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2016-04-16
(安徽财经大学 安徽 蚌埠 233000)
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檀梦
(安徽财经大学安徽蚌埠233000)
我国证券市场是一个以中小投资者为主的新兴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上往往处于劣势地位,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往往遭受证券违法行为侵害,所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成为我国证券市场发展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虽然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日益受到我国立法的重视,但我国证券市场发展时间较短,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制度相对来说比较薄弱,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上,都还处于起步阶段。本文首先对中小投资者相关概念进行了解释,然后分析了我国关于中小投资者保护的法律法规并指出其对中小投资者保护的不足之处,接着又对比了美国、日本等国现行关于中小投资者保护的法律制度,从而在前述三者的基础上提出一些对于完善我国中小投资者保护的法律制度的思考和建议,希望能对我国未来证券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有所理论上的帮助。
中小投资者;证券市场;立法
一、中小投资者的相关概念与特征
1.中小投资者的概念:投资者有广义和狭义概念之分。广义的投资者一般是指企业的借贷人(债权人)和股东。狭义的投资者一般是指为上市公司的持股股东,并按投资者在公司中所占的股权比例大小和对股价实际控制能力的大小划分为机构投资者(或大股东)和中小投资者。本文所指的中小投资者包括两个层面,一中小投资者主要指上市公司中持有较低比例股权且对公司重大决策的制定不具有影响力的个人投资者,通常投资金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二是在证券市场持有较少量流通股的投资者。就我国而言,中小投资者即股东,主要指个人股和在证券交易所流通的社会公众法人股。[1]
2.中小投资者的主要特征:(1)人数多,在资本市场中所占的比重大。我国资本市场具有非常明显的以“散户”为主的投资者结构,而机构投资者所占比例较小。(2)中小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处于劣势地位。大股东、公司管理层等“内部人”利用其信息优势和强大的资金、技术、规模实力等在证券市场交易中占有绝对优势,而中小投资者由于信息来源闭塞加上没有专业的金融知识,往往处于劣势地位。
3.投资者保护保护的基本原理:投资者保护的基本原理包括两大部分,投资者自己负责原则和信息充分披露原则。所谓投资者自己负责原则,是指投资者应对自己的投资决策负责,一级市场上的投资者承担的是投资选择风险,二级市场上的投资者承担的是市场价格风险。而信息充分披露原则是证券市场的有关当事人在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一系列环节中依照法律法规、证券主管机关的管理规则及证券交易场所的有关规定,以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或向证券主管机关或自律机构提交申报与证券有关的信息而形成的一整套行为规范和活动准则。[2]
在此基础上,投资者保护的核心和目标,是在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应得利益权。一方面是在于防止中小股东的权益受到内部人的侵犯和掠夺。另一方面是在于为中小股东提供一个公平的市场环境:使投资者能够在证券市场中公平地获得相关信息和投资机会,免于受到公司控股股东和内部人、证券欺诈行为,以及过度监管和不当监管所带来的侵害和损害。所以在此基础上来比较我国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现状中存在的问题,将更具直观性和透彻性。
二、我国中小投资者权益立法保护现状
第十届中国公司治理(国际)论坛上发布的《中国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指数报告2015》显示,2014年中国2514家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指数整体偏低,以100分为满分计算,最大值61.31分,最小值24.12分,平均值仅为44.62分,及格的企业(60分及以上)只有4家,及格率只有0.16%。[3]
中小投资者是我国现阶段资本市场的主要参与群体,但处于信息弱势地位,抗风险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近年来,我国中小投资者保护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与维护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和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一)立法现状
近十几年来,我国有关证券中小投资者保护的法律法规一直在不断健全和完善中,实施力度也在逐渐加强,中国已经构成以《公司法》、《证券法》为核心,包括《会计法》、《审计法》、《刑法》和《信息披露法》以及大量行政法规章等在内的中小投资者保护的法律体系。以下是主要几部规定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法律。
(1)《公司法》:我国《公司法》对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及投资者的诉讼权都进行了相关规定;对控股股东的责任与义务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与责任进行了相关规定。知情权是中小投资者的核心权利;参与权是投资者享有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诉讼权是投资者在利益受到侵害后向法院提起诉路的权利;在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上,《公司法》对控股股东课以诚信的义务,如果因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列举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诚信义务的具体行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诚信义务的,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取得的违法收入归入公司。
