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唯物主义法学观探析
2016-04-12宋小波张金凤
宋小波,张金凤
(浙江农林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浙江 临安 311300)
历史唯物主义法学观探析
宋小波,张金凤
(浙江农林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浙江 临安 311300)
马克思和恩格斯阐述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是这些基本原理的重要代表。马克思和恩格斯在阐述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的同时,也对法律的外在表现和运动规律进行了深入的分析,解释了法的本质和内在价值,为历史唯物主义的法学体系的构建提供了基本理论框架,这也是法学历史发展上的一次重大革命。
历史唯物主义;法的本源;法学观
一、法是历史的、具体的社会现象
法是对客观的社会关系的反映。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从唯物史观的角度来看,法是“从人们的物质关系以及人们由此而产生的互相争斗中产生”[1]42-43。马克思和恩格斯从社会经济关系的角度来阐述法的本质,这远远超越了唯心主义的那种自由意志观和权利观。唯心主义的法学观念只存在于那些抽象的思维之中。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法是对客观的社会关系的反映。“它们根源于物质生活关系”[2]8。法是现实的、具体的社会现象。这种社会现象的来源只能是物质的社会经济关系。“法律只是事实的公认”[3]124,这个事实就是指这样的经济关系。他们认为法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4]103。从而把法建立在物质基础之上。法不是凭空产生的,它的产生必须依赖一定的社会生产条件。只有在这种生产条件的前提下,法才能在现实中找到物质的实体,才能找到实际的承担者,才能找到自己现实的根据。法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来源于人们的社会实践。法从本质上来说,是对这种社会实践中结成的经济关系的一种反映。从社会的客观经济关系出发,来阐述法的本质,这是唯物史观法学体系的一个鲜明特点。
法是国家意志的外化和体现。法的内容除了客观的社会经济关系以外,还有一个主观性的方面,这个主观性的方面就是我们常说的国家意志,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国家意志作为法的主观方面,把法同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区别开来。但是,法律作为国家意志的体现,其本身应该是一个主观和客观相统一的整体。我们不能用法的主观性来否定法的客观性,也不能用法的客观性来否定法的主观性。法的客观性是法的主观性的基础,法律在本质上还是社会经济关系的反映,只不过这种反映采用了国家意志这样一种形式。首先,法是统治阶级实现自身力量的重要手段。统治阶级在社会生活中占据着优势地位,为了实现自身的力量,必须要通过一定的手段来使自己的力量得到体现。法作为一种重要的手段,对社会生活具有非常重大的影响力,也是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的有力手段,这也正是占据优势地位的统治阶级实现其自身力量的最好的实现形式。其次,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通过国家意志的形式来实现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身的阶级统治,必须要用一定的社会规范来调整社会关系,进而更好地维护自身的阶级统治。但是这种规范性必须要取得社会的一致规范性这样的形式,才能体现其合法性,从而避免那种表面上的片面性。法通过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表明了它的调整的范围是覆盖整个社会的,它虽然只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但却已经外化成了一种能够调整全体社会成员的国家的意志。最后,法作为统治阶级的意志不是凭空产生的。法在本质上来说是对社会经济关系的反映。人与人的交往形成了复杂的物质社会关系,在此基础上,为了规范社会的经济关系,维护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从社会的经济关系中抽象出了法的形式,并以此作为对社会经济关系的反映。
法是统治阶级共同意志的体现,而不是统治阶级少数成员的意志体现。法作为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的体现,它所维护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这也就是说,法律维护的是共同的利益。如果统治阶级内部的少数人触犯了法律,违背了统治阶级整体利益,那么这些少部分人就会受到制裁,或者被舍弃,以此来维护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法律就是通过牺牲小我来维护大我,牺牲局部利益来维护整体利益。法律作为统治阶级共同的意志体现,通过国家意志的形式出现,表明了法律必须维护整体的利益,体现整体的意志,而不能是少数人或者个人的意志体现。
