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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层化、区域化和网络化:城镇化进程中传统音乐发展现况和趋向探析

2016-04-13杨民康

艺术百家 2016年1期
关键词:城镇化传统音乐

摘要:从传播和应用的角度看,传统民间音乐乃是穿行于城镇与城乡社会之间,联通不同阶层社会人际关系的一条“绿色文化通道”,值得最大限度地加以保护和运用。同时,传统民间音乐在城镇社会里已经发展为一个带有“官方一民间”二元结构特征,兼含“精英一草根”不同层面因素的庞大音乐文化事象,应该对之采取不同于乡村音乐“非遗”的保护和发展策略。文章将就上述两方面问题,结合城镇化进程中传统音乐的阶层化、区域化和网络化发展现况和趋向展开讨论和分析。

关键词:当代中国;音乐艺术;传统音乐;城镇化进程;阶层化;区域化;网络化;现状;趋势

中图分类号:J60

文献标识码:A

我国的“非遗”保护工作开展时间不长,其间却经历一个从政策观念改变到保护策略转型的过程。相关政策文件指出:“从2001年5月18日昆曲艺术名列世界首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作者按:以下简称“非遗”)以来,短短十几年,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已从初始的比较单一的项目性保护,进入了整体性、系统性的全面保护阶段。”我们知道,在上述“单一的项目性保护”时期,尽管主要存在于城镇地区的昆曲、京剧等一直被认为是口传“非遗”的标杆项目,但乡村地区却始终被视为该类“非遗”的最重要的存载区域。但是,到了21世纪初叶,随着“城镇化”(或新型城镇化)作为与“乡村”对应的概念词汇,在国内开始作为与国计民生全面发展相关的重大话题,从政治、社会、经济到艺术文化各个领域被全面地提出来展开讨论,像“我国文化生态与实践探索研究”和“城镇化进程中的传统音乐文化现状和保护”这样的问题也开始引起了学术界及有关部门的重视,并且被逐渐提到了理论研究和应用实践的工作日程上来。官方报告的不断强调和相关政策以及指导意见的出台,由“城市化”到“城镇化”的表象背后,实际早已突破了字面、行政区划的概念。全国政协委员会教科文卫体委员会也于2014年7月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报送了《关于城镇化进程中的传统文化保护与传承的报告》。作为主抓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文化部也意识到了城镇化进程将给传统文化带来的契机与挑战,进入拟定修改《关于加强城镇化进程中“非遗”保护的指导意见》的过程中。城镇化引发的将不只是生活的,还将是观念的变迁,而这种观念也将促成后续与“城镇”相关的一系列政策在制定和实施方面的重要转变,并对小城镇中大量存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造成巨大影响。可以说,在新的社会发展环境条件下,这为我们如何去重新认识传统音乐“非遗”的存在现况并提出相应的有效保护和发展措施,提供了一个较新的社会学视角和研究思路。

一、城市民族音乐学视野下的传统音乐

城镇化研究现状

关于“城镇化”,通常是指“人口向城镇集中的过程。这个过程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城镇数目的增多,二是各城市内人口规模不断扩大。”中共中央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了目前中国“新型城镇化”的发展方向:新型城镇化是以城乡统筹、城乡一体、产城互动、节约集约、生态宜居、和谐发展为基本特征的城镇化,是大中小城市、小城镇、新型农村社区协调发展、互促共进的城镇化。为此,新华社还于2014年发布了《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对于“新型城镇化”,学界给予了另一种更为详尽的解读:新型城镇化的一个重要理念是要“协调”——与工业化、信息化、农业现代化相协调;与人口、经济、资源和环境相协调;大、中、小城市与小城镇相协调;人口积聚、“市民化”与公共服务相协调。在此过程中,虽然人们也提到了新型城镇化的“新”就是要由过去片面注重追求城市规模扩大、空间扩张,改变为以提升城市的文化、公共服务等内涵为中心,真正使我们的城镇成为具有较高品质的适宜人居之所。

