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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黎族
——海南黎族自治传统考察

2016-04-12三亚学院法学与社会学学院海南三亚572022

三亚学院学报 2016年1期
关键词:黎族海南民主

陈 强(三亚学院 法学与社会学学院,海南 三亚 572022)



民主黎族
——海南黎族自治传统考察

陈 强
(三亚学院 法学与社会学学院,海南 三亚 572022)

[摘 要]海南黎族自治传统是指历史上海南黎族各层社会组织具有自我民主管理的传统。这一传统体现在三个层面:合亩制民主、黎村民主、黎峒民主。为何海南黎族能形成自治的浓厚传统?首先,这与黎区的地理位置有关。黎人居住的海南岛“孤悬海外”,比大陆偏僻山区更远离历代朝廷,历代王朝基本采取“以黎治黎”的策略,利用黎族社会自然产生的首领来治理黎区,对黎人间接统治。这就给黎族各层社会组织自我民主管理提供了较为宽松的外部环境。其次,这与黎族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紧密相关。长期以来,地处偏远的黎族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均十分落后。黎族合亩地区社会具有原始社会形态的性质,因此黎族各层社会组织自我民主管理。就合亩制民主而言,它是家长制家族公社的一种典型的自我管理方式。就黎村民主和黎峒民主而言,黎村和黎峒都建立在合亩的基础之上,合亩就像是黎村和黎峒的细胞,因此可以说,黎村民主和黎峒民主只是合亩制民主的放大版而已。

[关键词]海南;黎族;自治传统;民主;合亩制

黎族是海南岛最早的居民,曾长期是岛上人口最多的族群。时至今日,黎族成为海南省第一大少数民族。自汉至清,中央政府在海南设置机构,管辖黎族及其他族群,但由于海南岛“孤悬海外”,中央政权的影响力十分有限,黎族基本上实行自治,即“黎治”,而“治黎”(治理黎人)是松散的,治理模式是“以黎治黎”。民国期间,海南黎族社会受到冲击,但自治传统仍大体上得到延续。新中国成立后,随着社会主义改造,黎族传统社会组织(包括峒、村、合亩)逐步瓦解,传统意义上的黎族自治不复存在。本文对海南黎族自治传统进行考察,阐明黎族自治传统的内容及成因,告诉世人黎族曾经是“民主黎族”,并期待黎族自治传统对当代海南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村民自治)产生某种借鉴意义。

一、海南黎族自治传统的内容

所谓海南黎族自治传统,是指历史上海南黎族各层社会组织具有自我民主管理的传统。这一传统体现在三个层面:合亩制民主、黎村民主、黎峒民主。

(一)合亩制民主

海南黎族自治传统得先从合亩制说起。合亩制是海南黎族较原始的共有土地和共同耕种的经济制度。合亩制曾被视为一种活的“社会化石”。1950年,《新观察》刊物发表了第四野战军随军记者尤淇的文章《琼崖黎民山区访问记》,对黎族合亩制做了介绍,由此引起学术界的轰动和关注。“合亩”的黎语①过去黎族没有本民族文字,使用汉字,1957年中国政府帮助黎族创制了以拉丁字母为基础的黎文,但这种黎文没有真正流行起来,现已弃用。为“纹茂”,直译为“具有血缘关系的群体”或“家族”,新中国成立前“合亩”的黎语变为“翁堂沃工”,直译为“大家一起做工”。合亩的土地被称为“翁堂打”,意为“大家的田”。“合亩”乃海南汉语方言,意为“大家合在一起耕种”。合亩制的出现时间已很难考证,但可肯定的是,它起源于原始社会家长制家族公社(也称家庭公社)的共同耕作制。

