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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精神与未成年犯罪人价值观教育研究

2016-04-14杨庆玲

大庆师范学院学报 2016年5期
关键词:犯罪人大庆罪犯

杨庆玲,王 晶

(1.大庆师范学院 法学院,黑龙江 大庆 163712;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872)



大庆精神与未成年犯罪人价值观教育研究

杨庆玲1,王 晶2

(1.大庆师范学院 法学院,黑龙江 大庆 163712;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872)

未成年人犯罪的主体特征及环境特征证明了未成年犯罪人的人格可塑性,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本原因具有极强的观念性,有必要改善刑罚执行中的教育模式和教育环境,只有完成对未成年犯罪人价值观的重塑,才有助于真正意义上提升未成年人罪犯的再社会化能力。大庆精神与未成年罪犯价值观重塑高度的契合,应全力构建以大庆精神为核心的未成年罪犯价值观重塑模式。

大庆精神;未成年罪犯;价值观重塑

一、未成年人犯罪特点述评

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可归结为两点:静态特征与动态特征。前者强调未成年犯罪人初犯所具备的特征,其具体内容包括未成年人犯罪的主体特征、环境特征;后者着重探讨未成年犯罪人重犯的问题,这类特征要求回溯前一时期的历史,与现阶段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状做纵向比较,才可得出结论。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静态特征

1.未成年人犯罪的主体特征

所谓未成年人犯罪的主体特征,即是指未成年犯罪人的特征,在此,本着“以人为本”“帮助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基本指导思想[1],着重从未成年犯罪人自身出发总结这一特殊群体的犯罪年龄特点、性别特点、文化特点、身份特点等。

(1)低龄犯罪主体持续增多。这一点,主要表现为未成年人平均犯罪年龄呈降低趋势。据某地人民法院统计,初中生犯罪案件(主要指职业学校犯罪案件)大约占在校学生犯罪案件的52.38%。

(2)犯罪主体受教育程度偏低。调查数据显示,我国未成年犯罪人的文化程度普遍偏低,无论是在相对发达的东南部城市,还是在偏远的西部、北部城市,未成年罪犯中初中文化程度者最多,甚至还有的犯罪人小学就已辍学。

笔者认为,受教育程度有限,将导致未成年人对外界的不良犯罪诱因缺乏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无法分清是与非。从哲学角度分析,面对在交友、工作、甚至网络世界中,各种纷繁复杂的物质诱惑、情感诱惑,未受过系统知识教育的未成年人自然会缺乏理性分析问题的能力,在此,物质满足感所带来的的冲击力远远大于理性的自我控制能力,此时,压抑存在于人内心中的“本我”将会冲破时刻坚守岗位的“自我”的控制,将更高尚的“超我”的道德标准抛在脑后,从而为一己私利走上犯罪道路,或被犯罪分子教唆利用,或作为直接正犯亲自实行犯罪行为。

(3)犯罪主体集中于城市流动人员。据部分地市公安部门调查显示,未成年人犯罪主体多集中于城市流动人员或闲散人员中。这类群体中,一部分人是随在城市打工的亲友而流入大城市的群体。移居大城市的渺小的打工族往往不被城市居民所接受,难于融入其所居住的环境,在陌生的环境中,他们丧失了归属感,甚至子女的受教育机会也有别于城市户口的子女,如此种种原因,使流动人员的子女形成了对社会不公平的基本认知,更为严重者将会产生潜藏在“本我”之中的原始的掠夺感,进而演化为违法犯罪行为。另一部分犯罪群体,是来自于偏远地区的未成年人,他们曾经作为被害人被拐卖、被欺骗,被迫参加盗窃团伙、被迫在街头乞讨,在失去了利用价值或逃脱束缚状态后,他们便滞留于大中城市,文化程度的局限性导致大多数此类外地未成年人只能找到收入较低的工作,亦或是根本没有工作,从心理学角度分析,自身贫困、节俭的生活相对于大都市较高的居民生活水平,会让人产生贫富落差,产生不公平感,同时面对各种物质诱惑,容易使人产生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念头。

2.未成年人犯罪的环境特征

未成年人的人格特征、思维模式会受到周围环境的影响,这一结论已成为不争的事实,而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也必然通过案发时间以及空间的特殊性体现其所生存的环境特征。