值得一提的是,在国际范围内的城市民族音乐学及应用民族音乐学研究中,城镇化过程与音乐文化之间的互融关系如今已被纳入视野。西方民族音乐学界有关城市民族音乐学的研究起步较早,并且于20世纪80年代前后被较为系统地介绍到中国音乐学界,此后在中国国内产生了一大批相关的理论研究著作和论文成果。关于此方面研究的较新学术进展是,美国学者赖斯曾于2013年指出:“自2008年开始,民族音乐学者有关音乐与困境问题的研究文献之数量呈现不断增长之趋势。音乐与困境研究问题主要涉及如下六大议题:疾病与音乐;战争、暴力冲突与音乐;被迫移民与音乐;城市贫困区的暴力与音乐;特殊的天灾人祸与音乐以及生态环境变迁与音乐。”

在中国音乐学界,传统民间音乐及传统艺术与古今城市文化的关系,一直未曾走出学者们的视野,其中也颇不乏从城市民族音乐学角度来探讨和研究者。其中,着重从“城市化”或“城镇化进程”角度去关注中国传统音乐在其中居于什么样的地位的论文成果,近十年来也逐渐增多。例如,李莘《城市化进程中的纳西族音乐文化》(2001年)、杨民康的《论当代城市化过程中傣族佛教节庆音乐的文化变迁》(2003年)等文,从少数民族音乐个案研究的角度,较早涉及了中国传统音乐的城市化问题。李鸣镝的《传统音乐之城市化研究》(2006年)较全面地关注到中国传统音乐城市化,但所涉及的内容及问题还有待继续深入。刘佳《游走于都市的边缘——民间礼俗音乐的功能性与传统的延续》(2010年),以国际大都市北京为背景,对其传统音乐的存在与发展现状进行了梳理和研究。杨民康《保持、求变、追踪——中国与周边南传、汉传佛教音乐城市化的比较研究》(2012年),将中外传统宗教仪式音乐的城市化问题纳入比较研究的范围,进一步拓宽了该研究课题的学术论域。魏琳琳《“走西口”语境下的民间音乐城市化——以内蒙古二人台的形成、发展和传播为例》(2013年)和博特乐图的《城镇化与蒙古族音乐生活的变迁——当代蒙古族音乐生活状况调查之一》(2013年),均以内蒙古传统音乐为考察对象,前者是近年来该研究领域为数不多的一篇博士学位论文,后者则为一篇颇具考察和研究广度和深度的调查报告。总之,上述研究成果曾经分别从南北两地少数民族音乐及中外传统宗教仪式音乐的城镇化问题上进行过局部探索。但是,至今还尚未有人从整体层面上对中国传统音乐的城镇化问题展开过较为全面、翔实的梳理和研究。

近年来,我国政府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国家文化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在中国艺术研究院成立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在文化部单独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司,确立了由文化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等部委参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形成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的工作机制,采取整体性保护、生产性保护、抢救性保护三种方式,推进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文化部还在2015年6月中旬组织了“城镇化进程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论坛”,讨论初步拟定《关于加强城镇化进程中非遗保护的指导意见(提纲)》。

当下学术界的一个较新的动向是,近十年来,一南一北两个省(直辖市)部级科研机构——已经成立的上海高校音乐人类学E-研究院和刚成立的中国音乐学院北京民族音乐研究与传播基地,分别以“上海学”和“北京学”为课题立意的基础,集全国该领域的学术精英,正在(或准备)对于包括传统音乐城市化在内的重大课题开展学术集体攻关。目前,前一个团队已经完成其前两个阶段,为期10年的研究过程,目前正在总结其前期研究成果①,并且意在将其进一步引向全面、纵深的发展阶段。而后一个团队则在北京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学界的共同策划下,经过了论证和成立的阶段,对于包括传统音乐城市化在内的一系列研究设想,已经有了一个良好的起步和开端。

