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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赔礼道歉如何执行是好

2016-04-16徐小飞

法庭内外 2016年6期
关键词:邹某名誉权强制执行

文/徐小飞

1赔礼道歉如何执行是好

文/徐小飞

北京大学诉邹某名誉权纠纷案终审判决生效后,邹某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前述义务,北京大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法院依法向邹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邹某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委托律师前往法院,明确表示不会主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016年2月23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报》刊登一则《北京大学诉邹某名誉权纠纷案,因邹某拒绝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北京大学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将判决书内容摘要公告》的公告,公布了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邹某负担。该案的执行引发舆论关于赔礼道歉执行问题的广泛关注和探讨。

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第1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第134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包括赔礼道歉在内的10种承担民事责任方式。赔礼道歉具有重要的法律和社会功能,是对精神损害的一种救济,对受害人而言,可以平复其内心愤恨,弥补其精神创伤;对侵权人而言,赔礼道歉具有惩罚和教化功能,为其提供了一个表达的场域,促进侵权人自我补偿和道德恢复。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侵害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身体权、健康权等案件中根据案情可能会判决赔礼道歉。

法院判决赔礼道歉后,如果被告没有主动赔礼道歉或者赔礼道歉的方式不符合原告要求的,原告可能申请强制执行。在道德语境下,一句“对不起”或者“我保证以后再也不会这么做了”可能会胜过千言万语,但揆诸现实,在法律语境中是很难实现的。在执行实践中,赔礼道歉的强制执行从来都是“老大难”问题,一些被执行人明确表示:“钱可以赔,歉绝不道。”反观我国相关法律,虽然明文规定了赔礼道歉的责任承担方式,但用语非常概括抽象,缺乏可操作性。在司法实践中,原告要求道歉的方式也有很多种,对赔礼道歉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适用标准也不尽统一,如赔礼道歉的方式包括当庭赔礼道歉、书面赔礼道歉、公开赔礼道歉、登报赔礼道歉等,这也事实上不利于赔礼道歉的强制执行。

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认为:“登报道歉启事系恢复名誉的适当处分,对于保护名誉权至属重要。”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解答:“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及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处理。”该种做法获得许多执行法官的青睐。司法实践中,一些执行法官依据该条款,将判决的主要内容予以公布,然后要求被告负担相应费用,费用执行完毕就视为赔礼道歉执行完毕。如上述所说的“北京大学诉邹某名誉权纠纷案”,还有“庄羽诉郭敬明抄袭案”都采取在报纸上公告判决主要内容的作为赔礼道歉的一种执行方式。但有学者认为,这种执行方法混淆了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关系,被执行人实际上没有以任何方式赔礼道歉,执行效果未必到达完美境界。就目前而言,赔礼道歉执行问题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都有一定争议亟待解决。

如何又好又快地执行赔礼道歉,考验着执行法官的执行能力和司法智慧。涂尔干说:“惩罚的本质功能,不是使违规者通过痛苦来赎罪,或者通过威慑去恐吓可能出现的效仿者,而是维护良知。”西塞罗说:“对于道德的实践来说,最好的观众就是人们自己的良心。”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赔礼道歉的深层来源在于人的内心良知,执行法官在强制执行赔礼道歉时,要对被执行人寓教于执,对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只有真正唤醒被执行人的良心和内疚感,进而让其自发性、自愿性、自向性地在道德上、良心上寻求解脱,赔礼道歉“执行难”问题才能迎刃而解。

美国有一位著名大法官有过这样一种形象的说法:“我们能够作出最终判决,并非因为我们判决正确。相反,我们之所以判决正确,是因为我们享有终审权。”强制执行的一个重要功能就在于通过强制措施来实现债权人的权益,保障法律得到贯彻实施,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法律的本质不在于法律责任的严厉,而在于承担法律责任的不可避免。为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性,变现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对经劝说、教育仍拒不履行赔礼道歉义务的被执行人要加大惩处力度,应根据其主观恶性和行为恶劣程度予以罚款或拘留,构成刑事责任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只有形成强大的震慑力,赔礼道歉才能得到有效执行。

霍布斯有一句经典名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如何更好地强制执行赔礼道歉,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应予以足够重视并探讨完善对策。法官强制执行赔礼道歉时要结合特定的社会环境和社会效益来考虑,在现实和法律之间寻找一个切入点,找到合法、合情、合理、公平的执行方案。在法律的框架内,执行法官要发挥主观能动性,多想想办法,多动动脑筋,因案制宜、因地制宜、因人制宜,找到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最大公约数”,采取灵活的赔礼道歉方式,如此才能减少执行阻力,获得最大程度的认同和支持,并取得案结事了人和的执行效果。

责任编辑/史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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