(2)《证券法》:《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法定信息披露义务,对因披露信息不实或不完整及误导性陈述所引起的后果,责任人需承担法律责任。另外还规定,禁止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及欺诈客户的行为,立法通过对此类证券欺诈行为的禁止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此外,《证券法》设专章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证券市场的具体职责做出规定以及各种证券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为相关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提供了法律保障、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会计法》、《审计法》:我国中小投资者保护的立法体系中还包括会计、审计法律制度。会计法律,分别是《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我国审计法由国家审计署颁布,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由于法律强制上市公司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报告,因此我国会计、审计法律制度是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进行审计的行为准则,有利于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4)《刑法》:我国刑法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主要是通过刑事责任的认定来实现。主要涉及的罪名有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妨害清算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虚假破产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等。
(二)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保护立法的不足
总的来说,我国目前对于中小投资者保护问题给予了高度重视的,并通过立法严格保护,这些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法律和制度,对中小投资者权益进行了强化,一定程度上打击了证券犯罪。[4]现有立法措施还存在一些不足。例如:在《公司法》中对股东权利规定不足,仅仅笼统的规定了股东的知情权、质询权、提案权和股东会召集权,而且对多数股东的表决权未作相应限制容易使资本多数决定权滥用。对于证券企业的披露达不到目标上的真实准确和及时,而且对于这些问题的诉讼救济途径较少而且困难,《刑法》和《证券法》中对公司内部人违反法定义务的法律责任规定不够严厉,法律责任过轻,使违法者违法成本过低。
三、国外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现行法律制度
在我国,由于证券市场发展时间较短,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制度相对来说比较薄弱。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还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借鉴国内外的相关经验,寻找适合我国国情的中小投资者保护措施,对于完善我国的中小投资者保护制度是很有必要的。以美国和日本为例。
(一)美国
美国证券市场的成功运行是通过保护投资者法律的日益完善来实现的,我们可以通过了解美国的证券市场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状况及其成效,来反思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的权益问题。
首先美国《证券交易法》对证券发行商和代理人所应披露的金融信息作出统一的规定,同时对操纵市场价格进行了禁止性规定,如禁止价格操作、使价格产生突发或非合理性波动的各种行为等不正当行为。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依法有权制止内幕交易,对违规者有权提起民事诉讼和刑事指控,还可暂停或收回市场专业人士的执照,还有权对内幕交易增加的收益和避免的损失进行调查。另外针对上市公司的内幕交易和证券欺诈行为,美国国会于1984年和1988年通过了《内幕交易制裁法》和《内幕交易和证券欺诈法》,允许一个交易者对利用内幕信息交易的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美国证监会还建立了有利于维护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奖励制度。[5]
其次美国国会于1970年通过了《证券投资者保护法》,作为美国证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把证券“管理的着眼点是保护投资者”作为证券管理者的首要位的管理原则。并据此成立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SIPC)。该公司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化解券商因财务危机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二)日本
日本对中小投资者的立法保护主要集中在《证券交易法》。二战后借鉴了美国,于1948年出台了《证券交易法》。日本证券监管制度在深受美国证券立法的影响后,逐步形成了以美国证券法为模式,大量引进了证券发行、证券流通、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管制,并融合本国的证券市场具体发展状况,确立了符合国情的政府监管体系。在披露制度上,日本信息披露制度中披露资料一般都通过网络进行。所有信息通过“披露用的电子信息处理组织”披露,再由日本财务局受理审查,所有这些信息都可在财务局以及交易所等内设置的电子大屏幕上供公众通过网络浏览。另外日本侧重于行业自律,参与国际监管,既有赔偿机制保护的同时,纯民间组织在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也发挥着积极的作用。[6]
四、完善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思考
与发达国家证券市场相比,我国的证券市场尚处于发展初级阶段,包括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司法救济等在内的多方面深层次问题都在摸索和实践之中,因此我国证券市场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必须要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适当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经验,逐步完善我国中小投资者保护制度,提升我国中小投资者保护水平。
