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媒体匿名信息源的伦理向度
2016-04-12叶燕琪
□叶燕琪
论媒体匿名信息源的伦理向度
□叶燕琪
媒体匿名信息源面临诸多问题,而当下我国保护媒体匿名信息源的难度主要来自二律背反式的伦理困境。鉴于此,我们的法律应关照“新闻隐匿权”,在法律伦理中赋予媒体伦理合法性,并规范伦理相对中“新闻隐匿权”的使用。
媒体;匿名信息源;伦理向度
信息源指的是新闻消息的来源,也称为线人,即新闻消息的提供者。公众为媒体提供信息,既是表达自由的体现,更是对媒体信赖的体现。因此,我们称新闻信息源是“记者的面包和黄油”。在现实生活中,媒体工作者基于媒体伦理,为了达到保护线人的目的,常常需要为新闻信息源提供匿名承诺。而法庭基于法律伦理,会要求记者公布信息源,以此作为法律依据。所以,记者面对匿名信息源的保密义务与面对法庭时的作证义务时,难免会发生冲突。笔者认为,其冲突的症结来源于记者所置于不同伦理体系中的多重社会身份,这造成了伦理体系冲突的困境。有鉴于此,我国的法律应该关照“新闻隐匿权”,使得此类问题在伦理的二律背反困境中有法可依,并且以此规范伦理相对中“新闻隐匿权”的具体使用。
一、当下保护媒体匿名信息源的伦理困境
记者身份的多重性决定了其在不同的场合或同一场合依据不同的伦理体系,诸如政党伦理体系、法律伦理体系、道德伦理体系与媒体伦理体系。而行为主体若依据不同的伦理向度,则势必会因评判标准的相异而导致其在社会场域中的艰难调适。所以,我们有必要在具体的社会场域中理清记者所处的不同伦理体系间的关系,使潜在的伦理体系规范成为显像。只有这样,才便于探析保护媒体匿名信息源的伦理困境与合理的应对举措。
以往部分研究者认为,秘密信息源保密是全球新闻界的普适性伦理,这种论调其实是基于“西方中心论”的盲目跟从。由于政治环境和文化积淀等差异,对当下保护匿名信息源的讨论,必然要面对中国特色和中国问题。如果逃避现实社会场域而只谈理论,则会沦为形而上学的空谈,而不可能付诸实践。所以,这就要求我们的研究者直面当下社会现实,以现实问题为基础,构筑起保护媒体匿名信息源的理性认知。
我国新闻记者的多重社会身份,主要表现为媒体人、国家公民与是否是党员。我国与西方国家的政治背景存在差异,后者实行“三权分立”,并且党派之间彼此独立。而我国的经济基础和文化背景等决定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一切,这就要求媒体始终是党和人民的喉舌,而异于西方记者所谓的“第四权力”。所以,我们的“新闻自由”并不是绝对的,而是基于政治伦理与人民伦理体系下的有限的自由。如果不顾特定历史时期的社会现实,而一味地以西方作为效仿的榜样,则势必会沦为“西方中心论”的牺牲品。
除了媒体伦理本体与外部伦理的冲突外,其自身内部也存在着难以调适的伦理困境。例如,匿名信息源在保护线人的同时,也可能会带来诸多的负面问题。新闻的真实性受到影响,读者难以核实新闻的真伪;记者确保新闻真实性的责任心也会因此而降低;甚至,记者可能因此受到假消息的蒙骗和利用。所以,“不署名的消息源被称作民主的安全网,也是良心的庇护所,但同时,它也是那些懒惰、马虎的记者的拐杖。”①
二、我国的法律伦理应关照“新闻隐匿权”
当下保护媒体匿名信息源虽然面临诸多的伦理冲突以及由此带来的伦理困境,但这并不说明我们不亟需建立相关方面的法律,其实这反而倒逼我国的法律积极主动地关照“新闻隐匿权”。新闻隐匿权,指的是“媒体及其工作人员为消息来源保密的权利,即未经消息来源同意,有责任替消息来源保密,不能把消息来源透露给第三人。”②在媒体记者工作中,因出于对线人的隐私权益考虑,记者不得不保证隐匿线人的身份。目前,“为信息源保密”已经成为世界新闻传播业界所认同的职业道德,而我国至今的法律体系仍然没有将这职业道德伦理上升到法律伦理的层面。我国当下保护媒体匿名信息源面临着诸多伦理困境,随着新闻传播行业往纵深方向发展,这迫使法律体系亟需关照“新闻隐匿权”。
一旦媒体履行舆论监督的权利,则会常涉及到匿名信息源的安全问题,这就要求媒体对新闻信息源进行保密。以往此类案例并不鲜见,诸如2010年南方周末报道《线人们安全了吗》针对文良成事件做了深度剖析。该文反映出,“新闻隐匿权”在法律系统中的缺席情况导致媒体履行舆论监督权利的有效性严重缺失。作证是我国公民的义务,符合法律规定,但同时法律体系也体现对举报者、揭秘人的保护。从后者来看,其与保护新闻信息源的内在精神是一致的。所以,我国的法律体系应该关照到“新闻隐匿权”,这是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构成成分。尽管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是长期来看,这对中国社会现代化转型具有良好的作用。
三、规范伦理相对中“新闻隐匿权”的使用
“新闻隐匿权”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必须得到有效的规范,否则容易沦为失去职业道德的媒体工作者的“护身符”。将“新闻隐匿权”纳入法律体系中,保护新闻信息源的权益,这尽管是近些年才争论不休的话题,但是在新闻界以其被歪曲的面目已经存在良久。新闻报道中常出现这类词汇,诸如“据了解”“据悉”“小张说”等,这导致新闻真实与否无证可查。对“新闻隐匿权”的歪曲使用,几乎成为部分缺乏新闻职业道德者的“常识”,他们甚至认为此类词汇是新闻报道中的专业术语。这类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很值得质疑,相关记者很可能是在没有采访的背景下,对道听途说的或自我想象的“新闻”进行编造。而这类记者若打着虚假的“新闻隐匿权”旗号,实为隐匿自己职业道德的缺失,则会给新闻界带来一系列繁复的负面影响。
2005年5月9日,《新闻周刊》在“潜望镜”栏目发表的一则消息中,“消息人士”的话称存在审讯官虐待囚犯以及亵渎经书的情况。报道一出,引起了抗议美军的风暴,终于变成了骚乱,造成多人死伤。在白宫和美国军方的要求下,《新闻周刊》却无法确定“消息人士”的真伪,于是编辑只能撤消了相关报道。所以,记者在采访和报道过程中,在非必要情况下,尽量不对新闻信息源承诺保密责任,不注明信息源,这都有助于新闻真实性的查证。总之,“新闻隐匿权”的规范使用,必须在伦理相对中求得其自身的独立性。在这方面,我们的记者在使用“新闻隐匿权”的时候,可以严格遵照《中国新闻职业规范蓝本》③提出的职业规范,以确保使用得当。
总而言之,我国保护媒体匿名信息源面临着诸多的伦理困境。而在二律背反式的伦理冲突中保持媒体伦理的独立性,这将是法律体系应该予以关注的问题。
注释:
①[美]赫尔顿.美国新闻道德问题种种[M].北京:中国新闻出版社,1988:77.
②陈力丹,费杨生.隐匿权·新闻真实·审判公正——从水门事件中的“深喉”说开去[J].当代传播,2005(6):21.
③陈力丹,周俊.中国新闻职业规范蓝本[M].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2012.
(作者系黑龙江大学新闻传播学院2015级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