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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工程分包纠纷实例分析

2016-04-12

石油化工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6年4期
关键词:预付款保函发包方

安 娟

(石油化工管理干部学院,北京 100012)

国际工程分包纠纷实例分析

安娟

(石油化工管理干部学院,北京100012)

本文以一起国际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为例,重点对该合同的内容及签订情况、执行情况、纠纷产生过程等进行了介绍,并就这一实例所带来的启示作了进一步分析,以期为更多同类型问题的处理提供借鉴。

国际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1 合同签订情况

2010年,A公司中标某国天然气管道EPC项目。根据设计要求,有些地段铺设的管道要进行长距离的地下深度穿越,需要特殊的施工技术和设备。由于A公司不熟悉此类地质条件,施工风险增大,加上人工和设备不足,A公司决定将这部分工作分包给当地的施工单位。

在选择当地分包商时,A公司的当地施工经理推荐了B公司,考虑到该施工经理对当地施工方比较了解,A公司选择B公司作为特殊地段施工分包商,审阅了其提交的书面资料,经报价和商务谈判,签署了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工程服务合同

发包方:A公司

分包方:B公司

1.合同目的:

1.1B公司为发包方提供特定的工程服务。

2.发包方的义务:

2.1在恰当的时间内提供施工文件,不影响B公司的施工进度。

2.2提供业主的施工技术规范。

2.3在施工期间必须提供安全技术检查人员。

2.4负责向有关机构申请管道作业带许可证。

2.5负责将工程所需钢管运抵施工现场。

2.6负责提供各手中钢管以及无损检测。

2.7向B公司提供该合同施工计划和施工程序文件。

3. B公司的义务

3.1按照合同第一条“合同目的”规定的施工内容完成工作量,并提供下列文件:

A)施工方案

B)工作管理方案

C)施工进度计划

D)质量管理方案

E)HSE计划

3.2所有工作的进度通过电话联系或书面报告,随时向发包商提供信息。

3.3有问题的设备,在不影响施工进度的情况下,七十二小时之内维修或更换。

3.4解雇发包方认为的不合格人员。

3.5承担所有施工费用和间接成本,如税收,意外赔偿。

3.6发包方不负责B公司员工在法律上的一切问题。员工投诉、税收、解雇等一切由B公司负责。

3.7承包商必须向发包商提供各种营业资质文件。

3.8根据技术标准施工,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B公司要在不影响当地居民的情况下进行工作,不损坏发包方的企业形象。

3.9B公司施工必须达到发包方要求的施工规范。

3.10不得隐藏工程中或者计划上的错误,如发现,必须向发包方提出纠正。

3.11承担员工工资福利社会福利医疗保障的费用。

3.12承担所有因B公司过错给发包方造成的损失。

3.13负责接收贮藏保管所有发包方提供的材料和工作器材,工程结束时,要如数归还剩余部分。

3.14承担劳工在意外事故中的赔偿金和其他福利。

3.15提供所有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所有必要的设备。

3.16负责提供员工食宿和上下班的运输。

3.17提供员工劳保。

3.18除合同约定由发包方提供的材料外,B公司负责提供所有施工的设备和材料。

4.价格

4.1本合同总价格。

以上价格为B公司本合同下所有所得,已包括所有的材料费与人工费。

5.付款

5.1B公司每月向发包商提供计量报告,记录本月的工作内容和工作量,由发包方审核批复。

5.2工作量计算周期为每个月的第一天到最后一天。

5.3发包方根据每个月的计量报告核算B公司当月的工程款。

5.4发包方在承包商提供计量报告后三十天之内付款到B公司指定账户。

6. 预付款

6.1为解决设备安装和搬迁费用,发包商将付B公司本合同工程款的12%作为预付款。

6.2发包商将在每个月工程款中扣去10%作为B公司预付款的偿还。

6.3B公司向承包商提交等同于预付款金额的保函,有效期为12个月。

7. 合同期限

7.1合同的有效期为12个月,从合同签字生效时起算。

8. 合同暂停

8.1发包方有权暂停部分或全部工程服务,发包方无须支付暂停期间的费用。

注:暂时停工不得超过30天。

9. 合同终止

9.1在以下的情况下,发包方无需向承包商发通知,可以直接终止合同:

(1)承包商没有任何理由的停止工程施工

(2)承包商提出破产申请

(3)承包商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9.2发包商在以下情况,可提前十五天通知B公司解除合同:

(1)B公司违反合同约定

(2)施工进度慢,影响发包方的进度

(3)B公司施工中有失职或过错行为

(4)B公司与其他公司合并或转让

9.3B公司在以下情况,可提前十五天通知发包方解除合同

(1)发包方违反合同约定

(2)发包方没有任何理由的停止工程施工

10 纠纷解决方式

如有纠纷,双方选择当地法院进行诉讼。

2 合同执行情况

合同签订后,B公司提交了当地保险公司出具的预付款保函,保函沉没条件为受益人提供对方违约的证据,由保险公司审查决定罚没金额。A公司收到此保函未提出异议,按时支付了预付款。

