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事务管理法制化模式构建研究
2016-04-13张虹
张虹
(安徽新华学院商学院安徽合肥230088)
高校学生事务管理法制化模式构建研究
张虹
(安徽新华学院商学院安徽合肥230088)
高校学生的事务管理作为高校教育的一部分,随着扩招政策的执行,越来越受到了大众的关注。传统的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已不能适应学校的发展,它不仅影响学校的正常工作进行,最重要的是对学生的学习和身心教育产生了一定的消极作用。因此,改革高校学生事务管理迫在眉睫,如何让学生有意识的参与到学校事务管理中也成为众多高校要深思的问题。本文先阐述传统的高校学生事务管理存在的不足,而后探寻高校学生管理要法制化改革的有效途径。
高校学生;事务管理;法制化
自从“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以来,各大高等院校也提出了要“依法治校”,学生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传统的高校学生事务管理制度已不能满足学生的自主性,且高等院校作为培养高素质人才重要的平台,改革势在必行。高等院校应当及时转换观念,在学生管理工作中坚持用法治精神武装头脑,以人为本,依法治校,依法管理,顺应法治社会的要求,推动我国高等教育的和谐发展。
1.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的现状
相对全国法制建设的进程来讲,高校的法制化学生管理似乎已经滞后了些许。传统的高校学生管理模式大致为学校间接管理模式,由学生工作部等一些学生工作职能部门负责学生的整体间接管理,再由各院系直接管理学生,这样的模式不足以体现高校的人性化特点。且随着高校的扩招,学校的人数也达到了饱和,这样的管理模式不仅模糊了学生的自主管理,引起学生的不满,也严重阻碍了学校的发展。
1.1 高校学生事务管理法制程序缺失
在我国几十年的发展过程中,国家对于教育的重视程度只增不减,也颁布了不少有关高等教育的的法律法规,内容涉及到学科专业研究、招生比例等,但在高校实施的过程中却被忽视。现在绝大多数的学校都缺失了法制程序这一环节,往往是按旧例来执行,对学生的处分等方面没有一个明确的程序制度,学生管理部门认为学生违背大家的传统意愿,那他就应该受到处罚。往往这种部门都没有明确的规定等来执行,最后引起学生的不满,导致学生与学校关系恶化,在法律面前败下阵来。还有一些学校有明确的规定,但执行起来却缺乏严谨性,不够细致,这些细节都足以造成对学生权利的侵犯。
1.2 学生事务管理忽略了学生的需求
近几年由于高校的扩招,学校基数增大,在学生事务管理方面往往忽视了学生的自主性,过分强调了学生对老师的尊重,学生要服从学校的规定,以“社会本位”代替了学生主体,使得高等院校的学生事务工作缺乏严谨性,且不系统、有效性差。这种统一管理的方式虽然看起来方便,学校统一,但过分抑制了学生的个性发展,学生的主动管理意愿受到遏制,导致“千篇一律,千人一面”的现象出现,每个人的性格、才能都是不一样的,但这样的制度只会让学生的成长过程更加单一。
1.3 学生的法制管理观念淡薄
在现在的高校学生事务管理中,不仅是教师和学校体制的问题,很大程度上也有学生自己的问题,在学生管理中,应该是以学生为主,但往往学生们忽略了这一点,学校规定什么,我去做什么,缺乏自我学习和自我管理的能力。且由于学校思政教育的缺失,不少学生法律意识淡薄,维权意识匮乏,间接导致学校的不作为,忽视学生主体作用。高等院校的传统管理制度的弊端已逐渐显现。一方面,学校处于主导地位,制定与执行为一体,往往这样造成执行过程中的不公平现象出现,且极大程度上忽视了学生的自主管理。其二,制度随着政策的变化而变化,具有不稳定性。因此,亟待依法治校为管理根本。
2.高校学生事务管理法制化的措施
在我国构建高校学生事务管理模式的总体思路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借鉴和吸收西方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理论和实践的经验,秉承“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围绕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积极构建集教育、管理、服务三者为一体的学生事务管理模式。[1]
2.1 高等院校要将依法治校贯彻到实处
随着“十二五”规划“依法治国”的提出,依校治国也逐渐被提上进程,成为众多高校的治校根本。要做到依法治校,就要求高等院校在制定校规时,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积极开展学生自主管理的各项活动,主动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高等院校在制定学生管理方面的制度规则的时候,不仅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更重要的还要在这个有限的空间内使学生得到更大的发展,最大程度上促进学生的自我管理能力的提升。学生作为高校的主体,就应该受到学校的重视,因此,高等院校的学生管理就必须以学生为本,注重保障学生的权利,尊重学生的自我权力。同时,注重学生权利的同时,高校学生管理部门也要考虑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在尊重学生权利的同时,还要积极提醒学生进行义务的履行。将依法治校落实到实处,真正做到学生管理的有效性,极大程度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提升学生的自我管理能力。
2.2 加强高校学生管理部门的专业化
