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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裸奔”的贷款 暴力贷款谁之过?

2016-04-16顾佳华

福建质量管理 2016年8期
关键词:淫秽物品李丽借款人

□记者 顾佳华/文

“裸奔”的贷款 暴力贷款谁之过?

□记者 顾佳华/文

“一手持身份证放在胸前,另一手自拍,将照片作为信用抵押获取款项。”这样的“裸持借贷”您以前听过吗?最近,“裸贷”这个词却频频出现在人们的视线里。2016年6月,有人通过一款熟人间网络借贷平台提供“裸条放款”,当发生违约不还款时,放贷人以公开裸体照片和与借款人父母联系的手段作为要挟逼迫借款人还款,借款人多为在校女大学生。女大学生裸贷也自此进入人们的视野,也由此引发网友的热议,有网友认为,这样的催款方式无异于暴力催款,也有网友认为,女大学生裸贷属虚荣心作怪,不值得同情。那么,“裸贷”到底是谁之过呢?

500变 5万5 不还就曝光裸照

近日,根据调查发现,有些一些网络借贷平台向大学生提供“裸条放款”,即进行借款时,以借款人手持身份证的裸照替代借条。当发生违约不还款时,放贷人以公开裸照和与借款人父母联系的手段作为要挟逼迫借款人还款。这种类似的网络借贷平台,甚至连平台都是虚架子,很多借贷行为都是私下达成的。

据悉,这种网络借贷平台向大学生借款一般还会根据学校层级作出区分。不同的学历可借贷的额度不同,学历越高额度也就越大,重点本科及研究生博士生的额度还会高一些。还款期限从6个月到36个月不等,上述所有产品均可提前还款。申请贷款的学生只要提供裸条,相应的学生证明,信用证明等即可立即放款。便捷且低门槛的借贷条件使得许多学生都申请贷款,殊不知,这样的裸奔的贷款后患无穷。

有记者曾辗转联系上一名自称受害的女大学生李丽(化名)。据李丽叙述,今年2月她因为创业,在一家网络借贷平台进行了注册。据其回忆,该平台实行实名制,必须上传身份证、学生证以及填写家庭信息,包括家里人的联系方式。李丽表示,通过该平台她第一次借了500元钱,周利率30%。因为到期没还上,重新借了新债还旧债,周利率仍为30%。利滚利后,李丽更加无法偿还,欠款目前已达5.5万元。李丽说,在欠款金额过万时,借款方曾多次向她催款。由于不敢声张,李丽想再次通过借新贷还旧债的方式来还款。此时,对方已不再轻易借款,要求其手持身份证拍裸照作抵押,还款后再将照片退还给她。无奈之下,李丽只得照做。很快,新的还款日到了,李丽仍还不上。对方表示,不还的话就会把照片发给其家人甚至公开。

裸照不能作为借贷凭证 裸贷存在违法行为

不还款就曝光裸照,这样的催款行为合法吗?在法律上行的通吗?裸贷中的裸条即手持身份证裸照具有法律效应吗?关于这些问题,记者询问了相关的法律人员。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易胜华表示,“裸照本身并不是物品,因此不能当抵押物,即使用来抵押,因为是非法的,这种抵押行为也是无效的。”因此,在物品抵押方面,裸条并不能作为借贷抵押,网络借贷行为要求借贷人裸照抵押也是不符合规定的。其次,根据法律规定,裸照的出售者、转手者、传播者都属于传播淫秽物品。易胜华表示,从法律上讲,这些将自己裸照传给他人的女性,本身就在传播淫秽物品,她们的行为也构成了违法,如果她们发现其他人在利用她们的裸照牟利,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跟对方通过协商解决,告诉对方行为已经违法,并要求对方不再传播。

易胜华表示“要判断有没有构成犯罪,要看他们传播淫秽物品的数量和牟利的数量,比如,淫秽视频、照片等发布到网上就要看点击率和阅读量,如果将淫秽物品出售,就看销售淫秽物品的数量和他们获取金额的数量。”而借贷平台如果因为借贷人无法还款就将其裸照进行传大规模的播销售那么将构成犯罪。

树立科学消费意识 加强借贷平台监管

网络借贷平台为何将矛头直指在校大学生?这与大学生的消费方式不无联系。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以及智能手机的普及,大学生群体作为互联网背景下成长起来的新新人类,接受新鲜事物的速度更加迅速,其生活、理财、消费习惯都显示了新一代群体生活方式的发展趋势。凭借稳定的生活费、潜在支付能力和消费能力可预见的特点,越来越吸引网贷平台,大学生群体也就成为了网贷平台的热门目标。

根据2016年5月3日清华大学发布的《中国青年财商认知与行为调查报告》,目前90后大学生存在4个方面财商特征:财商观念存在明显误区;消费社会化和消费无计划性并存;理财意识勃发和财商素养欠缺;互联网金融接受度高但风险甄别能力不足。调查结果还显示,近六成的大学生消费区间在1000-3000元/月之间,28.2%的大学生消费额度在3000-5000元/月,极少数在8000元以上。大学生消费能力见长的同时,消费规划能力却亟需提升。调查还显示仅有9.8%的大学生有非常明确的消费计划,并能坚持。由此看来,缺乏科学的消费意识也是大学生寻求网络借贷平台借款的重要原因之一。

除此之外,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方面的缺失也是造成校园“裸贷”等暴力贷款等违规行为的主要原因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而“裸贷”显然也是这种形式的高利贷。有关部门需加强此类平台的监管。2016年4月,教育部办公厅和银监会办公厅联合发布通知,指出部分不良网络借贷平台诱导学生过度消费,甚至陷入高利贷陷阱,并要求加强对校园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和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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