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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领域的腐败现象及法治对策

2016-04-13

关键词:宗教成因腐败

丁 菁

(浙江农业商贸职业学院 社会科学部,浙江 绍兴312088)



宗教领域的腐败现象及法治对策

丁菁

(浙江农业商贸职业学院社会科学部,浙江绍兴312088)

摘要:宗教领域的腐败有别于传统形式的腐败,其恶性更大。宗教领域腐败的认定也更为复杂,查处难度也大。宗教活动利益化和商业化运作,宗教活动场所的违建乱建,宗教财产权属的不明晰等都是导致宗教领域腐败的温床,需要通过健全宗教法律法规,建立宗教财产的监督制度,明晰宗教财产权属来遏制宗教领域腐败的蔓延。

关键词:宗教;腐败;成因;法治构想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在市场经济浪潮的冲击下,人们的价值观念呈现多元化、功利化倾向;高速发展的社会使人们的压力增大,各种矛盾凸现,导致许多民众逃离现实,转向宗教寻求精神寄托,信教群众呈现急剧增长,宗教活动场所的收入也大量增加。宗教活动场所世俗化、商业化运作的现象悄然出现,由于宗教财产权属不清晰所引发的经济纠纷也时有报道,宗教活动市场化运作不仅成为个别地方政府、企业乃至个人借教敛财、以教牟利、腐败堕化的工具,而且给信教群众价值取向和宗教事业发展造成了恶劣影响。

腐败是指行为主体利用公共权力、滥用职权谋取私人利益的行为。本文探讨的宗教领域的腐败现象,从广义上说,既包括宗教教会内部宗教教职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腐败行为,也包括来自外部的地方政府和企业借用宗教影响力,打着宗教旗号,动用公共资源,谋取小团体利益或私人利益的腐败行为。从腐败主体上讲,主要是指宗教教职人员,也包括利用宗教谋取私利的国家公职人员和企业相关人员;从腐败客体上讲主要指贪腐的是宗教财产或借宗教之名所敛之财。宗教腐败有别于传统形式的腐败,其恶性更大,直接动摇乃至颠覆信教群体的内心信念与坚守;宗教腐败的认定也更为复杂,查处难度大,缺乏法律依据。宗教问题历来都是极其敏感的政治问题,如何看待、认定、惩治宗教腐败问题,不仅涉及政治问题,更涉及法律问题,关系到36万宗教教职人员的利益和近一亿宗教信徒的情感[4]。关系到国家宗教生活的正常化,同时也关系到国家政治生活的正常化,关系到国家的和平稳定与和谐社会的建设。因此研究宗教腐败的法治路径,意义重大,具有较高的现实价值。

一、宗教财产的特殊性

(一)宗教财产带有神圣性、神秘性、庄严性

宗教通过宗教场所建筑及设施来呈现其特有的神秘、庄严和神圣,营造一种敬穆的宗教氛围,使身临其境的人们产生崇拜和敬仰,培植一种虔诚的宗教感情。宗教的神圣性、神秘性与庄严性使得宗教财产的价值是无法估量的,宗教财产中包含了宗教文化的价值,宗教文化使信徒产生精神上的满足感。

(二)宗教财产具有多源性、济世性、社会性

神圣的信仰使人奋不顾身,信徒会奉献出自己的财产、生命甚至自己的一切。宗教财产的主要来源是教徒的捐赠,这使得宗教财产具有多源性;各宗教都倡导回报社会,造福众生,宗教社会服务开支是宗教财产的主要开支之一,这使宗教财产又带有济世性;宗教组织具有处理宗教信徒内的公共事务的功能,宗教所具有的这种社会性,使宗教财产也有用之于社会的一面。

(三)宗教财产具有与一般财产不同的物权性质

宗教财产的神圣与庄严,导致宗教财产的使用与处分受到限制,不得亵渎神圣的宗教圣像,不得在宗教场所作有违宗教神圣之事,寺庙的不动产出租收入须专用于宗教事务,在宗教财产上也不得设定抵押、质押,不得任意出卖、赠予宗教财产等等。因此,宗教财产具有与一般财产不同的物权性质。

(四)僧人私人财产的特殊性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对公民的合法财产给予保护;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而佛教僧团实行财产共有,排斥僧人的私人所有,这一佛教僧团的规制与宪法、民法保护的公民合法私人财产相抵触”[5]。因此,僧人作为公民,拥有宪法保护的公民私人财产所有权,但在他削发为僧的那一刻起,宣示他愿意尊重佛教僧团的规制,实行财产共有。

