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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思维方式探析新形势下基层工会组织建设问题及对策

2016-04-13

山东工会论坛 2016年5期
关键词:建会工会组织会员

葛 萍

(江西省总工会干部学校,江西 南昌 330103)

【工会理论研究】

以法治思维方式探析新形势下基层工会组织建设问题及对策

葛 萍

(江西省总工会干部学校,江西 南昌 330103)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发展,为加强基层工会建设,促进基层工会健康发展提供了新的视角。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层工会在发展会员、工会组建、组织制度及作用发挥上存在诸多问题。要以法治思维方式推进工会基层组织建设,就要做到依法建会、依法管会、依法履职,依法维护职工的话语表达权、教育发展权、劳动经济权、安全健康权。

法治思维;基层工会;组织建设

十八届五中全会强调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发展,为工会全面深化改革,促进工会组织健康发展提供了新的视角:就是要把工会工作的相关问题首先放在法治框架内来讨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工会工作法治化。而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是做强基层工会的基础,是工会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工会切实履行职责的重要前提,是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的客观要求。近些年来,社会关注的很多停工、怠工事件,如“南海本田事件”、“富士康事件”、“苹果事件”等都绕开了职工的“娘家”——工会。深入分析其原因,与企业没有工会,或是有工会没有按法律规定选举工会委员会委员,或者工会组织涣散、没有能力依法履行职责、工会组织的作用发挥不到位有一定关系。因此,如何以法治思维方式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是当前工会工作面临的现实问题。本文尝试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介入,对基层工会组织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作出分析。

一、法治思维视角下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存在的问题

我国工会组织通过各级工会层层下达任务、整合社会资源、动员各方力量的运动式组建方式,成为一个庞大的群众组织。据统计,截止2013年底,全国工会基层组织达276万个,会员总数达2.9亿人[1]。这些成立起来的工会组织对维护职工权益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也有相当一部分是“空壳工会”“影子工会”,或有名无实,或发挥作用不到位。《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及其它劳动法律法规对基层工会组织从发展会员、组建工会、干部管理、组织体制、经费保障及增强自身活力方面都有规定,但是在实践中,仍然存在着组建工会数量快速发展与基层工会工作基础薄弱矛盾突出;工会作用发挥与群众期望还有差距;基层工会力量不够、经费不足、体制不顺等诸多问题。

(一)会员:表现为发展会员时放宽入会的法定条件,会籍管理不够规范,会员意识淡薄

1.会员产生的法定条件: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或脑力劳动者。《工会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这一规定,明确了会员入会的法定条件即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但是在发展会员时,仍然存在以下做法:

一是将私营企业主发展为工会会员。笔者曾参加某县工会工作现场会,在某一私营企业性质的广告公司听取工会主席汇报时,所属社区工会工作人员介绍说此企业高度重视工会工作,老板亲自任工会主席。而老板是私营企业主,是资本所有者,在劳动关系中是所有者和管理者,不符合法定入会条件,因此是不能加入工会的。

二是将离退休人员发展为工会会员。为了维稳及完成发展会员任务,一些社区网格工会将离退休前没有参加工会的离退休人员纳入网格,发展为工会会员。这些企业退休的职工工资已经进入社保,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缴纳工会经费的“职工工资总额”基数中不包括他们的数额,因此只能做保留会籍处理而不能重新发展为会员。

三是将不符合入会条件的居民发展为工会会员。如自由撰稿人、网上承揽交接业务者、网店店主以及没有职业的社区居民发展为工会会员。近年来为了维稳及加强社会管理的需要,社区对居民管理进行了创新,很多社区实行网格化管理,因而社区网格工会应运而生。但是,由于社区工会干部多为兼职,发展会员时没有做出筛选,错将不满足入会法定条件的其它居民也发展为工会会员。

