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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篇以标准化提升司法行政工作能级

2016-04-13陈律伦

质量与标准化 2016年10期
关键词:本市司法标准化

文/叶 林 陈律伦

司法行政篇以标准化提升司法行政工作能级

文/叶 林 陈律伦

“十三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是上海基本建成“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决定性时期。如何更好地发挥标准在推进司法行政体系建设和提升司法行政治理能力中的基础性、战略性作用,全面提高本市司法行政系统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促进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是我们必须要面对的问题。

新规出台协同推进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以及《上海市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上海市司法局发布《上海市司法行政系统标准化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

《行动计划》将以人为本作为司法行政标准化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将“崇法、秉正、鼎新、善治”这一上海司法行政文化精神贯穿于司法行政标准化工作的全过程,以标准创新管理,提升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努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充分调动司法行政系统各单位、各部门、各行业的积极性,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以点带面、逐步推开,多渠道协同推进司法行政标准化工作。充分借鉴其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司法行政管理先进经验和标准,切实提高本市司法行政标准研制的科学性、技术性和前瞻性。

将建全国司法行政标准高地

《行动计划》要求,通过三年努力,上海将初步建成全国司法行政系统领先的,具有上海特色和司法行政工作特点的,结构合理、协调配套、覆盖面广、重点突出的上海司法行政标准体系,初步建成标准化意识和能力较高、标准化制度机制比较健全、标准实施严格、标准监督有力、标准化服务到位、标准化创新生态环境良好、在全国司法行政系统中能够发挥引领作用的标准化高地。具体目标包括:

标准体系更加健全。重点突出权力运行、执行矫治、法律服务三大标准子体系建设,使本市司法行政各项工作标准覆盖率达到80%以上,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执行率达到90%以上。

标准水平明显提升。逐步构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组织标准等相互补充的多层次标准体系。申报国家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3项以上,努力增加本市司法行政系统主导或参与制修订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数量。

标准化制度机制更加完善。逐步健全全系统标准化组织机构和标准化管理、实施、监督及评估制度体系,建成与司法部司法行政标准化信息平台相衔接的标准化信息平台。形成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企业、学会协会、科研院校等多方共建、协同推进的标准化工作格局。

重点领域开展标准化试点

按照《行动计划》要求,上海司法行政系统将严格遵循标准化发展规律,加强顶层设计,形成包括监狱管理、戒毒管理、社区矫正、人民调解、安置帮教、司法鉴定、司法考试、律师管理、公证管理、法律援助、法制宣传、公共法律服务、科技与信息化、司法行政权力运行监督等司法行政职能在内的,涵盖硬件建设、人员管理和行为引导等层面的,具有系统性、可操作性的本市司法行政标准体系框架。

同时,切实履行司法行政机关法定职责,对群众日常办理频次较多、需求较为强烈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给付等重点领域,开展标准化工作试点,着手编制相应的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对已编写的行政审批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严格按照最新标准化管理要求进行修改,使行政权力运行更透明、更高效、更便民。

加强组织领导 保障工作落实

充分发挥市司法局推进司法行政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及其专项工作组的统一指导、部署安排、统筹协调、督促检查功能。建立标准化工作专项督办机制,将司法行政标准化工作任务分解至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各行业,明确工作责任,细化工作措施,开展工作研讨,加强工作总结,推动司法行政标准化工作落实。建立标准化推进评估制度,定期开展计划实施的阶段性评估,及时调整偏离计划目标的政策措施,确保司法行政标准化工作有序推进。

加强统筹协调,切实把研究、制定、宣传、实施、监督、服务、创新作为标准化工作的有机整体。主动对接司法部标准化推进机构,了解司法部标准化工作整体推进情况,增强对全局工作的把握能力,确保本市司法行政标准体系与全国司法行政标准体系的有效衔接。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联席会议的体制框架下,加强与本市标准化主管单位以及其他成员单位的沟通与协作,推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技术标准的整体协调、统一。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科研机构、高校、出版机构、法律服务市场主体等各方在标准制修订工作中的作用,形成行政机关主导、多渠道协同推进的标准化工作格局。

本市司法行政工作涉及的地方标准、组织标准制修订、组织实施、监督评估等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部门预算予以充足保障。对国家级和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应当积极争取相应专项经费支持,专项经费不足以支撑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司法行政财政经费应当予以支持。法律服务行业市场主体自主制定标准的,可探索多元化资金渠道,鼓励社会资金加大投入。

(作者单位:上海市司法局法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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