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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登记探讨

2016-04-13高淑林

山西农经 2016年13期
关键词:集体土地土地农民

□高淑林

(山西省吕梁市临县国土资源局山西吕梁033200)

农村集体土地登记探讨

□高淑林

(山西省吕梁市临县国土资源局山西吕梁033200)

农村集体土地登记作为国家进行土地管理的重要工具,在很大程度上为国家的经济发展体供了充足的保障,有利于国家实现对土地的统一管理。同时,集体土地登记是农村管理地籍的基础性工作,在保护农民土地的合法权益,集体土地的流转以及农村经济的繁荣等方面具有深远的影响,本文通过对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的探讨,明确其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并找出先行土地登记中的不足与缺陷,在此基础上,结合农村的实际情况,切实有效的提出了调整和完善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制度的重要措施。

农村;集体土地;登记;探讨

农村集体土地登记是农村进行地籍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对保护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合法权益以及农村社会的稳定都起着十分重要的影响。法律赋予农民和农民集体以集体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等重要的财产权。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的顺利进行是保证农民根本利益,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1 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的现状

1.1 土地登记确权在尺度方面备受争议

现阶段,土地登记确权在尺度方面备受争议,由于认识方面的分歧导致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发证标准大不一样,并且在土地权方面留下了难以解决的隐患,具体主要存在着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普遍认为,对于土地的所有权不应该归村集体所有,具体原因如下:第一,就组织形式而言,村民合作组实际上已经不再健全;第二,确权到集体所有,如果遇到村镇搞一些基础设施性的建设或者进行道路的维修和整治的过程中,处于对农民切身利益的考虑,村镇建设小组在结构调整方面、资金投入与使用、劳动力的安置等方面都会面临巨大的困难,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建设的难度;第三,后期会由于重新确权而引起村内的混乱,村民找后账的现象会时常发生;第四,基于村民小组的数量相对比较大,使得在划定界线方面异常复杂。总体而言,确权到集体所有,不仅会使得技术上的难度不断增加,并且在从另一方面而言会使得工作量不断地增加。

然而,另一种观点认为,集体土地就应该确权到集体所有,其具体原因如下:第一,工作量和技术问题等因素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如《土地管理法》,不是认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要依据;第二,在实际土地的承包过程中,村虽然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发包的单位,但是事实上仍然在村组的承包范围内,人均承包的土地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因此在广大农民的心中,村民合作社的界线其实一直都存在,从未打破;第三,在农民合法土地权益受到行政权方面的损害时,土地所有全权的下降对于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十分有利,相应的就越有利于发挥农民保护耕地的积极性。1.2集体土地登记的多元化

不同的土地类型分别归不同土地部门进行登记管理,如林业、草地、养殖等分别由林业、土地、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指挥,各部门各自为政的现象十分明显,同时各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土地资源的标准和口径也各不相同,在一定程度上使得相同的土地类型由于管理部门的不同导致其含义和单位面积的数据等都有所不同,进而增加了统计部门的工作量,给其带来了一定的负担,登记内容的不一致,各项数据的不统一以及各部门权利重叠的现象十分严重。换言之,就算是国家进行土地登记的最高管理机关,也无法根据土地不可移动等特点来制定出一个统一的、标准的规范,更无法在同一个区域内实现统一登记并且保证在登记过程中做到各项标准一致、不漏甚至不重。因此,集体土地登记的多元化,在很大程度上就造成了集体土地登记的混乱不堪,不仅不能够在第一时间内对地籍管理的各项资料进行准确的掌握,并且加大了城乡制定统一登记体系的难度。

此外,还包括集体土地登记的主体不明确、登记客体的资料过于陈旧以及相关登记配套服务设施的不健全和不完善,以上全部原因都不利于农村集体土地的登记,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的混乱。

2 改善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的有效策略

由于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制度起步相对比较晚,在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的时期才逐渐开始建立,并且并不能满足《物权法》中的要求,急需要解决和完善的内容仍然非常多。因此,国家要在城乡统筹一体化发展的影响下,结合土地的流转、经营规模以及农村市场发展的具体情况,积极的抓住机遇,对相关的登记制度进行科学合理的设计,从而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和健全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制度。

2.1 对现有的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制度进行科学的完善

从相关业务的执行、管理以及社会服务制度等方面,对现有的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制度进行科学的完善。第一,集体土地登记业务执行制度,即在进行集体土地的登记过程中要严格根据法律和土地使用的具体情况制定出一套合法合理、技术规范的办事原则,如集体土地登记的申请、调查、审查、公告、注册以及发证制度等。第二,集体土地登记业务管理制度,即在内部制定一系列保证集体土地登记的公信力和登记顺利进行的规定,如:统一登记、登记人员培训、持证上岗、回避以及监制制度等。第三,集体土地登记社会服务制度,即在全国范围内将集体土地登记的各项资料全部公开,并向社会郑重承诺做好服务工作且完全接受社会大众监督的各项工作制度,如:土地登记代理、查询、监督以及赔偿制度等。

2.2 确保集体土地登记运行机制的分工明确,最终实现良性循环

集体土地登记是政府部门的职能工作之一,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各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种企事业单位进行相互配合、相互促进的过程。第一,政府主管部门要制定好与集体土地登记有关的各项法律、规章制度以及政策,同时将与地籍测量和权属调查有关的技术规范和各项标准确定下来,并且设立一定的试点,将这些先进的登记经验和技术进行大力的推广和应用。第二,企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好自己的职责,通过研究制定科学的土地登记技术和方法,并且按照行业内的各项标准规范,做好资料方面的查询整理以及行政机关所交代的各项任务。第三,对于与自身利益有直接关系的乡镇股份公司或者企业、个人都应该对自身应该明确自身所享有的各项权利以及必须要履行的义务,通过积极的学习具备一定的土地登记方面的法律法规,准备好登记所需要的各项工作,最好登记前期的各项准备工作,从而有效的推动农村集体土地各项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

结束语

本文通过对农村集体土地的重要性进行了简单的分析,从土地登记确权在尺度方面备受争议和集体土地登记的多元化对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的现状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并在此基础上经过充分的思考,从对现有的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制度进行科学的完善和确保集体土地登记运行机制的分工明确,最终实现良性循环等方面提出了改善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的有效策略,最终促进了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的顺利、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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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7026(2016)13-0038-02

F301.2

A

10.16675/j.cnki.cn14-1065/f.2016.13.026

高淑林(1976.10-),女,汉,土地登记工程师,本科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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