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前科的人就不能开专车了吗?
2016-04-15
这对专车发展只是一段插曲,但对某一群人来说,他们的职业生涯可能就此画上休止符。
3月29日,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联合多部门约谈多家专车平台,据通报,网约车驾驶员群体中发现吸毒前科人员1425名、肇事肇祸精神病人1名、重大刑事犯罪前科人员1661名。3月31日,某专车平台包下广东多家报纸头版广告,表示该平台无一例有前科驾驶员。同日,另外一家专车公司表示,正在对这部分司机做清退处理。
因此,现在必须讨论的一个问题是:有前科的人能不能开专车?
先说深圳此次事件。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于法无据:目前并无正式的网约车管理办法,即便参照出租车管理条例,无论是交通部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广东省的《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还是深圳市的《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均没有要求对出租车驾驶员进行吸毒、犯罪前科审查。而《监狱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禁毒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因此,上述行为均涉嫌就业歧视,被清退司机可提起诉讼。
抛开深圳,说另外一个案例。去年3月,武汉市法制办发布《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其中要求出租车驾驶员“无犯罪记录”。广州某大学生认为该规定存在“前科歧视”,寄信建议对该条例进行合法性审查。5月,武汉人大常委会发布修改意见公告,“无犯罪记录”被改为了“无暴力犯罪记录或者虽因暴力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但刑罚执行完毕已满3年”。对此,法学界人士认为修改后的规定有一定合理性,但由于上位法并无相关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减损公民权利属于对上位法的不当突破。
我们再抛开中国,说国外。对出租车司机进行犯罪记录背景审查,在很多国家都有类似规定,但并不是笼统的完全禁止。一般而言,会有两方面的特别设置:一是犯罪类型,只针对危害公共安全,危害公民人身权利,侵犯财产犯罪等类型;一是时效限制,刑满释放一定年限之后即可放开。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很多国家都有前科消失制度,曾受过有罪宣告或被判处刑罚的人在具备法定条件时,经过法定程序,可以宣告注销犯罪记录,恢复正常的法律地位。但中国并无前科消失制度,成年人一朝犯罪,终身有前科记录。
再说回中国,我们是否需要修法?这需要评估。比如说,中国一年有多少出租车(专车)司机犯罪?其中有多少是有犯罪前科的?有犯罪前科的与无犯罪前科的各自比例是多少?……中国因为并无犯罪记录限制,正好方便提供评估数据。此外还必须考虑到社会的变化,如果说过去出租车是一个陌生封闭的空间,但现在有了GPS定位轨迹,有了司机评分参考,再考虑到手机的普遍使用,至少在信息上已经没有以前那么封闭了。总之,在公共安全和个人权利之间,必须谨慎地做出平衡,这是基本的立法原则。
人们害怕有犯罪前科的人,这是普遍现象(这也是为什么某专车平台敢于发布歧视性广告的原因),但把他们都从出租车司机行业里赶出去就安全了吗?福建省监狱管理局曾做过一份统计,重新犯罪的刑满释放人员中,有59.2%的人无法找到工作,而失业带来的经济压力,也让侵财类犯罪在重新犯罪中高居榜首。有学者这样说道:“如果每一个行业都强调自己的特殊性,甚至在法律之外自行设置门槛,拒有前科者于门外,有前科者的生存空间会越来越小,而重新犯罪的可能就会越来越大。”如果说封闭隐秘空间的职业不适合他们做,那么美容按摩也不能做了;如果说涉及公共安全的工作不能做,那保安也不能做了……那他们还能做什么?
设身处地站在刑释人员的角度想一想,专车司机其实是非常适合他们的工作:工作技能要求不高,人际关系简单,收入也还可以。很难想象,此次深圳被清退的上千名有前科的专车司机,他们还能去干什么?还能不能找到工作?政府部门通报专车平台有多少有前科的司机,事情换个角度,又何尝不能说成专车平台解决了多少刑释人员的再就业问题?这并不是同情心过度泛滥,而是在一个数字化管理的现代社会,不能仅仅因为“可能犯罪”就随意剥夺一群人基本的就业权利。
说了半天法律,最后说一句每个中国人都听过的谚语:浪子回头金不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