合亩制具有以下四个特点。其一,它是一个具有血缘关系的集体。组成合亩的户数或多或少,一般为八、九户,各家都有共同祖先,彼此是亲戚,“参加者以父子、兄弟、叔侄、堂兄弟等直系血缘亲属为常见,又旁及姻亲如岳父、女婿、舅父、外甥等。”[1]( P . 127 )其二,实行民主管理。合亩成员有亩头和亩众。“亩头”的黎语为“俄布隆”,直译为“房屋头”,意指“家族长”,又称“畏雅”,意即“犁第一路田的老人”。“亩头”乃海南汉语方言,意为“合亩的头人”。亩头由辈分最高的男性担任,他深受亩众尊重,被尊称为“奥雅”(黎语,“奥”乃“人”之意,“雅”乃

“老”之意,合起来即“老人”)。“亩头”一职的继承方法是世袭,即“兄终弟及,当此一辈全部去世后,即由下一代长子接替。但接替者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必须是已婚,妻亡未娶者也不能担当这一职务;必须具有丰富的生产经验,能够较好地安排生产;必须具备举行与生产相关的宗教仪式的能力。”[1]( P . 127 )亩头的主要职责包括:(1)组织领导合亩的农业生产和狩猎活动,安排产品分配,同时主持与生产活动相关的祭祀活动;(2)调解合亩内各种纠纷;(3)代表合亩对外联络和谈判,参加全峒首领会议;(4)收缴官府下达的各种赋税。著名史学家、中国马克思主义历史学五大家(郭沫若、范文澜、翦伯赞、吕振羽、侯外庐)之一吕振羽曾对合亩制做了深入研究,撰写了《黎族的“合亩”制》一文(被收入其名著《史前期中国社会研究》),他指出:“‘亩头’是有较丰富的劳动经验、传统知识的人,亩众对他都是很尊敬和信服的。他在‘奥雅’的协助下,处理亩众间的纠纷,但不具有任何强制权力。‘奥雅’们和亩头都是全峒会议(类于氏族会议)的成员。‘合亩’内较重大的事情,如处理和保管公有财产、处理和本‘合亩’以外的纠纷、接收‘龙子’,等等,都必须经过‘合亩’会议的民主讨论和全体一致的同意,才能处决。……亩头原先都由‘合亩’成员选举产生,是族内最高一辈中年事最长的人,而且必须已婚和夫妻同住,如果妻子死了而又没有续娶,就不能继续作亩头,另由亩众选举其他辈分高年事长的人来充当。如果亩众认为他不称职,还可以罢免他。但后来,亩头的产生便不再经过选举,而由家系世袭,这种情况从何时开始,现已无法考知了。”[2]( P . 275 )学者詹慈认为,亩头“在合亩内实行民主管理。遇有买卖土地等重大事宜, 则要与亩众商量解决。”[3]( P . 214 )学者许良国认为,“亩头作为合亩的家长, 仍是一个公仆。他参加劳动,并无特权,他年长辈高,富有经验;他享有威信,颇受尊敬;他实行民主管理,没有强制权力。可见,合亩的亩头与亩众之间,基本上是一种平等的关系。”[4]( P . 39 )亩头“负责调解和处理亩内外一切重大事情,遇有关系合亩财产等重大问题时负责召集合亩全体成员民主讨论决定”。[4]( P . 39 )既然重大事情须民主讨论决定,那么合亩会议制度就是必需的了,即必要时召开合亩全体成员会议,大家商量后表决,做出决议。像亩头一样,亩头妻子在合亩中的作用举足轻重,“她负责带领合亩内妇女进行生产,举凡拔秧、插秧、割稻等活动,要由‘亩头’妻子领头,其他妇女才能跟着下田劳动。”[1]( P . 128 )可见,担任亩头的“已婚”条件多么必要,单身汉和鳏夫不适合担当此职。其三,土地共有共耕。合亩的水田和旱田属于合亩所有成员,大家共有,系共同财产,大家共同耕作,收成在扣除五种“必留粮”①五种“必留粮”包括:(1)种子;(2)“稻公稻母”;(3)留新禾;(4)聚餐粮;(5)公家粮、青年粮。见安华涛、唐启翠:《“治黎”与“黎治”:黎族政治文化研究》,上海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128页。后,由亩头按户平均分配。其四,互助合作。“在合亩内没有富人和穷人之分,经济上的利益和血缘纽带把他们连在一起。亩头和亩众,亩众和亩众,尤其是在近亲亩众之间,关系十分密切,借贷互通有无,婚丧互相帮助,疾病彼此照顾,体现了早期家长制家族公社互助合作的关系。”[3]( P . 214 )