(一)完善中小投资者诉讼制度,落实权利救济
投资者权益法律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就存在这样的问题:当证券投资者权益受到侵犯时,虽然法律规定投资者在遭受损失时能行使诉权,但证券法设计的这些制度和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我国法院对于民事纠纷暂不受理内幕交易行为或者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而遭受损失的案件,实际上致使证券投资者的这种权利根本就无法实现。所以针对权利保护不能落实的问题,可以分别从优化中小投资者依法维权程序和推动完善破产清偿中保护中小投资者投资者的措施,落实权利救济。
(二)加大对违法连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保障合法投资
南纺股份财务造假3.44亿元但公司最终只被处50万元的罚款是一个警告,因此,必须在立法上,修改公司及其内部责任人违反法律责任的相关条款,强化违法者的违法责任,加大违法处罚力度,提高违法者的违法成本。[7]
首先要完善民事责任制度,我国应当尽快制定相关法律,对于未规定的民事责任例如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违法行为等应具体规定民事追究,以及对因上市公司内部责任人其他的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中小股东造成损失应该如何赔偿也予以明确。其次,刑法应当加大上市公司内部责任人的违法刑事处罚责任。其三,立法应该増加证监会对于公司内部责任人的行政处罚权。最后,立法还应当增强违法披露信息的行政罚款力度。
(三)完善证券监管政策
证券监管是指证券管理机构运用法律的、经济的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对证券的募集、发行、交易等行为以及证券投资中介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与管理。
首先证券监管部门应当把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贯穿监管工作始终,落实到各个环节。对纳入行政许可、注册或者备案管理的证券期货行为,证券监管部门应当建立起相应的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安排。
其次坚决查处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坚决打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转移、侵占上市公司资产。建立证券期货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制度等。
另外强化执法协作。各地区、各部门要统一认识,密切配合,严厉打击各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活动,及时纠正各类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建立侵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事件的快速反应和处置机制,制定和完善应对突发性群体事件预案,做好相关事件处理和维护稳定工作。证券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不断强化执法协作,完善工作机制,加大提前介入力度。有关部门要配合公安、司法机关完善证券期货犯罪行为的追诉标准及相关司法解释。[8]
(四)发挥第三方机构作用
借鉴日本的立法外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我国在此方面应该发挥第三方机构作用,例如支持自律组织、市场机构独立或者联合依法开展证券期货专业调解等,为中小投资者提供免费服务。另外,开展证券期货仲裁服务,培养专业仲裁力量,建立调解与仲裁、诉讼的对接机制。使中小投资者的保护体系变得更加完善。
五、总结
总之,我国目前在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因此必须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真正地把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落到实处。保护投资者权益工作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其涉及面很广,综合性很强,是一个需要常抓不懈的艰巨任务,所以应当积极稳步地加以推进,不可能一蹴而就。保护投资者利益是证券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任重而道远。
[1]张银玲.我国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评价指标体系及其应用研究.石河子大学2009年硕士学位论文,第2页.
[2]高志鹏.我国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机制研究.东北财经大学2003年硕士学位论文,第3页.
[3]新华网.中国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总体水平偏低.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5-12/12/c_1117439479.htm,2016年6月23日访问.
[4]史晓芳.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立法保护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上海社科院2015年硕士学位论文,第8页.
[5]邸玉娜.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研究.重庆大学2009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0页.
[6]田玲.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保护法律问题研究.黑龙江大学2015年硕士学位论文,第32页.
[7]史晓芳.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立法保护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上海社科院2015年硕士学位论文,第21页.
[8]新华网.中国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总体水平偏低.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5-12/12/c_1117439479.htm,2016年6月23日访问.
檀梦(1995-),女,汉,安徽池州,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2014级法学专业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