二、宗教领域腐败的表现形式与原因分析

(一)宗教领域腐败的表现形式

1.宗教财产权属主体不明确导致宗教腐败

宗教财产权属关系混乱、归属主体不明确是宗教腐败产生的根源。查阅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有关宗教类文件及规章,宗教财产归属主体曾出现过多种所有,有的归教会所有,有的归国家所有,有的归社会所有,有的归村集体所有,有的归宗教协会所有,等等。而在实践操作中的权属问题则更为混乱,宗教房屋产权的登记尤其混乱,有登记在宗教团体名下的,也有登记在地方政府文管部门名下的,甚至也有登记在宗教教职人员名下的。而在广大农村,则存在大量的宗教财产没有登记,如农村的寺庙及寺庙的财产。宗教房产的所有权主体混乱,不利于对我国宗教房产状况的统计与管理,导致宗教房产纠纷的产生。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的多起涉及宗教财产纠纷,如上海高级法院《钱伯春能否继承和尚钱定安遗产案》*参见《上海市高级法院(86)沪高民他字第4号》和《最高人民法院(1986)民他字第63号》。,浙江省高级法院《朱水花告绍兴县佛教协会遗赠纠纷案》*参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浙民一终字第134号》。等均是宗教财产所有权人不清导致的宗教财产被贪腐而产生的财产纠纷案。

2.披“宗教搭台,经济唱戏”外衣借教敛财

近些年以来,部分政府部门、企业及宗教教职人员以弘扬经典文化、拉动地方经济增长为外衣,将宗教活动利益化和商业化运作,借宗教活动巧立名目,收取高额费用,借教敛财,扰乱了正常社会秩序,污染了宗教信仰的生态环境。比如,云南大理州为了解决寺庙的自养问题,而将观音塘、圣源寺和感通寺三大寺庙的部分寺庙房屋出租进行商业性活动,导致承包商与寺庙共同分享功德箱收入的现象,严重亵渎了信众的情感。千年古刹潭柘寺,旅游景区为变相增加收入,在寺庙及景区内违规设置众多功德箱,以教犀利,景区内各殿一共有70个功德箱,属于潭柘寺的只有17个,其他53个“功德箱”都属于景区,超过总数的七成,信众和游客若投钱到这些“功德箱”,最后都成了景区的收入[6]。还有的企业热衷于重修寺庙或新盖寺庙、造佛像,建成后与寺庙约定寺庙收成比例。云南大理崇圣寺重建后的开光仪式,大理旅游集团销售的香花券(门票)收入就高达300多万元[7]。

3.寺庙承包体制不完善导致宗教腐败

寺庙承包已是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寺庙承包导致腐败乱象,比如,僧道人员为乱建的寺观工程进行募捐、化缘活动;开光、剪彩活动;肆意向游客和信教群众收取的各种名堂的高香钱、解签钱等等,此种收入,账目不清,用途不明,腐败丛生。比如,2000年,浙江省乐清市五名村干部因寺庙承包问题纠纷而受到相应处分。而在云南岩泉寺,寺庙烧高香和解签方面的高收费现象损害了游客的合法权益,游客及信众投诉率也是高居榜首[8]。有些企业借寺庙建设之名,通过所谓的提供无息贷款建设寺庙,寺庙用福田收入还贷,或者承包建设寺庙建筑为名,寺庙建成后却坐地分赃[9]。还有,宗教活动场所对外招租的营业房,在招租过程中暗箱违规操作,存在着租金不入宗教活动场所的账目等现象。广大农村还存在大量的违法乱建的小寺庙,无人管理,部分人员利用宗教进行非法牟利活动。

4.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导致宗教财产被侵吞

目前,各地基督教教堂成了夫妻店的现象比较突出,教会常驻的牧师大多是夫妻,虽也悬挂着基督教会的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凡入奉献箱款项,皆归教会收入”,但是制度执行不到位,奉献箱财物缺乏监督。比如,金华市江北老城区的真神堂,是金华城区教会所在地,该教会只有两名牧师,即包国华、邢文香夫妇,两人工资收入每月合计4000元,但警方从两人住处搜出现金近19万元,金银首饰20多件,不计其数的各种高档滋补品,200多个写着“转给神的仆人”“转交牧师”等字样已被拆封的信封、红包。两人另有近400万的理财产品和房产3套。据公安机关查获的材料看,真神堂教徒奉献款数额巨大,近些年,新春、圣诞等节日一天的奉献款均在50万以上,2010年10月3日一天的奉献款高达203万元![10]贪腐之巨令人瞠目结舌!另外,有些宗教教职人员文化素养比较低,宗教戒律意识淡漠,存在着向信众变相乞要财物的现象。