在黎族发展过程中,共有共耕的合亩制在海南黎族地区衍生出另外两种合亩制:②笔者吸收了詹慈的《从“合亩”组织试析黎族家长制家族公社》一文的观点。基本共有共耕的合亩制、出现私有和剥削的合亩制。基本共有共耕的合亩制有以下四个特点。第一,以具有血缘关系的集体为主,吸收了为数或多或少的外来户。外来户与合亩成员没有血缘关系,他们是前来投靠的。经合亩会议同意后,他们被亩头认为“工仔”或“龙仔”,算是收养的家庭成员,龙仔要拜亩头为“龙公”。第二,基本实行民主管理。亩头主要职责与共有共耕的合亩制相同,但“家族长的父权却明显地表现出来,特别是在那些经济条件较好的合亩中,他们对耕地、牛只和‘工仔’、‘龙仔’,都有着一定的支配权。”[3]( P . 218 )第三,基本实行土地共有共耕。部分旱田和水田已归各户私有,还几户合伙或单独开发和耕种山栏地③刀耕火种式的“砍山栏”是与落后生产力相伴的一种农业生产方式。历史上曾产生两种不同的情况。第一种比较原始,不翻土、不施肥,种植在离居住地较远的地方,砍山成园后,用尖木棒戳地成穴,种一至三年便丢荒一、二十年,全靠天然的自然力来恢复土壤肥力。第二种在技术上前进了一步,在距离居住地较近的地方,砍山种一年后,用锄头翻土,把收获后遗留的稻杆压下作肥,然后挖坑种番薯,到翌年2~3月收薯后,利用挖薯翻起的松土,再以尖棒戳种下山栏稻,反复种植3~4年甚至8~10年,直到稻谷的收成骤减,即行抛荒,待过10~20年后,土地重新长满草木,依靠自然力恢复肥力以后,再来砍伐耕种。黎族“合亩制”地区实行的砍山栏耕作方法,远较其他地方原始。参见《黎族传统农业刀耕火种砍山栏》,http://www.huaxia.com/ly/fsmq/dl/2012/07/2910604.html。。不过,作为“主要生活资料来源的旱地和水田,仍由合亩统一经营、集体劳动和平均分配”[5]( P . 171 )。第四,基本能互助合作。“这一类合亩已发生了贫富分化,有些合亩占有较多的耕地和牛只,出租放债,或者养有工仔和龙仔,多占产品。不过剥削量很轻,还没有完全突破互助合作的关系。”[3]( P . 218 )出现私有和剥削的合亩制有以下三个特点。一者,非血缘关系的工仔或龙仔家庭户数和人数远超过有血缘关系的家庭户数和人数。二者,土地私有,“耕地集中在亩头或者亩头与他的兄弟手上,他们利用这种生产资料对合亩内外的劳动群众进行各种剥削,这样就实现了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的统一。”[3]( P . 221 )三者,民主管理不复存在,代之以亩头的专制统治。“第三类合亩几户伙有和一户占有的耕地和牛只,实际上都掌握在亩头手上,是否买卖,怎样使用,如何分配产品等等,既不按照合亩的传统原则处理,也不举行民主会议讨论,而完全由亩头个人独断专行,不仅‘工仔’和‘龙仔’无权过问,纵使与亩头有亲属关系的亩众也不敢问津。”[3]( P . 221 )更有甚者,亩头可随意支配工仔和龙仔,谩骂和殴打不在话下,甚至会残忍杀害。

