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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探讨

2016-04-14鲁冰

知识管理论坛 2016年1期
关键词:著作权互联网

摘要:[目的/意义]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传统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受到巨大的冲击,模式的改变在所难免。[过程/方法]针对互联网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提出开放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并就该模式的定义、建设难点及对策等内容做出分析,以期对著作权的保护有所裨益。[结果/结论]著作权集体管理需要解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问题、许可证书问题、维权问题、传播效率问题以及管理系统平台建设问题等。

关键词:互联网 著作权 集体管理

分类号:D923.41

引用格式:鲁冰.互联网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探讨——以文字作品为例[J/OL]. 知识管理论坛, 2016, 1(1): 53-60.[引用日期]. http://www.kmf.ac.cn/paperview?id=7.

1 国内外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的基本情况

1.1 国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相关情况

19世纪中期以来,全球相当数量的国家设立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组织模式、管理模式、运维模式等多个方面不尽相同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团体相继成立。虽然许多国家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大致相似,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模式却存在较大差异。竞争性模式与垄断性模式是现今主要的两种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竞争性模式允许多个组织针对同类或者同一作品实施管理,权利人可以在多个组织之中根据需要自主选择权利代理人,采用此类模式的国家包括美国、加拿大等;垄断性模式则是指在一个特定国家或者地区范围内,同一种类作品的著作权只能通过唯一的管理组织进行管理,并由这个唯一的管理机构向使用者发放作品的一揽子许可以及提供相应服务,西班牙、巴西等国家采用的就是垄断性模式。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也是影响一个国家和地区著作权集体管理事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民间性团体组织、官方性组织机构、半官方性组织机构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主要的3种类型,一般都会在相关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中予以明确规定。在英美法系国家,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在法律上被视为商业行为,作品的著作权被视为动产,一般情况下,依据公司法和竞争法予以规范,并受到反垄断法的制约。因此,集体管理组织的建立、运维和发展一般不会受到当地政府过多的干涉和干预。

1.2 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相关情况

1.2.1 概况

我国法律法规针对著作权集体管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等概念和相关内容已经有了相对完善的阐述。现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下列活动: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第三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指为权利人的利益依法设立,根据权利人授权、对权利人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的社会团体。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被授权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所谓的作品主要包括多种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其中包括文字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由于现今作品的形式多种多样,每种作品的权利维护不尽相同,所以本文只针对文字作品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进行探讨。

1.2.2 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基本模式

现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除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第七条中规定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发起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人不少于50人;不与已经依法登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范围交叉、重合;能在全国范围代表相关权利人的利益;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章程草案、使用费收取标准草案和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的办法草案。第四十四条规定擅自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或者分支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的,由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或者民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上法律法规决定了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具有垄断性质,也就是说,对于具体权利只能有一个管理组织管理,著作权集体管理业务的开展是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的,所以,中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应该属于垄断性模式。

1.2.3 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可见,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由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主管,设立条件在法律法规中有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依法享有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发起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据此可以判断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为民间性团体。但是根据国内现有部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审批、建立、业务开展及发展现状来判断,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运维或多或少还是能够发现官方力量介入的痕迹。

我国现行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下的管理组织很显然带有垄断性质,管理机制不够灵活,管理效率相对低下,某些环节的管理权力被滥用,服务价格不能及时调整,有些方面存在服务歧视等问题在具体业务工作中时有出现。这些不合理、不完善、不成熟之处,特别是在互联网络高速发展的当下,使得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提升授权效率、降低流通成本、遏制侵权行为、平衡相关利益乃至促进文字作品的推广和传播等方面的作用大幅度降低。例如,互联网络作为新兴媒体的代表彻底改变了传统媒介时期的出版格局,近年来自出版模式的悄然兴起及迅速发展就是一个典型的事例。当作者希望将自行编辑、出版、发行、发布于互联网络的文字作品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实现权益时,相关管理组织却还把文字作品必须在国家批准的新闻出版单位发表或出版作为享受相关服务的基本条件,这样的规定是不能够满足不断变化的需求的。在互联技术方面也有不少实例,比如先进的著作权保护技术可以将文字作品授权工作进一步细化,云技术可大大丰富著作权管理的实现方式,大数据可以使延伸性集体管理工作开展得更加便利等。陈旧的管理模式显然不能适应时代的高速发展,因此创新管理模式势在必行。本文试针对开放型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作简单描述,希望对著作权集体管理事业的发展有所裨益。