从目前相关的政策导向、学界观点情况看,可以捕捉到一些值得我们在具体工作中予以普遍关注的重要信息。例如,去年一篇《人民日报》的署名文章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更多地表现为精神性、智慧性、技艺性的呈现形态,它与我们的精神、情感、思维方式相联系,它往往以人们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呈现出来。”可以看出,在带有官方色彩的政策性言论中,“非遗”已经开始同“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密切地联系起来。同时,还可以从中看到在这类政策性保护思路中,已经形成了某些相对明确的重点对象:其一,“从积极保护的原则出发,避免静止和凝固的保护,在不改变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按其内在规律自然演变的前提下,对传统手工技艺类项目以及民间美术、传统医学药学、饮食文化类项目等尽可能寻找生产性保护的方式加以传承和发展。”其二,“从原真性动态保护的原则出发,对民间信仰及一些民间的礼仪、仪式和具有空间性的民俗、文化活动等,尽可能使它在产生、生长的原始氛围中保持其动态的活力。”笔者认为,在目前我们已经将关注和保护传统音乐“非遗”的视角延伸至“城镇化过程”一隅以及该类传统音乐如今显现了极其复杂多样的存在和发展面目的新形势下,似乎还有必要在对上述一些较具有针对性、适应性和政策指导性的理论观点和关键措辞加以学习领会的同时,再从具体实施的层面展开进一步的理论探讨、方法界定和相关行为规范的微调。

根据对学界相关研究进展现状的学术考量,目前在城镇化进程中传统音乐的保护和发展研究领域,存在着以下三个值得深入思考和讨论的基本问题:

其一,从传播和应用的角度看,传统民间音乐乃是穿行于城镇与城乡社会之间,联通不同阶层社会人际关系的一条“绿色文化通道”,值得最大限度地加以保护和运用;

其二,传统民间音乐在城镇社会里已经发展为一个带有“官方一民间”二元结构特征,兼含“精英一草根”不同层面因素的庞大音乐文化事象,应该对之采取不同于乡村音乐“非遗”的保护和发展策略;

其三,城镇化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疾病、争端、暴力、移民、天灾人祸和生态环境变迁等日常或突发事件,无不与传统民间音乐文化的传承和传播有关,应该大力开展与之相关的多方位学术研究。

本文主要就其中前两个问题,结合城镇化进程中传统音乐的阶层化、区域化和网络化发展现况和趋向展开讨论和分析。

二、阶层化、区域化和网络化:城镇化过程中

传统音乐文化的结构性分布

2014年7月,国家发改委等10余个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规划[2014] 1229号)。《通知》提出,在符合条件的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地级市、县级市、建制镇等不同层面选择试点地区,每个省(区、市)报送数量原则上控制在4个以内(包含不同层级城市(镇)。试点的主要任务是,以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多元化可持续的城镇化投融资机制、创新行政管理和降低行政成本的设市模式、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为重点,结合创业创新、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绿色低碳等方面发展的要求,开展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试点探索,为全国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

“城市化”一词,原为Urbanization,与“工业化”“信息化”和“现代化”一样,源于西方。值得一提的是,欧美通常将城市定义建立在严格的人口学统计之上,区分为城区(City Proper)、城市化地区(UrbanizedArea)、都市区(Metropolitan Area)三个核心概念。在中国,Urbanization以“城市化”应用已久,并经历了20世纪大规模城乡改造等的几十年的实践。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同为Urban-ization,“城市化”改造变身为“城镇化”。虽有学者将“城镇化”译为Townization,但仍限于中国学者使用,或者在描述中国现象时,当作知识点介绍,暂时没有得到广泛的认同。

我国的城镇化也以人口学统计来进行,却至今没有进行统一、规范的边界定义。即便如此,“中国制造”的“城镇化”作为新一任政府出台的各级政策报告中催生的新词,依然指出了今后的国家文化形象建构的宏观的政策导向。如何在“城镇化”的热度飙升的同时,切实地把握传统音乐的现状,尤其是如何在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的框架之下,发挥出“非遗”已有的全国普查、资料搜集、整体性保护的经验与优势,调整出传统音乐保护与城镇化进程的最合适的步调,正是音乐工作者努力探索的问题。

根据上述理论分析,笔者将从如下两个层面来厘清实际问题:

首先,中国当下的城镇化过程中,传统音乐文化的分布如同所有的社会文化一样,存在着纵向的阶层化、横向的区域化和交叉的网络化三者合一的分布格局。换言之,城镇化过程中传统音乐的存在状况与分布格局,分别从纵向的社会阶层化、横向的区域化和交叉的网络化三个维度分别体现并交织而成。同时,该类传统音乐文化还根据具体环境条件的变化而面临着连续不断的整体性、局部性再组、重构等问题。