新中国成立前夕,上述三种合亩制中,基本共有共耕的合亩的亩数、户数和人数所占的比例均为最大,出现私有和剥削的合亩次之,共有共耕的合亩又次之。正如史学家吕振羽所言:“在‘合亩’内部,一般都出现了和公有制矛盾的耕地、耕牛的私有和伙有,个别‘合亩’甚至完全排除耕地公有,不少‘合亩’完全排除耕牛公有,农具及其他生产工具已完全私有;只有个别‘合亩’还没有出现耕地和耕牛的私有或伙有现象。”[2]( P . 266 - 267 )

(二)黎村民主

黎族自然村一般由若干邻近的合亩自然形成,也有一些自然村仅包含一个合亩。每个黎族村都有一个村头(若一个村只有一个合亩,亩头和村头是合一的)。黎语称村头为“俄番”,“俄”意为“头”,“番”意指“村”,直译就是“村头”。村头是自然产生的受村民公认的村寨领袖,他在村里辈分很高,通晓事理,经验丰富,精明能干,村民也尊称他为“奥雅”。村头“没有凌驾于群众之上的特殊权力,他的生活经验和通过生活实践而积累的知识受到群众的尊敬和拥护,平时他劝诫群众不要偷窃,要好好生产,村中如有纠纷,由他负责调解,他为群众办事,一般没有报酬,但如为人处理较大纠纷,也有当事人以酒、肉酬谢。到了封建势力侵入以后,黎族地区建立了一套政治组织,从此,村头部分职能为受封建统治加封的官员所代替”。[6]( P . 21 )

与关于合亩制的研究文献十分丰富不同,关于黎族村寨和村头职能的研究文献较少,研究成果也往往语焉不详。吕振羽认为,“村是否为黎族固有的一层社会机构,还没有足够的材料来论证。”[2]( P . 276 )笔者认为,黎族合亩地区的基础社会组织为合亩,合亩既是经济组织,又是社会组织,它的经济功能(生产和分配)和社会功能(共同生活、合作互助、祭祀、纠纷调解)特别明显;而黎村只是相邻的若干合亩自然形成的村落,有不少学者强调很多黎村仅包含一个合亩(如曾是“末代亩头”的学者、海南省民族博物馆原馆长王国全指出,普遍是一个村寨为一个合亩[7]( P . 10 )),可见,黎村并非一个成熟的社会组织,比较松散,它不是经济组织,不具备经济功能,最多具备部分社会功能。然而,一个成熟的村寨组织应既是经济组织,又是社会组织。黎族合亩地区曾长期处于原始的家长制家族公社时期,而未发育出一个较为成熟的农村公社[6]( P . 21 ),从而尚未进入农村公社时期。这充分说明了黎族合亩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落后程度。既如此,“村头”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就明显不如“亩头”了,其作用也远不如“亩头”。

(三)黎峒民主

黎峒是一种高于村寨的黎族社会组织,也是一个包含若干黎村的地域范围(少数黎峒仅包含一个黎村)。峒的黎语为“贡(弓)”,意为某个人群居住的固定地域。20世纪50年代有黎族村民在接受广东省少数民族社会历史情况调查组访谈时称,“我们住在这里,在这里种山栏,开荒地,这里就是我们的‘弓’”[6]( P . 21 )。五代十国时梁国朝廷重新在海南设置郡县,曰:“大同中,就废儋耳地置崖州,统于广州。时儋耳归附冯冼氏千余峒,请命于朝,故置州。”[8]( P . 11 )此乃中央政权首次用“峒”计量黎族民众居住的地域。“黎峒”这个词第一次出现在北宋王存的《元丰九城志》中:昌化军“东南至黎峒一百四十里”,万安军“西至黎夷峒穴五十里”,朱崖军“北至黎峒五十里”。[9]( P . 20 - 22 )学者安华涛、唐启翠认为,“汉初黎人滨海而居,以后退居岛内台地与山区,山川河流的自然分割与黎人的聚族而居,互相影响,形成黎峒。”[1]( P . 132 )从字面上看,峒有“山洞”、“石洞”之义,可与“洞”通用,故可猜测黎人后来多住在遍布洞穴的山区之中(以五指山为中心)。一般而言,黎峒包含两个以上的黎族村寨。《万历琼州府志》有言:“峒皆有十数村,村有大小,而家之多寡因之。”[10]( P . 444 )黎族村寨一般由若干邻近合亩构成,“峒实质上也是个血缘氏族的组织,因为各合亩多是同姓的。”[11]( P . 21 - 22 )吕振羽认为,“‘峒’所包含的各个‘合亩’,大都是由很早以前的一个血缘亲属的‘合亩’演化而来,都是它的子孙‘合亩’。”[2]( P . 276 )

