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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间口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

2016-04-15皮峻松张宏伟潘翠云

北方经贸 2016年1期
关键词:法律保护艺术

皮峻松 张宏伟 潘翠云

摘要:民间口头文学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近些年来,对于民间口头文学艺术的侵权案件不断发生,我国对民间口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有一定的滞后性,已经影响了民间口头文学的发展。加强对我国民间口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建立许可和收费制度,完善有关立法工作势在必行。

关键词:口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I2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6)01-0072-02

我国作为一个拥有数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蕴藏的文化资源和民族传统都极其丰富,特别是其中的民间文学艺术,它不仅是我国文化遗产缺一不可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全民族共有的精神财富。而民间口头文学艺术作为民间文学艺术组成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在精确反映社会现象和生活的方面,更有着重要的传承意义。近些年来,很多民间口头文学被不断的歪曲和损害,甚至出现自生自灭的现象,基于此,对民间口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已刻不容缓。

一、我国民间口头文学艺术的发展

民间口头文学的传承是通过口头语言的方式,在口耳相传的过程中形成。众所周知,人类最古老的文学之所以能够产生,就是因为依赖口头语言。在文学发展历程的社会背景下,民间口头文学渐渐成为民间文学的主要流传方式。

在远古社会,文字尚未产生,文学创作只能依赖于口头语言的形式,在这样单一并且唯一的口头创作模式下,口头文学逐渐产生。文字产生以后,统治阶级不断剥夺社会底层劳苦大众接受教育的权利,使其无法使用甚至不会使用文字,于是广大人民群众依然选择运用口头方式进行文学创作。民间口头文学艺术包含的内容有很多,如民间歌谣、民间传说、神话、民间故事等,在反映民众生活及理想愿望的方面,它们的反映最为精确。[1]

民间口头文学艺术在如此丰富的土壤里生根发芽,汲取着千百年来的日月光辉与群众智慧,经过历史长河的沉淀,越发熠熠闪光。在如今躁动的现代社会,在快餐文化的对比下,民间口头文学艺术的文化价值、历史价值、社会价值显得更为突出。因其自身含有巨大的商业价值,其被侵权的案件层出不穷,如神话传说纠纷《盘古之神》案、《乌苏里船歌》案等等;但是同时蒙尘的民间口头文学艺术,就如遗落在民间的明珠,日趋衰落,濒临后继无人的危机,需要国家、社会、有关艺术群体对其进行发掘、保护及传承发展。

二、我国民间口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现状

(一)现有立法的效力范围有限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方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时至今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在2011年颁发施行,其中主要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做出的相应的程序性规定,对于一些实质性的权利内容并无涉及,关于民间口头文学艺术的保护只能期待《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的出台。

1967 年,突尼斯颁行了《文学艺术产权法》,成为第一个利用版权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国家,现已有五十多个国家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纳入版权法框架。《伯尔尼公约》规定:对于作品未发表,作者身份未详,但有足够理由推定该作者系本联盟成员国国民的情况,该成员国可以自行立法指定代表作者的主管当局,以便在各成员国中保护及行使作者的权利,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一种无作者作品的特例来提供法律保护。特利尼达和多巴哥1983 年颁布的《民间文学保护法》中,规定民间文学艺术必须具备:必须存在一百年以上;必须反映特利尼达和多巴哥的民族文化;必须是特尼达和多巴哥版权法中不受保护的作品。

《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作为我国第一个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地方性法规,它的颁布和实施为保护我国民间口头文学艺术打下了良好的基础。[2]在这样的影响下,我国贵州省、福建省等许多地区也分别根据自己地区的实际情况,将保护本地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列入了本地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并通过颁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条例,来完善现有的立法,对我国民间口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不可否认,在保护我国民间口头文学艺术方面,这些地方性的立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然而仅靠这样的行政管理手段,无法从根本上达到保护民间口头文学艺术的目的。其主要原因是地方性的法律法规规定并不完善,在不明确权利主体的情况下,权利保护的范围也不够明确,加之地方性立法本身比较零散,保护民间口头文学的措施也相对较少,再加上各地区对保护我国民间口头文学艺术的立法不够统一,现有立法的效力范围有限,很难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全方位的保护。比如,在每个地区和民族都广为流传的神话故事《盘古之神》经常被改编并出版发行,有关部门对其权利主体也不是十分明确,又因为各地对民间口头文学艺术的立法不相同,由此引发的权利纠纷无从解决。

(二)著作权与知识产权被侵权等问题时有发生

中国作为文明古国,有深厚的文化沉淀,国外也看好民间文学艺术所带来的巨大市场,比如中国的《木兰辞》被好莱坞改编成电影后,赚取了超过20亿美元的收入,并获得改编后的著作权,但却没给中国任何报酬。笔者认为这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立场不同导致的一种理念差异,进一步说是版权费用是否愿意支付的理念差异。民间文学艺术大量存在于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主张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历史留给全人类的宝贵财富,任何人都可以自由无偿使用,但发展中国家却采用措施来保护各自的民族文化。发达国家这种立场可为其无偿使用发展中国家的民间文学艺术资源提供“正当性”依据。