2.会籍接转的规范要求:会员持有会员证,会员证作为会籍接转的凭据。《中国工会章程》第二条规定:“职工加入工会,由本人自愿申请,经工会基层委员会批准并发给会员证”;第五条规定:“会员组织关系随劳动(工作)关系变动,凭会员证接转。”但在会籍管理中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部分基层工会在会员入会时没有发会员证,只是填写了会员登记表。二是小微企业增长速度快,平均寿命短,会员流动频繁,会籍管理中存在重复统计和缺漏统计现象。三是一些国有企业仍然沿用过去开介绍信的方法完成会员接转工作。

3.会员对法定权利义务不清,会员意识淡薄。部分已经建会的企业职工甚至认为自己不是工会会员。据许晓军教授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研究——工会博弈行为与和谐劳动关系的建构”调研结果显示:在2007年9月对山东省四个城市七家不同类型已经建立工会的企业所做的问卷和访谈,已经建会的企业中有38.8%的职工认为自己不是工会会员。而在两家私营企业当中,认为自己不是工会会员的职工比例高达84.2%和89.3%。[2]

(二)建会:表现为建会主体错位,建会切入点发生偏差,职工的组织权没有得到很好落实

《工会法》第三条规定,“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上级工会派员帮助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明确了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主体既不是企业老板,也不是党政及上级工会,而是职工,即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

在工会组建的实践中,建会通常有以下三种方式:一是依靠企业老板建会。由上级工会派人告知企业老板,如果不建会,地税代收职工工资总额2%的建会筹备金,由于没有工会帐户,本应返还一定比例留作基层工会所用的工会经费就不能返还。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老板会指派人力资源部或办公室有关人员负责与上级工会接洽,被动完成建会任务;二是依靠党政建会。上级工会借助党建带工建、工建促党建、党工共建等各方力量,将工会组建工作纳入党建工作目标,由党委下发工会组建告知书和组建敦促通知书,依靠党政的行政力量完成建会;三是依靠职工建会。比如沃尔玛晋江店建会实践,就是在与企业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发展了25名会员并召开会员大会,成立工会。但是这种依靠职工自下而上的建会方式在我国属于小概率事件,绝大多数基层工会都是采取自上而下的建会方式,建会的主体是党政、上级工会及企业,而不是法律所规定的职工。这种建会主体错位,建会切入点发生偏差,会导致以下后果:

一是主体意识淡化。运动式的自上而下的建会方式见效快,但损失的却是劳动者对工会的信任和认同。依靠行政手段建立起来的工会组织,存在着缺乏群众基础的先天不足,会员的主体意识及对工会的认可度都普遍较低,因为工会并不是由于劳动者的支持和认可而建立并存在的。

二是主体能力不足。工会作为维护劳动者权益的组织,它的权利和力量之源,应来自职工群众的集体自觉和团结,而这种团结的力量则源于劳动者的信任和认同。但现实的情况是:由于没有充分行使自下而上的动员,从而抑制了职工集体博弈能力的成长[3]。

三是主体价值缺失。工会和劳动者之间缺乏一种内在的利益联系,工会从法理上是劳动者的利益代表,但现实中劳动者的利益很大程度上并不是由工会争取来的,工会的双重受托责任更多的体现在党政一方,而职工方的受托责任、受托价值缺失。[4]

(三)工会干部:兼职化严重,突出表现为工会主席角色冲突

《工会法》第九条规定:“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以上条款对工会

干部产生的法定条件、职责、权利基础的规定是清晰明确的,但是实践中由于基层工会干部,尤其是工会主席兼职化严重,极易发生角色冲突。

1.角色定位不清晰。工会干部产生的法定条件,一是自下而上的民主选举并报批;二是有限制条件,如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委员会成员人选。《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办法》第六条进一步规定:“企业行政负责人(含行政副职)、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外籍职工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现实情况是:对于有党的基层组织的企业来说,一般由党委副书记兼工会主席。由于党政一体化的行政管理体制,若是党政一肩挑,就会造成角色模糊,虽然强调的是党对工会的领导,但是这种领导常常等同于行政对工会的领导[5];而对于大多数没有党组织的非公企业来说,由主管人事的副总或人力资源部经理担任主席的现象较为严重[6]。致使行政事务与工会事务交叉,党对工会的领导实际上被行政对工会的领导所替代,在职工与企业利益产生矛盾时,身兼多职的基层工会主席表现为身份不清,摇摆不定。