黎峒皆有峒长,黎语称之为“俄弓”,“俄”指“头人”、“首领”,“弓”指“峒”,直译就是“峒头”、“峒首”,黎语又呼之为“毕寡”,“毕”即“母亲”,“寡”即“管理”,“毕寡”即为“像母亲一样管理大家”。像村头一样,峒长是自然产生的备受村民推崇的黎人首领,他在峒内辈分极高,德高望重,掌握的知识和经验极为丰富,最为能干,群众亦称之为“奥雅”。峒长去世后,其位置由儿子继承,若无子,由其弟继承。峒长的主要职责包括:1.调解峒内群众纠纷,维持全峒秩序;2.负责向群众征集钱粮,上缴给官府,并分派工役给群众;3.招待来访的政府官员;4.召集全峒首领开会。[6]( P . 24 )《海南毛道乡黎族合亩制调查综合报告》记载了一个峒长处理纠纷的典型事例。“抱曼村王老翁合亩的成员王老达唆使他合亩里面的人去偷了另一个合亩的成员王老本的一头牛,事后王老达坚决不肯承认,于是王老本便请当时的洞长王老魏伯父来解决,王老魏伯父召开全洞的群众开大会,由主诉人王老本打锣通知全洞群众集合,开会时王老魏伯父首先向群众说:‘你们相信我能够解决这件事吗?’群众对他表示信任以后,他便进行处理,最后王老达承认偷了王老本的牛,王老魏伯父便判决处罚王老达赔偿王老本水牛一头、黄牛两头、铜锣一个和光洋十一元。群众表示同意这样的判决,最后便全体高呼:‘好了,完了!’于是大会宣告结束。据说,假如群众不同意洞长的判决时,可以在会上大呼:‘不成!’那末洞长就必须考虑群众的意见,重新再作处理,直至群众全体满意为止。”[12]( P . 113 )

封建王朝的统治势力蔓延到海南黎区后,统治者“以黎治黎”,实行间接统治,目的是减少行政成本,方便治理。于是,统治者在黎区建立一套黎族土官制度,黎官包括总管、峒长、哨官、头家等,皆由黎人担任。其中,峒长一般由原峒长担任,但要经过总管加封和委任,方能成为正式的峒长。不过,也有例外。《乐东县鄱阳乡黎族合亩制调查》记载,“番阳洞受辖于王国兴州长祖先以后,最初的洞长由上级总管本人或派人来召集全洞各村的亩头、村头集会选出,当选洞长的条件是通晓事理,爱护群众,为群众所拥护的人,如果会操海南方言者,被认为更加合适,洞长选出后,由各村村头回去分别召集全村群众对他们说明现在谁做洞长,征询群众有无异议。……村头便告诉大家今后需要服从洞长的领导。洞长要经过上级总管的加委,由总管赐给长衫马褂一套,皮靴一双,红缨帽一顶,长烟杆一支和皮烟袋一个,这些物品依次传给下一任的洞长。”[6]( P . 24 )关于加封委任后的峒长是否还能实行民主管理,《乐东县鄱阳乡黎族合亩制调查》认为,“愈是早期,当这些洞首领纯粹是群众的自然领袖时,这些民主性质愈是浓厚,到后来,洞首领要经上级封建统治加封,他们与封建统治结合一起,有的甚至蜕化变质,成为驾凌于群众之上的特殊权力,而洞内民主性质便日益淡薄了。”[6]( P . 26 )

