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运城市现代农业人才开发工作思路
2016-04-13黄玉民
□黄玉民
(运城市农业委员会山西运城044000)
浅析运城市现代农业人才开发工作思路
□黄玉民
(运城市农业委员会山西运城044000)
本文详细分析了运城市农业人才队伍开发现状,通过三大措施重点打造六大农业人才队伍,为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提供人才支撑。
农业人才;开发;思路
运城是传统的农业大市,现代农业人才是发展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支撑。近年来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部署,大力实施现代农业人才开发,加强领导,扭住关键,主动作为,上下联动,加快农业人才驱动,推进人才强农惠农,取得了显著成绩。
1 “十二五”运城市农业人才队伍开发情况
1.1 专业技术人才
全市农业系统在职干部员工4228人,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达2284人。其中:高级职称159人中级职称877人,初级职称926人。
1.2 农村实用人才
全市共有农村实用人才35439人。其中:农村公益性服务行业实用人才6846人,主要包括农民技术员、植保防疫员、测土配方员、农机修理员、饲养指导员、动物防疫员等十二个方面的人才;农村经营性服务业实用人才4386人,主要包括农药营销员、种子营销员、肥料营销员、沼气服务员、农产品经纪人等九个方面的人才;农村社会管理人才3366人,包括农村管理人员、专业合作社负责人、产业化经营职业经理等;能工巧匠20841人,包括传统小工艺制作、服装裁剪、美发员、电工等八个方面的人才。共有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6800个。
2 主要做法
2.1 积极开展专业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农技人员素质
一是走出去学习。先后组织各级农业系统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赴中国农科院、中国农大、省农科院、山西农大、运城农学院等科研院所学习深造1400多人次,着力提高基层农业专业技术人才的科技水平和专业素质;二是请进来培训。主要是聘请中国农科院、中国农大、西北农林大、河北农大以及山西农科院、山西农大等一大批知名专家来我市举办专题培训,主推高产栽培技术、测土配方施肥及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几年来共开展科技培训399期,培训县、乡农业技术人员和农民7万余人次;三是坐下来交流。经常性地举办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才研修班和学术技术交流论坛,推进信息共享、技术共享、资源共享,促使一大批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得到快速推广,也培养造就了一批复合型、骨干型农业专业技术人才。
2.2 大力实施项目带动战略,多措并举培养乡土人才
一是在项目实施中培养乡土人才。按照全省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建设要求,结合新型农民培育工程、农村劳动力转移阳光工程、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建设、农业科技入户、退耕还林培训等项目实施,专门邀请全省小麦、棉花、苹果、养殖等方面17名项目首席专家、市级实验站长、县级500名辅导员组成专家服务团,以集中培训、入户指导、田间讲解、配发资料多种形式,对1万户科技示范户进行现场技术指导,再通过示范户辐射带动10万户科技推广,把示范户培养成扎根生产一线的乡土人才;二是在技术指导中培养乡土人才。县级农业部门的1000多名技术骨干力量作为技术指导员,全年入户指导50d以上,良种良法直接到田、技术要领直接到人;三是在远程诊断服务中培养乡土人才。通过在阳光农廉网开设的“农业专家QQ远程诊断服务平台”,精心准备了涉农各行各业的230位专家的详细资料,为广大农民群众提供技术咨询和远程诊断服务,逐步培养了一大批种养能手、加工专业户、农产品经纪人及其它能工巧匠。
2.3 全面优化人才成长环境,努力搭建人才发展舞台
一是支持农村实用人才发展优势产业。我们紧紧围绕全市“一县一业、一村一品”的经济发展思路,在科技示范、项目支持等方面对农村实用人才予以倾斜,支持他们发展优势产业,带动农民增收致富;二是支持农村实用人才自主创业。在开发农村实用人才过程中,我们积极采取“一户带多户、一业带多村”的措施,积极引导农村实用人才与农户结对子,形成产业规模效应,带领群众自主创业;三是支持农村实用人才闯市场、搞经纪。
3 下一步打算
重点抓好农业农村人才六支队伍建设:
一是坚持高端引领,抓好农业科研人才队伍建设。坚持农科教相结合,促进市校共建人才培养和现代农业技术示范推广基地,大力培养“职业农场主”、“职业农艺师”和“职业农民”;二是突出能力提升,抓好农技推广人才队伍建设;三是扩大培养规模,抓好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开展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和大学生村官示范培训,增设一批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基地;四是紧贴行业需求,抓好农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五是培养市场意识,抓好农业经营人才队伍建设;六是适应农业“走出去”,抓好农业外事外经人才队伍建设。围绕四大国家级农产品出口示范区基地建设,选择1000名出口基地人才,对其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等知识进行培训,从而进一步加快我市农产品出口基地建设,扩大外向型农业基地规模。
1004-7026(2016)13-008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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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0.16675/j.cnki.cn14-1065/f.2016.13.0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