部分类型犯罪的空间位置相对固定,主要集中于未成年人活动的环境界域。我国理论界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研究中多数学者坚持犯罪空间流动性的观点。例如,有学者认为与青少年活跃爱动的个性特点相适应,青少年犯罪行为也绝对不会停留在一个固定的空间位置上,他们总是在不同的空间单位实施犯罪行为。[2]但是笔者认为,随着未成年人团伙犯罪的突显,流窜作案的几率必然适当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团伙一般都有自己的势力范围,在这一空间范围内,由于语言、自然环境、生活习惯相对较熟悉,所以在势力范围内作案,成功的几率较大,这就决定了当代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新型特点:犯罪空间相对固定。

(二)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态特征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态特征突出表现为重新犯罪的问题。近年来,我国平均每年查获的少年作案成员中,再犯率近30%。多数未成年犯罪人会因前一犯罪行为,被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然而,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其往往会在短时间内再次实施犯罪行为。

笔者认为,其原因主要在于,我国行刑过程中矫正工作的不足,使得未成年犯罪人因种种原因,在服刑后再次犯罪,甚至有不少未成年人超过两次以上被追究法律责任。例如,依据《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很多未成年犯罪人被执行相对较轻的刑罚或被判处缓刑,由于监禁刑自身因隔离服刑而导致的犯罪人再社会化的困境,以及我国行刑过程中矫正工作的不足,使得未成年犯罪人因种种原因,在服刑期满后或缓刑期满后,出现再次犯罪的现象,甚至有不少未成年人超过两次以上被追究法律责任。

这种现象也导致了适用《刑法》累犯制度的障碍。一般而言,对于未成年犯罪人因适用《刑法》第17条第3款和第72条的规定,往往其前罪会因被判处较低的有期徒刑而适用缓刑制度,如若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的缓刑撤销事由(《刑法》第77条规定),则行为人原刑罚就不再执行,那么,即便在缓刑考验期后再实行相当程度的危害行为也无法适用《刑法》关于累犯“从重处罚”的规定。这样的立法效果无法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并不能真正对未成年犯罪人起到威慑效果。

笔者认为,无论是成年犯罪人还是未成年犯罪人,再犯者的社会危害性的严重程度应当等同视之,尤其是在我国当代未成年人犯罪手段趋于暴力、残忍的现状之下,不能机械地对所有符合条件的未成年犯罪人一概适用缓刑。我们通过前文的分析已经得出结论:未成年人由于心智、生理发展不健全,自控能力差,可塑性强等特点可以严格适用《刑法》第17条第3款的规定,对未成年人一律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是对于多次实行犯罪的未成年犯罪人,其适用刑罚若依据《刑法修正案八》对第72条之修改(“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如若依此规定对所有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一律适用缓刑,则其再次实行犯罪行为时,必然无法适用累犯制度“从重处罚”的规定。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对于未成年人的特殊处遇应当分情况区别适用。

二、未成年人犯罪间接诱因分析

任何犯罪现象总是一定的犯罪原因的外在展现和结果状态,正如任何因素只有形成一定的互动关系才会具备致罪能力,从而才会被标定为犯罪原因。[3]许章润教授将罪因结构界定为犯罪原因的诸因素相对稳定的联系方式。针对上文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的分析,本文认为,未成年人犯罪的诱因当分为直接诱因与间接诱因。其中后者对于预防未成年犯罪研究具有实践指导价值。

所谓未成年人犯罪的间接诱因,亦称为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本诱因,即指在未成年犯罪人成长、发展过程中起到本源性作用,对于决定行为人的性格、价值观、权利观、社会观起到原发功能的一套原因,与之相对应的是近因(直接原因)。[4]笔者认为,我国未成年犯罪人的不良心理是诱发其实施失范行为的根本原因。本文即以未成年人犯罪间接诱因观念层面的分析作为对其价值观矫正研究的进路。

犯罪人之所以犯罪多由于缺乏法律意识,加之价值观、道德观、社会观的偏离,才导致其对社会的认识和对于自己行为的评价发生错误,进而实施失范行为,这一特点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中显得尤为关键。

