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信任危机的破解之道
2016-04-16王清
王 清
司法信任危机的破解之道
王 清*
我国司法面临信任危机,体现在:法官不仅屡屡受到当事人的伤害,而且受到法律共同体内部一些律师的死磕;涉诉上访长期居高不下,冤假错案时有发生,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仰缺失。法官的逻辑与普通人的生活经验的冲突构成危机根源,鉴于探求“真相”并非法官专长,因此,在认定案件“真相”的过程中引入陪审制度就成为化解危机的对症之药。陪审制度的权威性不仅得到历史实践的证明,而且具有充分的法哲学理论基础。陪审制度与中华民族精神一脉相承,足以成为实现中国古典司法民主传统的有效路径。陪审制度同样是马克思、恩格斯孜孜以求的司法理想。在当下中国,陪审制度有利于化解司法危机,建设和谐司法关系。陪审制度有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有利于改善党对司法的领导,有利于国民法律、道德素质的提高。
司法信任 危机 陪审制
近年来,以化解社会冲突为天职的法官常常身陷冲突之中。2015年1月十堰四名法官的伤口未愈,2016年2月昌平马彩云法官的鲜血又流。问题的严重性在于,类似当事人伤害法官的案件并不罕见①。即使同属法律人的律师,与法官的关系也难称和谐,与法官针锋相对的“死磕”律师时有耳闻。涉诉上访的居高不下,已经使法官不堪重负。对此,有人归咎当事人、律师、上访民众的刁蛮,有人归咎法官不公。为避免类似悲剧的发生,有学者建议强化法官安保并赋予法官当庭惩戒权。显然,安保不能解决根本问题,惩戒只能激化矛盾。尧舜之民,可比屋而封,桀纣之民,可比屋而诛,制度使然。因此,与其责怪人心,不如拷问制度,毕竟经常伤人的司法机器不是好机器。
一、司法权威不容乐观
调查显示,我国司法正面临严峻的信任危机。2014年华东政法大学曾经以上海居民为对象对“司法公信力”进行调查②,在所获2300份有效答卷中,针对“法院基本代表正义” 、“现在法院和法官更值得信任了”、“未来我国的司法状况会变得更好”, 绝大多数人持否定态度。对于“原告和被告不论有钱无钱,有权无权,法官都能一视同仁”,近三分之二的被调查者选择了“不太同意”和“非常不同意”。而在“打官司就是打关系”一栏中近半数被调查者选择了“比较同意”和“非常同意”。超过三分之一的被调查者“比较同意”和“非常同意”“法院判决受到太多政治和经济利益的影响”。在此背景下,一系列冤假错案的发生对司法信仰更是造成了难以估量的损害,后果之严重绝非短时能够弥补。
由此不难理解,司法并不当然成为社会公正的最后防线。公正如饮食,为人不可或缺,不能得之司法,必然求诸私力。从林冲的忍辱含垢委曲求全到义无反顾雪夜上梁山,可以深切体会到他对司法从信仰到绝望的心路历程。因此,司法信仰关系社会稳定。
履霜而知坚冰至,应该认真对待司法权威!
二、探求“真相”非法官之长
近年来,几乎每一起重大案件背后都有汹涌的民意与司法发生冲撞,其中,对“真相”的认定成为冲突焦点。所有错案(杜培武、佘祥林、赵作海、呼格、念斌、张氏叔侄案)无不基于对真相的误判。
(一)在对真相的认定中,法官的逻辑经常与普通人的生活经验发生冲突
“彭宇案”中,由于法官认定撞人的逻辑无视见义勇为的公序良俗,引发严重的道德滑坡。尘埃未定的聂树斌案件,公安局提交的第一份有罪供述形成于被抓后第六日,此前五日发生了什么,成为关注的焦点。根据公众经验,重犯落网后突击提审连续提审乃是公安机关通常的做法,因此,不可能无供述,显然还是无罪供述,否则何需隐瞒?
