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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公益信托的启迪

2016-04-17魏恩遒

至爱 2016年12期
关键词:神户捐赠人受托人

文|魏恩遒

日本公益信托的启迪

文|魏恩遒

虽然慈善信托在国内还属于起步阶段,但是在世界各国已经普遍开展。日本是信托融入东方社会价值观最深入的国家,我国《信托法》的起草工作也从日本信托业的发展多有借鉴。

日本公益信托案例—神户社区建设六甲岛基金

积水住宅株式会社(SEKISUI)是日本的著名建筑公司。1996年,积水住宅和P&G(宝洁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了旨在赞助并促进神户市国际性、文化性社区建设的公益信托—神户社区建设六甲岛基金,为非营利组织(NPO)等多个团体的活动提供资助。该公益信托2014年度共为33项活动提供了1925万日元的赞助,累计赞助金额为4.0429亿日元。

六甲岛基金公益信托运作流程

1 委托人积水住宅和宝洁公司与受托人三井住友信托银行进行详细讨论,确定公益事业的具体目的和实现方式,并体现在公益信托协议的细节 中。

2 受托人三井住友信托银行向政府主管机构申请批准设立公益信托。

3 政府主管机构在审查后批准。

4 经批准后,委托人和受托人签订公益信托协 议。

5 政府主管机构检查公益信托的行政运作,并可向受托人发出必要的行政指导。

6 受托人按照公益信托合同约定履行自身的职责。

7 每年神户六甲岛社区NPO团体根据自身的需求,向神户社区建设六甲岛基金提交资金支持申请,基金运营委员会对拟赞助对象的申请进行审查、筛选并批准。

8 受托人根据公益信托合同约定,在基金运营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下,向合适的受益人(NPO)提供资助,每年基金资助金额大体上相当于基金运营的增值收入。

9 受托人三井住友信托银行每年向委托人积水住宅和宝洁公司汇报信托财产的状况。

10 受托人在每一个营业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向政府主管机构提交一份有关该业务状况的报告。

对国内开展慈善信托的思考

首先,信托公司开展慈善信托业务具备一定优 势。

一是慈善信托能较为高效地开展公益事业。《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规定受托人管理费和信托监察人报酬,每年度合计不得高于公益信托财产总额的0.8%。虽然法律法规确定的收费指导上限未必是真实的收费标准,现实中基金会等慈善组织法人的平均收费标准也没有10%那么高,大多数基金会的管理费用占比在5%左右。但是信托公司开展慈善信托的收费水平较基金会等慈善组织法人的确具备成本优势,有可能较为高效地开展公益事业。

二是慈善信托有较为完善的监督体制。慈善组织法人中捐赠人的监督权较难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第三条)等均规定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基金会应当保证社会公众可以方便地查阅或复制公布的信息资料等。但是对出现基金会没有履行其义务,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信息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的情况时,捐赠人和社会公众通过什么方式(如申诉、诉讼等)、应该遵循怎样的程序保障其权益,并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捐赠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基金会等受赠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将捐赠财产交由其他单位管理。

三是慈善信托能够发挥金融机构资金募集和资产管理的优势。

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这就限制了类似神户社区建设六甲岛基金公益信托一次委托、收益永续捐赠的做法。传统上信托公司作为金融机构,长期服务高净值人群,而这部分人群是开展公益事业的主力,因此在资金募集上能依托现有业务高效对接。同时,信托公司作为国内能够跨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实业投资的专业理财平台,对慈善信托财产保值增值的资产管理能力,具有天然的优势。

其次,信托公司开展慈善信托在初期劣势明 显。

一是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措施不明确,由于受托人本身也不是公益组织,虽然《信托法》规定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对于公益信托活动应当给予支持,《慈善法》也规定了备案的慈善信托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但由于未有明确法律依据,作为实质捐赠人的委托人很难享受税收优惠措施。另外,根据财政部2010年颁布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各级人民政府、公益事业组织和团体在接受公益性捐赠时应该开具捐赠发票。非公益组织团体的信托公司不具备开具捐赠发票的合法性。同时,由于捐赠票据实行凭证领购、分次限量、核旧购新的领购制度,一般政府部门和公益事业组织团体等接受捐款的单位在实践中也难以真正获取捐赠发票。因此几乎可以预见,税收细则的出台及具体实施,将是一个相当长的过程,慈善信托将很难获取捐赠发票,相应地参与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单位和个人)也将无法取得税法中规定的捐赠发票抵税优惠。

二是专业人员不足。由于慈善组织长期对于这方面慈善事业的经营与跟进,可以非常便利地定位目标人群,而且和当地主管部门的长期合作关系可以方便项目的落地。同时那些专门针对某一类帮扶对象的慈善组织,在独特领域拥有很强的积累优势,对于特定领域的独有资源与专用渠道有长期的互相信任关系与合作基础,这是信托公司无法具有的优势。即使在《慈善法》实施之后,专业人才的缺失,对市场了解的不够充足,缺乏长期合作关系造成的进入成本,都是信托公司的慈善信托业务落地的重要制约因素。

最后,慈善信托的开展要注重多方合作。

信托公司开展慈善信托业务,不应该回避与基金会等NPO的合作,反而应该在各自擅长的领域进行深度合作。类似日本神户六甲岛基金公益信托的做法,未来“慈善信托+NPO”可能是一种较为可行的模式,信托公司专注“管钱”,基金会等NPO专注“管事”,共同为中国的慈善公益事业做出自己的贡献。

(转编自《当代金融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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