高校学生事务管理工作的专业化是指学生管理部门必须要有一个科学完善的工作体系,每个人按部就班,各行其职。然而在我国高校学生事务管理工作中,一般分为两个管理部门相互配合,一个是学校管理部门,另一个就是学生管理,人员采用方面也是专业化的老师与兼职的学生共同来管理,在前几年的运作过程多,主副相互配合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也促进了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但随着如今各种教育体制的不断改革,这种相互配合的工作管理方式逐渐显露自身的弊端,所以各大高校如何完善自己的学生管理工作亟待解决。现在学生事务管理要求必须树立“以学生为本”的管理理念,在日新月异的社会大环境中建立全新的工作模式,时刻牢记要以学生为主体,用不断完善的方法来服务学生,为他们的成长、发展做出不懈努力,在工作中也要积极开展一些讲座等教育工作,不断增强学生的主体意识与思政能力。同时,各大高校还可以对于从事学生工作的教师进行选拔,朝着培养专业管理专家的目标前进,整体提升教师队伍的工作能力,鼓励他们走专业化的道路,努力造就一批专业化的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者以及能够终身从事职业生涯发展指导、心理辅导咨询、学生事务管理等学生工作的专家。只有切实抓好学生工作队伍的稳定和发展,才能保障学生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2.3 加强学生的自主管理与思政教育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参与到高校学生事务管理工作中,如果想要打造以人为本的高校学生管理工作,那么大学生参与管理是很必要的,由此,高等教育学校就应该积极推行学生参与式管理,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学校的管理,利用自身的积极性和聪明才智,促进学校的学生事务工作的顺利开展,并且促进学校的人才培养计划的实施。霍姆林斯基曾经这样说过:“只有激发学校自我管理的教育才是真正的教育”。可见,自我管理在高校教育中也占据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高等院校要全面完善自身在课程上的设置,开设一些教育法制课程,经常定期开展一些法制月活动等,督促学生进行自我管理,自我学习,培养学生正确的管理能力。在引起学生积极性的基础上,高校还可以适当的举办一些法制管理的讲座等,让学生知晓要用法律法规来严格规范自己的言行,让他们明白作为一名大学生我们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如果做了,我们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等。因此高校学生工作部门既要注重培养学生的维权意识,也要让学生学会承担相应的义务,培养他们形成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学生工作也要依据法律,保证学生管理工作的高效与权威。
2.4 有关教育部门完善高校学生事务管理法律
目前,我国虽然拥有了较为完善的教育法体系,但在有些方面尚存在空白。在《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中都为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普遍缺乏可操作性,执行性差,导致有些学校内部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冲突,但其实学校内部的规章制度是效力最低的,只要与法律法规有冲突的都是无效的,但由于学生管理的不足以及学生法律意识的淡薄,导致有些学校侵犯了学生的权利,引起法律纠纷。当前由于我国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学生、社会等都对高校的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亟待需要新的有关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来解决高校学生管理中的众多问题。国家相关部门应该有步骤、分层次地在现行立法和现实情况基础上完善法制系统,对已有的一些教育法规进行补充完善,对于学生管理必须依法治校提出明确要求。对于法律法规中没有涉及到的问题,可由高等院校之间的联合组织来制定校规范文,然后再由各高校根据本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增删。但校规的制定、审批程序和权限必须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高等院校在对学生的管理中,学校必须对原有的校规制度进行全方面的审核,对于不合法的条纹进行清理和修订,并依法制定新的规章和条例,对于过去有效的措施和理念应继承,但要充分考虑整个社会法治的进步。
3.结论
学生是学校的主体,学生管理工作的成效,关系到学校的稳定与发展。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法治化,是在提出“依法治国”的基础上发展出来的,针对的是高校中传统的学生管理方式——“人治”。国家提出法制的目标就是要将高校学生的管理工作更加有序,进行严格管理,避免在学会管理工作中出现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现象。虽然传统的学生管理方式整体上不适用于现在的高校教学,但传统的教育理念我们还是要秉承,遵循高校培养人才的客观规律,对于学生、家长的不合理要求我们也不能一味的、没有原则地迎合和迁就。对于追求极端“学生就是上帝”的那一类学校,实质上是对法制化管理工作的背离。所以,高等院校必须把握好那一个度,适当进行学生管理理念、方式的更新,优秀的传统教育理念与先进的教育管理制度相结合,促进高校的长期稳定与健康的发展。
[1]高见.关于高校学生事务管理法制化的思考[J].西北工业大学学报,2014.6.
[2]张冕.明晰法律关系,促进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J].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报, 2008(1).
[3]袁芳.高校学生事务管理模式研究[D].山东大学,2013.
[4]阚英.论我国法制现代化的目标及其实现[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8(6):35-40.
G647
A
2095-7327(2016)-12-0065-02
张虹(1982.10—),女,安徽庐江人,汉族,助教,硕士在读,研究方向为经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