2 开放型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初探

开放型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是指在现有著作权集体管理机制的基础上引入著作权集体管理服务机构和著作权集体管理代理机构,形成由原有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著作权集体管理服务机构、著作权集体管理代理机构等3个管理层次构成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新的整体机制,原有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工作重点转向规范、管理、监督、创新、发展和规则的制定,著作权集体管理服务机构和著作权集体管理代理机构则致力于技术、应用、服务、产品和市场,从而引入市场机制和竞争机制。由于开放型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的提出借鉴了CNNIC域名注册管理机制,因此作者先从CNNIC域名注册管理机制的介绍入手来简单阐述开放型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

2.1 CNNIC域名注册管理机制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简称CNNIC,是1997年组建的行使国家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职责的管理和服务机构,负责我国域名注册管理和根服务器运维。具有代表性的域名系统包括国家顶级域名.CN和中文域名,可为全球用户提供不间断的域名注册、解析和WHOIS查询等服务。

通过CNNIC的官方网站可以了解域名注册的基本流程。以CN域名为例,大致为:选择注册域名和年限;查询域名信息;选择注册服务机构;联系注册服务机构,并向其提交域名注册信息、申请材料,签署注册协议;申请材料核实与域名信息审核。如果确定启用域名,则须完成网站备案和域名解析工作。以上流程的几个环节中都出现了“注册服务机构”这样的词汇,可见注册服务机构在域名注册工作中不可或缺。在CNNIC的官方网站,注册服务机构被定义为受理域名注册申请并完成域名在国内顶级域名服务单位数据库系统平台中注册的机构。注册服务机构承担了信息采集、材料初审、进度查询、域名解析等工作,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形成很好的互补。在域名注册管理中通过注册服务机构的设立,引入市场机制和竞争机制,使得产品、价格、服务等因素围绕着满足最终用户的需求而合理变动。注册服务机构在域名注册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地位不言而喻,要想从事域名注册服务工作,或者说普通企业要成为注册服务机构,需要经过CNNIC、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的考察、审核与批准,并且需要签订相关合作协议。注册服务机构可以授权注册代理机构提供相应的域名服务产品。这样,CNNIC、注册服务机构、注册代理机构就构成了域名注册管理的整体机制,CNNIC偏重于管理、规范、发展和规则的制定,服务机构、代理机构则致力于服务、产品和市场的开发。

域名注册管理机制的形成除了遵循其客观性质和市场规律,还要有相关法律法规作为坚强的后盾和强有力的保障。《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等法律法规均为域名注册管理事业的发展保驾护航。与此同时,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执法司法部门、仲裁机构等也给予了相当力度的保障。例如,《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对于域名、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等概念均有明确的定义,对于管理服务机构的设立条件也有明确的规定。

2.2 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借鉴

那么著作权集体管理可不可以采用域名注册管理的方式呢?下面以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为例进行分析。

从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门户网站可以了解到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于2008年成立,是由中国作家协会等12家单位和多名著作权人共同发起,从事著作权服务、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我国唯一的文字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其业务范围主要包括:文字作品的登记、管理和信息的收集;维护会员的相关合法权利,阻止侵权行为;与使用者签订使用合同、发放许可证并收取相关费用;向著作权人分配使用报酬;代收转非会员作品的使用费;与国外同类组织签订相互代表协议;从事相关内容的调查研究、对策建议、宣传推广和咨询培训等工作。在实际工作中,该网站也提供了对应的应用窗口来开展相应的服务项目。仅从业务范围来分析,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承载了作品著作权生命周期过程中全部的业务活动,那么根据现有《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可以判断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具有一定的垄断性质。

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模式在业界的讨论竞争机制相当热烈,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打破垄断引入市场机制(或竞争机制)也呼声强烈。例如:卢海君在《论市场导向的著作权集体管理》一文中主张,著作权作为产权,只有进入市场交易才能发挥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因此,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被定位为市场经济主体,允许设立营利性集体管理组织,通过借助登记制度和相应机构来解决在市场竞争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会员所遇到的种种难题。熊琦在《大规模数字化与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创新》一文中指出我国需要放松对集体管理组织成立要件的规制,使集体管理组织及其所适用制度之间的竞争关系得以生成,并取消《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中对集体管理组织“唯一性”和“全国性”的要求,实现集体管理组织从行政管理机构向市场中介组织的转变,并使网络服务提供者得以创建面向数字化作品的集体管理组织。

