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企业职工工资增长长效机制研究——以辽宁省为例
2016-04-13金英兰赵文祥沈阳大学
金英兰 赵文祥 沈阳大学
建立企业职工工资增长长效机制研究——以辽宁省为例
金英兰赵文祥沈阳大学
摘要:辽宁省企业一线职工工资偏低、增长缓慢,企业收入分配差距过大。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缺失,政府、企业、工会应共同建立职工工资增长的长效机制,促进一线职工工资合理增长。
关键词:一线职工工资增长长效机制
一、辽宁省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现状与问题分析
1.最低工资标准两年未调,位居全国倒数
辽宁省的最低工资标准于2013年7月1日上调为1300元,在之后两年多的时间内再未调整。2014年辽宁GDP增速为5.8%,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而2015年,辽宁以3%的GDP增速居全国末位。由于经济增长速度放缓,企业经营面临一定困难,辽宁最低工资标准两年没有上调,而与低收入群体相比,高水平劳动力或垄断性企业的工资仍存在上涨空间,收入分配差距仍有可能继续扩大。
2.企业职工依靠超额劳动实现工资增长
从辽宁省的工资增长情况来看,多数企业并没有提高工资标准,企业职工工资的增长,主要靠超额劳动。而且很多企业制定的劳动定额标准过高,职工只有依靠加班加点才能完成定额,多数职工都是依靠超额劳动来实现工资增长。
3.收入分配差距大,增长不均衡
从各行业平均工资对比来看,第三产业和垄断行业平均工资水平提高较快,企业收入分配普遍向高层管理者倾斜,一线职工收入远低于管理层。金融业管理者月平均收入是普通工人月平均收入的5倍,表明经济效益越好的单位高管人员与一线职工的工资差距越大。私营企业职工工资明显低于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涨幅较低,而事业单位工资增幅最高。
4.社会保障参保程度不均衡
绝大多数企业只参保《劳动法》规定必须参保的险种,企业职工基本保险,如养老、医疗等办理情况较好,但工伤和生育保险的参保率偏低。企业不交、欠交或少交社会保险的情况普遍存在,压低职工实际所得,多数工人特别是农民工无缘享受社会保险。
二、影响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的原因分析
1.工资集体协商机制不健全
企业在收入分配中处于强势地位,劳动者的工资完全由企业自定,很少有企业与员工进行工资协商,职工只是被动接受者。工会虽然可以作为代表劳方与资方谈判的代表,但我国的工会制度改革则比较落后,往往代表着资方的利益,并不能真正成为职工的代表。甚至在私营企业,根本没有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工会,因此由工会代表劳方与资方协商收入分配问题,更无从谈起。
2.工资支付约束机制难以建立
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私营企业,减少工资就意味着增加利润,国有企业的管理者实行与利润挂钩的绩效工资,利润增加收入才会增加;而私营企业主则需要缩减包括工资在内的一切开支来增加盈利;外资和合资企业则意图利用中国廉价的人力资本赚取更高的利润,不乏压低工资或变相加班的情形。企业利润侵蚀工资的现象阻碍了企业职工工资支付机制的建立和健全。
3.工资增长保障机制不完善
辽宁省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确立较晚,多数省份2011年就已经通过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而辽宁省的这项条例从2016 年1月才开始正式实施。目前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情况较为普遍,某些企业甚至对农民工采取歧视性政策,同工不同酬、刻意压低工资,甚至随意拖欠克扣工资。职工工资缺乏支付保障,难以实现合理增长
三、建立企业职工工资增长长效机制的措施
1.制定和完善企业工资分配的法律法规
首先要加强对工资分配问题的立法与执法监督,制定和完善企业工资分配的法律法规,如《工资法》、《集体合同法》等,通过法律手段来约束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其次是着力打造企业工资支付保障体系,建立欠薪保障基金制度,企业拖欠的工资用保障金予以支付,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监督。第三是制定工资支付条例,加大处罚力度,提高企业违反工资规定、拖欠薪资等行为的违法成本,维护劳动者获得报酬的权益。
2.加大力度改革企业收入分配制度
首先从国有企业开始改革工资分配制度,落实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缩小一线职工与企业高管的工资差距,保持适当比例增长;解决合同工、劳务派遣工、农民工工资偏低、同工不同酬的问题。其次要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要求企业保证职工工资正常增长幅度,微利或亏损企业也应按照物价上涨水平增加职工收入。
3.建立政府调控企业收入分配的责任机制
首先要实行职工工资增长与政府行政考核的联动机制,辽宁省应将职工工资正常增长纳入对各级政府及主要负责人的考核指标,并将其与各级政府及主要负责人的评先、授奖、晋升挂钩。其次,完善职工工资的政府管理机制,由省级部门联合建立省工资委员会,并恢复各级工会的工资委员会,确保工资集体协商的有效开展。
4.进一步完善并实行工资集体协商机制
首先,积极按照已经颁布并刚刚实施的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企业不经工资集体协商而单方面调整工资属于违法行为,逐步将该项法规上升为义务性规范,约束企业自觉遵守。其次,要充分发挥政府在工资集体协商中的中间作用,政府应为劳资双方谈判搭建良好的平台,充分发挥其平衡双方力量的作用,同时发挥其监督管理职能,保证谈判的公平性。最后,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由工会派专业的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给职工提供专业指导,提高集体协商的有效性。
作者简介:金英兰(1981-),女,沈阳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赵文祥(1947-),男,沈阳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教授。
基金支持:辽宁省社科规划项目《辽宁城镇化进程中居民收入分配格局动态趋势与对策研究》编号:L13DJY077;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企业一线职工劳动报酬偏低问题系统分析与提高机制构建研究》 编号:W20132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