2.角色职责履行不到位。由于工会主席的产生往往是名义上的选举制,实际上的任命制或委派制,加之兼行政职务,易发生角色冲突。对企业行政来说,要站在管理方的角度,对资产所有者负责,完成企业交办的各项任务;对职工来说,工会主席的角色决定了他是职工权益的代言人,当企业行政的要求与职工的期望有距离甚至矛盾时,角色冲突在所难免,易导致工会主席履行职责不到位。

3.角色的权利基础缺失。角色冲突的结果是工会不被职工群众信任和认可,失去群众基础,造成代表性的不合法,进而在双重委托中失去平衡。如调查数据显示:四个城市七家不同类型已经建立工会的企业中仅有28.7%的会员对工会的印象是“亲近”,而71.3%的会员对工会的印象是“疏远或一般”。当问到“您同老板发生矛盾时,您会找谁解决”时,仅有28.1%的职工“到工会求助”,而71.9%的职工却寻求其他解决纠纷的渠道。这就说明这些基层工会在相当程度上失去了代表劳动者的功能,工会的代表权是缺失的[7]。

(四)组织体制:表现为上重下轻,“小三级”力量薄弱

我国工会组织体制是按照“以地方为主,产业为辅”原则建立的,基层工会的“小三级”(乡镇、街道工会;社区、村工会;企业工会)相对于地方工会的“大三级”(省级工会;地、州级工会;县级工会)从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留成上都要薄弱得多。乡镇(街道)、村(社区)工会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性质、职能不明确。相关法律没有明确乡镇街道工会哪些方面是按基层工会职能来执行,哪些方面是按地方工会的职能来执行,造成工会干部实践中难以把握;二是工会干部配备不到位;三是工会经费收缴难度大。乡镇(街道)、村(社区)不独立构成工会的一级组织,因此也没有法定的经费来源。

(五)“职工之家”:主要表现为建家流于形式,存在口号化标签化现象

“职工之家”建设作为增强基层工会活力的载体,没有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有些基层单位往往是对照标准补档案,“建家就是建档案”,“建家就是写材料”。没有开展的工作,只要建家标准上有要求,都可以凭空捏造,补齐补全,包括开展活动、会议记录、领导讲话等,甚至用一些技术手段使新纸张变成旧纸张,应付上级工会的验收考核。上级工会验收前忙建家,验收后就忘记建家了,使得建家活动流于形式,存在口号化标签化现象。

二、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存在的诸多问题,从表面上看,是由于工会自身建设不到位造成的,但是深入分析,与中国工会的性质、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法律的完善都有一定的关系。

(一)从制度层面来看:《工会法》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中国工会具有阶级性和群众性。工会工作被看作党的群众工作,它既要对党政负责,又要对所代表的劳动关系一方——劳动者负责,承担着“双重受托责任”。也由于工会组织的力量主要来自于它自身在党政系统中的合法地位与身份,在为工会组织带来体制优势(如干部的待遇、经费的来源,组建工会时强大的动员力量)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现实问题:一方面工会可以整合党政资源,利用行政手段促使企业成为建会主体力量,使得工会组建工作快速见成效,但往往导致职工“被组织”了,入会的职工缺少会员意识;另一方面,由于党政在立足于党的执政基础、国家的稳定与实现中国梦的政治高度对工会提出“维稳”的要求。因此,一些基层党政及工会干部存在认识误区,盲目扩大工作对象,如将登记流动人口、调节邻里纠纷、组织“邻里一家亲”等活动纳入工会工作内容,甚至有些社区网格工会小组长被规定为具备党员资格才能担任。