其次,中国的整体社会音乐文化中,包括经典或专业创作音乐、传统民间音乐和流行音乐三大门类。从传播和应用的角度看,其中只有传统民间音乐能够在城镇与城乡社会之间和不同社会阶层、族群文化之间穿行无阻,来去自如,因而是一条能够联结不同社会群体,沟通彼此人际关系和体现社会、族群文化认同意识的“绿色文化通道”。值得我们最大限度地加以保护和运用。

当然,由于受到特殊的政治和社会环境的影响,在中国当代音乐发展史上,上述整体社会音乐文化中所包含的“精英一草根”二元文化结构已经深深地渗透到了传统民间音乐门类之中,并且与另一种“官方一民间”政治文化结构紧密联系并融为一体,使之完全迥异于该类音乐文化的“传统”形式和固有状态。本课题总体研究思路也将依此设计并逐渐展开。

关于城镇传统民间音乐的阶层化、区域化和网络化,须分几个方面来谈:

在城镇化进程中,一方面,传统音乐的存在和发展包含着“纵向分层”的一系列阶层化景观,可依城镇化程度高低而区分出乡镇化、城镇化和都市化等不同层次;另一方面,上述阶层化现象,乃是以内地到边疆,境内到境外,以汉族为主的都市、城镇到少数民族为主的边缘乡镇的区域化态势为依托;再一方面,网络化则居中、往还于上述阶层化、区域化两个层面之间,较为间接、隐晦地体现出二者互相交叉、融合的复杂局面(图1)。以致从整体上看,相比起乡村音乐“非遗”,城镇化进程中的传统音乐较直接地反映出受社会、经济领域现代化及后现代因素影响之后产生的文化的差异性、形式的多样性、社群的阶层性和上述诸文化元素的交融性等状况。其中既有因文化的自然传播而产生的各种文化同化、受化的影响;也有因人为的“保护”和“发展”而导致的各种正面或负面的文化影响;甚至还有交织着上述两方面复杂原因和背景条件的,由离散族群及其“文化飞地”带来的城市音乐文化问题。

此外还可看到,在此过程中,不同城镇化类型及其中包含的不同阶层、族群和地域的传统音乐里,政治文化、宗教文化、制度文化分别起到了不同作用,扮演了不同角色。由于在中国特殊条件下产生的“畸形”城镇化带来的种种复杂性影响,从中体现出诸多自身的“中国特色”,后者尤其值得我们深入研究。

三、从城镇化程度与城镇化类型看城市

音乐文化的生存语境

作为在各项调查报告子课题基础上所产生的一个基本思路,笔者认为,在“城镇化进程中传统音乐的保护和发展”工作的总体设想和策略制定中,应该考虑到城镇音乐“非遗”具有的不同于乡村“非遗”以及笼统概念上的“非遗”的自身特点,结合“非遗”保护工作中的“整体性、抢救性、生产性”的保护思路,一定程度改变以往乡村“非遗”保护主要注重音乐产品及传承人的方式,积极提倡对于音乐产品、传承人展演群体(含族群、社群、社团等)、展演环境(活动场所)及活动方式(尤其是日常生活方式)、氛围等的全面考察和整体关注,而把展演内容,包括曲(剧、乐)种、曲(剧、乐)目的考察和关注摆放于相对次一级的位置。换言之,在对曲(剧、乐)种、曲(剧、乐)目等展演内容进行针对性地考察和保护时,必须通过考察其在文化语境(包括展演群体、活动场所及活动方式)中的生存状况,来最终决定其基本的社会属性及艺术与文化价值。同时,若考虑到中国城镇化所涉范围较大,具体情况也极其复杂,有关城市音乐生存语境的讨论,必须以城镇化程度和城镇化类型的考察及划分为基本前提。因此,下文将在乡镇、城镇和都市等三类基本的城镇化级别分类基础上,仍以城镇化程度及阶层化特征为区分标准,再划分出若干不同的次一级城镇化类型;然后结合居处方式,族群、社群及展演团体属性,语言与方言,音乐体裁和品类,展演场所及参与、互动形式以及典型案例、参与群体与主要乐种等不同的要素和参数,列出相应表格,尝试对城市传统音乐“非遗”的系统性、结构性因素及其表现特征予以初步界定和讨论分析。

