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困局与出路
2016-04-16
(西南财经大学 四川 成都 610000)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困局与出路
李浩
(西南财经大学四川成都610000)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经过长期的发展已基本形成体系,在筹集政府收入和调节社会分配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逐渐凸显出一系列问题,如在2017年“两会”期间提出的免征额过低、隐性收入难以确认、分类征收模式与家庭收支结构失衡等,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已是迫在眉睫。重构和改进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不仅有利于实现低收入纳税群体可支配收入的增加,也将在长期内不断改善社会公平状况、促进消费升级、助力经济结构良性发展。本文就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其未来改革的方向进行分析研究。
个人所得税;收入分配;经济结构;制度改革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现状及面临的困局
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之间在个人所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和法律规范总称[1]。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我国实行分类征收的征管模式,包含11类征税内容,分别是: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2]。以上不同类别,适用不同税率,税率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形式。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自发布实施以来,在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经过社会实践的检验和经济内容的发展变化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具体表现在:
1.税制模式不合理
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大致可分为分类所得、综合所得、分类综合相结合所得税制三类[3]。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一直采用分类所得税制,将纳税人的全部所得分别按应税项目分类分成不同的所得收入,然后按其对应的不同费用扣除标准,适用不同的税率,最后采用不同的计征方法分项课税。这种方式使得纳税人能够通过把总的收入分解成多个不同的收入项目,把分化后的收入所得降到免征额标准以下,从而达到少缴税的目的。这就使得当纳税人所得方式多、总体收入高时税收负担较轻,当纳税人所得来源单一、收入低时税收负担反而加重,显得极为不合理。
2.个人所得税扣除费用标准单一
个人所得税中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扣除标准为3500元,并没有对个人实际费用负担情况进行考量。而且,该扣除标准仅仅基于单个劳动力的收入创造,没有充分考虑到纳税人的婚姻状况和家庭情况。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生活基础消费支出在我国纳税人的支出结构中所占比重逐步增大,而这类必要支出并没有列入法定扣除。需要养老育儿、照顾残疾人、或有重病患者的家庭消费支出明显比单身或健康家庭大得多,在家庭状况差异较大时仍适用费用扣除标准的“一刀切”将严重违背税收的公平原则。此外,某些费用扣除采取固定数额,这种固定化的扣除标准无法灵活根据物价水平的变化作出相应调整,在持续性通货膨胀时诱使居民日常生活消费支出的增加,这在无形中提高纳税人的纳税等级,变相加重纳税人的税负。
3.税率档次过多,最高边际税率过高
现行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项目实行的是7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边际税率达到45%[4],而欧美发达国家多实行6级以下的税率档次,税率档数比我国少,最高边际税率也远比我国低,如:美国实行的税率档次为6级,最高边际税率为35%;加拿大实行的税率档次为4级,最高边际税率仅为29%。在个税征管工作中,税率档次设置过多,边际税率设置过大,将会导致个税征管工作复杂化,征管成本也相应加大,征管水平和征管效率随之降低。另外,由于前三个税级对应的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的级距太小,使得占个人所得税主体的中低收入者容易被推高到较高的税级,而后三级对应的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的级距太大,高税级又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4.税收征管水平落后,处罚力度过轻,纳税人纳税意识薄弱
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有两种,一是代扣代缴,二是自行申报。其中又以代扣代缴为主,只有少数个税纳税人自行去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纳税人偷税漏税[5],然而现实中由于在征收过程中加入了代扣代缴义务人这一中间环节,让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之间有了合谋偷逃税款的可能。另外,个人所得税相关法律规定中对纳税人偷税漏税行为的处罚多以罚款为主,纳税人受到处罚后依然有偷税漏税的动机,无助于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此外,纳税人纳税意识薄弱。由于历史因素和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一直较为淡薄,缺乏主动纳税的观念,多数纳税人对于纳税的数额和方式也不甚了解,这对税收征管工作的高效顺利开展产生不利影响。
二、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助力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
个人所得税制度作为国家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和推动经济增长等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优劣也将对经济社会的健康持续发展产生重要影响。鉴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进行全面的改革已是迫在眉睫。与此同时,我们应牢牢把握是否有利于调节收入分配、是否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是否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的“三个有利于”标准,统筹国家与个人、低收入者与高收入者之间的关系,全方位、多角度的分析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优化路径,探索出真正符合我国国情的新型个人所得税制度。对此,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改单一分类税制为混合税制