(二)导致宗教领域腐败现象产生的原因分析

1.国家层面的法规法则与政策缺失

宗教领域种种腐败现象的产生,从国家法治层面看,与我国现有的宗教财产法律法规缺失,国家有关宗教财产政策的不健全有关。我国现有的宗教财产的所有权主体不明确,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宗教财产出现了“国家所有”“宗教团体所有”“私人所有”等多种形式,现有的宗教活动场所所有权主体不清晰,历史遗留下来的宗教建筑有的登记在文物管理部门,有的登记在宗教协会,有的登记在村集体组织名下,有的还没有登记。新建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一般登记在宗教协会名下,但宗教协会是社团法人,不便于对宗教活动场所实行有效的管理。

2.社会层面的监督机制不健全

因为宗教的特殊性、敏感性、复杂性,社会各层面存在着对宗教事务、宗教财产不敢管、不敢惹,也惹不起的现象,对宗教财产的管理存在着无人监管、管理真空的现象,如上述金华城区的真神堂,虽也有财务管理制度,但一直以来,奉献箱的财产去向无人问津,基督教“两会”监管不力,导致信徒奉献的钱财被牧师贪污。另外,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治理模式的转变滞后于变化了的社会,大量宗教活动场所的出现,导致社会管理力量不足,管理不到位。

3.个体层面的人生观、价值观扭曲

上述种种宗教腐败现象的产生,除法律法规不健全、社会监督不力等外部因素外,从个体原因看,与贪腐个体的人生观、价值观扭曲,个人利益至上的观念是分不开的。宗教活动场所及宗教教职人员本应该远离世俗,一心向善,追求来世,但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社会上出现了普遍追逐物质利益的浪潮,在这一浪潮的冲击下,部分宗教教职人员出现功利化的倾向,开始追逐世俗利益,他们逐渐淡漠宗教戒律意识,并丢弃了宗教崇尚节俭、清静寡欲的生活规范,转而崇尚奢靡腐化的生活。他们通过宗教场所中乱拆乱建的工程敛取钱财,并将信教群众捐助的钱款肆意浪费和挥霍。可以说部分宗教教职人员人生观和价值观上的扭曲在思想层面上为宗教腐败滋生和蔓延提供了温床。

三、宗教腐败的危害性

(一)损害了宗教活动的纯洁性

在当前社会转型期,正常宗教活动由于受到社会环境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冲击和影响,宗教活动市场化、功利化,宗教腐败现象滋生,因宗教腐败而产生的社会纠纷屡屡出现,在信教群众中产生了负面、消极的影响,损害了宗教的纯洁性,污染了宗教生态环境。

(二)伤害了宗教信徒的情感

宗教情感是宗教信徒对至高无上的神灵和超自然力量的一种敬畏感,宗教信徒认为神灵具有超人的力量,既可以让好人死后升入天堂,也可以使坏人死后进入地狱。宗教信徒对其所信仰的神灵可以捐献出自己的一切,而宗教腐败无异给宗教信徒纯洁的心灵予以沉重地打击,导致其对宗教教职人员的不信任,进而动摇其宗教信仰。

(三)影响了国家宗教生活的正常化

近年来,有些地方以发展旅游、拉动经济为借口,违反宗教相关规定,肆意建造宗教建筑,非法开展宗教活动,违规塑造佛像,利用开光及功德箱等手段和途径利诱信徒和游客,牟取暴利。个别宗教教职人员利用自己的宗教职位以及开展的宗教活动敛财。个别宗教组织财务制度不健全,信教群众所捐款项被存入个别宗教教职人员的银行私人账户里。这些不当做法既为宗教腐败分子提供可乘之机,也给宗教管理带来了相当难度,严重抹黑了宗教形象,扰乱了正常的宗教信仰秩序。同时,也影响了国家宗教生活的正常化,影响到国家的和平稳定与和谐社会的建设。

四、宗教腐败治理的法治构想

(一)宗教法规的立法精神和原则

1.尊重政教分离的原则

政教分离是现代社会治理的一项普遍的原则,宗教与政治互不干涉。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宪法的条款中蕴涵着宗教远离政治的原则。我国教会实行“自治、自养、自传”的“三自”原则,其中“自养”即是教会的经济独立。因此,在相关宗教法规立法中,应该充分体现政教分离的原则,阻断地方政府借宗教搭台唱戏,借机敛财的渠道。