(一)城镇化级别类型及其表现方式

在当代城市民族音乐学研究领域,从城市多元音乐文化中的都会城市到“次级都市性”(secondary ur-banization),从学科理论到文化个案(individual cul-tures)的研究都早巳形成学者们所关注的焦点之一。特别是在对第三世界国家音乐文化的研究里,往往将其城市化(urbanization)及多元文化的起步阶段纳入考察的视野。以图2为例,其内所列的以“城镇化级别类型及其表现方式”项目居首的各项纵向指标,对于城市传统音乐诸研究个案自身的文化定性和艺术归类都有重要的参考作用。该项目包含了社会学“城市一乡村”两级变量的因素,依不同城市各自在人口、区域上形成的规模、范围大小,可再分为乡镇、城镇和都市三个基本级别,其中的每一级别,都从社会文化与社会音乐文化上发挥了其自身应有的功能,这是其后进行城市传统音乐分类的最重要的参考依据。现将此项目划分的基本状况简述如下:

1.乡镇类:即乡村城镇化类型。该类型通常位于城乡结构的乡村一隅,是城镇化的基础类型,是乡村人口进入城镇的最主要、最直接的入口和通道。其分类可以主动的城镇化与被动的“被城镇化”区分。其传统音乐群体活动可再分为新农村型(定居村、移民村、灾迁村等)和旅游型等存在方式与类型。

2.城镇类:即较典型的次级都市化类型。一般为发展中的新兴城市,多数为地、市(州)一级的首府。其中包含城关型、新别墅型(“围城”型)、城中村型、歌墟型及文化大院型等多种基本类型。

3.都市类:即大型都市化类型。一般为首都、直辖市或省会城市。其中每一级都代表了传统音乐城市化的一个重要发展阶段及其最高发展形式。这类都市一般都经历过古代的“传统城市”和当代的“新型城镇化”的“双重城镇化”历史发展过程,并形成了带有该社会发展层次和历时性变迁特点,集官方、学界和表演团体在内的主流传统音乐文化层。例如,省会城市里,通常聚集了该省(区)的地域范围内的代表性传统音乐剧(曲、乐)种及其表演团体和表演活动。各地(市)一级的地方传统音乐剧(曲、乐)种也主要在这一类次级都市里得到互相交流、融汇和传播。尤其是在都会(首都、直辖市)城市里,聚集了如京剧、昆曲等全国范围内流传的代表性传统音乐剧(曲、乐)种,各省(区)一级的区域性传统音乐剧(曲、乐)种也主要在这类都市社会里得到互相交流、融汇和传播。其传统音乐群体活动一般可再分为传统型(票房、雅集)、移民型(广场、公园、会社等)和生产型(作坊)等。

(二)居处方式及展演活动分布特点

在三种城镇化类型中,乡镇类(定居村、移民村、灾迁村等)通常都有向城镇方向(或以之为中心)集中和靠拢的趋向,且位于城乡结构的乡村一隅。城镇类里,除了新别墅型(“围城”型,如云南丽江、大理)存在城镇居民主动外迁,且居住于乡郊的情况外,其他几种类型的传统音乐活动均较多分布于城乡结合部,带有较明显的“被城镇化”特点。而都市类的传统音乐活动则主要是定居于都市,根据其活动场所看,通常分为较同定和较不固定等两类:前者主要指一些以上演经典性、精英型传统音乐、戏曲、曲艺为主的定点剧场;后者则指位于广场、公园或其他公共/非公共场所的临时性、流动性活动场所。后一类场所一般存在着参与人员的流动性较大和固定性因素较弱以及族群文化的异质性强、文化认同程度不高等特点。

(三)族群、社群及展演团体属性特征

本文所涉及的三种城镇化类型中,由内地向边疆地区,其族群及展演团体、个人带有少数民族、村落定居或散居、非迁徙性、非舞台化及非职业社团等属性特征的可能性逐渐增大;反之,由边疆至内地及城镇都市,具有汉族、移民(离散族群或人口)或社区定居、舞台化及职业社团等属性特征的可能性亦会增加。

值得注意几点倾向:其一,在城镇和都市,存在一些地方性或全国性乐(曲、剧)种的职业社团。由于涉及音乐“非遗”,国家会对之有不同程度的扶持政策;其二,在部分乡镇和城镇,凡涉及旅游的地区,很可能受到商业化、旅游化或“生产性保护”方针和措施的影响,而出现公司签约团体、歌手等现象。

