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疲倦”易引发渎职犯罪
2016-04-20汪文涛
汪文涛
湖北省大冶市检察院反渎局局长程优龙是一个“检龄”超过了30年的“老反渎”。自1995年到检察机关法纪检察部门工作,从书记员到助理检察员,从侦查员到侦查科科长,再到反渎局副局长、局长,程优龙从未离开过反渎职侵权办案第一线。
全国检察机关“优秀侦查能手”、“侦查指挥标兵”、湖北省“优秀检察官”、“大冶市五一劳动模范”……接受《方圆》记者采访时,程优龙已经记不全自己获得过的全部荣誉,只能够回忆起一个大致数字——30年来,他参与办理渎职侵权案件200余件。“我们每天从早到晚工作,身体也许是疲倦的,但身体的疲倦不能演变成职业的疲倦。”接受采访时,程优龙直接切入主题,他认为,许多官员被追究责任就是“职业疲倦”的后果。
“换句话说,在其位,就要谋其政、担其责,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是从政者最基本的担当。如果‘在其位不谋其政,最终容易引发渎职犯罪。”程优龙说。
杜绝“以罚款养执法”
方圆:30年来你一直在反渎部门工作,有没有印象特别深刻的案件?
程优龙:当前环保话题很热门,就讲一个环保领域的渎职案吧。
2015年,我们查办了大冶市环保局环境监察中队的中队长和副队长,最初的线索来源于新闻媒体的曝光。具体日期记不准了,有一天,湖北电视台某栏目曝光了大冶市大箕铺镇周边有一些选矿厂偷偷排污、造成农业灌溉的水库被污染的事件。
这条新闻播放后,反响很大。被曝光偷排污染的选矿厂不止一两家,我们隐约感觉到有关监管人员至少有失职的责任,在把这一线索向检察长进行汇报后,检察长决定反渎部门及时介入调查,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当时的背景下,怎么查、查谁是首要的问题。我们一开始并没有明确的对象。经过研判,被曝光的选矿厂均属于“五小”企业,便决定初查从“五小”企业的资料入手。
为了防止打草惊蛇,我们没有让反渎办案人员直接出面,而是通过检察长协调市政府“五小”企业整治办公室,调取了曝光所在地企业的环保执法档案。查阅执法档案时,我们发现了一个奇怪的现象,档案里只有污染所在地环保监察中队对一些企业的处罚决定书,而没有相应的执法笔录和环境监测结果,也就是说,环保执法档案反映不出每一次对排污企业的执法原因和执法过程。
在处罚决定书上面落款的执法人员为刘某和焦某。刘某系市环保局大箕铺环境监察中队中队长,焦某是副队长。在市政府“五小”企业整治办公室的要求下,刘某和焦某又补送来了一些执法笔录和检测结果。我们产生了怀疑,这些执法笔录和检测结果为何当时不及时归档?于是对后期补送来的笔录卷宗秘密进行了文检鉴定。
鉴定结论显示,后期补送笔录上的墨迹和笔迹存在诸多疑点。根据补送笔录的墨迹推算,笔录制作的时间大约在一个月前,而处罚决定书上写明的决定书作出时间至少在七个月之前甚至更早,时间上存在矛盾。另外,不同受罚企业主的签名,笔迹似乎相同,这说明后期补充的卷宗有人为伪造的嫌疑。
方圆:是谁伪造的执法笔录?为什么要伪造执法笔录?