国内来看,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很多案件都与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被侵权有关,这其中不乏出现民间口头文学艺术作品。我国现有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只有《著作权法》,而《著作权法》中又很少有关于民间口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条例。这是由民间口头文学艺术的特点决定的,其主体的不唯一性、创作过程的久远性、自身具有的民族属性与普通的文学作品是不同的,[3]无法用通用的《著作权法》来进行保护,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于民间文学口头艺术的专用法规尚未出台。所以当我国民间口头文学艺术作品被侵犯其著作权时,处于无法可依的局面,法律的不健全让我国民间口头文学艺术作品的利益得不到相应的保护,这样的情况让很多人钻了法律的空子,不仅侵犯了我国民间口头文学艺术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也对我国民间口头文学的发展造成损害。

(三)民间口头文学保护的立法模式一直存在争议

众所周知,民间口头文学具有特殊性,所以针对普通作品保护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全适用于民间口头文学艺术,对于我国民间口头文学的保护立法模式一直都存在着争议。有些人认为,可以通过对现有法律进行完善和扩大,以此来进一步针对我国民间口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也有一些人认为可以继续颁布发行新的法律法规来对民间口头文学艺术进行重新的定义及传承保护。

鉴于民间口头文学艺术自身的特性,笔者认为制定专门法对其进行保护是比较可行的,因为其与普通作品在权利主体方面不同,普通作品主体单一,而民间口头文学艺术主体也许是一个人,也许是一群人;权利内容方面也不同,与普通作品相比,民间口头文学艺术不只是属于其主体,也属于其所在的民族和国家,所以其转让权不宜任意使用,以免民族财产流失;权利保护期限也不同,一般的作品主体有存亡期限,而民间口头文学艺术的主体也许有存亡期限,也许千百年来这个群体一直存在,不存在死亡一说,另外其本身也许一直处于创作传承阶段,不能简单地用几十年来定期保护。

三、我国民间口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途径

(一)建立许可和收费制度

国外已有很多发展中国家开始实施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如突尼斯等国规定,使用民间文学的人或者部门必须到指定机构办理许可证,并且采取了保护民间文学的收费制度。这样的做法不仅保护了民间文学艺术,也对民间艺术创造者的文化财产进行了保护。

参照已有先例,我国可以针对保护民间口头文学艺术建立许可和收费的制度。对于仅供娱乐范围内使用的民间口头文学,如新闻媒体对民间口头文学艺术的报道等,不需要经过许可,也不须支付报酬。当民间口头文学艺术作品被用作教育方式,则需要支付报酬,但是不需要经过许可。对于出于公益使用的民间口头文学,其目的为让广大人民群众在民间口头文学艺术作品中获得创造新的作品的灵感,这样的方式不需要支付使用费,但是需要经过许可才可以对民间口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使用。而那些诸如通过表演民间口头文学来赚钱、出版发行民间口头文学艺术作品以取得盈利的使用,不仅需要获得许可,而且必须支付相应的报酬。

将民间口头文学艺术列为公共文化财产,民间口头文学作品的使用者需支付相应费用,让民间口头文学艺术不再走以往被无偿使用的道路,这样不仅可以激励创作者继续进行民间口头文学作品的创作,也可以对现有的民间口头文学资源进行保护和传承。

(二)明确民间口头文学艺术的保护期限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对作品的发表权和财产性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也有部分是作品首次发表后五十年。[4]由于民间口头文学的创作时间点不明确,所以保护期限的起点也就不明确。又因为我国民间口头文学艺术作品是通过口耳相传的模式存活下来,很多作品只在民间口头文学中占有很小的比例,诸如民间故事、歌谣等并不完整,所以也很难确定对其的保护期限。因此可以考虑将我国民间口头文学的著作保护期限设为无期限,这样既能解决我国民间口头文学艺术渐渐消亡,等不到传承的问题,又能使我国民间口头文学得到永久的保护。

(三)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动有关立法工作

我国有关部门如人大或其他常委会应该积极推进我国民间口头文学艺术保护的立法工作,在完善现有法律法规的同时,起草和制定新的法律来保护我国民间口头文学艺术,如《民间口头文学艺术保护法》《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法》等。[5]有关法律出台之后,有关部门还应该加大宣传和组织学习来推动法律法规的施行,让各地区针对我国民间口头文学艺术保护的法律法规得到相应的统一。

在民间文学艺术越来越受到全世界关注的今天,民间口头文学艺术也备受关注。民间口头文学艺术作为一个国家和民族文化水平的传承,应摒弃一国民间口头文学艺术属于全世界共有财产免费共享的观点,有关部门在掌握国际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法的同时,让我国民间口头文学艺术的保护法与之相融合,在推进我国有关民间口头文学艺术保护立法的同时,及时地掌握国际动态,才能确保我国民间口头文学艺术不再受到侵害。

参考文献:

[1] 段 静.近现代中、西口头文学研究综述[J]. 世界民族,2011(5):48-55.

[2] 李小林. 用法津来保护我们的传统文化——《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出台记[J].中国民族,2000(7):36-37.

[3] 潘翠云.民间文学艺术版权保护法理探析[J].理论与改革,2013(2):193-195.

[4] 董 皓.多元视角下的著作权法公共领域问题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8.

[5] 邹 波.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D].郑州:郑州大学,2004.

[责任编辑:金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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