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理论
2016-04-14赵阳阳
【摘 要】 本文介绍了马克思主义之前关于法的概念,阐释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理论,指出了需要把握的问题。认为,马克思有关法的概念的论述和其他的理论一样,不是一成不变的,也是需要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丰富与完善。当前,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特别是在剥削阶级作为一个阶级不再存在后,以国家意志形态存在的法律体现的是领导阶级的意志;更是人民内部关系的调整器;起到的作用更大。
【关键词】 马克思主义;法;概念;理论
2014年10月23日,为期四天的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闭幕。中共历次四中全会多聚焦于党风建设,而十八届四中全会主题则落脚于依法治国,以此作为全会主题,在中国共产党党史上尚属首次。马克思主义作为我党的指导思想,充分认识马克思主义理论中的法的概念,对我们推进依法治国是十分有益的。
一、马克思主义之前关于法的概念
什么是法?不同时期的人们做过各种各样的回答。剥削阶级或为阶级利益所驱使,或囿于认识水平的局限,总是千方百计地掩盖法律的本质。如希腊奴隶主阶级的思想家赫拉克利特公开宣称“法律是根据神的意志而生的,亦唯根据神的意志而产生的法律才合于真理,始可统治世人”。中世纪的思想家阿奎那把支配宇宙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规范搜集在一起,容纳在自己的神学体系之内,主张神法即《圣经》是一切法律的源泉,是人类的最高法律,使法学成为了神学的一个分支。中国的封建皇帝也极力鼓吹自己“钦定”法律是“本乎天意”,皇帝或者他的话就是法律。《魏书·刑法志》写到:“德刑之设,著自神道。”神权论的法律观从极端的唯心主义出发,给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法律套上神的意志,目的是为了麻痹被统治阶级,以维护自己的统治。资产阶级为了打破封建专制的桎梏,曾对神学的法律观进行过猛烈的抨击。我们熟悉的先是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有荷兰的格劳秀斯、斯宾诺莎,英国霍布斯、洛克,法国的卢梭等人。他们试图把法学从宗教的桎梏下解放出来,使它在资产阶级的“理性王国”里得到发展。此外,资产阶级的历史法学派、法哲学派、功利主义法学派、分析法学派、规范法学派等等,他们都不能跳出唯心主义的范畴。
总的来说,马克思主义之前的形形色色的关于法的概念,是剥削阶级法律观的表现,是为各剥削阶级的利益服务的。他们有关法的概念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第一,回避法律与阶级斗争的关系,将法律打扮成超阶级的“永恒正义”;第二,割断法律与经济基础的联系,把法律看成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第三,歪曲法律与国家政权的关系,把法律置于国家权力之上,使它蒙上唯心主义的神秘色彩。
二、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理论
我们知道,马克思研究社会科学,首先跨进的正是法学的门槛。他在波恩大学和柏林大学学习的正是法律。1841年大学毕业时,马克思已经接触到当时已经定型或已经萌芽的资产阶级法学流派关于法的各种学说。资产阶级法学理论与社会实践的脱节和矛盾,使马克思陷入深深的苦恼,这是推动着他冲破历史唯心主义的羁绊发现唯物史观,对人类做出重大理论建树的动因之一。马克思曾说:“我学的专业本来好似法律,但我只是把它排在哲学和历史之次当做辅助学科来研究。”“为了解决使我苦恼的疑问,我写的第一部著作是对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性的分析,这部著作的导言曾发表在1844年巴黎出版的《德法年鉴》上。我的研究得出这样一个结果: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1]
可以说,马克思青年时代多年研究法律的成果集中反映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关于法的概念的表述之中。人们的物质生活,即它们的相互制约的生产方式,是国家的现实基础,它们本身就是创造国家政权的力量。马克思说:“在这种关系中占统治地位的个人除了必须以国家的形式组织自己的力量之外,它们还必须给予它们自己的由这些特定关系所决定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这种表现形式的内容是取决于这个阶级的关系,这是由例如私法和刑法非常清楚地证明了的。这些跟个人通过法律形式来实现个人的意志。同时不受他们之中人和一个单个人的人性所左右,这一点之不取决于他们的意志,如同他们的体重不取决于他们的唯心主义的意志和人性一样。他们的个人统治必须同时是一个一般的统治。他们跟个人的权力的基础就是他们的生活条件,这些条件是作为对许多个人共同的条件而发展起来的,为了维护这些条件,他们作为统治者,与其他个人相对立,而同时却主张这些条件对所有的人都有效。由他们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这种意志的表现,即是法律。”[2]马克思在这里的对法律这种社会现象所作的科学总结,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石。
此后,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法律的许多论述,包括《共产党宣言》中对资产阶级法律所作出的批判在内,都是从这个基石出发的,是这个基石的阐明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科学表述的法的概念主要包含着以下几个基本点:第一,法律是一定性质生活条件的产物,与一定的生产方式和交往形式相联系,当现实的经济基础需要国家与法律的时候,他就会创造出法律制度来。第二,法律表现是在生产关系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意志,即统治阶级的意志。第三,这种统治阶级的意志是通过国家意志即法律规范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统治者把自己的力量组织成国家的同时,也必须把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本阶级的共同意志提升为法律。第四,这种以法律形式表现的国家意志,对所有的人都有效,统治阶级内部的个人也必须遵守,不能被他们之中任何一个单个人的人性所左右。