(四)生活及展演中的语言/方言运用

本文所涉及的三种城镇化类型中,由内地向边疆地区,其族群、社区、表演团体及个人使用民族或地方方言的可能性逐渐增大;反之,由边疆向内地及城镇都市,使用普通话(或兼用民族、地方方言)的可能性亦会增加。提出上述两极变量关系的原因,在于笔者考虑到不同城镇化类型中,在人们所使用的交际语和乐(曲、剧)种之间,不仅在语言(或方言)的运用上存在着对应关系,而且彼此之间还存在着彼此共存、同步发展和互相影响的关系。

(五)音乐体裁和品类

在传统的城镇化时期,本文所涉及的三种城镇化类型中,由内地向边疆地区,其传统音乐中仪存在民歌、民间歌舞或歌舞小戏的可能性逐渐增大;反之,由边疆向内地及城镇都市,较多存在曲艺和戏曲的可能性亦会增加。而在中间型的城镇地区,存在独立的传统器乐乐种的可能性则更大一些。

而在当代城镇化时期,部分民歌(如彝族海菜腔、长调等)、民间歌舞或歌舞小戏(如二人转)由于自身具备诸多可观赏性因素及较强的可塑性潜能,同时借助于国家“非遗”政策和现代传媒的推广作用,会在(从)都市地区一跃而起,受到全国瞻目。戏曲、曲艺和传统器乐则仍然保持传统城镇化时期的发展态势,同时借助于“非遗”的保护措施,呈现出不温不火的状况(图2)。

(六)展演活动的方式、目的及参与、互动形式

以往的非城市传统音乐在展演场所上较无一定之规,田间、地头、谷场、河边都可成为展演现场,其展演方式也以参与、互动、娱乐及展现原生性的生活方式为主。在城镇化进程中,根据受到旅游化、商业化及“国家在场”诸因素影响的程度和状况,城市传统音乐展演中出现广场化与舞台化、群体性与个体性以及娱乐性、健身型与观赏性、“发烧”型等两极分化状态发展,是如今值得引起重视和反思的突出现状和主要发展趋向。

(七)典型案例、参与群体及主要乐种

总之,以城乡关系网络为载体,当代城镇传统音乐已经在乡镇、城镇和都市等三个城镇化发展层级范畴,形成官方与民间、精英与草根、地方性与全国性、广场化与舞台化、群体性与个体性、娱乐性与观赏性和健身型与“发烧”型等两极分化及混合杂糅的状态。通过人口的迅速流动,借助于现代传媒信息的推波助澜,传统音乐文化在不同地域、族群之间交互性的横向传播以及在不同社会阶层之间跨越性的纵向融合,是如今值得引起重视和反思的两种突出现状和主要发展趋向。现将一些典型的城市传统音乐案例列表于下:

四、关于传统音乐城镇化发展状况的几点分析和结论

(一)历时与共时:“双重城镇化”、“精英一草根”、“官方一民间”

由古至今,中国传统民间音乐经历了一个“双重城镇化”的过程,如今已经发展为一个带有“官方一民间”二元结构特征、兼含“精英一草根”不同层面因素的庞大音乐文化事象,应该对之采取不同于乡村音乐“非遗”的保护和发展策略。

1.历时的视角——传统与现代“双重城镇化”

在城镇化或都市化问题上,需注意过去的传统型城市与当代城市的发展有着很不同的历史、文化背景和生存状态,有学者就此提出了所谓“双重城镇化”的概念。

在中国古代整个城乡社会结构中,都会城市是封建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府、州、县等即相当于周代以来的郡县制。宋制改郡为府。因此,上述各类城市,按其功能与性质的区别,可大致分为两类,以郡县城市和都会城市称之。在郡县城市与乡村之间,还有市集市镇等类。中国古代的政治制度是依君、臣、士、民、工、商等顺序依次排列等级,并为适应统治阶层用于“等贵贱,乐文同”的需要而自上而下地推行的。在古代城镇化过程中,传统音乐文化由全国性(如京剧、昆曲)到地方性剧(曲)种的分布与城市和诸社会阶层的纵向分布早已形成一体化和嵌合性的格局。部分少数民族的情况亦然,在历史文献中我们可以发现,“盘索里”(Pansori)产生于朝鲜半岛的城镇化进程之中,并在此过程中经历了发展、繁荣与衰落。朝鲜族的“盘索里”,于17世纪(朝鲜李氏王朝或李朝时期)产生于朝鲜半岛南部全罗道的全州(现属韩国),足一种“一人唱演故事、一人击鼓伴奏”的民问长篇说唱表演形式。“盘索里”的产生,除了与文学的繁荣、全罗道的地理优势及其产生于世袭巫俗和当时排巫的背景有关,与李朝后期的社会资本主义的萌芽、农业技术的发展、城镇化进程密切相连。