(二)事实证明,普通人的生活经验往往比法官的逻辑更接近真相
“张氏叔侄案”中,仅凭电视台的报道,张高平就敏锐地感觉到了真凶勾海峰与案件的关联。他请求比对凶犯的血型,被法官与“神探”一笑置之。根据袁连芳陷害他人的事实,张高平认为足以推翻其“关键证词”,法官们仍然无动于衷,原审法院2008年收到申诉材料,直到2013年3月26日才作出无罪判决。普通人瞬间感知的真相,法官竟然需要五年!
由此,不难理解职业法官何以会受到那么多人的质疑。法国革命前的律师,与职业法官同属法律共同体的罗伯斯庇尔信任陪审员不信任职业法官,甚至对职业法官的审判充满恐惧。③“只要想到采行陪审制度,我就至少不再因有把自己最宝贵的利益信托他人的危险而感到害怕。”参见[法]罗伯斯庇尔:《革命法制与审判》,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24页。托克维尔毫不掩饰对职业法官的怀疑:“在我看来,对于一宗案件,我宁愿承认一群无知的陪审员在一个有技巧的法官指导下所做的决定,而不是一些熟悉法学和精通法律的多数所做的决定。”④[法]托克维尔:《论美国民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07页。引人注目的是,革命导师恩格斯也主张彻底实行陪审制度,反对职业法官独揽审判。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1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43页。
(三)探求“真相”非法官之长
专家在自己的专业领域是天才,在非专业领域可能就是白痴。一些专家跨界发表的言论,屡屡令公众瞠目,可资佐证。法官的专长是适用法律而非发现真相。法官多为科班出身,长期在学校生活,毕业后到法院工作,经历简单,接触底层民众不多,缺少社会经验。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认为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是逻辑,⑥“现在一些法官从学校毕业,通过司法资格考试一年后成为助理审判员,就可以开始办案。他不了解基层,不了解实际,从某种意义来讲就不具有办案的能力。办案不是说读几本法律书本,背了几个法律条文就可以了。当法官绝不仅仅是法律知识和逻辑,更需要的是经验,没有实践经验的积累最后非出问题不可。”参见《没有公正就没有司法公信力——专访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载《中国新闻周刊》2012年第4期。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也认为没有经验就没有办案能力,二人见解,发人深省。
既然司法危机源于职业法官的逻辑与民众生活经验的冲突,司法民主自然成为化解冲突的对症之药,而陪审制度无疑是司法民主的最好途径。
三、陪审何以对症?
尽管陪审制度在英国已存在一千年,在美国已存在两百多年,仍难解国人之惑:何以十二个法盲优于精通法律的职业法官?
清末,《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引入的陪审制度,因守旧大臣的抵制胎死腹中,反对理由有二:人民素质低下,容易颠倒黑白、变乱是非。效率低下,不适应政府体制。⑦湖北总督张之洞认为陪审制度取决于国民素质,中国束身自爱之绅士,必不肯至公堂,而愿意陪审的“非干预词讼之劣绅,即横行乡里之讼棍”,如此,陪审的目的必然落空。新疆巡抚联魁认为:“陪审员须择地方绅士为之,但新疆边陲之地,既鲜缙绅、行士,亦无富商大贾,故难以选出合格陪审员,而桀黠之徒营充约长,无论人品,卑污不堪,如此推行陪审制度,必然颠倒黑白,变乱是非。”闽浙总督松寿以“现在实无堪做陪审之员”为由,主张缓行。浙江巡抚张曾扬也认为适合出任陪审员的人才匮乏,“陪审人员,通都大邑之中,求所谓道德智识程度均高而又为乡望所归者,尚不易得,遑论乡曲”。当下学界的反对理由,并未脱离上述范围。