二、海南黎族自治传统的成因

为何海南黎族能形成自治的浓厚传统?首先,这与黎区的地理位置有关。所谓“山高皇帝远”,黎人居住的海南岛“孤悬海外”,比大陆偏僻山区更远离历代朝廷。这导致王朝权力难以到达和管控这片天堂般的开发甚少的绿色海岛。因此,历代王朝基本采取“以黎治黎”的策略,利用黎族社会自然产生的首领来治理黎区,对黎人间接统治。这就给黎族各层社会组织自我民主管理提供了较为宽松的外部环境。

其次,这与黎族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紧密相关。长期以来,地处偏远的黎族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均十分落后。之所以实行合亩制,关键原因是当时黎族的生产力水平和技术水平极其低下,单家单户难以从事生产活动,收成无法保证。黎人从事的“砍山栏”——刀耕火种的原始农业——即是黎族生产力水平和技术水平低下的明证。明朝海瑞所著《平黎图说》曰:“夫生黎浑沌未剖,刀耕火种。”[13]( P . 24 )明朝林如楚所著《图说》称:“最深为岐,巢木山颠,刀耕火种为乾脚岐。”[14]( P . 28 )另外,黎族人采用极为落后的“牛踩田”和“手捻稻”农作方式。“牛踩田”即既不犁也不耙水田,而由几人牵几头牛在水田上轮回踩踏,等田泥被牛踩烂,即在其上插秧。据清代《黎岐纪闻》记载,“春耕时用群牛践地中,践成泥,撒种其上,即可有收。”[3]( P . 213 )“手捻稻”即用镰刀将稻穗割断,一束束捆绑,悬于家中谷仓,食用时方取下,舂成米。据清代《黎岐纪闻》记载,“田禾成熟后,其收割之法……即以手连茹拔之,或者以切槟榔小刀割取谷穗者。”[3]( P . 213 )“亩头及亩众的生产知识亦极其贫乏,都不懂积肥、施肥、中耕、除草,稻田的排水灌溉听其自然。很少兴修水利,对虫害更不懂防治。因为生产力水平非常低,平均每亩稻田的年产量约120斤,低的仅几十斤,最高也不过200多斤,可见合亩的组织形式,劳动分配,耕作技术,生产工具都是非常落后的。”[15]( P . 16 )为提高生产力,古时黎人创造了合亩制,共有共耕土地,由此黎人的生存能力和生活水平有所提高。这正应了马克思的观点:“这种原始类型的集体的或协作的生产显然是单个人软弱的结果,而不是生产资料社会化的结果。”[16]( P . 7 )

关于合亩制的性质,学界多有争论,代表性观点有:(1)共同劳动、平均分配的制度——黎人的“合亩制”属于带有原始社会形态的类型[17]( P . 7 - 8 );(2)黎族合亩制地区的社会形态,仍属于原始社会时期,但濒于最后解体状态[18]( P . 198 );(3)农业公社残余的一种类型[19];(4)原始公社制度氏族公社的残留制度[20];(5)在原始家长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家族共耕组织[21];(6)合亩应该是黎族早期社会遗留下来的父系大家族,中间经历着深刻的变化[22];(7)原始的父系家长制的家庭(家族)共耕社[23];(8)正处在由家庭公社转变为农村公社的过渡阶段[24]( P . 39 );(9)从家长制家族公社越过农村公社直接向封建社会过渡,但至解放时为止,还没有完成这种过渡[3]( P . 223 );(10)家长制家庭公社已经瓦解,阶级社会尚未确立之前的过渡阶段,同时又具有向封建制转化的趋势[25]( P . 235 );(11)合亩是原始公社制的家庭公社的一种类型,合亩虽在不同进程上走到了原始公社制的末期,但还保存着原始公社制的家庭公社的基本内容,原始公社制的基本因素仍然属于支配地位[2]( P . 274 , 271 );(12)黎族家族公社向个体经济过渡的一种社会经济组织,其生产关系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私有制,并伴有浓厚的公有因素[26];(13)合亩地区虽然已产生私有制的因素和阶级分化的现象,但除个别的例外,大多数合亩仍然保存着家庭公社的基本特征[27](P.89);(14)合亩地区社会是半封建半奴隶制社会[28]。虽然上述观点有所不同,但除了“合亩地区社会是半封建半奴隶制社会”这个观点,其他都基本上没有否认著名社会学家、人类学家费孝通先生的观点“合亩制具有原始社会形态的性质”。