由以上来看,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定位为市场经济主体、促进管理组织之间竞争关系的形成在一定的学术领域内已经达成共识,笔者认为前文提到的域名注册管理机制为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改革提供了很好的借鉴。首先,域名注册管理机制经过多年的运行,一直保持着良好的状态,虽然还存在管理和竞争方面的一些问题,但是就现阶段来讲应当是比较好的运作模式。这种模式其实就是信托代理模式(信托关系与代理关系是两种不同的方式,在本文中两种方式均有存在的可能)。在著作权集体管理领域,很多学者也对此做过详尽的研究,在国外信托代理更是比较成型的管理办法。其次,域名是互联网发展的产物,依托互联网生存和发展,其注册管理模式也与互联网及信息技术息息相关。近年来,随着网络及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成为文字作品非常重要甚至是非常核心的载体,作品的传播方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针对著作权的相关讨论更是百家争鸣,“CC协议” “避风港原则” “延伸性集体管理” “私人自治”等的相继出现体现出传统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面临的挑战。两者在管理机制、具体实务等方面对于互联网络和相关技术的依赖程度大致相似,它们的业务发展和未来前景也与互联网络紧密相连。再次,域名与文字作品从某种意义上讲,都属于公共领域中的公共资源,对于资源的配置和分配还是需要一定范围和程度上的调控,因此,现阶段,两者在组织、管理和业务流程等方面都具有一定程度的官方背景。

2.3 开放型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探讨

本文所倡导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参考域名注册管理机制当中的管理模式,也就是采用信托代理的方式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作为原有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不改变其唯一性、垄断性、非营利性和官方介入管理等特点,需要改变的是原有管理工作的内容和范围。去掉或者减少直接围绕文字作品著作权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把重点放在管理规则的制定、相关信息的审核、信息检索、数据库平台的建设、模式的创新、合理化建议、学术研究、其他组织机构的监督管理等方面。同时,引入著作权集体管理服务机构和著作权集体管理代理机构,将去掉和减少的工作交由著作权集体管理服务机构,著作权集体管理服务机构可以继续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代理机构来完成相应的工作。例如在文字作品的注册登记工作中,一方面,著作权人可以依据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提供的途径查找著作权集体管理服务机构,然后根据需要和判断,选择合适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服务机构为自己提供服务;另一方面,著作权集体管理服务机构收集文字作品的相关信息和属性并进行针对性的初审,根据作品特点、需求和市场设计服务产品、服务协议以及许可协议,然后将相关材料提交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等待审核,待审核通过后及时通知著作权人,并最终与著作权人签订服务合同。再例如在文字作品的使用过程中,一方面,著作权集体管理服务机构在获得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许可证书后,进一步细分相关权利生成二级许可证书,落实相关服务,制定服务价格,推广服务产品,与作品最终使用人签订协议并收取服务费用;另一方面,作品使用人同样和著作权人一样,根据自身需求,选择著作权集体管理服务机构,并签订相关服务协议。当然,其中的工作绝不仅仅是上述举例的内容,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著作权人权益保护、跨地区业务开展、争议处理、费用的管理和分配等,都是不可或缺的核心工作,这些工作内容与域名注册管理工作相比确实也有比较大的差别。总体来看,参照域名注册管理机制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主要是引入著作权集体管理服务机构和著作权集体管理代理机构来实现市场机制和竞争机制。也就是说,服务机构和代理机构的市场化和开放性是这种模式的核心内容,笔者将此模式称为开放型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

2.4 选择开放型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的原因

有许多学者在自己的论文中对类似于开放型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的信托代理方式有过论证和分析,在国外也有部分国家以略微不同的模式将其运用到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中,例如,韩国的著作权法中规定了两类著作权管理业务,即信托与代理或者经纪,同时对于服务机构的成立条件、监管机制、业务流程等也都做出了明文规定。其中,信托管理在实践中就是指集体管理,它具有垄断性质,而信托服务则实行许可制。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的变更在以往或许时机不成熟,但在互联网络遍布全球的今天,变革不可避免。首先,因为传统模式带来的问题,特别是管理机制不灵活、自身效率低下、服务价格不合理等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著作权集体管理事业的发展。其次,互联网络的发展使得文字作品的载体、传播方式、使用方式等发生了变化,人们的阅读习惯和方式也相应地有所改变,这些年以电子书、电子阅读器为首的各类阅读终端的热卖也验证了这个现实的问题,所以不能够不考虑网络载体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事业的影响。再次,IT技术的飞速发展,解决了大量制约著作权集体管理变革的问题。例如云计算服务平台改变了基础设施、系统平台、应用系统3个方面的建设运维方式,呈现出多租户、多实例的状态,彻底改变了服务机构和代理机构投资成本高、管理维护复杂、设备利用率低、架构不灵活等诸多问题,从而降低了准入门槛,使得企业可以便捷地参与到著作权集体管理事业中来。