2.维护宗教信仰的纯洁性

人类之所以区别于动物在于人的精神活动和社会属性,宗教信仰是人类在精神层面的寄托和追求,是一种社会活动。宗教产生的根源是由于生产力水平的低下,科学的落后,人类知识的不完善。宗教向人们承诺天堂和另一个世界,告诫人们承受现实的苦难。宗教宣扬现实世界之外存在着超越现实的神秘力量,此种力量主宰着世间万物众生、决定着人世命运,使人们对宗教产生敬畏及崇拜,寄希望于来世。正是这种来世的幻想,抵消了一些由现实痛苦导致的人们的失望情绪,使人们的心灵得到了片刻的安宁[11]。因此,宗教法规的制定应该维护宗教的纯洁性。

3.明晰宗教财产的权属

佛教从释迦牟尼创立僧团以后,形成了不同于世俗社会的以佛教信仰为核心,以托钵乞食和财产共同共有为基本特征的佛教僧团组织。为了维护僧团组织的延续与发展,佛教戒律规定“一切亡比丘物,尽属四方僧”,从此奠定了寺院僧团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基督教、伊斯兰教也有自己的财产管理规则,宗教法规的制定必须尊重各宗教的历史沿袭下来的财产制度。

4.保护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

信教群众捐献钱财给宗教场所,用于资助宗教教职人员开展合法宗教组织活动,如果捐助财物被宗教教职人员之外的组织或个人非法占有,则违背了信众的初衷和寄托。布施钱财给宗教场所的信教群众在法律上可以认定为捐赠人,捐赠人在捐赠前享有捐赠自愿权;在捐赠过程中,捐赠人享有隐私权;在进行捐赠以后为确保实现捐赠意图,捐赠人在捐赠中应该享有知情权、返还权。

(二)健全宗教法律法规,实现有法可依

宗教财产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财产,具有特殊性。如果缺乏对宗教财产的法律规范和条款规定,对宗教财产管理的力度会大打折扣,因此,完善有关宗教财产支配和使用的法律规范,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是遏制宗教领域腐败的有力举措。建议在将来的《民法典》中增加宗教相关法条,在宗教领域内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设立《宗教法》。在《宗教法》里就有关宗教财产的性质、权属、处分等做出相应的法律规定。本文仅就相关的法律条款,建议如下:

一是《民法典》中的建议意见。建议在民法典总则编设立宗教法人规定。将基督教堂、佛教寺庙、道教宫观、天主教清真寺等符合建设规范的宗教活动场所经法定程序依法登记为宗教财团法人。符合法定条件的宗教团体,经法定程序依法登记为宗教社团法人。建议在民法典物权编对宗教财产所有权设立专节,将宗教财产按动产和不动产进行归类,按历史沿革、资产来源等因素分别归属国家所有、宗教团体所有、私人所有。严格保护宗教法人对宗教财产的完整的所有权,宗教法人享有对宗教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对宗教教职人员对宗教财产的管理权加以限制,宗教教职人员享有法律法规范围内及所属宗教法人所赋予的管理和使用宗教财产的权利,但不得处分宗教财产。

二是《宗教法》中的建议意见。建议在《宗教法》中明确宗教财产的范围、宗教财产所有权主体、宗教财产使用和处分的特别限制、宗教财产收益的税收特别优惠与减免、受侵害宗教财产的救济制度等内容,建议对宗教财产给予特别的保护,在城市建设规划和国家重点工程建设中涉及的宗教建筑,予以充分保护,确实需要拆迁的,能予以易地重建的,予以重建。建议国家保护宗教教职人员的个人合法财产,宗教教职人员的共有财产按宗教传统习惯处理。建议在《宗教法》出台之前,对现行的《宗教事务条例》进行修订,将上述内容在《宗教事务条例》中加以补充完善。

三是建议制订宗教财产会计条例。针对宗教场所中滥用钱财的现象,可以参照《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会计法律法规,在尊重宗教传统教义的基础上,制定专门的宗教财产会计条例。依法管理宗教财产和信教群众捐赠的财物,制定严密的财务管理制度,一是对于宗教财产的来源,要做到清晰明了,委派专人对财产的来源进行详细的登记;二是宗教场所的开支做到账目透明,以此规范宗教财产的用途。详细记录宗教教职人员的开支情况,并在一定期限内公布账目,使捐献财物的信众知晓财物的去向,杜绝以教敛财的现象发生。