既然黎族合亩地区社会具有原始社会形态的性质,那么黎族各层社会组织自我民主管理就较好理解了。就合亩制民主而言,它是家长制家族公社的一种典型的自我管理方式。在家长制家族公社中,土地共有共耕,产品平均分配,尚未分化出阶级,亦未有富人和穷人之分,彼此之间的经济地位平等,不过家族公社的农业生产、祭祀、分配三个事项的组织领导、纠纷处理、对外联络等公共事务需有一个人来承担,这导致了家族长的诞生。这并不意味着家族长可凌驾于公社成员之上,拥有特权,而意味着他在正常参加劳动之外,还承担着领导和管理家族公社的职责,这需要他有奉献精神,付出比别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家族长的角色可用“公仆”来形容。本质上,家族长与公社成员之间是平等的,虽然他们之间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根据家族公社的情况,家族长只能采用民主的方法来管理公社,因为民主管理最容易凝聚人心、力量和共识,团结大家,维护彼此的平等地位,彼此尊重,有利于公社的和睦与发展。若是家族长采用独断专行的专制方式来管理甚至统治公社,必然破坏家族长与公社成员之间的平等关系,导致公社成员对家族长的畏惧和反感,使得公社各项事业难以顺利进行,进而危及公社的生存。摩尔根的《古代社会》未谈及早期家长制家族公社的基本情况,马克思和恩格斯站在摩尔根的《古代社会》的肩膀上,分析了南方斯拉夫的“扎德鲁加”和阿尔及利亚的“未分居的家庭”的情况,确定其为早期家长制家族公社的一种典型形态。[29](P.55-56; P.88,90-92)“按照有关经典著作的概括,它的基本特征是:1.纯血缘组织,每个公社‘包括一个父亲所生的数代子孙和他们的妻子。’2.耕地为家族公社集体所有,‘共同耕种自己的土地,衣食都出自共同的储存,共同占有剩余产品。’3.‘公社处于一个家长的最高管理之下’,家长对外代表公社,主妇通常是家长的助手。4.‘最高权力属于家庭公社全体会议’,家族长是选举产生的,群众也有权罢免他。”[3](P.213)学者詹慈认为,种种迹象表明,黎族共有共耕的合亩与这种早期家长制家族公社基本相同。[3](P.213)

就黎村民主和黎峒民主而言,黎村和黎峒都建立在合亩的基础之上,合亩就像是黎村和黎峒的细胞,因此可以说,黎村民主和黎峒民主只是合亩制民主的放大版而已。

三、结语

海南黎族自治传统源远流长。解放后,随着社会主义改造,黎族传统社会组织(包括峒、村、合亩)逐步瓦解,黎族传统意义上的自治不复存在,不过,黎族自治传统并没有完全消失,黎族自治的一些做法、思想和观念得到了延续。比如说,黎族自治依靠的一些习惯法仍在当代黎族社会中发挥作用。当今中国政府推行基层自治(包括村民自治和居民自治),建设基层民主,海南黎村也置身于村级民主建设洪流中。有鉴于黎族自治传统,黎族民众应回溯本民族的自治做法、思想和观念,使之与现代社会和时代精神接轨,或脱胎换骨,以唤醒自己的民主意识,从而促进黎族村民自治的推进,使黎族成为新时代的“民主黎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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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9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16)01-068-08

[收稿日期]2016-04-25

[项目基金]2015年国家社科基金西部项目“黎族自治传统对海南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促进作用研究”(15XZZ004)

[作者简介]陈强(1971 - ),男,广西鹿寨人,三亚学院法学与社会学学院副教授,政治哲学博士,主要从事政治哲学、政治文化与社会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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