但是,我们要明确,阶级的意志提升为法律,必须通过国家政权的作用,并不是任何一个阶级的意志都能提升为法律,只有在生活中占据统治地位,掌握着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才有可能提升为法律。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怎样对国家有利,统治阶级就怎样制定。一般来说,它既包括有利于镇压被统治阶级的反抗,把阶级斗争的局势控制在对统治阶级有利范围内的规范;也包括调整统治阶级及其同盟者的内部关系,使其个别成员的越轨行为不致妨害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规范;还包括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经济制度,保护人们共同生存的必要条件的规范。所有这些规范都是通过国家政权,以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它们都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法律的阶级性是由国家的阶级性决定的,世界上既没有无阶级性可言的国家,也没有无阶级性的法律。[3]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概念的学说,把被资产阶级弄得混乱不堪的法学,从迷离恍惚的状态中解脱出来,在人类的思想史上第一次使法学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这是一个伟大的历史功绩。马克思的巨大贡献是拨开笼罩在法的概念上的种种迷雾,明确宣布法是一定经济基础上的“国家意志”。正是这一发现揭示了法的本质,划清了马克思主义法的概念与资产阶级法的概念的界限。马克思主义法的概念,是关于法的本质的科学阐明,是适用于一切法律制度的普遍真理,不仅适用于资本主义和前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也适用于社会主义的法律。
三、需要把握的问题
我们要注意,马克思有关法的概念的论述和其他的理论一样,不是一成不变的,也是需要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丰富与完善。从马克思主义产生至今,社会主义事业已经大大向前发展了,出现了马克思原来没有遇见过的情况。但是,我们必须在马克思主义法的概念的基本原则指导下,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有关法的内容。如果离开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指导,是无知与愚蠢的表现。
以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为指导,来总结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来为当前我们依法治国提供可资借鉴的经验,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特别是在剥削阶级作为一个阶级不再存在后,以国家意志形态存在的法律仍是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处于领导地位的工人阶级的意志的体现,但这时工人阶级对敌对分子才是统治阶级,对于人们内部来说,则是领导阶级。不应该把统治阶级的地位与领导阶级的地位混为一谈,在人民内部没有统治阶级。不应该把领导阶级当成统治阶级。因此,社会主义法作为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只是对敌对势力而言的,对人民内部来说,它是领导阶级意志的体现。
第二,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着大量的人民内部矛盾,社会主义法不仅是阶级专政的工具,而且是人民内部关系的调整器。
第三,社会主义社会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作为经济基础,因此,社会主义法在组织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方面,有着一切剥削阶级法所无法起到的作用。
今天,我们正朝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进。全面理解马克思主义有关法的理论精髓与实质,能够更好地指导我们的实践。我们要在坚持党的领导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这个总目标,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4]只有这样,两个百年目标才能实现,共产主义的宏伟目标才能实现。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81.
[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2.378.
[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73.
[4] 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人民日报)[M].北京:2014-12-24.
【作者简介】
赵阳阳(1991-)男,河南洛阳人,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专业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