下,可以协助失业的个人,也可以协助解雇劳工的雇主,共同通过社会保险的“风险分摊”原则,免由资方或者劳方独自负担风险,促进社会稳定。

三、现行的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缺陷

(一)失业保险制度不够完善,难以确保失业保险的有效实施

与西方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比,虽然我国已经出台《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基金管理逐渐走向规范,但涉及失业保险的具体细则不够完善,失业保险目前还面临着“隐性就业”识别难、开轿车领取失业保险金、大学生毕业就是失业等难题。

(二)失业保险覆盖面较窄,未能发挥出最大的社会效果

失业保险保障的对象应尽可能包括所有未获得劳动机会、需要提供保障的人员。但根据我国失业保险相关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由此可见,我国失业保险的范围并没有覆盖城镇所有的失业者,如城镇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原灵活就业的失业人员等。

(三)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低,享受时间长,未达到应有的保障效果

我国现行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失业保险待遇在全国范围存在很大差别。中国失业保险享受时间最长的可达24个月,这个时间是非常长的,世界上许多国家领取失业保险的时间通常在26到52周。我国的待遇水平偏低,国际上失业保险金占失业前工资的比例是50%-80%,中国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不足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30%,最低的时候达到15%,这个比例从保障生活来讲是不够的。

(四)统筹水平太低,基金结余严重

我国失业保险大部分在县级、市级的水平上进行统筹。由于各个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经济发达程度不一样、失业情况也不一样。1998年我国失业最严重的时候有些地方失业保险基金是不够的,而现在基本上都出现了结余的现象。从1999年累计结余160亿到2013年结余3685.9亿,15年间增长了23倍,年均增长率超过20%。这说明我们的失业保险运行效率是不高的,失业保险基金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

四、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一)简化流程,提高效率

完善业务经办,简化经办流程,使参加失业保险并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失业后尽快办理失业登记;预防失业,使依法参保缴费的人员及其工作单位拥有高涨的缴费热情,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失业保险基金筹集工作;促进就业,使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便利有效地参与就业培训,在较短时间内实现再就业。

(二)认真做好失业保险基金监管和失业动态监测

一方面,要完善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的日常监管;另一方面,失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必须如实做好基金使用账单,接受全社会的监督。为了准确判断就业形势,国家应积极进行失业动态检测指导,各地应积极配合做好失业动态监测工作,促进就业,维护经济平稳推行。

(三)调整失业保险待遇结构

我国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低,领取时间长,低水平的失业保险待遇不能满足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水平,而过长的待遇领取期限又为就业部门真实掌握失业人员就业情况带来困难,同时又不利于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因此,应考虑调整失业保险待遇结构,失业的前半年可提高失业保险金水平,将其与物价和工资增长挂钩;失业期限超过半年的,在加大就业培训力度的同时逐渐降低失业保险待遇水平,激励失业人员尽早实现再就业。

(四)加大覆盖面,适时提高统筹层次

应该与时俱进,失业保险制度和就业服务的覆盖面有待进一步扩大。将城乡所有劳动者纳入就业服务制度中。有必要建立失业保险中央调剂金,其资金来源可以从各省市失业保险基金中筹集一部分,但主要的应当通过变现国有资产和增加中央财政预算补贴等措施来筹集。

参考文献:

[1] 任艳红 《关于有效发挥失业保险作用的思考》 载《当代经济》2015年第26期

[2] 王倩《浅谈如何完善失业保险制度》 载《现代经济信息》2013年第12期

[3] 胡海媛,郝勇,张慧《浅谈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实施中的主要问题》载《劳动保障世界》2010年第8期

[4] 李小晶 《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载 《农村科学实验》201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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