(二)从经济社会层面来看:一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推进增加了工会组建、会籍管理的复杂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仅是中央深刻把握我国经济发展大

势作出的战略部署,更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新发展,必将成为很长时期内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路径[8],完成化解产能过剩、加快产业重组、清理“僵尸企业”的任务,无疑加剧职工队伍的变化;工业化、城镇化必加快了企业和各类社会组织数量的增长;农业现代化推动了传统务农人口向产业工人的转变,各类组织和职工的形式更加多样:这都给工会组建和会籍管理带来挑战。信息化既为工会组建、运行和管理带来方便,同时要求工会组织主动应用信息技术和信息化方式来改进工会会籍管理方式。

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要求精减人员,提高效率,强化企业对职工的管理和控制,企业负责人会从主观意愿出发,认为人力资源部与工会在工作对象和工作目标上有共同点,双方的工作对象都是劳动者,工作目标都是协调劳动关系,造成由主管人事的副总或是人力资源负责人任工会主席的现象存在。

(三)从法律政策层面来看:相关法律条款有待完善

如《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基层工会建设的意见》第五条规定:“乡镇工会承担地方工会和基层工会双重职责”。可按照《工会法》第十条规定,只有县级以上的工会才能建立地方总工会,乡镇(街道)只是基层工会联合会的性质。这两种规定对社区(村)工会定位不一样,直接影响到乡镇(街道)、社区(村)的人员编制、经费收支没有法律保障,制约工会组织作用的发挥。再如《工会法》等劳动法律法规中没有关于个体工商户组建工会的法律条款,但各级工会组织一直把个体工商户纳入建会对象。

(四)从工会自身层面来看:一是部分基层工会干部素质不能与繁重的工作任务相适应,一些干部流动性大,加之培训不到位,法律知识、业务水平较低。二是没有真正地解决工会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即“为了谁”的问题。一方面,中国工会是群众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工会工作要对职工负责。因此,基层工会委员会要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另一方面工会干部的管理事实上的决定权在同级党政和上级工会而不在会员。因此造成“职工之家”的建家主体不是会员而是工会工作人员,会员群众的民主评价仍然缺失,会员评议工会主席、副主席“只评议不公开”现象普遍,职工之家建设流于形式。

三、进一步推进基层工会组织建设的对策建议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对基层工会组织而言,就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法治会。要按照全总的目标,将基层工会建设为“六有”工会,就是要根据基层工会存在的问题,重点推进依法建会、依法管会、依法履职、依法维权,为把基层工会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打好基础。

(一)依法建会:在强化工会组建的基础性工作上下力气

依法建会,就是要按照法律和章程规定,将会员群众作为建会主体。要规范建会程序;要注重健全工会组织机构;要及时办理工会社团法人资格证书;要独立开设工会经费帐户;要纠正企业行政负责人及其近亲属担任工会委员会委员的现象;要纠正企业改制中撤销工会组织、合并工会工作机构。建议采取以下做法:

1.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工会可与主流媒体(报纸、电视、电台)及新兴媒体(官网)联办栏目,充分利用互联网+等方式,广泛宣传工会及劳动法律知识,增强职工组织起来的自主意识。乡镇(街道)、村(社区)工会可在主要街道、社区、部分企业悬挂标语、横幅,制作宣传板报;深入企业发宣传资料;企业工会可以面对职工以活动促进宣传影响。利用文体活动、演讲比赛、摄影展览、板报、演唱会等形式,提高职工群众对组建工会工作的认识,扩大工会的影响,增强职工建会的主体意识,不以行政指令取代职工群众的意愿去“包办”、“代办”职工建会。