二、揭示了法的社会历史运动规律
从社会实践中揭示法的本源。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必须在考察现实的人的活动中揭示法的本源,仅仅把法律归结为一种暴力是完全错误的。他们同时强调,社会分工是考察法与现实的人的关系的桥梁。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社会生产力的迅速发展,使得人们物质资料的生产不断扩大,人们的需要也不断丰富和扩展,为了满足不同的需要,社会化大分工出现了,这种分工一旦出现就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推进社会生产力不断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在推进生产力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私有财产。私有财产的出现使得社会划分出了阶级,同时还有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矛盾。私有财产以及私有制的出现,使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矛盾愈演愈烈。随着这种矛盾的不断扩大,国家这个统治工具以社会共同体的面目出现了。国家为了调整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开始制定一系列共同的规定,这些共同的规定就是法律。由此,法律取得了社会共同意志规定这件虚幻的外衣。从这里我们也可以发现,当国家这个阶级统治的工具降临在这个世界上的时候,与它同时产生的还有法律。
从历史发展中阐述法的更替规律。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论述人类社会的社会形态演进的过程和规律时,也阐述了相应的法律类型的更替规律。部落所有制是第一种人类社会所有制形式。当时的社会生产力十分低下,分工也仅仅局限于自然状态下的分工。没有国家,也没有法律,人与人之间是一种平等的、无阶级的关系。第二种是古代公社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私有财产的出现,促进了阶级的出现和发展。奴隶制得到充分发展,社会公民和奴隶之间的关系日渐成熟。这种状态下,社会公民是法律关系的主体,而奴隶作为“会说话的工具”只能是法律关系的客体,处在最卑贱的地位。这种所有制下的法律是违背人性的不公正的法律。第三种所有制是封建的或等级的所有制。农奴的劳动和自身的劳动是封建所有制的两种主要的表现形式。在封建社会,社会生产力还不发达,生产形式单一,工具也十分简陋,社会分工非常少。等级观念十分明显,但社会阶层的划分十分有限。这个时候的法律由于受等级思想的影响,实质上表现出了浓厚的特权性和等级性,是一种维护封建特权的法律。
资产阶级社会作为封建社会的替代者,在摆脱封建社会等级制方面还是体现出了一定的进步性。资产阶级强调自由、平等、博爱,认为人生而平等。这种思想较之于封建社会确实是前进了一大步。但是,资产阶级是一个建立在私有制和雇佣劳动制度之上的阶级,它宣扬的思想实际上是为了捍卫自己的利益。它反对国家干预,体现出一种自私和自利性。资产阶级制定的法律对自己并没有大的约束力,为了追求利益,他们可以不择手段,资本主义的发展史已经证明了这一点。他们的自由平等只是针对自己本阶级而言,对于非本阶级的人却根本不能真正享受到这种自由平等。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只是针对自己而言的,对其他人来说,资产阶级宣扬的自由平等只是一个谎言。资产阶级的法律具有伪善性和欺骗性。
社会主义的法律是较之于资本主义更高级的法律。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无产阶级代替资产阶级具有历史必然性。社会主义的法律是为了维护无产阶级的社会统治,确立无产阶级在社会中的优势地位。无产阶级必须要推翻资产阶级的法律和制度,超越资产阶级法律和制度的局限性,并在社会经济和阶级关系的发展中实现这一点。这样,马克思和恩格斯就从社会基本矛盾的角度,利用唯物史观,科学揭示了法的运动规律。
三、阐明了法的价值的基本内容
第一,个人与社会、国家之间的关系。个人与社会、国家之间的关系是法的价值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在马克思主义产生以前,许多法哲学家对此做出了回答。马克思和恩格斯从唯物史观的法学观的角度,正确解决了个人与社会、国家的关系问题,使法的价值的基本问题得到了科学的、彻底地解决。马克思和恩格斯对自由和国家这两种主义采取了批判和吸收的做法。一方面,他们认为国家主义有其合理的地方,因为人的本质是他的社会性。单独的人、孤立的人只能抽象地存在于思维之中,是不能在现实中生存的。人只有在社会中才能实现他的本质属性,并作为社会的存在。另一方面,马克思和恩格斯又吸收了自由主义的一些观点,他们强调要尊重人的平等权利,尊重个人的人格尊严,反对侵犯个人自由权利的专制主义。他们反对把社会抽象化为个人的对立物,反对社会和国家凌驾于民众之上。马克思和恩格斯将社会的人与人的社会结合起来,彻底解决了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第二,法与历史唯物主义自由观的关系。