我国是少数还实行分类税制模式的国家之一。事实证明,分类税制的模式不可避免地存在过于缺乏弹性、加大征税成本的问题。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收入来源逐渐多样化,单一的分类税制已无法满足现实情况的需求,也不可避免地暴露出税收征管的低效率弊端。为了从根本上解决个人所得税的弊端,必须对现行的分类征税模式进行改革,合并部分税目,把11个税目分为“综合所得”和“分类所得”两大类。同时,依据我国自身发展状况,借鉴国外发达国家成功的个税税制改革案例,逐步由单一的分类税制转向混合税制,从而有效抑制税源流失,体现量能纳税原则,缩小贫富差距,实现税收公平。
2.完善税前扣除,适时引入家庭支出申报制度
完善税前扣除,在综合所得上先确定一个较为合理的总的扣除标准,然后按照不同能力不同负担原则,根据纳税人家庭婚姻情况、养老育儿情况及所在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增加养老支出、教育支出、医疗支出、住房支出等专项扣除标准。在保留现有个人纳税申报方式的同时适时引入家庭申报制。允许以家庭为单位申报家庭养老、子女教育、医疗保险、住房消费等相关支出,由夫妻双方分摊扣除、分别纳税或由户主扣除、户主纳税。借鉴西方国家的家庭纳税方式,以婚姻关系的夫妇家庭为一个纳税单位,当家庭中出现多代同堂的情况时可以拆分成若干个纳税单位。
3.提高免征额标准,优化税率结构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工资、薪金,经过多年的发展,不论是居民个人的收入水平还是消费水平,都有了很大的提高。相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标准也应随之提高,至于具体的免征额标准可借助大数据调查分析后加以确定。免征额标准的调整一方面要慎重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变化,另一方面要根据纳税者家庭收入、消费支出情况而不是单纯以个人收入情况来确立。
税率改革是重中之重,税率的高低设置直接影响到纳税群体。个人所得税作为一种直接税,一旦税率设置过高,级距过多,则将显著影响纳税人的可支配收入,从而降低其消费能力、储蓄能力和投资能力,最终将抑制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税率级距繁多,应当简化税率,适当缩小级距。在税率重新设计的过程中,应着重考虑纳税人的纳税能力,侧重中低收入群体,又不能忽视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充分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职能。
4.加强税源控制,防止税源流失
通过加强对个税税源的监控,来有效防止税源流失。首先,可借鉴已有的成功案例,如把公民的身份证号码设置成为公民税务号码,纳入一个专用的数据系统中管理,并对系统定时更新、升级,借机引入大数据系统,以保证在追溯税源流失时有技术上的支持。其次健全个人收入储蓄存款实名制,完整为税务征管机关、社保机构、商业银行、海关等多个机构联合且纳入因特网或局域网数据前提下的实名制,让纳税人的情况得到最大程度的公开化、透明化。再次,纳税人所在单位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而在现实中扣缴义务人的作用没有有效发挥出来,为此参照纳税人档案建立其自身的数据库档案,软硬管理措施相结合,一方面加强对扣缴义务人的管理,一旦发现扣缴义务人不规范,不按流程进行要及时进行监督教育,另一方面对于扣缴义务人帮助纳税人偷税漏税的行为要增大整治与处罚力度。
5.提高征管水平,增强公民纳税意识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监管手段较为落后,改革中应引进现代化管理手段,普及计算机网络技术,使纳税申报、税务登记通过网络信息系统流程化,使个人所得税税款的缴纳向现代化、专业化方向发展,培养具备扎实专业税收知识和较强业务操作能力的高素质税务人才。在税收征管时应加强与海关等相关部门的配合,协同执法,共同进行专项检查,提高稽查次数,增强执法力度,同时加大偷逃税的处罚以增加其经济成本。对已经触及法律界限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的公民纳税意识始终比较薄弱,对此不仅要通过实行强制性的管理手段(必要时采用行政和法律手段)完善个人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必要时出台暂行条例加以补充,通过外在的规范让纳税人逐渐形成主动纳税意识。此外,政府应优化纳税环境,提高征管服务水平,将更多税款用于民生,纳税人享受到了更多公共服务,才会自觉履行纳税义务。
三、结语
个人所得税与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都息息相关,对个人所得税的改革自然而然已成为社会大众关注的重点,在2017年的“两会”期间更是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不合理、不完善是造成国民经济发展失衡的重要因素之一,而在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上出现的问题更是会引起社会大众的巨大争议,这其中一个突出的原因在于我国工薪阶层成为了个税的主要负担群体。毫无疑问,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需要进行更深层次的改革,这不仅有利于维护低收入纳税群体的利益,调节可支配收入,在长期内也将不断改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深入改革个人所得税税制体系刻不容缓,将税制模式由分类制向综合制转变,优化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提高免征额标准,加强税收征管,严惩偷漏税行为,提高纳税人意识。只有这样才能提高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水平,使个人所得税充分发挥出其应有职能。完善后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必将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出良好的调节和稳定作用,助力经济社会实现长期稳定持续发展。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四号.电子财会,2006,(5):64-64.
[2]朱唯榕.论个税改革与调节收入分配.大江周刊:论坛,2011,(9):22-22.
[3]秦晓东.关于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的探讨.中国外资,2011,(2):118-119.
[4]伍鹏志.新个税工资、薪金所得税负分析.企业导报,2012,(10):121-122.
[5]陆华.浅析如何完善个人所得税.财政监督,2008,(11):76-77.
李浩(1990-),男,汉族,河南南阳人,西南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税收筹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