(一)陪审有利于司法公正
罗伯斯庇尔坚信陪审制度比职业法官包揽事实裁判法律适用更可靠、更清楚、更公正。⑧“将事实判定和法律适用分开,使判决比职业法官包揽事实裁判法律适用更可靠、更清楚,会使判决的一切部分都更加公正得多。因为谁要是只对别人的裁判应用法律,他就不会企图使法律迁就他对争讼事实所形成的看法。”[法]罗伯斯庇尔:《革命法制与审判》,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23页。
1.历史的实践已经证明陪审团裁判值得信赖。法国社会心理学家古斯塔夫-勒庞经过对陪审制度的深入考察发现:陪审团的事实判断与智力、职业、身份无关,无论组成陪审团的是什么人,他们的判断总是一样的。在一般性问题上,由社会精英组成的陪审团与普罗大众组成的陪审团所得结论并无二致。即使反对陪审制度的人也难以否认陪审团裁断的准确性。勒庞嘲笑那些反对陪审的法官和政府长官对群体心理一窍不通。针对一些律师不愿让聪明人出任陪审员的思想,勒庞认为这种反对毫无用处。⑨详见[法]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新世界出版社2010年版,第145页。
2.公意:陪审团公正的社会基础。公意理论是卢梭法律思想的核心内容,他认为任何人类共同体都有公意与众意两种意志。公意是共同体成员的共同意志,它永远以公共利益为基础,以共同幸福为指向,因此公意永远公正,不会发生错误,其他意志只有符合公意才是公正的,只有符合公意的意志才能被视为有利于大众。众意是共同体成员个别意志、团体意志的总和,它以私人利益、团体利益为依归。作为诉讼双方亲自选定的人民代表共同体,陪审团的中立性足以取信诉讼两造、取信社会公众,从而奠定定纷止争的心理基础,通过兼听双方意见足以明察事实真相,通过闭门讨论使“真理越辩越明”,由此形成的陪审团意志就是公意的体现,其公正性足以服人、服众。
3.集体情感:陪审团公正的心理基础。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认为任何共同体都有共同的集体情感,这种情感深植于共同体成员的内心,是维系社会团结、凝聚社会的纽带,对这种情感的侵犯就是对社会凝聚力的动摇、对社会的瓦解。犯罪本质上是对集体情感的严重侵害,集体情感一旦被触犯,任何共同体成员都能感知并且会采取抵制行动。因此,作为人民代表的陪审员能够成为犯罪的裁判人。
4.“四端”:陪审团公正的人性基础。孟子相信,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在于皆有“四端”,即: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即使人品低劣,“四端”也不会泯灭,只是隐而不显,一旦摆脱偏见和利害,就会天良发现。1911年,一个13岁的俄罗斯男孩在基辅离奇死亡,他的母亲指控犹太人杀了自己的儿子,并用他的血做逾越节吃的无酵饼。这种荒诞离奇的说法虽然可笑,但在当时乌克兰反犹太人群中却很有市场。之后,警察逮捕了犹太工人孟德尔-贝利斯。在世界媒体关注下,审判开始了。“这不仅仅是对贝利斯一个人的指控,也是对整个犹太民族尊严的践踏。我们学校里支持和反对贝利斯的人各占一半。”一位观察者如是说,但是主要由不识字的乌克兰农民组成的陪审团却判定其无罪,贝利斯得以释放。一位陪审员被问及为何支持贝利斯时,他的回答只有两个字:“良知”。这一案例说明了“良知”对于陪审员公正裁判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综上所述,陪审制度是司法公正的别名。民之所欲,天必从之,既然陪审员实质是人民代表,陪审团裁判实质是人民的意志。因此,与其由职业法官模拟人民的意志,不如由人民代表裁判更能避免公正失真。
(二)陪审制度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
