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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机构专利作价出资相关问题研究

2016-04-20朱春丽娜荷雅

中国高新技术企业 2016年10期
关键词:作价专利技术科研机构

朱春丽娜 荷雅

摘要:文章以中国科学院某研究所专利作价出资实例为出发点,从科研机构转化主体、动因与障碍分析等方面分析论述了科研机构专利作价出资的核心问题,同时结合中国科学院专利作价出资若干案例,从专利管理、风险收益、公司治理等角度出发,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关键词:科研机构;专利作价出资;驱动因素;障碍因素;完善策略 文献标识码:A中图分类号:G326 文章编号:1009-2374(2016)10-0004-04 DOI:10.13535/j.cnki.11-4406/n.2016.10.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下简称《转化法》)明确规定,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专利作为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公共科研机构(以下称“科研机构”)科技成果的重要形式,其转化属于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组成部分。2009~2013年高校平均每年专利申请增长率高达27.4%,授权量平均每年增长41.0%。作为我国自然科学领域最高学术机构的中国科学院贡献卓越,其专利申请量、授权量和发明专利申请量等多项指标均居全国前列,且呈现出逐年增长的趋势。另外,科技成果转化尤其是专利作价出资在实施中仍存在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政策文件缺乏体系一致性,缺少具有市场价值的高质量专利,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不健全,专业化人才队伍储备不足等诸多问题的存在,都阻碍着专利作价出资进程的加快和落实。当前经济社会中知识产权对提高国家自主创新能力、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有着重要作用,深入研究科研机构专利作价出资具有重大的理论与实践价值。

1 专利是科研机构作价出资的主要载体

1.1

科研机构专利作价出资的内涵和外延

专利作价出资是专利实施的重要方式之一。这种转化模式对权利人的科研能力、配套支持能力都有较高的要求。作为国有事业单位的科研机构是我国科学研究的主要执行部门。与企业和民营科研机构相比,科研机构科研经费主要来自于财政拨款,拥有更多的科研资源,是我国科技成果的主要产出机构。可以说,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离不开法律和政策文件的规范、干预与推动。同时,政策文件对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所产生的影响是非常直接而又显著的。

1.2

科研机构专利作价出资的现状分析

科研机构用作出资的专利主要是职务发明,即科研机构是出资专利的权利人。根据现行《专利法》和《转化法》的规定,职务科技成果发明人所在单位确认为职务科技成果的原始权利人,科技成果的相关收益直接归属于研发人员所在单位。职务发明的发明人在专利出资中并不直接享有明确的利益。

从制度上讲,科研机构只能就其专利等知识产权对外出资,而不能将其拥有的货币资金用于对外出资活动。2014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取消了“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的规定,这使得完全以专利出资来成立公司成为可能,但是现实中公司运行的复杂性以及配套的资金、市场资源和人力资源等需求都是单凭专利技术所不能解决的,这意味着专利作价出资必须与社会上的资金以及其他配套资源结合起来。此外,专业化的人才队伍是专利转化成功的关键因素。科研机构在市场、融资、公司治理等方面的人才优势并不明显。总之,专利作价出资不是专利本身能够独自完成的。科研机构的专利作价出资还有赖于社会资本以及专业资源的介入。

案例(Y公司):2014年W研究所以“载波相位自稳定的中红外飞秒激光脉冲产生发放及装置”发明专利作价出资在江苏成立Y公司,为激发研发团队产业化积极性,研究所鼓励个人以货币资金方式个人出资入股,并将专利股权激励的比例与个人货币资金出资比例挂钩,同时吸引地方政府投入部分启动资金,由W研究所及其研发人员共同实施转化,推进飞秒激光设备的国产化开发和应用。通过鼓励个人货币资金出资的方式,一方面提升研发团队对于专利产业化过程中的责任感;另一方面通过增加研发团队个人在公司的持股比例以期获得更多回报来激发积极性。

Y公司的案例表明,由于政策限制研究所不能以现金出资,公司的相关资金就来源于研发团队和地方政府。借助这种方式,一方面能够激励科研人员参与专利产业化,加强科研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从技术实现和产品质量上保障转化的成功;另一方面,基于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的内在需求以及区域性的产业优惠政策,专利转化呈现出专利资源跨区域流转流动转化的特点。这是科研机构、研发团队以及地方政府通力合作在市场力量的驱动下基于未来产业化收益的期待,进行专利转化的一个典型范例。