开工后,B公司动迁设备到现场,但B公司的设备经检验不符合施工现场地质条件的要求,无法完成作业,被拒绝入场。A公司电话通知B公司更换设备,但B公司拖沓敷衍,A公司担心工期受到影响,决定自己租用设备供B公司使用。

B公司按月提交计量报告,A公司支付了前两期工程款,但付款期限均超过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

之后,A公司收到一家当地银行和B公司的联名来信(以下简称“银行”),通知A公司今后B公司此项目下的款项打到该银行指定账户,A公司认为此为付款路径更改,签字同意。

A公司对于接下来的4期工程款未按时支付。期间,B公司多次致信A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并声称资金紧张无法维持正常施工,无法支付工人工资。A公司对B公司来信未回复,但电话沟通后答应代替B公司支付当月工人工资和税金,并将在工程款中进行抵扣,B公司出具了授权文件同意这种代付操作。后来,应B公司要求,A公司又支付了一个月工人工资和部分供应商款项,但B公司未出具授权书。

B公司在后期施工中因设备和施工技术等原因,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量,丢弃现场,闲置设备,某些完成的工作质量不合格,A公司考虑到工期紧张,遂决定自己组织施工,使用B公司的部分设备,将B公司未完成的工作做完,将不合格的工作进行返工。在进行该月的工作计量时,A公司误将自己完成的部分工作计量给了B公司,计量报告签发后发现问题,电话通知对方并重新签发了一份计量报告。

3 纠纷产生过程

因B公司无力继续履行合同,A公司决定提前终止合同,并向B公司发了终止信,阐述了B公司施工进度滞后,丧失继续履约能力等理由,根据合同第9条提前十五天终止合同。B公司给A公司回复了一封索赔信,否定了A公司的终止理由,声称工作未按期完成是因为A公司未按时提供管材和设计文件造成的。另外,A公司从未按时付款,并尚欠其4期工程款,给其造成多个劳工诉讼,加上A公司使用其设备的费用、因A公司迟付工程款造成其拖欠供应商和服务商款项等造成的各项损失,向A公司进行高额索赔。

A公司收到此信后感到惊愕,因为经过核算,A公司支付的预付款、代发工资及其他代付款项等与剩余工程款冲抵后,B公司仍欠A公司大额款项,可是,B公司现在“倒打一耙”,向A公司提出了巨额索赔。

A公司与B公司进行协商解决,但对方态度坚决,没有谈判诚意。A公司研究如何回复B公司的索赔信,并搜集对方违约证据。但是,很难找到对方违约的书面资料,因为与B公司大部分沟通是通过电话或口头进行,经过查阅现场记录,只能找到一些事实记录,未明确划分双方责任,不足以证明对方违约。

A公司归还B公司设备,B公司签收设备时,特别注明“收到设备,但需要检查设备的状况”。

A公司决定罚没B公司的预付款保函,出具保函的保险公司根据保函罚没条件要求A公司提交B公司违约证据,同时要求B公司提供A公司违约证据,由其审查决定保函是否达到罚没条件及罚没金额。

此时,A公司收到银行来信,要求A公司支付B公司后4期工程款给银行,理由是B公司已将这几期计量报告作为应收账款抵押给了银行获得贷款,并且银行曾通过信函告知A公司。

另外,B公司将这几期计量报告和发票复印件提交给了公证处,将A公司列入未付款的黑名单,导致其他合作伙伴在与A公司商签合同时提出对A公司资信的质疑。

此时,关于B公司濒临破产的消息传出。

B公司又来信要求A公司继续支付工人工资,A公司拒绝后,一系列的劳工诉讼接踵而来,将B公司、A公司和项目业主列为共同被告。同时,一部分工人聚集到A公司现场办公地点示威,当地警力维护秩序,劳工部门出面协调,当地媒体竞相报道,业主向A公司施加压力,要求尽快解决此纠纷。

B公司起诉A公司,要求支付4期工程款、扣留设备的损失及A公司违约给其造成的各项损失,其中,提供的第四期计量报告是A公司计量有误的版本,即多给B公司计量工作的版本。

4 案例带来的启示和思考

4.1分包商选择

总包商必须十分慎重选择合适的分包商来承担分包工程,否则将被分包商拖进困境,引起连锁反应,甚至影响整个工程的进程。本案例中如果发生B公司违约,尽管可以采取措施中途解除分包合同,但其给A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工期损失可能是巨大的,即使处罚B公司也难以弥补。另外,B公司的失误将对A公司的信誉造成不良影响。因此,最好是在选择公司时就十分慎重以避免“中途换马”。一般来说,选择分包商的主要条件为:具备足够的实力,包括财力和物力(施工机械和设备)、施工经验、足够的人力资源和合理报价等。