2.共时的视角——“精英一草根”与“官方民间”二重性

经历了数百年剧烈的政治和社会震荡之后,古今传统音乐的“双重城镇化”,在当代社会里已经具体演变为带有某种“精英一草根”分层化与杂糅化特点的文化现象,并且还南于当代政治、文化体制的影响,而呈现…“官方、民间”二重性因素。对此,从目前相关的政策导向、学界观点情况看,可以捕捉到一些值得我们在具体工作中予以普遍关注的重要信息。例如,去年《人民日报》的一篇署名文章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更多地表现为精神性、智慧性、技艺性的呈现形态,它与我们的精神、情感、思维方式相联系,它往往以人们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呈现出来。”对此,笔者在持赞同意见的同时,还想对之作一点补充,即文中所述及的这种“精神性、智慧性、技艺性的呈现形态”,主要针对的是城镇手工艺人及其有形“非遗”品种,同时也可适用于同样身处于城镇化语境中的音乐“非遗”的传承人和表演项目,而不完全适合于乡村口传音乐“非遗”类型。

说起传统音乐及其展演,以往我们面对的主要是非城镇化的展演活动类型,早期有关传统音乐“非遗”的保护思路是,国内各级地方政府和文化界往往将所谓“艺术性强、审美价值高、社会影响大”作为重要的艺术评判标准,将京剧、昆曲、古琴等精英文化产品设为特殊的审美标杆、选材规范和选拔模式,将其应用于“申遗”工作并予以推广和逐层仿效。在少数民族地区,维吾尔族木卡姆、侗族大歌、纳西族洞经音乐等申报世界级、国家级“非遗”成功后,也同样经历了被尊为经典、标杆、规范而加以推广、仿效,乃至被纳入表演舞台、学府教程等文化“殿堂”,从而被模式化、精英化了的过程。由此带来的后果是,在近年来的实地考察中,我们经常会碰到村民演员们在进行一些日常的歌舞文化活动,但这些活动有许多并非属于社区内部全体村民的自然的群体互动,而往往是按年龄、角色分为不同的表演队伍,为各种舞台表演精心地进行排练预演;他们在此类“日常活动”巾,较热衷于追求音准、型美,致力于切磋演艺水平;而不是像过去那样,主要是为各自所掌握歌词(知识)、曲目(能力)的多寡,参与活动能力的强弱而开展竞赛和交流。其结果是,他们在表演水平上日益得到提高而走向精深;而所会的曲目、内容却越来越少,乃至趋向涸竭。如今,在这类少数民族乡村社区,已经很难看到以往常见的那些“百科全书”式的“歌篓子”、“舞把子”或“话匣子”。取而代之的,却是越来越多的、被冠以各级“传统音乐‘非遗传承人”的民间“艺术家”、“音乐家”、“舞蹈家”乃至特殊的“编导”。从目前的“‘非遗传承人”制度看,在发挥其种种积极作用的同时,也不免在民间艺人中造成;了某种“阶层化”“业缘化”及“精英化”的倾向,让本来的“平等社会”变成了“阶层社会”。新的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在许多地方让民间音乐活动由全民性活动变成了少数人的活动。甚至在某些地区,一些原来的乡村社区专事外事表演活动的“接待组”成员,都变成了旅游演出公司的“签约歌手”。

针对上述“保护”思路和做法,笔者曾经提出了各级“申遗”工作者似有必要尽量减少、抑制自己心中的“精英意识”,努力去寻找并凸现潜在于传统音乐实践活动过程中的“草根意识”,以活态的发展的眼光来看待传统音乐的价值的呼吁。