2.实行会员管理实名制。按照《中国工会章程》规定,有条件的基层工会要依托互联网,建立会员实名制管理数据库,搭建会员信息统计平台,借助信息技术手段,针对会员流动快、会员关系接转难等实际问题,对会员会籍管理实现规范化、及时化、动态化、便捷化和智能化,破解会籍管理难题,以便动态统计分析工会组织和会员情况。

3.推动举行会员入会仪式。通过面对会徽,宣读入会誓词,强化会员身份,增强会员责任感和使命感,提升对工会组织的认同感和作为会员的自豪感。

(二)依法管会:在建立健全基层工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上下力气

依法管会,就是要严格工会的组织体制,强化法制保障。要维护中国工人阶级的团结和工会组织的统一;要建立健全工作运行机制;要完善经费管理使用制度;要加强审计监督和约束,推动工会工作在法律框架内运转。

对于基层工会来说,一是要依法完善工会组织制度:建立会务公开制度,落实会员的知情权;建立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常任制度、会员代表任期制、提案制、培训制和代表大会年会制,落实会员的参与权;

健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落实会员的选举权;建立会员评议职工之家制度,落实会员的监督权。二是要建立完善工会工作人员权利义务行为规范等管理制度,如分工负责制、监督约束机制等。三是要建立资产使用、财务管理、经费审查制度。

(三)依法履职:在建立工会干部履职的保障制度上下力气

依法履职,就是要按照《宪法》《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法律法规,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对于基层工会来说,在加强对工会干部的宣传教育培训、提升工会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以适应繁重的基层工会工作的前提下,完善“小三级”组织体制,为基层干部履职提供制度保障尤为重要。

1.乡镇(街道)工会。乡镇(街道)工会具有地方工会和基层工会的双重性,其组织形式主要有三种:乡镇(街道)总工会;乡镇(街道)工会委员会;乡镇(街道)工会联合会,实践中大多是以乡镇(街道)工会联合会的形式存在,属于基层工会。但随着形势的发展,乡镇(街道)工会的地方工会职能愈来愈多,建议按全总的要求:企业一百家左右、职工五千人左右的乡镇(街道)尽快成立乡镇(街道)总工会,以便在人财物上改变目前街道工会力量薄弱的现状。

2.社区工会。一是建立完善下派工会干部到社区制度,也可以参照浙江海宁由企业派员上挂到社区工会来解决社区人员少、兼职多、任务重的问题。二是加强业务培训,增强指导企业工会工作的能力,特别是建会,要力求纠正目前建会“找企业”为“找企业”与“找职工”相结合的方式。三是提高社区工会工作人员的素质,强化服务意识,改善工作方式,增强沟通能力。

3.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工会。让工会“建起来”,做到“六有四健全”:“有牌子、有主席、有房子、有印章、有财务、有制度”;“组织健全、制度健全、活动健全、档案健全”。

(四)依法维权:在增强基层工会组织活力上下力气

“工会组织作为社团组织,既没有行政审批、监察、处罚权力,也没有司法审判、强制执行权力,只有在法律授权的前提下、范围内,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法开展维权工作”。[9]

一是要完善“两大维权机制”:按照《工会法》规定,建立完善以职代会为法定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以平等协商集体合同为重要形式的劳动关系协调制度。二是以建设职工之家为载体,丰富建家内容,创新建家方式,如建设联合职工之家、网上职工之家等,充分发挥基层工会的作用,使工会成为“民主之家”、“学习之家”、“和谐之家”、“温暖之家”、“安全之家”;使工会真正成为职工期盼、期待、期望的“娘家”。

1.建立完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把基层工会建成“民主之家”,维护职工的“政治话语权”

一是提高职工的自主表达能力。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保证职代会职工代表比例中一线职工不低于百分之六十;二是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厂务公开制度;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等多种民主管理制度,实现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三是发挥工会的代替表达作用。基层工会要培养工会专门人才,谈判专家,从“能表达”到“会表达”,真正做到工会代表职工、上级工会代表下级工会,加强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建设;将工会建成职工期待的“民主之家”。