2 科研机构专利作价出资的驱动因素

2.1

国家科技创新法律政策对科研机构的客观要求

科技成果特别是应用性科技成果能否成功地转化为生产力,决定着我国财政研发经费支出的效率及其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力度。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是科技成果应用于生产领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并产生倍增放大经济效益的过程。科研机构绝大多数是法人机构,在专利转化和创新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专利转化效益优良客观上起着拓宽本单位的科研经费渠道,优化研究、转化、应用链条,使得科研资源得到最大化利用并最终促进相关产业创新发展的作用。《中国科学院知识产权工作指南》也明确要求院属单位应积极通过知识产权许可、知识产权入股等方式运用知识产权。

2.2

市场规律和战略布局对科研机构的内在需求

专利作价出资的最终目标是专利产品取得市场份额,形成经济效益。专利技术转化的过程系统庞大,一般分为研究开发、小试中试阶段和工业试用、专利技术产业化等阶段。由于市场风险、目标价值的不确定性以及技术孵化成本,将专利授权后即以许可使用、转让等方式进行转化,很难提高许可使用费或转让收益。研究所以作价出资方式转化专利,一方面是因其了解专利技术的真实价值和应用前景,有能力和条件完成产业化前的孵化阶段;另一方面,如果以控股或参股的方式进行产业化,可以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到专利技术的产业化过程中,缓解产业化所需的资金压力并加大市场资源占有率,从而降低机构出资失败的风险。

在上文Y公司案例中,科研人员继续在原单位工作,同时采用以个人货币资金出资配套股权激励的办法鼓励科研成果快速转化,成果完成人将随着公司业务的发展而获得更大的收益,他们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实现了共赢,这也增加了公司业务不断发展壮大的可能性。在这个过程中,研究所不仅以专利作价出资,而且为专利发明人(团队)持续参与成果转化创设了有利条件,客观上不仅分散了风险,更是基于技术的市场前景打下了研究所、发明人、公司、作为招商引资方的地方政府“四方得利”的合力基础。

从理论上来看,2014年修订的《公司法》使得公司全部出资为专利权出资成为可能。修订后的《公司法》还取消了验资要求,专利价值在评估结论的基础上只要经全体出资人(股东)认可即可申请注册登记,这对于科研机构专利作价出资是一个利好消息。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直接受益对象为中小企业,因为中小企业往往是新技术新产品孵化成长的基地。专利作价出资的灵活机制可以促进专利技术的产业化,有利于催化一批有成长空间的高新企业的崛起。

3 科研机构专利作价出资的障碍因素

3.1 专利出资制度限制以及政策导向的不稳定

科研机构职务技术成果以及成果作价出资相关利益分配机制的不清晰是制约专利作价出资的主要因素之一。美国学者Santoro等人对189个工业企业和研究型大学附属的21个研究中心的调查中显示,影响专利转化的主要因素是关于专利的国家政策。我国现行政策将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成果所形成的无形资产管理视同实物资产归入国有资产管理。

财政部2009年发布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对高校以科研成果作价入股按国有资产处置,单项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繁琐的审批程序不仅不利于技术成果在其专利价值的高峰期实现产业化,同时其间的市场风险、收益分配、股权退出、公司上市等制约因素都会影响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参与产业化的积极性。2015年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明确取消专利作价出资的审批,赋予科研机构成果使用权和处置权。这是一个积极改革举措,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有待相关政策机制的进一步完善。

与机制相关联的还有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导向的问题。我国科研机构专利作价出资直接受制于政府部门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这与我国科技体制以及高校的事业单位属性密切相关。但是,关于专利转化鼓励创新创业的政策可谓是政出多门,发文多、频率高,部门之间的政策导向经常相互冲突,效力难以确定。

2015年3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强调科技同经济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研发人员创新劳动同其利益收入对接,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环境和制度环境。另外,《意见》又提出要逐步实现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与下属公司剥离,原则上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不再新办企业,强化科技成果以许可方式对外扩散。这种状况很容易导致专利转化工作有章难循、发展停滞的局面。此外,政策导向的不明确和不稳定加之关于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禁止到企业兼职等一刀切的规定,都不利于研究所深入参与公司治理,影响科研机构专利转化的长远效益。

3.2 专利质量不高,难以作价出资

专利质量不高最直接的后果就是科研经费的低效利用,即使能够转化,专利作价出资的比例也不会很高。可以说,这是专利转化最根本的问题。科研立项考核指标以论文为主,而较少考虑专利申请和专利技术的市场应用前景,这就导致了科研机构更多地注重专利的申请,专利数量在不断膨胀,而专利的发展前景和应用价值反而未得到应有的重视。

