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今后咋养老?
2016-04-12
法眼·解读
四川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今后咋养老?
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中人逐步过渡
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改革要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不管是公务员还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待遇都不再和职称、级别挂钩,而是同企业职工一样,在职时单位和个人都要缴费,退休后领取养老金。
基本养老保险费如何缴纳?退休后基本养老金如何计发?因为工作原因人员流动后保险关系怎么办?职业年金的缴费比例如何呢?带着这些问题,我们将深入解读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后,四川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在养老金缴费、存取时遇到的一些疑问。
●此次改革涉及的人群有哪些?
根据《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此次实施范围是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具体包括: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
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养老金缴多少,可以提取吗?
改革后,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缴纳,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以下简称个人缴费)并由单位代扣。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单位工资总额和个人缴费工资口径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员死亡以后,子女可依法继承。
●职业年金怎么缴?
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职业年金基金授权省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集中管理。职业年金制度的具体实施及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2015年才参加工作,退休后可以领多少养老金?
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改革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2009年就参加工作了,期间的养老金又怎么计发?
对于2014年10月1日前(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底限高。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保底: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
限高: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20%,依次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
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经+个人账户养老金)+职业年金
●2016年退休,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怎么办?已经退休4年了的还在此次改革范围吗?
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和我省有关规定,可延续缴费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流动人员怎么办?
参保人员在全省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具体转移接续办法另行制定。
●统筹基金谁来管?
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基金省级统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将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原来试点单位编制内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怎么转呢?
根据省政府《关于妥善处理我省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如果参保人员还在职,那么单位和个人应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基础上,从2014年10月1日起,分别按照机保制度规定缴费,2014年10月1日以后已在原试点的缴费额应予以抵扣。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的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含本金和利息,下同)原则上应划转至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待退休时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如果参保人员已领取养老金,则按以下原则处理:
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领取待遇的人员,由主管部门审核并报人社部门,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的统筹项目,重新核定其养老待遇标准,从2014 年10月1日起按重新核定的养老待遇标准执行。
2014年10月1日至我省正式启动机保制度经办工作以前办理退休(职)手续并领取待遇的人员,单位和个人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基础上,从2014年10月1日起,按机保制度参保缴费并重新核定其养老待遇标准,从其在原试点领取待遇的当月起按重新核定的养老待遇标准执行。
2014年10月1日至我省正式启动机保制度经办工作以前,其间已领取的待遇与重新核定的养老待遇标准的累计差额,在实施参保经办工作后,按规定清算,多退少补。
陈海叶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