陪审制度可能增加个案成本,但成本只有在与收益比较时才有意义。内蒙呼格案件,从案发到执行死刑只有62天,如此效率有何意义?陪审制度在刑事案件中只适用于被告不认罪的案件,认罪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可以省略法庭辩论,职业法官直接适用法律,效率只会提高不会降低。据调查,适用简易程序的大部分案件可以在20~30分钟结束庭审,近年来,被告认罪案件的数量占刑事案件的比例稳定在70%左右,也就是说,实行陪审制度,只有30%的案件成本提高,70%的案件成本降低。⑩段钰秋:《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被告人认罪制度研究》,http://mt.sohu.com/20150919/n421600712.shtml。整体而言,陪审制度提高了而不是降低了司法效率。
四、陪审制度已经成为世界司法潮流
英国人建立现代陪审制度的时候,欧亚大陆正盛行纠问式审判。此后,陪审制度两次改变了欧亚大陆的司法方式。
第一次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欧洲大陆国家纷纷效仿英国的陪审制度。法国大革命建立了陪审制度,又被拿破仑推向德国、西班牙、葡萄牙(并扩展到西班牙、葡萄牙在南美的殖民地)。第二次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大陆法系再次掀起移植陪审制度的潮流。1948年瑞典赋予国民有权选择陪审团审判的权利,1988年瑞典颁布新法,要求在大多数刑事案件中采用单一的陪审团审判方式。1987年葡萄牙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吸收了大量陪审制度的内容。1988年意大利制定新的刑事诉讼法,全面移植陪审制度。同年西班牙在传统审问式中引进了陪审制度。
苏东剧变后,一股以陪审制度代替审问式的潮流在俄罗斯和东欧勃然兴起。1993年12月12日俄国新宪法恢复了十月革命前的陪审制度,2006年的一项调查显示:80%的人认为司法制度得到了改善。
在日本,二战后出现的多起错案引发了司法改革的呼声。日本法学家平野龙一认为除非采用陪审制度,日本的司法相当令人绝望。2009年5月21日本国会宣布实行陪审员制度。耐人寻味的是,在日华人对陪审制度的热情远高于日本人,87%的华人赞同陪审制度,62%的华人希望担任陪审员。
目前,世界上有40多个国家实行陪审制度,有影响的世界大国多数实行陪审制度。历史上有一些国家曾经实行过陪审制度,后来逐渐衰落,甚至废除,究其因,或者是出现了独裁政权,或者出现了长期的动乱,或者由于民众对殖民地时期种族歧视的反感,这证明了陪审制度的民主性质,对于缺少民主传统的中国而言,陪审制度无异于解渴之泉、对症之药。
五、马克思、恩格斯的司法理想
马克思、恩格斯反对职业法官独揽司法,认为没有陪审制度就没有司法公正。
(一)恩格斯主张由独立的陪审员进行审判,反对职业法官独揽审判⑪《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1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43页。
1842年6、9月间,恩格斯连续发表《刑法报停刊》和《集权与自由》,从经验和理论上强调:“司法权是国民的直接所有物,国民通过自己的陪审员来实现这一权力”,“司法权不应同中央发生关系,应当属于人民,属于陪审法庭”。⑫《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21页。
(二)陪审制度是马克思、恩格斯臧否时政的依据