程优龙:伪造执法笔录的直接责任人是刘某和焦某,为了查实执法情况,办案人员找到被处罚的企业实地秘密复核。一些小企业主反映,他们被罚款不止一次两次,但执法人员刘某国和焦某鹏很多时候没有开任何发票或者收据。办案人员又去查账,发现环保部门的户头也没有相应的入账。钱去了哪里?目光自然集中到了刘某和焦某身上,我们依法传唤了二人,明确告知了他们相应的文检鉴定结果和外围调查核实情况,要求他们主动坦白。
刘某和焦某一开始辩称“因公造假”,伪造笔录的目的是为了给自己部门截留排污费。按照国家规定,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排污费一律上缴国家财政,用于重点污染源防治及环保技术应用、开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而刘某和焦某却将排污费转化为罚没收入,就不用入国库,作为可用性资金再返还到环保部门。
方圆:这就是所谓的部门利益吗?他们截留下来的排污费干什么用呢?
程优龙:根据我们查实的情况,刘某和焦某向多家“五小企业”征收的排污费高达110万元,为了使这笔钱不入国库,他们伪造了现场监察记录、调查笔录,把大部分本应上交国家的排污费转化为罚没收入,导致国家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损失达110多万元。这110多万元被截留后,被刘某和焦某用于发放福利、组织旅游及招待来客等事项。
在110多万元排污费之外,刘某和焦某还采取“收不入账”的手段,伙同两个下属截留贪污另外9万余元的排污费,从2011年到2013年,每逢节假日期间,刘某和焦某伙同下属多次以过节费、旅游费、休假费等名义瓜分了这9万余元。
此外,刘某和焦某还有受贿行为,这也是为什么一些选矿厂能够长期偷偷排污却不受监管的原因之一。一些选矿厂的小老板为了感谢刘某和焦某在监管中的关照,或者为了通过环评手续,多次给刘某和焦某送钱送礼。
这些小老板送礼很有意思,每次现金只送1000元或2000元,但次数却很多。据我们查实的情况,刘某、焦某共同或者单独受贿的次数先后有24次,受贿总额共有8万余元。
方圆:查办环保领域的渎职案意义重大。
程优龙:刘某、焦某截流排污费,造成国家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流失已经构成滥用职权了,为了追求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刘某、焦某又长期放纵企业违规生产、偷排污染,这对当地的环境和老百姓的生活和健康都有着严重危害,而且这种危害是潜在的、长远的。
这个案子说明,一些行政执法人员受利益驱动,“以罚款养执法”,截留国家资金来解决福利、招待、过节费等事项,这是一种深层次的腐败现象,这种“以罚代法”的违法行政行为危害甚大。
办理此案后,我们向政府有关部门发出了检察建议,引起了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后来,市政府办公室联合环保局、国土局等部门对全市“五小”企业进行了一次拉网式清查,对环保不达标的企业进行了关停。
从接待上访中发现线索
方圆:环保领域的这起案件线索来源于媒体曝光,除此之外,你们还从哪些途径获取办案线索?
程优龙:现在的渎职线索来源还是比较多的。有举报线索,有自行发现的,也有检察机关内部其他部门移送,还有接待上访的过程中也可以发现线索。
方圆:接待上访的过程中能发现什么线索?
程优龙:2014年,辖区内的林业公安破获了一起砍伐野生植物的案件,有一个上访人反复来院里反映情况。这名上访人自家的林地,被人砍了6棵野生樟树,林业公安抓了三个嫌疑人,最后其中两个人被追究了刑事责任。上访人认为,林业公安放纵犯罪,漏掉了一个人。
针对上访,我们反渎部门和侦查监督部门对案件进行了调查和复核,未发现公安办案人员有明显放纵犯罪的行为。我们到黄石市检察院汇报时,正好碰到湖北省检察院反渎局的领导也在黄石市调研。于是,省市两级反渎局一并听取了我们的汇报,帮我们“会诊”野生樟树这个线索。上级院的领导研究后也认为,现有证据证明不了公安办案人员故意放纵犯罪,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也许是情节显著轻微,也许是证据不足方面的原因,不一定就是办案人员有徇私枉法,如果朝这个方向侦查,线索价值不大。
于是,我们又把大冶市森林资源周边的监测布点情况作了介绍,被砍樟树的林地周围有监控和摄像头,在市里的一些主要路口,林业稽查部门设有检查关卡,这几棵樟树是怎么运出去的,这是我们心中的一个大疑问。上级院领导建议,可以从这个方向对线索进行深挖。
方圆:后来调查出什么了吗?
