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推荐微信假代购,消费者损失谁埋单
2016-04-13
近期,多名消费者通过“网红”“郭紫欣”微博推荐,在奢侈品代购微店“房亭蓉”通过微信订购累计汇出160多万元的货款,结果收到的都是假货。
社交平台的广泛应用催生“‘网红代言”,“熟人推荐”模式的新型代购热,此种模式,由于目前缺乏相应的严格监管,一旦遭遇假货或代购诈骗,消费者往往维权不畅。
注意!“偶尔性销售”不受消保法保护
姚建芳(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法律与权益部分析师)
当下有了“‘网红孵化器”,以包装艺人的方式为“网红”配备团队,聚集并稳固粉丝,“网红”通过微博、视频直播平台等社交互动,展示生活“写真”,对自己使用的商品发出购买链接,最终将粉丝诱导到淘宝或微信代购平台。这就是“网红”代言。这种模式下,“网红”与代购人绝不仅仅是简单的友情推荐关系。而没有信用担保,没有评价机制,现在正火的朋友圈熟人买卖,更是本来就处于监管真空。
代购某种意义上是跨境电商的鼻祖,但微信朋友圈中所谓的“微商”,大部分未经过微信平台的认证和审核,只是注册微信号,加到朋友圈就开始做生意。这样的购买行为很难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其销售行为属于“偶尔性销售”。微信朋友圈的“经营者”,并没有取得国家颁发的相关经营资质,本身就不是经营者,也不属于第三方的销售平台。所以,在朋友圈购物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网络购物”。
由于是虚拟环境下的交易,不法代购者趁机以次充好、以假乱真来牟取暴利。此外,目前国内海外代购商基本实行不退不换的策略,一来到国外退换很麻烦,二来物流费用也很高。
比如说购买的假奢侈品,实体店往往不支持网上渠道购买产品的验货,因此消费者没法出具“官方”鉴定报告,一旦走上维权道路,举证就很困难。私人代购的商品在进关时也往往没有经过海关的保税登记,如果存在假货,就需要品牌方出具真品鉴定,但国外品牌方并不适用于中国的法律,也没有义务这样做,于是假货维权的盲点就更多。因此,消费者不要被“网红”晒出的华丽生活以及众多真假粉丝的推动蒙蔽双眼。代购有风险,必须保持警惕。
自媒体广告,马上就要有法可依了
朱巍(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研究员)
“网红”是公众人物,具有明星效应,平时晒自己使用的商品就存在品牌价值,粉丝经济导致消费者会对“网红”产生较高的信赖度。“网红”在其微博或微信中展示其从第三方买的商品并向粉丝推荐,这种行为在主观上具有对粉丝购买行为的诱导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红”推荐并获得利益属于商业广告行为,因此我认为,“网红”须对其代言行为负责。
如果该“网红”与假代购事先恶意串通,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进行宣传,协助代购或网店售假,“网红”的共同参与行为则涉嫌诈骗。
微博和微信平台也要承担责任,平台要严格遵守避风港规则,有人发现是虚假信息后,网络服务提供者也要纳入到法律责任承担者范围。微博和微信里的广告营销需要监管,但也要把握好监管标准,在保证监管效果与保证个人表达自由之间找好平衡点。这个标准应该是“是否获利”或“是否存在委托关系”。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已进入最后一轮征求意见,有望于2016年上半年出台,包括“网红”在内的自媒体广告,马上就要有法可依了。
对消费者来说,微信代购、海淘等方式购买商品,一定要注意保留相关交易记录,包括商品图片、交易时间、支付记录、聊天记录、票据等,以便维权有据可依。
如果在微信购物被骗,应当及时向微信客服进行投诉,对于用户举报较多、涉及销售假货、诈骗和商业侵权的个人微信号,经核实后,网络服务平台要对其实施冻结、永久封停等处罚。但朋友圈只是社交平台,无法对个人信息进行把控和审核,一旦产生风险,平台本身不会担责。
虽然微信官方已于2015年发布《微信朋友圈使用规范》,也涉及支付规范及相关的处罚机制等内容。但目前来看,面对超过6亿的用户,微信一方的监管依然乏力。
工商部门应与国际对接,共同解决代购纠纷
胡钢(律师)
目前,不少人通过微信渠道推荐购买奢侈品。微商和网络交易平台是完全不同的两个平台,微信就是通讯工具,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进行实名认证,如果不能提供经营者的有效信息是要承担赔付责任的,然而微信并不承担这样的先行赔付责任。
“网红”代言的身份可能是虚假的,微信平台亦不对代购负责,层层加码,消费者的风险可想而知。
“网红”推荐通过直接分成或流量导入获得,如果与其合作的代购方涉及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那就要担负相应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应和品牌经销商协调出具质量鉴定,但这是在品牌遭受损失、自愿配合的情况下。
我建议,工商部门应加强和境外对应机构合作,探索建立综合执法机制,公安机关也许因为个别案件涉及的金额非常低而不立案,但消费者遭遇的个人损失是真金白银的,这就需要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域乃至跨国境的执法整合。消费者非常希望工商、质检、食药、电信等部门能建立一个联合执法、监管市场的机制,像代购这样涉及境外活动的消费活动,更需要有与时俱进的监管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给了协会和省级消费者协会一项权力,就是代表不特定的消费者提起这种公益诉讼。消费者协会、互联网协会这种行业组织,能否直接和境外的相关机构达成行业性协定或备忘录,通过协定来参与解决代购纠纷。
对于跨境代购交易,我还建议消费者使用有国际信用卡标识的信用卡。如美国信用卡机构会给使用者提供拒付制度,使用者半年内都有要求退款的权利,如怀疑买到假货或没有及时收到货、货品数量不对,都可以提出拒付,信用卡组织会要求商家或个人卖家举证给消费者提供了完整、真实的商品,所以美国的小额贸易纠纷非常少。我们国家可以作为参考建立类似的制度,对消费者权益再添加一层保障。
促进平台资格与信用认证,共同破解工商监管难度
王佳(基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人员)
微信代购没有第三方支付平台来为诚信保底,其交易过程完全基于个人的诚信,这也就让许多不良代购者有机可乘,也增加了工商部门监管难度。
2015年,电商大城杭州发生了首例在朋友圈卖假名牌被判刑的案子,一位全职妈妈在微信朋友圈里卖假名牌,半年销售额达11万多元,被判一缓二,处罚金6万元。
目前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网络交易管理办法》,都缺少对微信营销的规范性条款。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上述判决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对售假的处罚。
微商依赖网络的朋友圈,是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个人交易,没有市场经营主体,交易基于各自的信誉度,如果双方发生纠纷,购买方维权有一定难度。除非微信代购有实体店为依托,工商部门可以对该实体店的售假行为进行惩处。
为解决工商部门的监管盲区,我建议工商部门可以尝试与网络服务平台合作,建设微信信用认证体系,系统自动记录用户每一次的交易行为,买方和卖方在交易结束后对对方作出评价,当卖家的信用评价低于同行业卖家平均值时系统会在用户进行交易时进行提醒。系统对用户在交易过程中的微信聊天信息进行存档,对于利用微信账户从事严重违法经营者,可以要求网络服务平台封锁账户等措施,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要敦促运营方完善用户信息实名认证制度,避免用户采用虚假信息注册,基层工商部门要提早介入,对微信代购经营户进行注册登记,并建立辖区微信代购经营者台账,及时掌握情况,开展后续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