(三)建立宗教财产的监督制度

《宗教事务条例》中第三十六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税收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享受税收减免优惠”。“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向信教公民公布”。需要相关宗教团体按该条例规定建立宗教财产的公开制度和宗教财产的财务制度。建议将宗教财产按宗教财产性质、来源不同,按不同程度、分类别进行公开,按照相关规定完善相应财务制度,做到宗教财产收入与支出明晰,符合国家法律与宗教教义。确保布施钱财给宗教场所的信教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四)加强寺庙景区管理制度建设

寺庙景区管理制度的不规范是导致宗教腐败的重要原因,因此需要建立健全寺庙景区管理制度。建议在各省市的地方性法规中就寺庙景区的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条例,区分并明晰园林、文管、旅游等部门对寺庙景区的管理权限与职责,从制度层面约束和监督景区管理人员,可以有效地避免景区假借寺庙进行敛财。此外,还要严禁地方政府利用权力借寺庙景区开展活动以获取不正当利益;对于企业和个人以寺庙为中心设立景区要设置严格的限制条件,防止部分企业和个人假借宗教之名,在寺庙景区从事诈骗活动以谋取钱财。只有做到制度上的引导和规范,才能有效遏制宗教腐败现象的蔓延。

美国著名的法学家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一书中曾说:“在所有宗教、甚至最神秘的宗教里面,都有对社会秩序和社会正义的关切”[12]。宗教追求仁慈与公正,认为万能的神灵能惩恶扬善,清正、慈爱、平等是各类宗教信仰的共同的价值追求,宗教领域腐败现象的出现,既与宗教教义相背离,也严重损害了宗教的社会形象。因此,正视宗教领域腐败现象,走法治化建设轨道,加紧宗教财产的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明晰宗教财产所有权,政教分离,完善宗教财产监督制度和规定。这既是保护宗教财产和保证正常宗教活动的前提,同时也是宗教法治建设的必然趋势。

参考文献:

[1]我国宗教的基本情况[EB/OL].国家宗教事务局网,(2014-04-01)[2016-2-05]http://www.sara.gov.cn/llyj/63734.htm.

[2]杨学政.2008-2009云南宗教情势报告[M].云南:云南大学出版社,2010:66.

[3]千年古刹南普陀寺的诸多创新举措都走在全国前列[EB/OL].福建新闻网,(2014-11-28)[2015-03-05]http://www.fj.chinanews.com/news/2014/2014-11-28/295408.shtml.

[4]中国宗教概况[EB/OL].国家宗教事务局网,(2005-06-22)[2013-06-15]http://www.sara.gov.cn/zwgk/17839.htm.

[5]丁菁.佛教僧侣财产权探析[J].绍兴文理学院学报,2009(4):45-49.

[6]你投给寺庙“功德箱”的钱去哪儿了[EB/OL].新华网,(2014-12-18)[2014-06-06]http://news.xinhuanet.com/mrdx/2014-12/18/c_133862478.htm.

[7]熊胜祥,杨学政.2004-2005云南宗教情势报告[M].云南:云南大学出版社,2006:145.

[8]被承包的“信仰”[EB/OL].中国民族宗教网,(2012-01-14)[2014-06-06]http://www.mzb.com.cn/html/report/269982-1.htm.

[9]金泽,邱永辉.中国宗教报告:2013[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59

[10]黄宏.剥开“清苦牧师”的画皮——金华包国华犯罪团伙现形记[N].浙江日报,2015-08-05(1).

[11]乔治·桑塔亚纳.宗教中的理性[M].犹家仲,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204.

[12]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8.

(责任编辑林东明)

On Causes of Religious Corruption and Its Legal Countermeasures

Ding Jing

(Department of Social Sciences, Zhejiang Agricultural Business College, Shaoxing, Zhejiang 312088)

Abstract:Different from traditional corruption, religious corruption is of a more evil nature. It is much more intricate to find out religious corruption and much more difficult to investigate the cases and punish the criminals. The causes of religious corruption are diversified; interest-oriented and commercial operations of religious activities, illegal and unauthorized construction of religious services facilities, and the blurring of religious property right are all hotbeds of religious corruption. In order to curb its spread, it is necessary to improve the religious laws and regulations, set up a religious property supervision system and define religious property right.

Key words:religion; corruption; cause; concept of rule of law

中图分类号:D635.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293X(2016)02-0046-05

doi:10.16169/j.issn.1008-293x.s.2016.02.010

收稿日期:2016-02-24

基金项目:2015年度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专项研究课题“宗教建筑的合法性研究”〔浙社科规[2015]20号〕和2013年浙江农业商贸职业学院课题“新农村建设中农村宗教问题研究”(ky201335)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丁菁(1965-),女,浙江绍兴人,浙江农业商贸职业学院社会科学部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农村问题及宗教财产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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