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水权交易模式及关键技术探析
2016-04-18贾铭洋
贾铭洋
(辽宁省辽阳水文局,辽宁辽阳111000)
基于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水权交易模式及关键技术探析
贾铭洋
(辽宁省辽阳水文局,辽宁辽阳111000)
针对我国现阶段水资源管理制度的特征,以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为导向,探索了水权交易现阶段需求以及水权交易应遵循的基本原则,阐明了水权市场交易中的主客体地位,揭示了现阶段我国水权市场通用的交易模式。在此基础上,提出区域可供交易水权水资源量以及水权价格的计算方法,构建了基于区域经济效益最大化的水权交易方案优化模型。研究可为我国水权市场交易模式的优化以及市场机制的完善提供决策依据。
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水权交易模式;关键技术
引言
2011年,我国提出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时至十八届三中全会又将全面深化经济改革与大力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并举。值得注意的是,建立健全水权交易制度应成为我国推进水利事业改革以及今后水利重点工作的题中应有之意。受制于多重因素的制约,我国水权市场的初始化构建在权责划分、交易监管等领域尚存在不足,导致国内水权交易机制无法以市场为导向,不够健全的水权机制已严重制约了我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全面贯彻推行[1]。鉴此,有必要依据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要求,探寻符合我国水资源实际情况的水权交易模式,揭示该水权交易模式实施过程中应遵循的关键技术措施,以期为我国水权交易制度的进一步探索提供有益借鉴。
1 我国水权交易制度现阶段特征
我国现阶段实行“三条红线”与“四项制度”为核心的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以构建水利监管工作的硬性约束以及刚性审批制度作为未来水利建设的主导方针。然而,随着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深入推进实施,部分地区逐步出现非规划水资源开采量增大、区域水资源配置不均衡、用水效率不高等一系列问题[2]。呈现的问题涵盖各层面、多地区的水权交易与分配,反映出亟待构建与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匹配的水权交易模式。
1.1水权交易模式需求分析
为匹配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我国现阶段的水权交易模式尚需满足如下方面的需求∶①应满足区域水资源开采总量限制的目标需求,要求应在建立水权交易模式的同时,给定区域可供交易的水权量,针对水资源总开采量超标的地区应严格控制其水权的向外流转,应强化规范区域水权交易限定额度;②应满足水资源开采利用效率的目标要求,严格执行节约用水,若水权持有者未完成节水指标,则应限制其进入水交易市场的交易主体地位[3];③应满足区域排污总量限制的目标需求,应将水权交易主体的减排潜力以及区域纳污能力作为构建水权交易模式的重要考虑因素,针对减排防污未达标的区域,应限制其水权交易范围。
1.2水权交易应遵循的原则
为有效贯彻“三条红线”以及跨流域水权再分配考核归属等政策,现阶段构建的水权交易模式应符合如下原则∶①针对水权交易范围、水质约束、可交易量以及交易对象的监管,应体现三条红线的严格约束性;②应明晰水权交易的主客体对象,明确双方责权,从而有助于水资源管理由宏观向微观的转变;③考虑到区域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以及用水需求的差异性,在构建完善我国水权交易市场时应满足行政区划、跨流域以及各层面用水户的水权交易需求;④应明确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分工关系,在充分发挥政府的监管职能、调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积极性的同时,尽量避免政府的过度干预以及水权市场的失控[4];⑤可通过构建覆盖全国各区域的水权交易平台,有效弥补水权初始分配在跨区域水资源配置中显现的不足。
2 水权交易模式探析
2.1水权市场交易主客体分析
由区域水资源监管的实际出发,水权市场交易的卖方主体应为水资源具有法律层面上的使用权或者其授权委托方,水权的买方主体应为具备合法水资源的使用方或其中介方。根据《取水许可及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可知,水权市场交易客体应为严格遵循水权交易的限制性原则,具有使用功能的一定量水资源。进入水权交易市场的交易客体应符合定额配水机制以及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针对参与水权交易的企业与政府所签约的水权交易协定,应依据区域实际严格规范交易主客体的行为。
2.2水权市场交易模式探析
在严格遵循水权交易主客体地位,充分发挥市场调节机制的前提下,水权持有用户可通过如下方式出售节余的水权∶①水权持有方与用水方直接进行交易,该模式即用水户通过私下协定,在水权交易中心确认审查通过之后实现水权的交换;②水权持有方委托交易中心出售水权,该模式下水权交易中心应接受水权持有方的委托,通过价格协商或者市场竞价的方式与需水用户达成交易,之后将向水权持有方支付售后价钱;③水权持有方将水权出售于交易中心,该模式下水权交易中心在充分考虑区域经济状况及节余水权条件下,向当地水权持有方购买水权。上述三种水权交易模式中,后两种模式均为交易中心筛选需水用户实施水权交易,鉴于水权交易中心可有效掌握当地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因此后两种模式较第一种模式更为科学可靠,且通过水权交易中心的调节可规范水权交易市场[5]。值得注意的是,第一种交易模式可以作为水权交易市场的有效补充,促进完善水权市场的竞争机制,避免垄断交易的发生。