1842年,因为“有陪审员参加的独立的司法原则在法国实际上已被废除”,恩格斯对法国基佐内阁进行了激烈抨击⑬“基佐内阁代表了七月政府的全盛时期,它是路易-菲力浦的胜利,而对一切期待着七月革命来解放欧洲的人们说来,则是最痛苦的侮辱。人民主权的原则、自由出版的原则、有陪审员参加的独立的司法权的原则、议会政体的原则,在法国实际上已被废除。”引自《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集权与自由》一文。。1847年,普鲁士颁布宪法,尽管“普鲁士宪法本身是不足道的”,但因为这部宪法“很快就会导致法官独立审判制度和陪审制度的实行”,因而,恩格斯还是对其进行了选择性肯定⑭“普鲁士宪法本身是不足道的,但是,他给普鲁士以及整个德国开辟了新的时代。它标志着专制制度与贵族的垮台和资产阶级获得政权;它给运动打下了基础,这个运动很快就会导致资产阶级代议制度的建立,出版自由的实现,法官独立审判制度和陪审制度的实行,甚至很难预料这个运动将如何结束。”引自《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40页。。1847年9月5日,马克思在抨击德国议会时指出:“假如议会能够提出陪审制”,“这样的议会是可以指望得到无产阶级最热情的支持的”⑮“无产阶级当然不会对等级的权利发生任何兴趣。但假如议会能够提出实行陪审制、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废除徭役、实现出版自由、结社自由和真正的人民代议制的要求,假如议会能同过去一刀两断,根据目前的需要,而不是根据旧时的法律制定自己的要求——这样的议会是可以指望得到无产阶级最热情的支持的。”引自《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革命导师对陪审制度的向往可见一斑。
(三)反对政府控制陪审团
革命导师认为,为使司法成为贯彻自己意志的工具,政府总有控制陪审团的冲动。政府控制陪审团的方法有二:一是限制陪审员的资格,二是由政府挑选陪审员。其实质是剥夺普通民众参与陪审法庭。如此必然导致陪审员代表性和司法独立的丧失。这种情况下,“所谓不偏不倚的陪审团根本是胡说。”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697页。
(四)陪审制度是革命导师反抗政治迫害争取司法公正的有力武器
1848年7月5日,马克思恩格斯创办的《新莱茵报》在报道普鲁士宪兵逮捕工人领袖的粗暴行径时激烈抨击了普鲁士检察长茨魏费尔,激怒了普鲁士当局,在当局授意下,茨魏费尔和六名宪兵分别以诽谤罪对《新莱茵报》提起诉讼,案件在科隆法院审理。由于包括莱茵河流域在拿破仑时期曾归属法国统治,因此,科隆法院实行陪审团审判方式,适用《拿破仑刑法典》。在陪审法庭上,马克思、恩格斯在律师的帮助下发表了有力的辩护词,赢得陪审团的热烈鼓掌。最终,陪审团裁决指控不成立。假设该案由职业法官审理,《新莱茵报》恐怕难逃厄运,因为马克思深知“领取薪俸的法官在政治审判案中会保护任何东西,只是不保护被告的利益”⑰《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321页。
对照革命导师的教诲,反思当下司法的问题,能够给我们许多启发。
六、中国古典民主的传道之器
(一)司法民主:古圣先贤的司法理想
夏禹时代的司法大臣皋陶将人民等同于天——“天聪明自我民聪明,天明畏自我民明畏”。周武王更是将人民视为天之上的权威——“天听自我民听,天视自我民视”、“天矜于民,民之所欲,天必从之。”春秋时代,老子主张“圣人无常心,以百姓心为心”。孟子要求将民意引入司法——“左右皆曰可杀,勿听;诸大夫皆曰可杀,勿听;国人皆曰可杀,然后察之,见可杀焉,然后杀之。”清初,黄宗羲认为理想的司法应是“刑赏之权不疑其旁落,贵不在朝廷也,贱不在草莽也”。
综观古圣先贤的理想,均以民意为天意、百姓心为圣人心,司法应顺应民意,由人民直接掌握司法。这种司法民主的理想与陪审制度的精神可谓不谋而合。
(二)陪审制度合乎中庸之道
蔡元培先生认为,中庸是中华民族的性格。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事物,“一到中庸的境界,都没有不可以调和的。”陪审制度是审判专业化与司法民主化的折中,专业化是社会分工细化的体现,要求职业法官审判,司法民主是社会和谐的要求,要求人民参与司法。两种要求分处两个极端,而陪审制度则是二者的折中平衡。这种体现中庸之道的审判方式,符合民族性格,因此可行之久远。
陪审制度可谓光大民族精神、弘扬传统文化的利器!