2.5 开放型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建立的难点和对策

开放型著作权集体管理具有合理化的市场竞争环境、个性化的服务方式、强化的审核与监督体系、便捷的进入与退出机制、更加丰富的服务内容等优势,但是管理模式的改变不是简单的变革,对与其相关的一系列问题都需要重新分析解决。

2.5.1 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问题

在前文域名注册管理的描述当中,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部分关键的词汇均有明确的定义,结合上级管理部门的管理规定,机制运作流畅,责任明确。开放型著作权集体管理同样需要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大力支持:①明确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定义、性质、运维方式、设立条件、管理职能和主管机构等;②明确著作权集体管理服务机构、代理机构以及著作权集体管理分支机构的定义、性质、设立条件、经营活动和范围;③明确著作权集体管理服务机构、代理机构以及著作权集体管理分支机构的资质要求、服务标准、管理机制、监督机制、评估机制和退出机制等;④明确合同制定原则、合同签署原则、合同类型、合同争议、特殊条款、特殊协议和许可协议等;⑤明确服务价格体系、管理价格体系、利益分配体系的具体原则和内容等。

2.5.2 许可证书的问题

许可证书也可以称为电子证书,是实现文字作品互联网络著作权保护的重要保障,也是许可合同、许可协议等的网络应用方式之一。无论是哪种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对于以互联网络为载体的文字作品来说,都是实现著作权人权利主张的主要方式,或者说是实现其经济利益的核心方法,同样,许可证书也是开放型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建设的重要环节。许可证书与著作权人种种权利、许可协议、权利主张、权利分配、权利控制、IT相关技术密切相关,因此其制作、生成、管理、流转、终止和技术的运用都需要有相应的政策规定来规范。例如许可证书按照其归属应分为两种类型,即分别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服务机构制作管理的许可证书。当然,作为许可证书本身还需要有许多的属性规范来说明有关许可证书的相关情况。许可证书的分类处理可以使得机构灵活地管理与文学作品相关的权利,有利于著作财产权的转化;有利于服务机构依托市场需求进行运作;有利于作品著作权人和使用人的利益交换;有利于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的权利或者是随着技术的进步而产生的新生事物的保护,从而促进文化生活的进步和发展。需指出的是,对于代理机构是否能够具有许可证书制作的权利还需要市场进一步的检验,不可随意判断其可行性。

2.5.3 维权问题

文字作品的著作权人权利保护是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环节,也是以往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原因之一。但是随着文字作品载体的变化,以往的管理模式、制度、方法和效率已经完全不适应现在的需求,侵权事件频繁发生,相关权益得不到保障,严重影响了著作权人的创作积极性。著作权集体管理服务机构和代理机构则完全可以根据实际来协调权益多方的要求,这其中除了使用法律手段,还可以通过技术、惯例、财产及其他方式来完成。对于服务机构和代理机构来讲,他们实现权益保护的积极性会更高,因为他们可能是综合的经济实体,不仅仅只是完成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服务工作或者是代理工作。例如,近些年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大多数都开展有博客、微博、文字作品的转载或者是评论性文字的业务,其中部分作品多少包含一定的独创性活动,围绕着这些文字或者文章的权益问题也是层出不穷。现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借鉴外来的“避风港原则”,对于网络提供商的责任、免责和追责都有明确的规定,但具体实践中还存在很多需要解决的问题,同时“避风港原则”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权益保护的问题。如果网络服务提供商具备著作权集体管理服务或者代理的经营资质,那么他们直接面对利益双方,会根据市场和需求制定更加切实可行的方案,从而推进整体业务工作的进步。

