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孙争夺保险金 法院情法断分明
2016-04-17韩武
文/韩武
法律服务
祖孙争夺保险金法院情法断分明
文/韩武
人们常说“隔代亲”,祖父母对孙辈的爱护用“溺爱”形容都不为过,但有的时候也并非如此。
一笔保险金该如何分配
张美丽生于1988年,3岁时被张彪、陈花夫妇事实收养,收养关系合法成立,但一直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2010年9月张美丽与秦淮结婚,并于同年育有一子秦小淮。2013年11月,张美丽与毛飞发生婚外情,张美丽、秦淮夫妻感情因此产生矛盾,最终在2014年10月协议离婚,约定秦小淮归张美丽抚养,但事实上秦小淮是由秦淮的母亲在河北老家照看抚养。张美丽离婚后与毛飞一直存续感情纠葛,后二人因处理感情问题不当酿成了悲剧,2015年4月张美丽被毛飞杀害,而后毛飞被法院判处死缓。
张美丽生前于2012年3月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人身保险,保险合同未指定受益人,依据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死亡后会产生一笔身故保险金,经计算张美丽身故保险金为155 864.48 元。后张彪、陈花与秦小淮因保险金继承问题产生分歧,诉至法院,法院受理后,及时追加了秦小淮为共同原告。在案件审理中,原告张彪、陈花诉称其二人应当继承保险金的2/3,主张继承张美丽身故保险金102 700元。秦淮(秦小淮法定监护人)认为,依据抚养协议书,已经约定了保险金应当归属秦小淮,认为保险金应当归秦小淮所有。保险公司认可保险合同关系与保险事故,因保险公司无法确定张美丽法定继承人的具体范围,故不知应当向谁支付,因此未予给付保险金,并非不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一场庭审该如何认清事实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均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保险公司也同意支付保险金。本案的争议主要存在于原告之间,即保险金在张彪、陈花与秦小淮之间如何进行分配。本案涉及未成年人秦小淮,其现年才6岁,如果本案处理得不好,将会对其未来成长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该法院从充分维护未成年人秦小淮的利益角度,从本案事实与法律出发,对本案进行审理。
秦淮主张依据抚养协议书的内容,保险金应归属秦小淮所有,但该份协议书缺少张彪的签字,不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要件,依法不产生效力;遗产继承人声明并无具体内容,不符合合同依法成立要约的条件,故法院认定遗产继承人声明依法不成立,不产生法律效力。保险金不能依照抚养协议书的内容进行分配。因继承人秦小淮现年仅6岁,属未成年人,无任何劳动能力,秦淮抚养其至成年需要较多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根据《继承法》第13条第2款:“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因此,法院认为,张美丽身故保险金155 864.48 元依法应当由秦小淮继承较多的份额。故铁路法院依据《保险法》《继承法》相关规定,判决: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秦小淮保险金120 000元;给付原告张彪、陈花保险金35 864.48元。
一审宣判后,原告张彪、陈花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份判决该如何断明情与法
本起案件是保险纠纷与继承纠纷相交叉时如何保护未成年儿童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案件虽审理终结,但案件审理背后,却更能反映法院为维护未成年儿童的利益所作出的努力。
依法行使职权,追加未成年人秦小淮为共同原告。本案最初提起诉讼的为原告张彪、陈花,法院受理后,二人并未主动告知法院还存在其他继承人的情况。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通过审查本案书面材料、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及时核实是否存在其他继承人的相关情况,经查明后又查找秦淮联系方式,依照《继承法》及《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及时追加了秦小淮为共同原告,在程序上及时保护了秦小淮的权益。
依照法律规定及精神,判决给付未成年继承人秦小淮较多保险金。本案原告张彪、陈花与秦淮矛盾较深,法院多次对双方做调解工作,但最终都未达成一致意见,案件审理时当事人情绪也非常激动,相互埋怨对方。张彪、陈花称,秦淮对秦小淮未尽到做父亲的责任。秦小淮年幼,无法掌控钱款,秦淮有弃子行为,无法保证秦淮会将保险金全部花在秦小淮身上,秦小淮就此保险金的财产权益毫无保证。秦淮称,张彪、陈花未对张美丽尽到合理抚养的义务,没有对其进行良好的教育,使张美丽误入歧途,与张美丽离婚后,张、陈二人对秦小淮也没有尽到任何的抚养照顾的义务,秦小淮一直由其本人抚养。
我国《继承法》规定,原则上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张彪、陈花、秦小淮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张彪、陈花坚持按照均等份额进行分配,并称二人抚养张美丽多年,且二人年龄也比较大,缺乏劳动能力,无稳定工作,需要特殊照顾。法院经审理发现,张彪现年50岁,陈花现年49岁,也未发现二人有残疾、重大疾病等影响劳动能力的情况。而继承人秦小淮现年仅6岁,属未成年儿童,无任何劳动能力,遭受这样的变故,使其失去了在一个完整家庭成长的机会,这对于一个孩子来说,无疑是最大的伤害,如果不能在物质上给予照顾,将严重影响其健康成长。而秦小淮父亲秦淮是农村里的养殖户,生活也并不宽裕,抚养秦小淮至成年需要较多的生活、教育等费用。虽然张彪、陈花50岁左右的年龄,应当适当考虑,但相比之下,更应当考虑未成年儿童的利益,故法院综合考量,充分考虑《继承法》“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的规定,认定由秦小淮继承保险金约75%的份额。未成年儿童是祖国的希望,是民族的未来,其关系着国家发展的前途和命运,保护好他们,也是每一个司法从业者的职责所在。判决给付秦小淮较多份额保险金也符合《继承法》规定及精神。同时这样的结果也符合社会大众对本案的理解和认知。
综上,本案审判无论在程序还是审判结果,都做到了法、理、情相结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在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上具有重要意义,对类似案件审理具有重要影响。
法官提示
本案是由一起婚外情导致的悲剧,被保险人张美丽因与毛飞发生婚外情而与秦淮离婚,而毛飞也因此与自己妻子离婚,但二人离婚后因处理感情问题不当酿成了悲剧,最终张美丽被杀、毛飞被判处死缓。悲剧已经发生不可挽回,这样的悲剧给他们的亲人带来了无尽的伤痛,法院能做的就是将这种悲剧的破坏力降到最低,依法最大程度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未成年儿童的合法权益,因婚外情而离婚,与我国社会伦理道德相违背,在道德上应当予以谴责;因为处理不好感情而杀人,更是为我国法律所不容。
防止类似悲剧的再次发生,要靠法律的制裁和约束,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范。虽然在本案中,法院的判决维护了秦小淮的利益,最大程度保障了未成年儿童的权益,但继承的保险金是否都能使用在秦小淮生活教育上只能靠秦淮自觉与良知,如判决的结果不能得到落实,我们所做的努力也将会落空。因此,为进一步保护儿童权益,希望国家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弥补现有制度空缺,如类似本案情形可以设立财产提存制度,继承的财产由国家设立专门机构来管理,未成年人需要的正当费用,由监护人向该专门机构申请。另一方面要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强化规则意识,弘扬公序良俗,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让每一个儿童都能在和睦美满的家庭中幸福成长,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护他们的权益。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郑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