七、陪审制度对当下中国的意义
(一)有利于改善党对司法的领导
党对司法的领导不等于包办具体案件,实践证明,政法委包办具体案件,后果严重(佘祥林、赵作海案件就是政法委协调的结果⑱赵作海案,就是由河南省商丘市政法委会议集体定凶手。而当时主持会议的商丘市委政法委书记王师灿后来面对媒体采访,坦承自己不是学法律的,学的是煤矿和矿山机电。),广遭诟病,削弱了而不是改善了党的领导。因此,2013年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明确宣布政法委不再插手具体的司法案件。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具体案件中都能够感受到公平正义”,是习近平总书记对司法审判的要求。司法公正与否,人民群众最有发言权,作为人民代表,陪审员了解人民生活,理解人民需求 ,陪审团的意志就是公平正义。由人民代表裁判案件是落实党的要求的有效途径。
历史的经验值得借鉴。11世纪,诺曼底公爵征服英国后,作为少数外来统治者,能够在很短的时间内稳定政权,而且能够保持长期稳定,陪审制度为力甚巨。陪审制度不仅是诺曼底公爵征服英国的软实力,而且成为英国建立日不落帝国的制度力量。
(二)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
1.化解涉诉上访。我国常年面临涉诉上访的压力,维稳经费甚至超过军费,对此,现行审判方式难辞其咎。托克维尔认为“陪审制度让所有的阶级对判决的事实充满尊敬”,辛普森案件就是对这一论断的诠释。近年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为了化解涉诉上访问题,开展了人民陪审团试验。尽管,陪审团只有建议权没有裁判权,被讥为“四不像”,仍然收到良好效果。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说:“我们实行人民陪审团审理的案件,基本上没有上访的,被告人上诉率很低,只有6.55 %,比全省平均上诉率低8个百分点。”⑲《没有公正就没有司法公信力——专访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载《中国新闻周刊》2012年第4期。
国内外的经验证明,陪审制度有利于化解涉诉上访。
2.保护法官,建立和谐司法关系。目前审判方式下,一旦发生错案,法官前途受损,法院要面对公众的责难。探求真相既非法官所长,法官裁判事实实属费力不讨好。陪审制度下,司法权由代表普罗大众的陪审团和代表社会精英的职业法官合作行使,是否构成犯罪由陪审团裁断,量刑由法官行使。对于熟悉法律条文的法官来说,陪审团裁判事实后,适用法律可谓轻车熟路。陪审团裁判,无异于保护了法官,维护了法院权威。“看来似乎是限制司法权力的陪审团实际上是加强了司法的权力,任何其他国家的法官都没有人民分享法官特权的国家的法官强大有力。”⑳同注④,第619页。由于陪审团成为说服的对象,法官只是法庭秩序的维持者、仲裁者,如此,死磕、勾兑律师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土壤,当事人无法因败诉而迁怒法官。
19世纪下半叶,郭嵩焘出使英国期间,对英国政治制度进行实地考察后,深为英国的政治制度、司法制度折服,曾慨叹:“即使尧舜在世,欲救当时之弊,亦必急取西法而用之。”如果说林则徐是近代中国睁眼看世界的第一人,那么,明白看世界的第一人当属郭嵩焘。
(三)有利于国家稳定、发展
1.司法的合法性体现。虽然不公正胜于无秩序,但不公正的秩序难保长久。司法应当是社会公正的最后防线,但没有陪审制的司法难以保证成为社会公正的最后防线。对陪审制度的热爱是北美十三州独立原因之一,美国社会的长期稳定与陪审制度密切相关。因此,美国圣克莱拉大学教授阿兰-谢福林语重心长地告诫:“陪审团是站在国家的意志和人民的意志之间的,是防止街头出现战壕的最后的法律堡垒。在很大程度上,陪审团给予司法制度以合法性,否则,司法制度就没有合法性。法官控制的陪审团裁决也会毁掉这种合法性。”
2.国家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在托克维尔看来,陪审制度作为司法制度存在、作为政治制度起作用,因此,仅仅作为司法制度看待是十分狭隘的。19世纪30年代,托克维尔考察美国民主时,曾以英国的历史为依据,预言陪审制度将有力促进美国的稳定和发展。他说:“英国人采用陪审制度的时候,他们还处于半野蛮状态;从那时起,他们逐渐成为世界上最文明的民族之一。随着受教育程度增长,对这一制度的喜爱日益加深。他们逐步向别的国家扩展,并垄断了一些地方;结果有些地方成了他们的殖民地,而另一些地方建立了独立国家,他们的母国仍旧维持着君主制度,他们的后裔虽大都建起了共和政体,但他们仍旧四处鼓吹陪审制度的优越性。他们在自己的领地建立起了陪审制度,或加紧进行着。这个伟大的民族所提倡的司法制度,后来长期存在下来,并在文明的各个阶段,在没有遭到司法界反对的情况下,被各个地区和各种政府采用。”㉑同注④,第607页。托克维尔写作《论美国民主》的时候,美国建国不久,南方甚至还保留着野蛮的奴隶制,后来的历史证明了托克维尔的远见和洞察力,除南北战争外,美国社会长期无内乱,为国家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国内环境,陪审制度的魅力值得深思!
