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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刑罚轻缓化问题

2016-04-15杨蕾

2016年9期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死刑

杨蕾

摘要:《刑法修正案(九)》修改的内容较为宽泛,其中废除了9个罪名的死刑,这说明我国在刑罚上在逐渐顺应刑罚轻缓化的世界潮流。本次刑罚修订有回应社会现实与时俱进的特性,总体性的刑罚较为轻缓并且宽中有严,贯彻并浓缩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刑罚调整兼顾了报应与预防的双重功能需要。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九)》;刑罚轻缓化;死刑

一、《刑法修正案(九)》对我国刑罚的修改

在1997年刑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刑法中的死刑罪名已经达到68个,面临国际社会人权保障声音的高涨以及整体废除死刑的潮流,在理论界的不断呼吁之下,我国刑事立法也逐渐走上了废除死刑的道路。其中,在《刑法修正案(八)》中,我们率先废除了13个罪名的死刑;在本次《刑法修正案(九)》中,我们又继续废除了9个罪名的死刑。①本次废除死刑的9个罪名主要有: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涉及到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六章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刑法修正案(九)》废除的9个死刑罪名中经济性犯罪5个,社会秩序性管理2个,军人违反职责罪2个。这样我国刑法中的死刑罪名只有46个。经过统计,这46个死刑罪名主要分布于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共有7个;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共有14个,这也是目前死刑罪名最多的章节;第三章经过两次死刑罪名的废除,现在只剩下2个,即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集中于食品与药品犯罪,至于其未废除的原因也相对比较清楚,即当前食品药品犯罪作为关涉民生的犯罪,犯罪频发的态势仍然比较猖獗,民众对此表示强烈抱怨;第四章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还有5个,即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第236条强奸罪、第239条绑架罪、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这些传统性的暴力犯罪,对人身权利的侵犯最为直接,保留死刑的理由也比较充分;第五章侵犯财产罪只有抢劫罪一个还存留有死刑;第六章还有3个罪名保留有死刑,即第317条第2款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第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还有2个,即第369条第1款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第370条第1款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第8章贪污贿赂罪中也只有2个,第382条贪污罪、第386条受贿罪;第九章已经没有死刑罪名,这是目前为止唯一没有死刑的章节;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保留的死刑罪名还比较多,本次《刑法修正案(九)》废掉2个之后,还剩下10个罪名有死刑。除了死刑的废除之外,《刑法修正案(九)》对第239条绑架罪第2款的绝对死刑进行了调整,把原来的“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规定进行了重新拟定,对绑架过程中故意致人重伤、死亡的,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此次对于九个罪名中死刑的废除说明了我国在刑罚轻缓化道路上又向前走了一步。当今世界刑罚的发展趋势是刑罚轻缓化,它具体指在刑事立法上建立轻刑化的刑罚结构,刑事司法上尽可能适用轻刑和非刑罚处理措施的刑罚改革趋势。刑罚轻缓化思想古已有之,西方历史上许多思想家和学者曾表达过刑罚轻缓化思想。②二战以来,新社会防卫运动提出了扩大非监禁刑适用、非刑事化等刑罚轻缓化思想。我国学者何秉松教授提出人权防卫论,他认为新时代刑罚理论的价值取向应当是人,而不是社会,也不是正义;刑罚的目的应当是保护人权,而不是防卫社会,也不是实现正义,这体现了一定的刑罚轻缓化思想。纵观整个世界刑罚的发展史,刑罚都呈现出一种从严厉到轻缓、从野蛮到文明的进化发展的过程。死刑这一历史上在刑罚体系中占有显赫地位的刑罚开始逐渐退出历史舞台。从贝卡利亚提出废除死刑开始,死刑存废经历了二百多年的论战,到今天,死刑废除论占尽上风,联合国以及有关组织极力呼吁世界范围内废除死刑,世界上所有国家中已经有一半以上的国家废除死刑或者不再执行死刑,只有83个国家还保留有死刑。③可见,废除死刑是大势所趋。

二、我国刑罚的轻缓化问题

刑罚轻缓化迎合了当今时代重视人权保障、追求刑罚人道的观念。对于我国来讲,重要的是刑罚轻缓化在我国是否具有可行性。先来看我国当代的刑罚制度,我国现行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刑法是我国法律中威慑力最大的一个法律部门,因为它有自由刑、生命刑、财产刑,刑法具有特殊预防与普通预防的功能,它的特殊预防功能主要是通过对具体犯罪分子实施刑罚体现出来。我国刑罚中最重的是生命刑,即死刑,当一个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时意味着他的过去与未来就彻底划上了句号。但死刑的威慑力真的大到可以使人不敢去犯罪吗?在我国死刑依然保留并大量适用的情况下,我国的犯罪率依然高居不下,尤其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绑架等暴力性行为一直存在。这充分说明在我国死刑的震慑效果并不那么理想,但当前形势下取消死刑也是不现实的。为了与世界刑罚轻缓化的潮流接轨,我国只能通过修正案的形式慢慢减少拥有死刑的罪名。《刑法修正案(九)》废除了9个罪名的死刑,这说明在我国死刑的彻底废除还需时日,但保留死刑的罪名不断减少是一个趋势。

三、刑罚轻缓化在我国的实践

刑罚作为一种最严厉的刑罚措施,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发展以及人类理性的逐渐觉醒,其发展也正向着文明与人道的方向前进,总体上从严酷走向轻缓,世界各国已经将刑罚的轻缓化作为其刑罚发展的价值取向。在当前中国的社会背景下减少死刑的适用具有重大意义。具体如下:首先减少死刑体现了国家对人的生命尊严的尊重。国家一方面通过立法来禁止杀人,另一方面以国家的名义杀人,这本身就是矛盾的。生命对于生命不能互相残杀,这违背了原始的伦理道德。对于非暴力性犯罪判处死刑,这本身就是对公民生命权的漠视,对于经济类、贪污类犯罪本可以通过经济方面或者权位来惩罚,为什么要对其判处极刑呢?人的生命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他实施的行为再恶劣,社会都有责任帮助其改造。其次、废除死刑可以推进中国社会的全面进步应该说,废除死刑,本身就是社会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④

从历史上看,刑罚轻缓化是人道主义的发展与人权保障的进步的结果,符合人类文明的发展方向。从现实来看,刑罚轻缓化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体现了社会和谐和法治进步。由此可见,在当代中国应当合理有序地推进刑罚轻缓化的实现,这既是历史的需要也是现实的需要。废除了死刑,当政者就会把更多的精力放在犯罪形成的原因上,把更多的成本用在犯罪的防控上,如消除贫富差距,提高国民素质等。废除死刑,还可以防范当权者为了个人私利,利用死刑消灭异己,从而有利于社会各界对执政者的监督,推动社会政治文明的进步。刑罚轻缓化虽然可能导致刑罚不像刑罚、刑罚的惩罚和痛苦程度降低,但同时也会促使立法者、司法机关采用更多与和谐社会、文明社会、法治原则相符合的制度和措施,也会启动其他非刑法方法、措施和机制的运行,到那时,犯罪的防线才能真正前移、犯罪也才能够真正得到合理、有效的控制。(作者单位:吉林财经大学)

注解:

①陈伟 《刑法修正案(九)》刑罚修订内容介评 载《法治研究》2015年第6期

②张明楷著《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 1999年版

③李震《论刑罚轻缓化》 山东大学博士论文 2000年5月

④马克昌:《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1年版 第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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