首先,未成年人的是非观是指引其行为的航标。“未成年人青春期生理机能的迅速发育,使得其内心形成相对独立且封闭的世界,他们认识自己,评价自己、监督并控制着自己,这便使未成年人形成了自我保护的意识。”[4]伴随着自我意识的增强,未成年人对是非的评价能力也有了一定进步,但这种是非观有很大的局限性,这主要源于其人生观和世界观的不成熟。换言之,相较于成年人,未成年人的是非观具有不完整性,加之不良引导,这种不健全的认知便会偏离社会共同生活的基本要求。因此对于未成年人而言,只有积累足够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才能形成健全的是非观,而大部分未成年犯罪人恰恰缺失了这一重要品格。

其次,未成年人的成就观强烈地刺激着其自尊心。“在人的价值观中,存在着一个重要的子命题,即何为人生的成就,对此命题的理解直接影响着人的自我评价。”[4]对于未成年人而言,其所追求的和在意的便是自我被尊重与否。故而强烈的自尊成为诱发现代独生子犯罪的重要原因。

再次,法制观的形成是未成年人实施适范行为的有效保证。一直以来,法律意识的缺失都被视为是诱发犯罪的直接原因。“尤其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发展速度使得公民需要不断更新知识,以适应日益变迁的实际生活。”[4]法律素养是现代社会公民必备的基本品格,但社会的飞速发展必然导致部分群体的不适应,他们或隔绝于社会,或落后于社会,进而懈怠培养自身法律素养,他们坚守固有的法律观,排斥新事物、新规定,使自己的法律意识逐渐淡薄。

综上,考虑未成年人犯罪根本诱因的观念性,结合我国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率居高不下的现状,为实现对未成年人犯罪特殊预防之功效,确有必要改善刑罚执行中的教育模式和教育环境,只有完成对未成年犯罪人价值观的重塑,才有助于真正意义上提升罪犯的再社会化能力。人是要有一点精神的,人无精神不立。身处大庆精神的发源地,以王进喜为代表的老一代石油工人在创新发展中形成的宝贵精神财富——爱国、创业、求实、奉献,教育了一代又一代人,利用现有的优势资源,笔者建议将大庆精神纳入对未成年罪犯的思想矫正工作中,让大庆精神进入少年管教的视野,结合社会现实,逐步强化精神价值对人的品格的重塑功能,进而最终实现以大庆精神为核心的未成年罪犯价值观重塑模式。

三、大庆精神之于未成年犯罪人价值观重塑的时代意义及育人模式的构建

(一)核心价值的契合——宏观的分析视角

就整体的宏观层面而言,大庆精神与未成年犯罪人价值观矫正存在内置核心价值的高度契合,即二者符合规范导向价值的供求关系。

一方面,大庆精神能够提供规范导向的价值,通过对人精神的抚育,提升人的精神品格,有助于实现精神价值的人。“爱国、创业、求实、奉献”是大庆精神的核心,这是在创业实践中产生的伟大的信仰,它是反映社会文明进步的精神追求,它既涵盖了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爱国、奉献),亦反映了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创业、求实)。大庆精神对信仰的确立、人格的形成、价值取向的确定等方面发生规范引导作用。[5]

另一方面,未成年犯罪人的矫正需要通过对人价值观的重塑实现对矫正后行为的规范作用,即特殊预防,使得未成年犯罪人接受形式多样的精神教育后,能够稳固价值根基、规制行为方式,进而使人的情感、心智、意志发生深刻变化。可以说价值观的重塑是未成年犯罪人矫正工作的根本任务,司法实务中应当通过有效的精神教育感染犯罪人,结合未成年罪犯心智发育不成熟性及较强的可塑性,从精神层面渗透爱国主义教育和奋斗创新教育,从源头上消除其犯罪动因,对其行为予以规范正确的导向。

(二)指导原则的契合——中观的分析视角

由二者基本内涵的中观层面分析,大庆精神对于未成年犯罪人价值观矫正模式的构建具有指导作用。

1.大庆精神丰富了未成年犯罪人的理想信念教育。胡锦涛总书记《在新时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专题报告会上的讲话》中,首先强调了共产党员要“坚持理想信念,坚定不移地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奋斗。”可以说,信仰映射着人类对未来的憧憬和追求,它是人的世界观和价值观的集中体现。未成年人实行失范行为多以价值观的错误引导有关,扭曲的是非观,缺失的法律观以及偏差的成就观全面刻画了未成年罪犯的内心情境,丰富和扩展理想信念教育成为重塑未成年罪犯价值观的重中之重。为国分忧、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不懈奋斗的爱国主义精神是大庆精神的应有内涵,以铁人为维护国家和民族尊严的种种先进事迹教育未成年罪犯形成对祖国的深厚情感,并进一步激励其将个人的抱负与国家的荣辱兴衰紧密结合,以此树立社会主义的理想信念。