(四)有利于提高国民素质
陪审制度是一所常设的免费普法学校。我国自1986年开始实施五年一期的全民普法教育,目前已进入“六五”普法时期。政府设有常年普法机构,财政每年都有专项普法经费。根据编制要求,地级市普法干部不少于5人、县级不少于3人,全国有286个地级市、2861个县,合计约10299人。2015年全国各地区公务员平均工资,一等地区3000元以上;二等地区1800元以上;三等地区1200元;四等地区1000元。按三等地区标准计算,一年支出148元,305元,600元以上,需要说明的是,此数据并未将津贴、补贴、奖金计算在内,否则实际支出是上述金额的数倍。根据六五普法规划,2015年河北省部分市区人均普法经费约为0.2483元,全国人口按13亿计算,一年普法经费支出约32,279,000元人民币。尽管人力、财力、时间成本巨大,但普法教育仍然任重道远,表现为:干部队伍依法行政的水平仍然不尽如人意,滥用职权、执法不公的现象屡禁不止,一些领导干部法治观念薄弱,以权谋私甚至违法犯罪的情况时有发生,一些群众信访不信法的观念仍未完全转变。
司法实践是最有效的普法方式。陪审制度下,在律师的帮助和法官的指点下,陪审员能够更好、更快地了解相关法律。这种“以案说法”式的普法显然要比那种“无的放矢”的方式效果好得多。而且,作为司法审判的衍生品,无需额外支付普法成本。
陪审制度还是一所免费的道德学校。托克维尔认为陪审制度对于国民的道德素质具有以下积极意义:1.陪审制度教导人们做事公道,审判邻人的时候,要像自己有朝一日受邻人审判一样。2.陪审制度教导每个人勇于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没有这种责任心,任何政治美德都不会存在。3.陪审制度赋予每个公民以法官的权力,使他们觉得对社会负有义务,并感到自己在政府中的角色,从而培养主人翁意识。4.陪审是公民的社会义务,通过强迫人们关心他人事务,陪审制度能够抑制自私意识,增强公德意识,潜移默化地提高国民的道德素质。
(五)有利于防止司法腐败
防止司法腐败是美国的开国元勋们钟情陪审制度的主要理由。㉒“主张设陪审制者,其最大理由为可以防止受贿行为”。[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419页。在陪审制度下,行贿职业法官没有意义,行贿陪审员没有时间和机会。所以,陪审制度是防止司法腐败的有效方法,㉓“因既设陪审制,则需对法院与陪审团进行双重腐蚀,如陪审团的判决有明显差错,法院通常将宣布重新审判,是则如仅施贿赂于陪审团,不在法院暗通关节,则不能收到效果。如此则为一双重保证;不难看出此一复杂体制有助于维护双方的声誉。达到目的的可能既然减少,也就会预先制止向任何一方行贿的企图。法官在需取得陪审员合作的情况下面临受贿的诱惑,较其对一切案件均独享裁判权,其被收买的可能定当大为减少。”[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0年6月第1版,第419页。因此,法官因难以枉法而廉洁,律师因难以勾兑而正直。
由于采用任期制,我国的“陪审员”已经职业化,背离了陪审初衷,失去了陪审意义。建立真正的陪审制度已经成为解决化解司法信任危机的重要选择。在以下案件中实行陪审制度尤为迫切:一是杀人案件,尤其是被告人拒不认罪、案情复杂的案件;二是涉诉上访案件,尤其是长期缠访、闹访案件;三是影响重大的民事案件,尤其是对公序良俗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鉴于它在英国已存在一千多年,在美国已存在两百多年,且运转良好,其有效性无需置疑。鉴于马克思、恩格斯的教导,其正确性无需怀疑。鉴于当下司法信任危机的严峻性,其紧迫性不容犹豫!
认真对待陪审制度,关乎司法权威、法官安危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王清,河北廊坊市委党校政策法规教研室副主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