3 水权交易模式中的关键技术分析
3.1区域可供交易水权计算量化
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约束以及区域水资源指标细化的标准前提下,区域水权持有方可通过产业升级改造以及推行节水生产等举措结余部分水资源。可通过比对区域计划与现存的水量指标,分析区域部门与行业间的节水措施,揭示该区域的节水潜能,从而量化此部分可供交易的水权[6]。区域用水户k的节水潜能Esk可用式(1)计算∶
式中,Q配水表示区域用水户k的配水量;ωc表示该区域行业间最高用水效率;ω0表示该用水户在年内计划节水目标下的用水效率。
设定该区域拥有取水权的用水户为i,则该地区节水潜能Qs可用式(2)计算∶
鉴于区域水权交易主客体以及因水源地差异性所造成的水量损失,水权交易各方应扣除在交易过程中损耗的水量。在考虑双方水权转移损耗前提下,可得水权购买方实际获取水资源量,用式(3)计算∶
式中,α为水权交易所产生的水量折减系数;Ask为用户间可供交易的取水总量。
水权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水量损耗的原因主要包括渠系渗漏以及蒸发散失,在水资源输送过程中忽略下渗以及蒸发条件的改变,上述水权交易水量折减系数可由式(4)概化求得。
式中,L1表示水权购买方距离取水水源地的渠系长度;L2为水权售出方距离取水水源地的渠系长度;Q表示输送水资源量Esk在渠系单位长度内的流量;Q损耗表示通过Q流量的单位渠系水量损失。
3.2可供交易水权价格计算
水权交易市场中的水价应在体现区域水资源稀缺性以及开发成本的同时,注重激发完善区域节约用水的约束机制。现阶段遵循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可供交易水权价格应充分考虑区域用水红线、用水计划以及节水指标等要素,充分体现市场对水价的调控作用[7]。因此,可根据全成本的价格制定方式,建立水权交易中水价成本F成的表达式,如式(5)所示∶
式中,B为水权交易总成本;T表示交易时间年限;λ表示利益修正系数。
3.3水权交易方案优化模型构建
考虑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以及“三条红线”的约束,可构建以“三条红线”作为约束条件,以经济效益最大化作为目标的水权交易方案优化模型。该模型通过划分用水户为水权买入方与售出方,分别求得约束条件下的各用水户经济效益,并计算该区域的总收益值,从而对比各方案的总收益差异以实现方案优选的目的[8]。
为计算水权售出方的获益值,可设定用水户k的初始水权量为Ek,可供转让的节余水量为Esk,则该次水权交易可获取的经济总收益可如式(6)表示∶
式中,f(Ek-Esk)表示用水户k在用水量为Ek-Esk时所产生的效益值;j表示第j种水权交易方案;Fj表示交易方案j的交易价格;F供(k,j)表示供水式的价格函数;sk表示节约单位水资源量所产生的成本;F成(i)表示水资源单位初始费用;T S(k,j)表示该次水权交易单位水资源量创造的税收。
水权买入方的获益值可用式(7)计算∶
式中,sks ωk表示节水增加的费用;ask为购买的水资源量;Fjask表示水权是应支付的费用。
计算区域水权交易的总收益,可设定该区域i户中有m户将节余水资源量实施水权转让,剩余用水户用水量实现平衡,则该区域的水权交易总收益值可用式(8)计算∶
则该区域水权交易经济效益最大化目标函数可如式(9)表示∶
基于“三条红线”的约束,该目标函数有如式(10)~式(12)所示的约束条件。
(1)用水总量控制约束∶
式中,α总表示该区域水量初始分配水量损耗修正系数;Q配水、QE、Q生、Q总分别表示社会、生态环境配水量、生态环境最小用水量及来水量。
(2)用水效率约束∶
式中,Qi表示该区域行业用水定额;Qip表示不同水平年的用水效率;Eak表示用水户i的实际需水量;M表示行业指数;R表示行业用水户总数。
(3)区域纳污能力约束∶
式中,Lk表示该区域排污总量;LSN表示该区域水功能区的纳污能力;Li表示用户i的排污总量;LiSN表示用户i的纳污控制指标。
综上所述,针对水权交易方案的优化应适时增加交易评估、潜在风险以及第三方效益等约束条件,从而实现对区域水权交易方案的优化求解。
4 结语
通过分析我国现阶段水权交易制度的特点以及水权交易应遵循的原则,揭示了水权市场交易主客体特征,探索了符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水权交易模式。同时基于“三条红线”与“四项制度”的要求,分别对区域可供交易水权量化计算、可供交易水权价格计算以及水权交易方案优化模型构建等关键技术实施了探究,研究可为完善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下的水权交易制度提供有益参考。
[1]马永仁,朱美玲,王新.干旱区流域水权结构体系研究[J].水利规划与设计,2012(02)∶1-4+14.
[2]陆文聪,覃琼霞.以节水和水资源优化配置为目标的水权交易机制设计[J].水利学报,2012(03)∶323-332.
[3]张庆文.我国水权交易实施和研究进展[J].水利规划与设计,2012(05)∶11-13+19.
[4]韩锦绵,马晓强.水权交易第三方效应的类型和成因初探[J].生态经济,2012(04)∶35-38.
[5]任国源.水权转让在滦河流域的初步尝试[J].水利技术监督,2014(06)∶24-26.
[6]田贵良,张甜甜.我国水权交易机制设计研究[J].价格理论与实践,2015(08)∶35-37.
[7]张绍军.实践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探索[J].水利技术监督,2013(05)∶23-26.
[8]郭柯星,田信桥.论水权交易与公众参与[J].人民黄河,2012(07)∶50-52.
T V 213.4
:A
:1672-2469(2016)05-0009-03
D0I∶10.3969/j.i s s n.1672-2469.2016.05.005
2015-10-20
贾铭洋(1983年—),男,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