2.大庆精神充实了未成年犯罪人奋斗创业教育。对未成年罪犯的矫正工作主旨在于预防犯罪,力求通过对其价值观的重塑解决再社会化过程中的思想障碍。事实上,再社会化思想障碍为服刑罪犯回归社会的共性难题,但较之于成年罪犯,未成年人更希望得到社会的认同,同时因其思想的可塑性较强,使得重塑价值观教育中艰苦奋斗教育尤为重要。大庆精神中不怕牺牲、勇于开拓的石油会战精神集中体现了中华民族自强不息的伟大品格,石油会战的创业史实为未成年罪犯奋斗精神教育的生动教科书。同时,为契合“以人为本”的新时代内涵,个人远景发展亦应成为思想矫正工作的主题。如何才能发展,笔者认为,在艰苦开拓的基础上,应积极鼓励未成年罪犯的创业激情。创业与发展是有机统一的,创业可以有效实现个人的自我发展,发展为创业提供源源不竭的动力。因此,对未成年罪犯的奋斗创业教育,可有效提升其再社会化能力。

3.大庆精神拓展了未成年犯罪人诚信教育。石油会战期间的“三老四严”的传统历来被视为大庆精神中求实精神的主要表现。在当代新时期,求实精神则更多的体现为求真务实,诚信立身的品格。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重要内核,诚信亦是社会主义公民坚定恪守的道德规范,对未成年人的诚信教育重在矫正未成年人急功近利、失信于人的扭曲的成就观,诚信品格的确立乃价值观重塑的基础,求实向善、诚信为本有助于培养未成年罪犯高度的责任感,其才可正视自身的行为及其后果,敢于负责,有所担当。

4.大庆精神示范了未成年犯罪人感恩回报教育。基于我国刑事立法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处遇规范以及罪犯矫正工作中的“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宽缓刑事政策,未成年人犯罪人得以顺利回归社会,这一切主要归因于社会对未成年人的宽容,因而,未成年人应以感恩之心回馈社会,为社会的进步与文明,为民族的复兴奉献自我。因此,感恩教育必不可少。“宁可少活二十年,拼命也要拿下大油田”的奉献意识是大庆精神的应有之义,石油会战中,铁人等石油工人不畏牺牲,甘于奉献的典型事例生动地示范了未成年人的感恩教育。

(三)以大庆精神为核心的未成年罪犯价值观重塑模式的构建——微观的分析视角

1. 司法原则指导层面着力解决未成年罪犯分类矫正。如前文所述,对于未成年人的特殊处遇应当分情况区别适用。因此,笔者认为对于成年人而言,尚无法实现全民普法,那么对于正在接受教育或刚刚步入社会的未成年人而言,形式违法性认识的缺失就更具有普遍性。这还与家庭及学校的教育缺失不无关系。一方面,对于未成年学生而言,学校不仅负有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重任,同时在提倡素质教育的今天,法制观念的熏陶,法律常识的普及亦应列为教育成果的重要考核项目,而不应仅仅着眼于文化课的考试分数。同时,笔者认为,对于不同阶段的未成年人亦应因材施教,针对未成年群体的共性特征开展有针对性的普法宣传教育,从小事着手,从儿童抓起。

具体可以从以下方面落实:首先,对于已满8周岁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罪犯,应着重从道德层面进行规制。换言之,可以选择自然犯作为矫正教育的内容,例如偷拿别人的东西、抢夺别人的东西的行为等。这样教育的目的旨在使学生能够通过实例体会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微妙关系,在学生心中树立违反法律便可能受到道义的责难的观念。其次,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6周岁的青春期未成年罪犯,矫正的主要责任则在于教育学生克制自然生理因素所造成的心理不安定情绪,尽量避免暴力行为,包括以暴力逼迫对方交出财物、以暴力胁迫对方实行失范行为,以暴力强迫对方与自己进行性行为等。再次,对于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罪犯应当在前期教育的基础之上着重普及刑事立法的条文规定,尤其对于数额犯、危险犯以及行为犯,法制教育内容应体现犯罪构成要件的突出地位。