一般而言,科研管理部门评价科研人员水平的高低主要看其发表的论文数量以及刊物的级别上,而不是瞄准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最终导向目标,不注重成果对经济的推动作用。相当数量的专利是出于国家科研项目结题的需要,授权不久即弃权的情况也不在少数。以W所2014年专利统计数据为例分析,专利维持年限超过15年的仅1件,维持年限在10年以上的仅13件,占有效专利总数比例低;多数专利生命周期在5年以内;转化专利数少。有效期长、有市场应用前景的专利技术才可能用于作价出资,专利作价后才能取得更大比例,专利作价出资的目标和科研机构收益才能得到有效实现。发明专利有效期为20年,一项专利维护年限超过15年,其用作出资的价值以及产业化前景已经大幅削减,专利的有效年限也是衡量专利质量的一个重要参数。

3.3

专利出资相关激励机制不健全

专利从作价出资到产业化的过程不仅要遵守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而且要考虑到怎样鼓励科研人员参与到专利技术的孵化和推广上来。按照国家科研项目管理政策规定,科研机构专利产出主要是职务发明,科研人员并不是转化最直接的受益者,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专利技术产业化的动力。同时导致了研究所和科研人员更重视纵向课题的争取,在横向合作上由于缺少相应激励机制,往往倾向于采取技术许可、技术转让等一次性方式,而不是真正投入人员、精力以及后续发展。2015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后,对作价出资入股的成果完成人的股权激励比例从20%提高到50%,这一调整将从根本上推动高校和科研机构科技成果向社会的转化速度、转化效益并改善转化的利益分配机制,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加速科研机构专家作价出资的进程。在科研机构中,成果完成人如果在本单位担任某种领导职务,按照最新的政策精神,完成人将不能到企业兼职或是以货币资金出资参与到专利产业化的过程中。这也是科技成果产业化政策导向不确定所引发的实际问题,激励机制的作用也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局限性。

3.4

专利管理和参与公司治理的能力不足

专利管理是一个宽泛的概念。一个好的专利管理制度一方面有利于高效率的申请专利和专利维护;另一方面还有助于鼓励具有应用前景的专利的产出。在非独资的情况下,研究所作为股东在公司治理中通常处于弱势地位,很少能够参与公司的实质性管理,这不利于保证专利产业化中研究所的各种相关权益。

案例(T公司):20世纪60年代,人们认识到了碳化硅(SiC)在物理、电子等方面的优越性能,但是由于国外技术封锁,国内碳化硅晶体的需求全部依赖进口。1999年,W所开始从事碳化硅晶体材料的生长和加工技术研究,由于技术垄断,研究团队从基本原理开始探索并开展了持续深入研究,形成了一整套完整的技术路线,解决了大尺寸碳化硅晶体生长加工的关键科学和技术问题,相关成果申请了国家发明专利,形成了自主核心知识产权。为加快相关科研成果的产业化,2006年W研究所联合企业资本共同组建成立了T公司,在国内率先实现了碳化硅晶体的产业化。在研究所知识产权的支撑下,公司建立了完整的碳化硅晶体生长和晶片加工线,为国内用户提供了碳化硅晶片,打破了国际禁运,产品还出口到欧洲、美国、日本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公司在后续发展中,出于扩大规模生产的资金需求,又经过了两轮社会资本的融资。由于事业单位受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政策及资金渠道限制,后续融资过程中W所未能同步增资,公司融资后研究所股权比例连续下降,参与公司管理与治理能力明显不足,公司多年未能盈利,研究所作为股东一直没有获得股权收益。

如前所述,科研机构以专利作价出资方式进行成果转化,在实践中多处于参股的地位,参与公司治理的能力受到了很大限制。专利作价出资后,科研机构在公司增资过程中,没有后续资金的跟进,股权甚至被稀释到微乎其微的份额。而且由于缺乏专业化管理人员,在作价出资以及后续的公司治理过程中,科研机构往往对合作协议和公司章程关注不够,对专利技术二次开发的权属约定不清晰,应对策略也比较模糊,这些都是阻碍专利转化取得更大效益的因素。

4 科研机构专利作价出资的完善建议

4.1 优化科研工作考核机制,鼓励产出更多高质量专利

高质量的专利不仅意味着更多的转化机会,更重要的是,该种专利的作价出资意味着更高的出资比例和更好的产业化收益。科研工作可以分为基础性研究和应用型研究。对于应用型研究,从课题立项阶段开始就应当考虑与产业链条对接的问题,根本地从制度和机制上做好应用和产业化的准备工作。