程优龙:回来后,经监狱方批准,我们提审了原案(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被告卢某。见到卢某后,我们开宗明义,希望他能讲清如何避开监控和关卡的内幕,争取立功。一番思想斗争后,卢某交代了实情,在非法采伐、运输野生樟树的事情上,他找过大冶市林政管理稽查大队大队长胡某打过“招呼”。砍树的当晚,在一些巡查主要关口,基本上无人巡守。
不过,运输过程中发生了一个有趣的细节,当樟树运到墈头路段时,被在此“蹲点”的林政稽查机动中队队长章某和稽查员程某拦停,中队长章某平日里和卢某相熟,但运输的当晚卢某并未出面,而是找了一个司机和护送人员帮忙,自己用手机遥控指挥。得知砍树的是卢某后,中队长章某当即电话请示大队长胡某,胡某、章某、程某三人商量后,并未对被砍的6棵樟树进行扣留、制作笔录,也未采用立案执法程序,在收取2000元的罚款后予以放行。
卢某交代完后,我们找到了当晚运树的司机和护送人员,司机和护送人员均证实卢某的说法,于是我们果断刑事拘留了大队长胡某、中队长章某和稽查员程某。三人到案后,章,某、程某很配合,如实交代当晚扣押樟树后,向胡打电话请示和放行等细节,但胡某一直不开口,也不承认为卢某采伐、运输野生樟树的事打过招呼。胡某是部队军人转业,性格比较刚烈,到案后,所有人的都承认了事情前后经过,唯独他一直都不开口,处于一种“审不动”、“零口供”的局面,这让办案人很着急。
方圆:如何突破胡某口供的?
程优龙:胡某性格刚、脾气犟,考虑这种情况,我向检察长作了汇报,决定由公诉科副科长陈芳梅担任胡的公诉人,提前介入了解案情,并负责提审胡“以柔克刚”。陈芳梅是我院有多年办案经验的优秀公诉人,她向胡宣讲了法律和政策,并把案件证据向胡作了展示和说明,在公诉人的巧妙审讯技巧和策略下,胡某最终开了口,供认了全部犯罪事实。
后来,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非法砍伐的6棵野生樟树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树龄均在60年以上。林业是国家近年来重点发展的生态产业,通过办这个案件,我感觉到,近年来林业执法人员不履行执法监督职责,甚至是与一些采伐者勾结,导致采伐者对违法涉林犯罪不以为然,林业人员的监管不力导致了滥伐、毁林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发,这是值得警惕一种的苗头。
查办法医造假渎职案
方圆:据了解,你们还办过法医造假的案件?
程优龙:是的。被查办的法医名叫李某文,这是我院公诉部门在审查一起故意伤害案时发现的线索。
原案案情并不复杂,个体司机吴某到废石场拉货的过程中,与废石场开票人员汪某发生口角,二人进而发生肢体冲突,汪某拿水果刀将司机吴某左背部刺伤。蹊跷的是,公诉部门在审查卷宗时发现有两份病历书,第一份病例书记载刀伤伤口为8厘米,第二份病例书记载伤口长度为11厘米,吴某只挨了一刀,为何会出现两个伤口长度。
如果真实伤口是11厘米,那么被害人构成轻伤;如果伤口是8厘米,则不构成轻伤,嫌疑人涉嫌故意伤害的罪名不成立。虽然只有3厘米之差,却决定了案件的处理走向。
方圆:为什么会有这种奇怪情况,伤口真实长度是多少?