这个世界上没有绝对的自由,自由必须要限定在法律这个社会的共同规范之中。马克思主义产生以前,人们对自由的看法主要受唯心主义的影响,局限于抽象的自由观中。马克思主义产生以后,马克思和恩格斯深刻批判了传统的抽象自由观念,提出了历史唯物主义的自由观。首先,他们认为,自由不是凭空产生的,自由是对客观事物认识的产物。人们对于客观事物的必然性认识得越深入,就越能够摆脱这种必然性的束缚,也就会越自由。个人的自由存在于个人与社会、国家的统一之中,只有坚持这种统一性,才能获得真正的自由。个人的自由不能违背社会的共同规范,不能牺牲他人的自由,每个人的自由是其他一切人自由的前提。个人是社会的人,不是孤立存在的。因此,这种自由也应该是社会性的,而不是孤立的和单个的。其次,人们认识客观世界的目的是为了改造客观世界。自由不仅是为了认识事物的必然性,更重要的是为了改造我们的客观世界。这里面自然就存在一个实践的问题,可以说,实践是从必然走向自由的现实途径。离开了实践,自由就只能停留在抽象的思维之中。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唯心主义的一些哲学家、思想家认为的国家和集体只是一种抽象的不真实的集体,这样一种不真实的集体不可能带来真正的自由。只有在真实的集体里,人们才能获得真正的自由,这个真正的集体就是共产主义社会。
四、唯物史观的法学观的重要意义
第一,适应了无产阶级革命的需要。马克思主义的主要内容都集中在了无产阶级革命上。马克思主义是无产阶级革命的学说。无产阶级要推翻资产阶级的统治,打破资产阶级的国家机器,打破资产阶级的国家制度和法律,代之以自己的国家制度和法律。资产阶级的那一套国家制度和法律是为了维护资产阶级的根本利益,是为资产阶级服务的,这与无产阶级的利益是对立的、是格格不入的。因此,也是不适用于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的。这就要求无产阶级必须用自己的法学观来代替资产阶级的法学观,无产阶级推翻资产阶级的统治也必须要依靠自己的法学观来统治整个社会,这样,无产阶级的法学观的创立就成为必要的了。马克思和恩格斯从唯物史观的角度,创立了无产阶级自己的法学观。唯物史观的法学观将为无产阶级实现自己的统治,用新的制度和法律代替资产阶级的那一套制度和法律发挥巨大的作用。无产阶级的法学观将给全人类带来更大的自由,必将突破资产阶级那种实质不平等的局限性,让更多的人实现更加广泛的自由和平等。
第二,是法学历史上的伟大革命。唯物史观的法学观是在吸收人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形成的,具有与时俱进的特点。唯物史观的法学观并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大量吸收了人类的优秀文明成果。马克思和恩格斯一开始也受到了唯心主义的影响,一度沉浸在唯心主义的抽象的自由法学观中,甚至也把自由理性看作是决定一切政治和法律的关键,曾经误认为自由理性是法学的本性。这表明唯物史观的法学观的发展历程不是一帆风顺的,也是经历了一番挫折才最终确立的。先是康德的法学思想,接着是黑格尔的法学思想,之后马克思和恩格斯才转到唯物主义的正确的思想观点上来。可以说,马克思和恩格斯是在批判和吸收唯心主义法学思想的基础上,利用唯物主义的观点,创立了自己的唯物史观的法学观。马克思和恩格斯并没有完全否定唯心主义法学思想的合理成分,并没有摒弃资产阶级的一切法学的优秀成果,而是批判地吸收和借鉴,这正是他们的伟大之处,也是唯物史观的法学观的伟大之处。他们向人类表明,自己的学说不是封闭僵化的教条,而是不断发展着的与时俱进的观点和学说。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和恩格斯所提出的唯物主义的法学观点是唯物史观法学观形成的基石,是唯物史观法学观确立的标志,也是人类法学发展史上的伟大革命。
[1]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
[2]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3]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
[4]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责任编辑郜春霞]
2016-04-11
宋小波(1990- ),男,江苏连云港人,浙江农林大学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专业在读硕士,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社会发展理论、农民发展理论研究;张金凤(1967- ),女,浙江临安人,副教授,硕士,硕士生导师(通信作者),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社会发展理论、农民发展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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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8127(2016)04-00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