专利质量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到专利转化效益的高低,也直接决定了专利转化率的高低。实践中研发与应用不对接的情况,也会导致科研机构研发的专利价值不高。因此科研机构有必要调整应用型研究的科研成果考核机制,将专利技术的转化效果与职称评定、评奖结合起来。就科研人员参与产业化而言,其本质也可被视为专利权益在作为专利权利人的科研机构与作为完成人的科研人员之间的平衡机制。科研人员长期在企业和研究所之间徘徊会导致权责不清的问题,因此可以在专利技术产品成熟、公司产权结构比较稳定的情况下,允许科研人员在政策框架下选择退出公司日常经营或离职转任公司。这样的设定既能促进科研成果转化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又能在科研工作与产业化之间达成一种有秩序的互动平衡。

4.2 采用适合的方式推进专利作价出资

专利技术从实验室走向市场,作价出资形式可以是

-6 -

独资、控股或参股,具体采用何种方式则是一个专利技术的市场价值与风险评估和权衡问题。科研机构可以不使用货币资金而完全以专利出资设立公司,但是由于专利技术的成功产业化离不开资金、营销资源和专业人员的配套资源的支撑,因此实践中,专利作价出资主要以科研机构控股或参股方式进行,配套资源可以由包括成果完成人在内的其他社会资源解决,优质专利甚至可以在中试阶段吸引风险出资或其他类型的社会资本。对于接受出资的公司而言,这种方式要比公司以现金购买专利或许可实施的风险小得多,因此也更能吸引各类社会资源助力专利技术的产业化。

考虑到专利技术产业化的专业性和公司管理运营的复杂化,科研机构参股或控股不失为较好的折中策略。同时,还可以考虑作价出资与许可复合方式,在确定专利技术价值后,采取部分现金回报、部分作价出资的方式进行转移转化,以保障实际收益和预期收益。

4.3

完善科研人员参与专利作价出资的奖励机制

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的进行应当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创造有利于其自身专利成果转化的工作机制,给予科研人员参与专利转化的明确激励指引。中南大学在科研管理政策的规划和制订上采取以激励为主、约束为辅的原则,着重强调引导和鼓励学科、专业主体将实验室成果进行后续转化和市场开发意识与精力的投入,实现科研成果产业化。该校先后出台了“中南大学技术入股管理办法”等配套政策和措施。这些政策的核心内容是“两个70%”政策,即相关科研人员可获得科研成果作价入股后所获股份的70%,并可获得非政府计划项目结余经费出资入股所获股份的70%。以科研成果入股的形式实现科研成果产业化,在政策层面上保障了“公司化”模式的有效运行,一大批学科性公司纷纷建立,技术成果转移转化取得了突出成效。

4.4

提高专利管理水平和股权管理能力

同一专利的价值实现程度或有效价值水平,对于不同的社会主体或有不同,并且同一专利的价值实现程度或有效价值水平与专利管理运用水平也是密切相关的。在专利转化尤其是专利作价出资问题上,科研机构应当从静态的专利管理角色逐渐转变为动态的股权管理角色。专利转化除了对专利本身质量具有较高要求外,对于市场信息、技术信息、交易信息也有很强的依赖性。信息获取的不及时和不全面也会严重影响专利转化率的提高。接受专利出资参股或控股的公司,都要求科研机构具备一定的公司治理能力,所以科研机构应培养相关的专业人才队伍,建立专利转化的长效机制,否则其自身合法权益将很难得到有效维护。

5 结语

科研机构以作价出资的方式进行专利转化呈现出一系列特性,首先,用作出资的专利主要是职务发明,这要求我们研究建立利益驱动和激励机制;其次,科研机构作为出资人要遵守国家关于科研经费和财政资金的管理政策,而且是直接和明显地受到相关政策的影响;最后,科研机构以专利作价出资,不仅要考虑如何规避风险,而且要注重产学研结合与科研秩序平衡的问题。基于这些特性,在以专利作价出资过程中,应当全面分析科研机构专利作价出资的驱动与制约因素,认清科研机构专利作价出资具有的优势以及潜在的问题。

从转化路径上看,应当鼓励专利技术以参股或控股方式作价出资,并且从机制建设和队伍建设两个方面提高专利的产业化管理水平,以保障专利作价出资收益的确定性和连续性。总之,专利作价出资策略的成功运用,不仅能够提高国家科研资金投入财政研发经费支出的使用效率、通过成功转化最大限度地增进经济和社会效益,而且有助于进一步激励科研人员创造出更多更好的科技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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