程优龙:我们看到卷宗后也很纳闷,两份病历书都由同一家乡镇卫生院出具,不同的是,由不同字迹的医生填写。不过,公安部门的法医,是根据伤口11厘米的第二份病例书,作出了“构成轻伤”的伤情鉴定结论。
我们分析,如果这两份病历书当中,有一份是真的,那么另一份就是错的或是假的?如果伤口11厘米的第二份病例书是真的,那么的第一份病例书记载伤口“8厘米”长度是诊断失误,还是人为因素?公安部门有没有作过非法证据的排除,法医为什么采信第二份病例书?
方圆:真相究竟是怎样的?
程优龙:我们当时带上两份病历书来到了这家乡镇卫生院,并找到了第一份病历书中的主治医生,主治医生很肯定告诉我们,伤口长度就只有8厘米。至于第二份病历书中的医生袁某,院方表示医院并没有这个医生,医院也不知道这份病历书是怎么出来的……
之后,我们联合公诉部门提审了故意伤害案的“嫌疑人”汪某,汪某一直在哭,说自己是被冤枉的;我们又找来“被害人”吴某询问到底哪份病例是真的,吴某说第二份病例是真的,我们要求吴某带我们去找第二份病历的医生核实情况,这个时候吴某明显犯难了,支支吾吾。我们把到医院调查的情况和所有的疑问都抛给了吴某,并明确告知他,检察机关现在要重新做司法鉴定,一旦发现有人造假,那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吴某不能圆其说,我们适时跟进加强思想法治教育,经过思想斗争后,吴某最终交代了实情。原来,在治疗出院后,吴某为了达到让公安机关关押汪某,并向汪某索赔伤害损失的目的,经“中间人”小学(化名)介绍,找到了大冶市公安局刑侦大队的法医李某文。在看了第一份病历和吴某伤口后,李告诉吴,其刀伤伤口不到10厘米,构不成轻伤,要鉴定为轻伤,伤口长度必须超过10厘米。
得到暗示后,吴某到乡镇卫生院购买了空白病历,并请个体医生袁某(另案处理)重新填写,将伤口的原长度更改为11厘米。吴某和小学再次找到法医李某文做伤情鉴定,李某文明知吴某第二次提供的病历有假,但在吴某和小学的恳请下,仍然作出了轻伤的鉴定意见结论,吴某送给李某文2000元作为感谢费。事后,大冶市公安局依据该鉴定结论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汪某刑事拘留,致使汪某被关押进看守所。
方圆:看来这是一个冤假错案。
程优龙:的确如此。吴某交代完实情后,我们又迅速对“中间人”小学和个体医生袁某进行了调查取证,二人的说法均印证了吴某的交代。这样,我们就以涉嫌徇私枉法犯罪对李某文和吴某进行立案侦查,同时,公诉部门要求公安机关对汪某作了撤案处理。在反渎部门控制吴某后不久,也许是收到了“风声”,李某文很快到检察院投案自首。后来,我院以涉嫌徇私枉法罪对李某文和罗某提起了公诉,汪某出来后还给我们送了一面锦旗。
方圆:通过这个渎职案,应当如何看待司法鉴定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程优龙:司法鉴定是司法活动的重要内容,司法鉴定作为案件定性的重要依据,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关键。我注意到,这些年来,在全国各地一些司法鉴定活动中暴露出的问题越来越明显,有的司法鉴定机构设置混乱、管理分散;一个案件出现重复鉴定、多头鉴定;不同的鉴定机构,鉴定结论完全相反,不同的鉴定意见书发生“打架”情况等等,这些问题在相当程度上冲击着司法的公信力,使司法公正遭到质疑。
因此,在当下的司法改革中,中央提出“完善统一、权威的司法鉴定体制”的要求,这一点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我认为,除了要完善统一、权威的司法鉴定体制外,国家还要从顶层设计上确保司法鉴定程序和内容的规范性与公正性,只有权威、科学的司法鉴定结论,才能够确保在每一起案件中实现老百姓能感受到的司法公正。
责任编辑:靖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