2.建立完善教育制度,把基层工会建成“学习之家”,维护职工的“学习发展权

履行工会的教育职能,全面提升职工素质,为组织、带领职工参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人力支撑。一是利用多种形式抓好培训工作。根据职工的需求采用传统的授课方式,也可以召开推进会、现场会、以会代训、“菜单式”培训等方式,提高学习的针对性;二是以“创争”活动为载体,深入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尤其要重视创建“学习型班组”、“学习型科室”,增强学习的有效性;三是加大“职工书屋”的建设和职工教育培训力度,广泛开展职工读书活动,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办好微信、微博、“网上职工书屋”、“流动书箱”、“电子阅览室”等多种形式的“职工书屋”,提高职工学习的参与率;四是开展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工程,以创建“劳模创新工作室”为载体,不断提高职工的学习力、创新力、发展力,从而提升职工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竞争力。通过充分发挥工会“大学校”的作用,把基层工会建成职工所需的“学习之家”。

3.建立完善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和工会保障制度,把基层工会建成“和谐之家”、“温暖之家”,维护职工的“劳动经济权”

一是通过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依法签订集体合同,建立集体合同的履约责任制和监督检查制度,对集体合同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提高集体合同的履约率和职工的认可率。指导和帮助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协调劳动关系的有效机制,依法妥善解决劳动争议,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将工会建成职工向往的“和谐之家”。

二是发挥工会社会保障“三大品牌”作用,即扶贫帮困活动、送温暖工程、金秋助学活动,督促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清欠职工工资,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结合实际兴办以职工医疗救助为主的多种职工互助补充保险,做好职工互助工作;完善会员普惠制等途径,将工会建成职工认可的“温暖之家”。

4.建立完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检查制度,把基层工会建成“安全之家”,维护职工的“安全健康权”。

可开展经常性的劳动法律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级网络,加强对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及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的培训考核制度;加强安全文化建设,深入开展“安康杯”竞赛活动;协助和监督本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劳动工资、工作时间、社会保障、职业安全卫生、女职工特殊保护等各项法律法规,将工会建成职工信赖的“安全之家”。

职工之家是加强基层工会建设的本质要求和综合载体。基层工会只有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才能使工会真正成为广大职工群众信赖的职工之家!

[1]全国总工会基层组织建设部.落实2011-2013推动企业普遍建立工会组织工作规划综述[J].中国工运,2014,(6).

[2][4][6][7]曹荣等.博弈·制衡·和谐——中国工会博弈制衡与和谐劳动关系的建构[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101-105.

[3]戴春.自下而上的自觉——劳动关系调整的另一种视角[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1,(6).

[5]刘晴.增强基层工会活力的途径[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4,(1).

[8]马建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意义与途径[N].人民日报,2016-06-24(07).

[9]郭军.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维护职工权益是中国工会工作的必由之路[J].工会工作,2014,(1).

(责任编辑:梁霞)

Using Thought of the Rule of Law to Analyze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in Construction of Grass-roots Trade Unions Organizations under the “New Normal”

Ge Ping

The fifth plenary session of the 18th central committee of CPC proposed construction of using the thinking and way of the rule of law to promote development. That shows a new perspective for enhancement of 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 of grass-roots trade unions. According to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there are lots of problems in trade unions, such as member development, trade unions establishment, organizational systems and playing a role. In order to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ver the thought of the rule of law, we need to establish and supervise grass-roots trade unions by law and protect staff’s rights, including speech power, education rights, labor and economic rights, health and safety rights.

thought of the rule of law; grass-roots trade unions; organization construction

D412.6

A

2095—7416(2016)05—0001—06

2016-09-13

葛萍(1966-),女,安徽凤阳人,大学学历,江西省总工会干部学校高级讲师,主要从事工会理论、工会组织建设及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教学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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