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依以上论述,笔者之所以选择对未成年犯罪人年龄的三分法,主要是为契合现行刑法的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而考虑的,由于如今讨论的是未成年人法律常识的普及教育工作,而教育无论如何都应当前置于惩戒,否则,教育的意义便无从体现,惩治与教育的关系也无法烙印于未成年犯罪人的内心。而这个前置的维度,笔者认为以提前于刑事法律规范规定之刑事责任年龄两年最为适宜。所以,才会形成上述笔者的结论。总体而言,在对已满8周岁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罪犯的教育中,着重伦理道德的教育;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罪犯,着重对暴力犯罪以及《刑法》第17条第2款所列之八类行为进行教育;对于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着重于受教育群体可能接触的犯罪情形以及常见的数额犯、行为犯、危险犯等方面教育未成年人自修法律。

2.司法执行层面着力构建大庆精神罪犯矫正模式。从精神文明教育的价值引导效果及身处大庆精神发源地的优势条件,笔者认为,大庆精神理应成为大庆市未成年罪犯价值观重塑模式的重心,即我们应全力构建以大庆精神为核心的未成年罪犯矫正模式。

一方面,可以通过铁人事迹宣讲与专题学习激发未成年罪犯的爱国热情。换言之,对犯罪人的思想教育应以大庆精神为核心,可聘请专家讲述铁人的奋斗经历以及铁人生前所在单位1205钻井队的创业史,同时结合现代背景专题讲授大庆精神的现代内涵,使未成年罪犯了解铁人、了解大庆、了解这一伟大的民族精神,进而确定信仰,坚定意志,端正人生态度,修炼人格品行。

另一方面,抽象的理论教育终需生动的实践感化教育强化矫正效果。可以对未成年罪犯实行参与式实践矫正的方式,使其切身感受创业奋斗之苦和奉献回报之成就感,可以通过组织参观铁人纪念馆、铁人精神发源地、铁人队伍1205钻井队,可以提供条件和实践岗位使其亲身感受努力奋斗的艰辛,培养未成年犯罪人的责任意识。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矫正模式的构建可以并行适用于收监关押的未成年罪犯以及适用社区矫正的未成年罪犯,鉴于社区矫正制度之于未成年人心智干扰的缓冲作用及其人道主义价值的示范效果,笔者建议在司法层面着力构建规范的未成年罪犯社区矫正制度,与成年罪犯矫正工作相区分,充分体现社区矫正制度的有效性、有益性和节俭性。

综上,大庆精神这一宝贵的精神财富不应仅仅局限于对当代学生的精神教育,从人格的可塑性角度来看,未成年犯罪人亦是特殊的学生群体,应当拓宽视野,构建以大庆精神为核心的未成年罪犯价值观重塑模式,全面继承和弘扬这一伟大的民族精神。

[1] 江泽民.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J].北京教育,2000(4).

[2] 王秀芳.青少年犯罪活动空间的特点探讨[J].天中学刊,1999(4):25-26.

[3] 许章润.犯罪学[M].第三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63.

[4] 杨庆玲.未成年人犯罪间接诱因探析[J].长春大学学报,2013(5).

[5] 刘宏凯,宋玉玲.以大庆精神为核心的育人模式浅探[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09(10).

[责任编辑:才璎珠]

Daqing Spirit and Value Education of Juvenile Criminals

YANG Qing-ling, WANG Jing

(School of Laws, Daqing Normal University, Heilongjiang 163712, China;School of Laws, People's University of China, Beijing 100872, China)

Juvenile criminals can be restored, judged from their features and their living environments. Education mode and environment of penalty execution should be improved. Value restoration is of paramount importance in enhancing minors' resociolizing ability. Daqing Spirit has a lot overlapping with juvenile criminal value restoration, and such a restoration mode with it as its core should be established.

Daqing Spirit; juvenile criminals; value restoration

杨庆玲(1983-),女,黑龙江大庆人,讲师,从事刑法学研究。

D917

A

2095-0063(2015)05-0129-05

2015-04-15

DOI 10.13356/j.cnki.jdnu.2095-0063.2016.05.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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