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出台两部加强鼓浪屿风貌保护的法规
2016-04-16
厦门市出台两部加强鼓浪屿风貌保护的法规
昨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发布消息,《厦门市鼓浪屿建设活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已经由市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消息同时列出了两部法规的正文。
根据正文内容,《办法》旨在规范鼓浪屿建设活动的管理,加强鼓浪屿文化遗产的保护,根据《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而制定。
统一管理建设项目
针对鼓浪屿建设活动,《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将实行统一受理、统一前置审批、统一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统一处罚的管理制度。
依照《办法》,今后,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将在鼓浪屿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建设服务窗口,统一受理建设项目申报主体的申报。
受理建设项目的申报材料后,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将对建设项目进行逐个登记建立申报台账,并应进行统一前置审批。对于重大、复杂的建设项目,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作出前置审批意见。
思明区人民政府应当按联合监督检查制度要求,指派相关部门与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共同建立统一监督检查队伍,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一旦发现建设项目有违法行为的,市规划、建设、文化(物)、市政、公安、市场监督、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细则》则旨在加强对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与利用,更好地保护鼓浪屿文化遗产,根据《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而制定。
捐赠风貌建筑可获奖金
除了对一些有碍风貌建筑保护利用的行为做出限制外,《细则》同时还有大量鼓励性措施。比如,根据捐赠历史风貌建筑的现状、保护等级,捐赠历史风 貌建筑的所有权人将获得一定比例的奖金奖励,同时,鼓浪屿风景区管理机构应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向捐赠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授予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先进单 位、个人的荣誉称号;被捐赠房屋的所有权人为境外公民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将其提名为厦门荣誉市民候选人,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向其颁发厦门荣誉市民称号。 对于自愿搬迁的历史风貌建筑的占用人、对历史风貌建筑自行进行结构更新或拆除重建项目建设且符合条件的所有权人等,《细则》也给出了明确的奖励措施。
法规摘要
《鼓浪屿建设活动管理办法》
鼓浪屿建设活动将实行统一受理、统一前置审批、统一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统一处罚的管理制度。
《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被捐赠房屋的所有权人为境外公民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将其提名为厦门荣誉市民候选人,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向其颁发厦门荣誉市民称号。
(中国厦门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