(二)古今城镇化导致的结果——基层社会解体、社会伦理失落

古代城市或村镇里,传统音乐以家族、宗教族、传统社区行政组织或行业协会为依托,以乡规民约、民间习俗和传统道德为行为规范,这一切既使民问音乐文化有了切实的社会保障,同时构成了横置于民问音乐文化与官方音乐文化之间的一道难以穿透、逾越的文化屏障。

社会学对当代城市所下的定义,一般是以现代化产业社会中的城市为基本模式的。“城市里存在的第二、第三产业不像村落居住者所从事的典型产业即农业那样能自给自足,而必须有市场流通才能形成。所以,它们同社会关系的封闭性是不能两立的。这就是说,社会关系的开放性这一生态学条件,与非第一产业这种产业条件,在结构一功能上是互相适合的。”西方现代城市文化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由于现代产业条件及生产关系的改变,而使前述那些城镇传统音乐赖以生存的基本社会组织纷纷解体,而使传统音乐文化与官方(或专业)音乐文化之间以及不同族群、社团音乐类型之间消除了互相沟通、交融、互渗的种种障碍。同时也为传统音乐“非遗”的存在和发展带来了诸多不利条件。

在亚洲,中国大陆与其他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如日本、韩国及东南亚国家以及中国的香港、台湾和澳门等地的情况相比,则存在着同异相间的差别。一方面,相同的是,由于彼此共同经历现代化过程的时间较短,各国和不同地区都遗留下丰富的音乐“非遗”财富;另一方面,颇不同的是,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后一类地区,传统的基本社会组织虽然从政治上失去了效用,但其传统的社会和文化职能却一直存在和保持至今,并且在如今这类地区正在实行民间保护与官方行为互相分离的情况下,仍然是各种传统音乐和其他传统文化得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最主要的社会保障因素之一。而中国大陆的实际情况却是,由于现代以来的历次社会文化改革运动,均以“破旧立新”为主要宗旨并极力推行,此后又经历了诸多天灾人祸和社会磨难,各民族传统音乐文化经历了大起大落、屡现断层的命运,大部分传统的地方政治、社会结构基本失去了实际效用。目前除了部分同仁为宗教文化相关、非实用性传统音乐“非遗”类型,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持民间维护的状态之外,包括传统民间音乐在内的大多数传统音乐文化门类,都已经失去了依赖传统的基本社会组织作为保障的基本条件。因此,“国家在场”乃成为“非遗”保护和发展工作中不得已而为之的一项重要策略。

在城镇化及都市化社会,外来务工、经商或退休人员依各自的血缘、地缘关系,互相联系、交往而形成某些带有地域性、区域性色彩的社团(如传统的同乡会、商会会馆等)、社区,是自古以来便有的一种城市社会文化现象,其中便包括以传统艺术文化为活动缘由和活动中心的种种状况。若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政策措施得力,将有利于城镇、都市地区的精神文明、传统艺术文化的正常发展及政治、社会结构稳定的种种需要。李克强总理曾经强调说:“推进城镇化,核心是人的城镇化,关键是提高城镇化质量,目的是造福百姓和富裕农民。要走集约、节能、生态的新路子,着力提高内在承载力,不能人为“造城”,要实现产业发展和城镇建设融合,让农民工逐步融入城镇。要为农业现代化创造条件、提供市场,新型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相辅相成”。如今,从村镇、城镇到都市,“农民工”已经成为外来务工人员的主力军,他们如何融人城镇文化生活,可以说与城乡传统民间音乐的传播和互融问题紧密地交织在一起。

鉴于上述复杂的历史发展状况,我们对于当代城市及其音乐文化的认识和分析中,还有必要带入某些现代性与后现代性文化的区分观念和问题意识。其中涉及后现代性的方面,应该突出对移民社区、离散族群、自发社团等群体类型的研究。在音乐文化方面,则有必要注重对外来音乐文化的非主流化、碎片化、飞地化等,即与前者中的主流化、集群化、本地化等“本质主义”现象有所区分。

新的历史转型时期,为我们的城市音乐文化发展和相关学术研究带来了较好的契机,我们必须以敏锐的触觉,抓好这个机遇,把握好自己的研究与发展方向,才能有效地完成国家和人民赋予我们的历史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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