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相关问题
2016-04-18乌鲁木齐
□乌鲁木齐 刘 迪
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相关问题
□乌鲁木齐刘迪
近些年来,上市公司无论是基于战略管理还是盈余管理的目的都越来越频繁的进行关联交易,因此关联交易也成为了学术界研究的热点。目前学术界对于集团内部关联交易存在两种主流观点,分别是“效率促进”与“掏空理论”。其中效率促进观是指企业集团内部为了减少交易成本采用关联交易继而提高集团成员企业价值。而另一种掏空观指的是集团内的大股东为了侵占小股东利益从事关联交易实现利益转移。上述两种观点在不同的国家都得到一定程度的印证,在资本市场较为成熟的国家更多的关联交易表现出的是效率促进,但是无论是在发达国家或是发展中国家都大量存在着支持掏空观的关联交易,这无疑阻碍市场的有效运作,长此以往必将损害市场的有效性。因此研究关联交易对市场经济的影响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一、关联交易的目的
1.发行上市。众所周知我国针对公司发行上市有一系列严格的要求,比如相关财务指标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不仅仅是财务指标还有主体资格、董监高、股本结构等都有相应的规定,为了满足证券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的各项要求,公司往往利用资产剥离、资产置换、资产租赁、抵押担保等一系列关联交易对其进行包装,达到上市资格筹集更多资金。
2.实现配股。成为上市公司以后,为了再次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就需要配股,证券管理机构对配股资格颁布了严格的规定,例如公司上市超过3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最近3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净资产收益率平均在10%以上,为了达到配股资格,上市公司也会利用关联交易达到10%的要求。
3.确保上市公司的“壳资源”。由于我国《公司法》明文规定:“上市公司近三年连续亏损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导致众多上市公司为了不被退市通过关联交易向上市公司转移利润或者转出亏损。
4.转移利润。当上市公司可以从股市筹集资金后,最终目的依然是向母公司转移利润,即使母公司为了子公司能上市会在上市前向其输送利润,但一旦上市后便会输出利润到母公司,从另一方面,当上市公司经营业绩较好时,为了以后年度的业绩不会下滑,在当期也会将实现的利润转移至母公司,实现利润的隐藏,待以后业绩下滑时再通过关联交易将利润转移至上市公司。
5.降低交易成本。这里涉及到关联交易的“效率观”,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交易费用也随之逐步增加。因此为了降低交易成本,必然导致集团内部企业之间进行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定价一般会低于市场价格,从长远来看,关联交易会促使企业价值增加,就目前来看,基于降低交易成本的关联交易现象更多地出现在家族企业中以及大股东的持股比例超过一定程度的公司。根据(佟岩、王化成,2007)当控股股东持股在50%以下时,更多通过关联交易追求私有收益,当控股股东持股超过50%时,偏好通过关联交易获取控制权共享收益,提高企业价值。
二、上市公司不正常关联交易产生的原因
1.关联交易定价原则的不确定。要知道在上市资格、配股资格上都有对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等财务指标上的要求,而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具有一定程度的主观性,定价多少显然会影响到以会计为基础的相关指标。根据会计准则规定,收入的确认条件之一就是商品的主要风险与报酬的转移,并以双方公允的价格作为收入。这样一来,关联交易的定价很有可能被用来操纵利润。只要关联交易的定价不是按照市场的公允价格确定的,很有可能用于报表的修饰,成为盈余管理最简单最有效也是最隐蔽的方法之一。
2.国企的“剥离”上市模式。根据我国上市公司的情况,很多上市公司是由以前国企改制重组、剥离上市的,也就是从国有企业中剥离出一部分资产和业务,组成新的上市公司。这样一来可以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但是如此上市的公司就与国企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因此母子公司的关联交易也就更加普遍,再加之国企具有强烈的政府色彩,一定程度上即使经营业绩情况差强人意也会得到地方政府的扶持,同时母公司也会借助上市子公司从资本市场筹集资金,再通过商品交易或者资金占用将利益转移至母公司,如此循环,关联交易似乎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与发展。
3.我国相关的法制建设不够完善。(1)《公司法》中缺乏对关联交易的相应规定。新公司法第21条第1款明确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这一规定体现了《公司法》对不正当关联交易的禁止,但是根据实际情况是难以衡量什么是损害了公司利益的关联交易行为,鉴于关联交易的形式多种多样,大股东与小股东及债权人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等代理问题,财务报表对于关联交易的披露具有较大的隐蔽性,因此即使利益受损的小股东及债权人也很难判断公司的关联交易是否损害了公司的利益。(2)法律法规对中小股东的保护较弱。由于我国法系本质上属于大陆法系,有研究表明大陆法系相对于英美法系对投资者保护力度较弱,虽然在《股票上市规则》中已经明确了重大关联交易股东大会批准制度、表决权回避制度等关联交易的事前和事中规则,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上市公司的非正常的关联交易,但是我国目前仍然缺乏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制度,中小股东依然不具备一定程度的话语权,对于控股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惩罚力度不够。
4.公司治理结构不够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是为了实现最佳经营业绩,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基于信托责任而形成相互制衡关系的结构性制度安排,从而协调和规范公司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作为最基础的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在相当程度上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由于我国的上市公司大多是有国有企业改制形成的,而在改制过程中很多操作并不规范,造成公司治理结构混乱不堪,股东、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相互之间并没有一种制衡关系,相反倒是互相重叠。股东大会只会流于形式,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样一来,关联交易势必用于大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利益的输入输出。大股东利用其绝对控股地位,忽略中小股东、债权人以及上市公司整体的利益,利用关联交易进行利润操纵。
5.内部控制较薄弱。内部控制是指各级管理层,为了保护其经济资源的安全、完整,确保经济和会计信息的正确可靠,协调经济行为,控制经济活动,利用单位内部分工而产生的相互制约,相互联系的关系,形成一系列具有控制职能的方法、措施、程序,并予以规范化,系统化,使之成为一个严密的、较为完整的体系。近些年,我国很多企业越来越重视内部控制,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对内部控制的实施仍然不太乐观,另一方面公司治理结构先天不足以及工作人员素质等多方面的原因,使得我国大量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环节较为薄弱。
三、对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几点建议
1.监管指标的改善。由于我国目前的监管指标大多根据会计收益来决定的,而会计收益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来编制的,在认为操作上具有较大空间,引发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进行利润操纵的动机,于是引入现金流指标,我国现金流量表示根据收付实现制来编制的,具有较大确定性,人为操作在空间有限,这样一来可以让投资者通过现金流量指标进一步对公司的价值做出准确判断。因此在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配股、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等监管政策上,在保留原有的会计收益例如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等指标的基础之上,引入更为确切的现金流量指标。
2.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首先是在英美法系以判例的形式确立起来的,西方国家的《公司法》中,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注意义务,即在对某一经营事项进行决策时,控股股东必须做到小心谨慎;二是忠实义务,即对控股股东设置一些禁止性规定,如禁止内部人交易或挤出式兼并交易。我国虽然是大陆法系,也应当逐步建立控股东的诚信义务,在借鉴西方国家的经济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现状,明确规定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和赔偿责任。
3.健全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制度。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一般而言,独立董事制度有利于改进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质量;有利于加强公司的专业化运作,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有利于强化董事会的制衡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有利于增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引入董事会批准制度,根据关联交易总金额的大小,将关联交易为三个部分,对于公司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关联交易,豁免批准;对公司经营活动影响较大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批准;对公司经营活动有重大影响的关联交易,则必须由股东大会批准。
(作者单位:新疆财经大学会计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