4.2合同条款评析

作为一个施工分包项目合同,本案例合同中某些重要条款缺失,使得发包方的利益得不到充分保障。另外,已有合同条款过于简单,不够明确,给合同执行带来很多困难。

(1)未规定B公司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总包方在分包合同中应制订工期延误罚款,明确罚款比例或金额。另外,还应规定当出现延误时,发包方可以采取“通知”、“警告”、“发包方在由B公司负担费用的条件下强行为B公司增派劳力和设备”。最后,不得已时,发包方可以终止合同,接管项目,扣留B公司的设备和没收履约保函等条款,以保护发包方的利益和对业主履行合同的承诺。本案例中的分包合同仅规定B公司应按约按进度施工,未规定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可谓主动放弃了对B公司的“紧箍咒”。

(2)未要求B公司提交履约保函。

履约保函对于发包方非常重要,是监督和保障分包方按时按约完成工作的有效工具,有效期一般至质保期结束,额度一般为合同总额的10-20%,可以根据履约进度按比例递减。本合同中,A公司作为发包方没有要求对方提交履约保函,等于放弃了对自己利益的一道有力保障。

(3)未明确规定预付款保函的有关条件。

首先,合同未对保函的性质和种类予以明确规定。其次,保函罚没条件不明晰。本合同中因A公司未对保函格式提出具体要求,B公司提供了保险公司出具的预付款保函,信用等级低于银行保函,而且保函罚没附有条件,A公司未进行认真审查,相当于自己降低了对已支付的预付款的保障。再次,预付款比例为合同总额的12%,但每期工程款的抵扣比例为10%,相当于A公司降低了预付款回收速度。

(4)未明确规定付款期限和条件。

第一,未规定B公司提交计量报告的日期;第二,未规定A公司审查计量报告的期限;第三,未规定付款的全部支持文件,如发票等;第四,未规定A公司延期付款需承担的利息。本合同过于简化的条款使得A公司在付款上放松警惕,导致纠纷。

4.3合同执行问题分析

(1)轻视书面。

本案例中B公司的设备不合格,A公司只是电话通知或口头告知对方,没有以书面信函方式通知对方,产生纠纷时,找不到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只能“哑巴吃黄连”;A公司主动给B公司提供设备时,未书面约定费用标准及结算方式;计量报告出现错误时,不书面告知对方以新版本为准;替对方垫付款项时,部分没有对方授权。出现重口头、轻书面的原因,一是A公司海外员工的信函起草和处理能力比较弱,二是未形成书面来往和证据积累的意识,这一做法将导致举证不力以及核算工程款和应对纠纷时的被动。

(2)管理松懈。

双方签订合同后,一切应按合同执行。本案例A公司选用代替支付工人工资和供应商货款的方式,这一做法引来连锁的负面影响(劳工诉讼、工人示威、银行抵押诉讼和列入黑名单)。另外,如果通过书面材料变更了合同内容,应遵守变更,如银行发来信函,要求变更B公司工程款的付款路径,A公司签字同意后并未执行,而仍将款项支付给B公司,体现出A公司管理环节衔接不紧密,信函处理能力较弱,管理人员与财务操作人员沟通不到位,形成“你签你的字,我付我的款”的局面。再有,A公司使用B公司设备完成的工作和返工部分的工作,双方既没有事先进行设备使用费的约定,也没有明确划分该部分工作的计量标准和相应工程款抵扣方式。实际上,任何关于合同工作内容的变更,双方都应事先达成书面一致,以免产生“扯不清,理还乱”的局面。

(3)忽视雷区。

劳工问题是国际工程项目的敏感问题和风险之一,一旦发生纠纷,当地劳工往往利用各种力量进行宣传,给国外雇主施加压力。承包商应严格遵守当地法律,不拖欠工资,不逃缴税款,不漏买保险和医疗。实践证明,在劳工方面必须严格按照当地法律法规行事。但是,本案例的A公司偏偏越过合同条款,不按时支付工程款,反而代替B公司支付工人工资和缴纳税金,轻易踩踏“雷区”,这会诱使B公司继续将发放工资的责任转嫁给A公司,如果被法律认定为与B公司工人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该问题将变得更为棘手。

Case Analysis of an International Engineering Subcontracting Dispute

An Juan
(SINOPEC Management Institute, Beijing 100012, China)

The paper introduces an international engineering subcontracting dispute, including the contract content, the signing, the implementation, how the dispute arose, etc. The paper further analyses the implications of the dispute, in an effort to provide insights for handling of similar issues.

international engineering, subcontracting, contract, disputes

2016-7-3。

安娟(1977—),女,山东省烟台人。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石油化工管理干部学院国际化经营培训部主任。电子邮箱:anj.glgy@sinope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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