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解金属锰清洁生产标准及适用法律
2016-04-15孟小杰
孟小杰
(全国锰业技术委员会 《中国锰业》编辑部,湖南 长沙 410006)
电解金属锰清洁生产标准及适用法律
孟小杰
(全国锰业技术委员会 《中国锰业》编辑部,湖南 长沙410006)
摘要:适当阐述了电解金属锰生产中污染物的排放标准;以国内基本法律为依据,集中探讨了电解金属锰生产排污中应遵循的法律制度,以避免企业触及法律红线,促进安全顺利生产。
关键词:电解金属锰;清洁生产;废水;废渣
0前言
我国在“十一五”期间将锰列入了国家战略资源。目前我国已成为全球最大的电解金属锰(以下简称为:电解锰)生产国、消费国和出口国。据统计,2014年电解锰产能达280万t/a,产量119万t[1]。但是电解锰行业资源、能源消耗高,污染物产生量大,在促进各地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如废水、废渣等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
电解锰生产产生的废水包括钝化废水、洗板废水、车间地面冲洗废水、滤布清洗废水、板框清洗废水、清槽废水、渣库渗滤液、厂区地表径流、电解槽冷却水等。每生产1 t 电解锰将产生工艺废水10~25 m3,排放冷却水150~300 m3。据统计,每生产1 t电解锰所排放的酸浸渣量为7~9 t[2],随着矿石品位越来越贫化,吨电解锰产渣量还会增加。大量尾渣露天堆集,占用农田,同时尾矿坝成为了潜在的安全隐患。环境污染、资源浪费和安全生产问题已成为限制电解锰行业发展的重要因素。电解锰清洁生产是一种新的发展模式,其核心是以“全程控制”污染战略取代“末端控制”污染战略。多有文章阐述电解锰生产中污染排放的治理技术、管理制度、整治要求,但鲜有文章叙述法律对电解锰生产的约束,本文以国内基本法律为依据,探讨了电解锰生产排污中应遵循的法律制度,避免企业触及法律红线。
1电解锰生产排污的法律依据
1.1废水排放及治理
生产废水主要为电解车间产生的废水(阴极板冲洗水、电解槽及化合桶废液,以及设备冲洗废水)、生活污水,生产废水经污水管网排入污水处理站,经处理后回用到生产用水中。生活废水进入化粪池、土地浸润系统,最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后进行排放,排放标准见表1[3]。
表1 废水排放一级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整理与电解锰生产相关的条文如下。
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限期治理期间,由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1.2废渣排放及治理
生产电解锰产生的废渣分为3部分:a含铬等重金属废渣主要源于电解车间钝化液及洗极废水经过硫酸亚铁还原、石灰中和及压滤机过滤分离所得;b一次压滤渣为主要渣量,主要成分为不溶性硅酸盐等,最后输到泸溪县废渣处理厂与其他工厂的废渣集中回收利用;c阳极渣产生于电解槽阳极室,主要成分为水合二氧化锰。酸浸渣和阳极渣浸出液排放标准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执行,具体参数见表2[4];含铬废渣浸出物的排放标准按《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执行,具体参数见表3。
表2 酸浸渣和阳极泥浸出液排放标准 mg/L
表3 含铬废渣浸出物排放标准 mg/L
1.3废气排放及治理
目前,生产电解锰所产生的废气主要来源于化合车间洗涤塔和电解车间的废气,包括氨气、硫酸雾以及无组织排放的粉尘、氨气和硫酸雾。适用《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二级标准,该标准见表4。
表4 废气排放二级标准 mg/m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整理与电解锰生产相关的条文如下。
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由主管部门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
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未按照规定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中禁止的设备和产品,采用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中禁止的工艺,或者将淘汰的设备和产品转让给他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关闭。进口行为构成走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
2结语
目前部分小型电解锰生产企业的“三废”问题仍然突出,国家正全力贯彻节能减排的政策,以改善环境容量,改善民生,所以企业有必要清晰地认识废水、废渣、废气的排放标准,避免触及法律底线而蒙受损失。
参考文献:
[1]朱志刚.电解金属锰渣资源化的研究进展[J]. 中国锰业, 2015, 33(4): 1-3.
[2]喻旗, 罗洁, 涂文忠. 电解金属锰生产的污染及其治理[J]. 中国锰业, 2006, 24(3): 42-45.
[3]姜焕伟. 电解金属锰生产中的废水排放与区域水质污染[J]. 中国锰业, 2004, 22(1): 5-9.
[4]雒书鸿. 我国进口固体废物管理措施研究[D]. 北京: 北京交通大学, 2007.
Cleaner Production Standards and Applicable Law of EMM
MENG Xiaojie
(ChineseManyaneseIndustryNewsroom,ChinaNationalManganeseIndustryTechnology
Committee,Changsha,Hunan410006,China)
Abstract:It is appropriately described in the production of EMM pollutant emission standards. The article, according to the basic domestic law, has focused on production of electrolytic manganese metal in sewage guided by legal system in order to avoid hitting bottom red lines of legal, by promoting the safe and smooth production.
Key words:Manganese; Clean production; Waste water; Waste residue
中图分类号:X-652
文献标识码:B
doi:10.14101/j.cnki.issn.1002-4336.2016.01.016
作者简介:孟小杰(1984-),男,湖南南县人,工程师,研究方向:锰业信息分析和研究,手机:18942557041,E-mail:157264596@qq.com.
收稿日期:2015-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