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十年追诉婚内房产仍有效
2016-04-13闽南
闽南
前夫隐藏婚内房产
2014年10月3日,家住厦门市涵江路的陈香,收到一条陌生号码发来的短信:“林志和你离婚前,在莲前路买了一套84平方米的房子,应该属于你们的共有财产。”“你是谁?”陈香追问对方。“你没必要知道我是谁,不信你可以去房管局查证,房子的地址是XX路XX号。”对方言之凿凿。陈香拨打对方电话,对方关了机。
陈香与林志已离婚十年。出生在厦门的陈香是一名小学老师,1994年,时年25岁的她和林志结婚。林志比陈香大七岁,在厦门经营一家贸易公司。婚后,两人忙于事业,一直没要孩子。2002年3月初的一天晚上,陈香无意中在林志的手机里发现一条名为“方”发来的短信:“老公,睡了吗?我有点想你。”
陈香和林志开始争吵,逼他交代对方是谁。林志承认和公司一名叫方梅的女孩走到了一起。陈香为此哭过闹过,甚至请了长假专心照顾林志的饮食起居,可始终没能挽回丈夫的心。2004年2月,陈香接到了法院传票,林志到思明区法院递交诉状,要求离婚。陈香最终同意离婚,然而,在财产分割时,陈香才发现,林志早已做好离婚准备,原本经营状况不错的公司,在一年前出现严重亏损,几个月前已低价卖出,两人的住所是他们婚前林志父母所购。最终,陈香只得到了10万元的补偿。
离婚后,陈香在涵江路买了套87平方米的二手房,独自生活。收到这条神秘短信,陈香非常矛盾:如果短信所说属实,当年离婚时,她就应该分得一份。可十年过去了,自己还能分割吗?是不是已过了追诉期?但想到林志给她带来的伤害,陈香愤懑难平,决定捍卫自己的权益。
2014年10月中旬,陈香到律师事务所咨询。律师告诉她,一般民事案件的追诉期为两年,但她这桩离婚案,属于当年人民法院受理时,对方刻意隐瞒财产,逃避法律的侦查,属于不受追诉期限制的行为。她只要能够证明房产属于林志和她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那么就可以到法院起诉,追讨属于自己的那一部分。
揭秘短信原是情敌所为
陈香按照短信上所提供的房产地址,私下展开调查。她在附近蹲守没多久,房子主人就出现了,竟是方梅。陈香更加确认,短信提供的内容是真的。
随后,陈香了解到,要查前夫的房产信息需确认他们两人确实曾有过夫妻关系,并存在房产纠纷。陈香拿着离婚证明书、法院判决书等相应的手续,来到厦门市房管局,通过正常的法律程序,调阅了该处房产信息。
房子的购买日期是2002年年初,办理房产证是在2003年9月。这意味着房子确实是林志在和陈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陈香理所当然享受一半产权。只是登记的房产所有人,除了林志外,还有方梅的名字。
陈香给林志试探性地打了一个电话:“我已经知道你在离婚前买了一套房,你要怎么补偿我?”林志最初不承认自己购买过房产,得知陈香已经去房产局查到相关信息后,又在电话里威胁陈香:“你查到又怎样?我们离婚都十年了,再说当年我用自己的钱购买房子有错吗?”
林志的无耻彻底激起了陈香的斗志,她找律师准备上诉。可她很疑惑:那个给她发短信的人是谁?为什么提供的信息如此精准?对方怎么会知道她和林志之间的纠葛?
2014年11月18日,陈香将林志及方梅告上了法院。让陈香没想到的是,不久后,方梅也将林志告上了法院,要求林志配合办理这套房产的过户手续。这时,陈香才得知,林志和方梅在2012年就离了婚,为了这套房子,两人闹了许久。
就在陈香百思不得其解时,方梅找到她说:“那条短信是我发的。”在陈香一脸惊讶中,方梅说出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原来,当年年仅20岁的方梅进入林志公司后不久,就在林志的甜言蜜语和温柔攻势下,委身于他。担心离婚时财产被分割,林志将财产隐匿。2003年初将公司分拆,并拿出40万元购买了这套房。起初林志缠着方梅结婚,可见识了林志薄情地对待前妻,方梅一直很犹豫。在林志的一再恳求下,方梅提出:“结婚可以,必须将这套房转到我名下。”林志担心方梅要了房产又不结婚,提出给方梅一半的产权。2009年10月,两人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方梅也支付了林志一半产权的房款。因为此事,两人感情受到重创,一直僵持到2011年初,才领结婚证。
可结婚不久,方梅就发现林志在QQ上和别的女人暧昧不清,她坚决要求离婚。2012年4月,在方梅的坚持下,林志和方梅结束了婚姻。离婚时,方梅拿出林志和别的女人的聊天记录,认定林志是过错方,要求林志把房子和车等判给她,作为补偿。
法院调解时,林志答应了,可签了协议就后悔了。林志认为方梅有骗他财产的嫌疑,拒绝办理过户手续,并声称这一房产是他们婚前所购,前妻陈香也有部分产权,而且还威胁要把房产还给前妻。方梅想,既然得不到这套房,也不能便宜了林志。于是,她设法找到陈香的电话,给她发了短信。
追诉讨回婚前房产
2015年7月,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法庭上,双方就陈香提起诉讼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房产该不该分、怎么分等问题上提出了不同意见。
思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经查实,这套讼争房产确实购买于陈香和林志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两人共同财产。但由于后来方梅出钱购买了此房50%的产权,法院照顾到购买人的利益,陈香只能分得诉讼房产中,林志名下50%份额的一半。而且,法院还参考林志和方梅的离婚案判决,因为林志是过错方,所以他在此房中所占的50%份额早就是方梅的,因此,方梅获得林志名下25%的份额。
2015年12月,思明区法院经过一年多的调查,最终判决:这套诉争房的25%份额归陈香所有,其余则判给方梅,林志不享有此房产的份额。除此以外,林志还应承担案件受理费近万元。
(编辑 张秀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