2.5.4 传播效率问题

互联网络作为新兴媒体对于知识的传播、推广和共享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在世界的任何的角落,只要有网络覆盖就可以阅读到最新的文字作品。这对于减少重复性的智力创新劳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繁荣社会文化生活,推进文化产业的发展大有帮助。《布加勒斯特宣言》中也提出……个人和组织都应该能够得益于对信息、知识、思想的获取。因此,公共领域的信息应该易于获取……而知识则是改变我们全球社会和地方社区的关键因素。要为所有人(包括残疾人)提供信息,特别要通过创建有关内容来实现,从而消除各种不平等现象……很显然,著作权法的实施成为了文字作品传播共享的“障碍”,但另一方面,著作权人的权益又不能不保障,不能不鼓励创造性智力劳动,因此还是需要完善制度,以求达到一种“平衡”的状态。

开放型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与“选择性退出”“避风港原则”“补偿金制度”等同样面临一个“效率”的问题,注意以下几点或许对于“提升效率”有所帮助:①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做好业务与市场的分析和研究,细分相关权利,指导服务机构和代理机构使用正确的方式提供服务,引导著作权人合理地实现自身权益,解决好权利转化问题,降低双方或者多方的协商成本;②引入成熟的支付平台,或者是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全面合作,保障费用及时到位;③打造安全、稳定、性能优越的服务系统平台,确保著作权交易的迅捷;④服务机构与代理机构充分发挥近距离面对市场的便利条件,推出更多的服务产品组合,以不同的方式降低相关费用;⑤建立多途径法律保障机制,确保权益保障效率,同时各个环节做好宣传、推广和培训工作。

2.5.5 管理系统平台建设问题

本文著作权集体管理系统平台指的是围绕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而建设的信息系统平台,它包含信息管理、系统管理、许可证管理等多个功能,可大体分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系统平台和服务代理机构应用平台两类。在互联网络飞速发展的今天,著作权集体管理系统平台已不能再像以往信息管理平台一样,仅仅完成信息的采集整理和生成固定格式的报告等工作。现在的信息系统平台已是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的主战场,除了要实现数据的采集整理、报告生成等基本工作,还要实现数据分析、决策智能等功能,它是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发展的基石,没有信息系统平台的支撑,著作权集体管理事业的发展将寸步难行。尤其是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的日臻成熟,为信息系统平台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理念上的和技术上的支持:大数据技术解决了格式、融合、分析等问题;云计算技术解决了迁移、托管等问题,为著作权集体管理事业的完善提供了契机。例如,依托云计算技术建设的信息系统平台,可以轻松实现系统的迁移和托管,为服务机构和代理机构提供灵活的平台建设方法,同时因为在数据流程等环节遵循统一的规则,为服务机构和代理机构的加盟和退出提供了便利。而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来讲,依托平台可以完全掌握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的整体态势以及著作权人权益的保障情况,并可据此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提出合理化建议,同时可以很好地监督服务机构和代理机构的相关情况,避免恶性竞争。

3 结语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变革迫在眉睫,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无法忽视以互联网络为首的新型载体的成熟和发展。开放型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只是信托代理模式中的一种或者说是其变种,具体实践中还有许多问题有待深入的研究和分析,并且还要与多种国内外现行制度模式进行比较分析。

参考文献:

[1] 熊琦. 互联网产业驱动下的著作权规则变革[J]. 中国法学, 2013(6): 79-90.

[2] 徐涤宇, 刘辉. 著作权集体管理基础问题研究[J]. 科技与法律, 2005(2): 48-49.

[3] 卢海君. 论市场导向的著作权集体管理[J]. 电子知识产权, 2007(3): 16-20.

[4] 熊琦. 大规模数字化与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创新[J]. 法商研究, 2014(2): 100-107.

[5] 宋慧献. 政府支持下的著作权社会管理:“韩国模式”及其启示[J]. 中国出版, 2007(2): 55-58.

[6] 卿越. 互联网时代的著作权集体管理[J]. 互联网法律通讯, 2009(6): 46-50.

[7] 谢琴, 段维. 论互联网时代版权保护与社会公共文化繁荣[J]. 中国出版, 2013(12): 6-10.

Abstract: [Purpose/significance]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et, the traditional collective management of copyright has been significantly influenced, and the change of model is inevitable. [Method/process] In this article, the author makes some simple researches of collective management of copyright in the Internet, and puts forward the open copyright collective management mode,and discusses the definition, the difficulties and the countermeasures.The author does the work in order to protect the copyright. [Result/conclusion] There are many problems need to be solved such as laws and regulations about the collective management of copyright,policies,license,the maintenance of rights,transmission efficiency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management system.

Keywords: Internet copyright collective man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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