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我国农村社区建设的历史演变
2016-04-16
(山西财经大学 山西 太原 030000)
探究我国农村社区建设的历史演变
王婷婷
(山西财经大学山西太原030000)
本文探究我国不同历史形态下农村社区的发展以及相应的管理制度,系统的梳理了我国农村社区建设的历史演变。随着农村社区建设的不断发展,根据农村社区的实际发展情况,从历史中总结经验,不断探索,探寻一条符合我国农村社区高效健康发展的道路成为必然选择。
农村社区;管理制度;历史演变;农村基层自治组织
列宁认为“在社会科学问题上有一种最可靠的方法,它是真正养成正确分析这个问题的本质而不能淹没在一大堆细节或大量争执意见之中所必须的,对于用科学眼光来分析这个问题是最重要的,那就是不要忘记基本的历史联系,考察每个问题都要看某种现象在历史上怎么产生,在发展中经历了哪些主要阶段,并根据它的发展去考察这一事物现在是怎样的。”对我国农村社区建设的历史演变进行梳理和探究,是我们研究我国农村社区建设的最重要的方法。
一、封建社会时期农村组织与管理制度
20世纪90年代,温铁军首次针对历史时期国家基层治理策略提出“皇权不下县”的主张。关于皇权的行政势力在多大程度上能渗透到基层,杨念群说,“90年代之前,费孝通先生在《中国乡绅》就提出一个很重要的理念,历代王朝尤其宋以后,基本上行政管理和治理局限在县一级,县以下就形成了乡绅社会,基本是一种无为的状态,它的秩序由受过教育、但不是官员的乡绅来治理。费先生基于现实的考虑,认为现代化的进程摧毁了中国乡土社会的基本秩序。这与传统中理解专制社会、封建集权这样的概念有很大的差别。”
(一)乡里制度
“乡”本义指方向,在先秦文献中常被引申为表示某个方向的地域。“里”是人类的聚居地,是人们为了生产和生活的方便而形成的社会共同体。乡、里是中国古代国家政权的基层社会组织,是国家加强地方控制的重要手段和形式。
黄帝时期是我国农村组织的初始时期,农村基层组织是以“井”为中心,以“户”为单位组成的群体,“里”是黄帝时期乡里组织的基本单位。秦汉时期,乡、里的政治意义逐渐加大,在国家政权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乡、里管理体制由乡、里自治体制、治安管理体制、行政管理体制构成。
我国农村组织和制度在隋唐时期发生了重大转变。一是农村基层组织层次发生变化。组织层级变多,管理范围变小。规定五家为保,保有长。保伍为闾,闾四为族,皆为正。畿外置里正,比闾正,党长比族正。二是乡里组织基本职能发生变化。在西周与秦汉时期,我国乡里组织基本职能是注重教化、祭祀;隋唐时期,乡里职能开始转向为封建国家政权收取赋税转变。三是乡里制度的选举方式发生了变化。在西周秦汉,乡里组织的领导者由三老举荐产生,到隋唐时期,乡里组织领导的产生方式变为国家机关控制的选任制。
(二)保甲制度
保甲制始于宋代王安石变法时期的一种军事制度,即“什伍其民”、“变募兵而行保甲”。
明朝建立后,沿用保甲制度以人户为中心建立了乡、都、图(里)的地方基层组织。始于北宋的都保在明代被都图代替。明朝统治秩序建立后,作为军事制度的“卫所制度”在全国各地逐渐推行,凡重要地方设“卫”,次要地方设“所”。“卫”设指挥,“所”设千户、百户,统领本卫所的军队。在这种情况下,乡村社会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清代沿袭了宋明时期的里社制和保甲制,里社、保甲和宗族组织并存是清代乡里组织的一大特点,构成了清代地方基层统治的基础。清代的宗族组织在乡村社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政治上具有治安、防范和消弭农民反抗的功能,在经济上具有催征、赈灾济贫的功能,在文化上具有祭祠、兴办义塾的功能,是清朝加强地方统治的重要力量。
二、民国时期农村组织与管理制度
在民国时期,封建制度被取缔,导致农村社会结构的分化,旧有的组织体系分崩离析,取而代之的是具有西方资本主义色彩的“地方自治”,这一时期,国家行政权力由县级下放到乡镇,乡镇开始成为国家最基础的一级组织。我国处于新旧社会形态变革中,在内忧外患之下,农村发展近乎停滞,亟需探索新出路。以山西农村探索为例,由于历史的传承和惯性,都、里甲、保甲等基层组织依然发挥着作用。1917年,阎锡山在山西推行新的乡村制度(村制,行政村制度),各县设置区—村—闾—邻。在20年代后山西村制开始向自治方向转变,国民教育和“六政三事”是山西农村建设的主要内容,客观上对农村自治制度的运行起了促进作用。1928年,国民政府颁布《县组织法》,从理论和逻辑上是仿照山西村制的,二者无本质区别。乡村制度对山西农村而言,属于外生型,实施起来缺乏内在驱动力,由于政府施政力度不同,制度运行成效呈现出以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为核心向外辐射递减趋势,传统的强势政府行政使村制产生积极效果,但传统的服从性的政治文化导致消极政治参与。
三、新中国成立后农村社区与管理体制
(一)人民公社时期农村基层组织建设
人民公社制度是20世纪50年代我国农村和农民经过互助组、合作社、初级社、高级社一系列合作化和集体化运动的基础上形成的。
(二)改革开放初期农村基层组织建设
改革开放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1980年2月,广西宜山地区出现了第一个由农民自发选举产生的村委会,这是我国农村基层组织与管理制度的变革,开始走上以村民自治为主的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发展道路。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了省、县、市辖区、乡、镇组成的行政管理体制。在城乡的最低一级确立了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制度。
(三)城乡统筹时期农村基层组织建设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基层组织从封闭向开放转变,农村组织结构开始分化,农民阶层出现多样化,农村基层组织与管理制度面临新的变革。面对这种形势,2003年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在农村实施“社区服务”、“社区保障”、“城乡社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要求。2006年10月,在《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要问题的决定》中首次完整地提出了“农村社区建设”的概念。
农村社区建设是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享现代化成果的一项具体工作,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农村社区建设与农村村民自治是相辅相成的。农村社区建设的目标是建成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生态良好、文明和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对于农村社区建设,离不开对农村历史发展的探究,农村社区先后经历了传统时期的“自我性”,近现代以来的“国家化”,以及新中国后的“政治化”的发展阶段。在当代,在内外综合力量的推动下,农村社区建设也在不断的完善,不断向农村社区治理现代化转型。
[1]闻钧天.中国保甲制度[M].商务印书馆,1935.
[2]张厚安.中国农村基层政权[M].四川人民出版社,1992.
[3]列宁选集(第4卷)[M].人民出版社,1995.
[4]赵秀玲.中国乡里制度[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
[5]农村社区与城市社区的关系[J].莱芜日报,2014.
[6]胡恒.皇权不下县[M].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
王婷婷(1990-),女,汉族,山西太原人,管理学硕士在读,山西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行政管理专业,研究方向:公共政策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